资源描述
农产品安全巡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不断强 化监管措施,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 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七)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 检
疫合格证明情况;
(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 腐剂、添加剂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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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 检查巡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 主体在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 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经 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督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农 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 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二)检验检测。根据上级农业部门的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农产 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 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 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 划,县级侧重监督抽查,乡镇以实施快速检测为主。原则上县级年度 定性检测 200 批次以上,乡镇快速检测 50 批次以上,每年度形成当 年总结分析报告。
(三)分析会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 监管部门、 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 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 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 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 指导安全生产。
(四)监管联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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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作为各类农业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置要求, 全 面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对有不良记录、使用违禁投入品、连续两次抽 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授予的有关称号,三年内不予项目扶持。 积极争取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内容,严格执行 “一票否优”制度。
(五)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 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直通车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 向生产经营主体、 消费 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 解读工作部署和出 台的政策措施, 报道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 坚持正面宣 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六)执法处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兽) 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 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 责令停止销售、 进行无害化处 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等行政 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应急处置。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 织, 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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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机制, 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 做好技术 储备、应急物资、 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八)信息公开。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免 费向社会公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咨询、 查询方式, 每半年 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 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红黑名单”。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 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 励和保护。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 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 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 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 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有关情况汇 总后上报市农业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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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 整改后处理。 组织各地农业部门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认真 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农经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 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 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 农产品生产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 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 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责令停止销售, 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 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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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农产品生产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 下列情况: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 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 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 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 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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