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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专间温度专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专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专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配餐间、冷荦凉菜间、烧卤熟食切配间、裱花间、沙律 间、生食水产品、集体用餐分装间、备餐间等加工操作,应做到 “五专” (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洗手消毒专用和冷藏 专用)。
2、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未清洗消毒的瓜果、蔬 菜、 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专间。 食品应从能够开合的食 品输送窗传递,不得放煤气灶等污染性设施,地面不得设明沟。 专间室内温度不得超过 25℃。
3、专间工作人员严格注意个人卫生,在预进问二次更衣, 穿戴洁净的衣、帽、口罩,严格执行规范操作。触摸未经清洗消 毒的食品外包装袋等食品用品、工用具后, 必须严格洗手、消毒, 或更换清洁手套后方能接触成品,避免交叉污染。
4、每天应进行紫外线空气消毒 30 分钟, 紫外线灯应安装在 工作台厂上方 2 米内,按 30w/10~15m2 设置,定期监测辐射强 度,每次记录使用时间和累计时间,及时更换。消毒时,室内应 干燥、无灰尘、无水雾,门窗密闭,人必须离开,以防灼伤。
5、专间的各种刀具、砧板、切片机械等工用具、容器必须 专用,定位存放。用前消毒,用后洗净。消毒应严格按
要求使用煮沸、 蒸汽、 红外线消毒或用含氯制剂浸泡消毒等 方法。
6、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发现提供的食品可疑或者感官性状 异常,应立即做出撤换等相应处理。
7、瓜果蔬菜消毒应按要求使用含氯制剂和高锰配钾(PP 粉) 浸泡等清洁消毒方法,有果皮的,最好剥掉食用。盛放直接食饮
品的容器必须经过严格消毒保洁。
8、各种凉菜现配现用,尽量当餐用完。生食水产品加工后 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 裱浆和新鲜水果 (经清洗消 毒)应于当天加工、当天使用。应严格遵照不同食品贮存条件的 要求, 及时存放于专用冰箱内, 半成品和成品应用保鲜膜或餐盒 等密封保存,标签注明生产时间,注意在保存时效内使用。隔餐 隔夜的改刀熟食及冷盘凉拌菜,冷藏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食 用前须按规定进行充分加热。
9、保持专间清洁,每天严格做好有关工用具和空气消毒工 作,并做好记录。
备餐专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备餐专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专间内由专人操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操 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操作时头发不得外露, 不得留长 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2、工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更换专用的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 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 操作时应适时消毒, 不得穿戴 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操作无关的工作。
3、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应 在专间无人状态下用紫外线灯消毒 30 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
4、专间内温度不得超过 25 度,当气温超过 25 度时应立即 打开空调降低室温。
5、供应前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 感官性状异常的,应立即做出撤换等相应处理。
6、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食品应从能够开合的食 品输送窗传递。地面不得设明沟。
7、专间工作人员严格注意个人卫生,在预进间二次更衣, 穿戴洁净的衣、帽、口罩,严格执行规范操作。触摸未经清洗消 毒的食品外包装袋等食用品、工用具后,必须严格洗手、消毒,
或更换清洁手套后,方能接触成品,避免交叉污染。
8、 保持专间清洁, 每餐 (或每次使用前) 应进行空气、 操作 台和有关工用具的消毒, 并按格式做好记录。 紫外线灯应安装在 工作台
正上方 2 米内,按 1.5W/m3 设置,定期监测辐射强度,及 时更换。消毒时,室内应干燥、无灰尘、无水雾,门窗密闭,人 必须离开,以防灼伤。
9、 专间的工用具、 容器必须专用, 定位存放。 用前消毒, 用 后洗净。消毒应严格按要求使用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或用含 氯制剂浸泡消毒等方法。 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消毒, 不得反复使用。
10、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 (超过 2 小时) 存放的 食品应当在高于 60℃或低于 10℃的条件下存放。如需在常温下 存放,则应在 2 小时之内食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 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从 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
第三条 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 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 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第四条 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 格(品种) 、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 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 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 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 供合法销售凭证, 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 应提供商品质量信 誉卡。
第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 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 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 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销售符合法 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 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 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 索取相 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 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 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 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 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 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 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 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
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 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
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 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 销售。
第五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 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 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 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 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 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 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八条 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 货查验工作, 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 对重要食品的 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 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 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 冒伪劣食品活动, 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 要求从事食品 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 合国家、 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 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 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
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 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 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 等质量标志等,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 传用语的;
(八)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 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 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 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 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 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 对有毒有害、 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 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 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 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 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 格食品, 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 通知购货人退货, 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 销毁。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 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 超市。
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 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 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 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 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 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 理规范的批发市场、 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 明确供货主 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 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 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 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 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 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 制品、水产品、熟食。
第四条 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 购销, 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 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 品质量的考察工作, 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 验明食品合格证明 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 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 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 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 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
入手续, 根据协议约定, 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 位。
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 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第一条 为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 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经营单位本着“公平、 自愿、 诚实、 守信”的原则, 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 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经营单位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 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本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 质量管理制度; 并完善内部管理, 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 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第五条 本经营单位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 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 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 经常查验 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 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 保证不销售 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 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 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 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 “三包” 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第八条 本经营单位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 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
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 完善售后服务措施, 努力 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 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 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销售符合法 定要求的食品, 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 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三条 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 ,负责食品质 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 经常 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 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 保证不 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四条 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 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蔬菜等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加强入 市自检,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第五条 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 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 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活动,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 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 明确市场内各 方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必须 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 明确和落实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 全质量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制 度和经营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 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 要求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 商部门。
第三条 市场内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严 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第四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 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五条 市场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 ,负责食品质量的督 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场内食品质量实施以下监督管理:
(一) 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制度, 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工 作;
(二)检查进场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
(三)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发现场内经营 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及时报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建立并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台帐;
(五)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实施食品准入的市场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
备、专职检测人员,对场内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
第八条 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 合格食品。
第九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与本市场签定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 (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 货条款。
第十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 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 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 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不能 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货台帐。进 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
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 质期限等情况;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如实记录 销售食品名称、 销售时间、 规格 (品种)、 数量、 购货方名称及其 联系方式等情况。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十二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对所出售的食品质量向消费者 做出如下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 无腐烂变质, 包装标识符合要求, 标识内容属实, 票证合法齐全。
消费者有要求的, 经营者在出售的食品时, 应提供合法销售 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三条 市场内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必须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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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全选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加强对食品经营 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 括肉、禽、 畜,粮食及其制品, 蔬菜、 水果, 奶制品, 豆制品, 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 经营者购进食品时, 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 有效证件, 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 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
规定。
五、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 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 性能、 用途、 生产批号、 产品标准号、 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 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 安全使用期(保质期、 保存期) 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 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 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 法律法规规 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 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 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 对包装不严实或不 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 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 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 要注意查验是否 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 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 对在市场内销售的 食品进行自检, 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 备查。
十、 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 检查 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 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 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 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 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 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 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 在购进食品时, 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 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 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 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 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 以及证明食品来源 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 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 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 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
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 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 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1、设立食品卫生宿命检查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 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
2、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特别是对油、米、肉、菜等大 宗,关键的食品要定点,不准采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 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
3、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做到粗细分区、肉菜分开、生 熟隔离、洗消严格;
4、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须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 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先进先用、用前应检查有无变质变味;
5、保证不出售变质或夹生不熟食物,严防病毒交叉感染引 发食物中毒;
6、规范食品运送渠道。做好的食品,通过专用电梯密闭容 器运送。
7、 检查结果应有记录, 有汇报, 查出问题, 立即解决, 并追 究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存贮制度
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 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时处理。
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 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食品库房
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 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特别是外观与食 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储存配备专用消毒设备, 随时对储存的工具、 容器、 水果、蔬菜等进行洗刷消毒。
7、 成品码放时, 与地面, 墙壁应有一定距离, 便于通风。 要 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 期检查和记录。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不得超期使用健康 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 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工作 ,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 ,并对从业 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 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 ,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 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腹泻;手外伤 ,烫伤;皮肤湿疹 ,长疖子;咽 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已经出台了许多办法, 但是我觉得 最关键的现在是要严格执法, 严惩肇事者。 "汪洋说, 酒驾问题过 去有法律, 屡禁不止, 为什么?因为执法不到位。 最近一个时期, 在执法上较真, 包括像高晓松这样著名的音乐人都因为酒驾而被 判刑, 据统计酒销售量就明显下降了, "我觉得在食品安全问题上 也要向治理酒驾学习,对肇事者严惩不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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