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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 (以下简称二次供水 ) 的卫 生监督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二次供水的水质、设计、设施、生产、施 工和日常管理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
第三条 凡从事二次供水的设计、生产、施工及日常管理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负责 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五条 二次供水水质应感官性状良好,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 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引起肠道传染病的发生或者流行。
第六条 二次供水的水质指标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
(一)必测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 pH 值、 总大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二)选测项目:由卫生监督监测机构根据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 质和所用消毒方法选测,项目包括总硬度、硝酸盐氮、氯化物、挥发 酚类、砷、六价鉻、铁、锰、铅、镍、紫外线强度等。
第七条 二次供水必测项目指标的限值:必测项目中氨氮、亚硝 酸盐氮、耗氧量增加值的限量见表,其它指标的限值见《生活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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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卫生规范》。
表 增加值的限量
项目 增加值 mg/L
氨氮 ≤0. 1
亚硝酸盐氮 ≤0。 02
耗氧量 ≤1。 0 (但其限值最高不能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 规范》的要求)
注:增加值是指检测指标的出水值减去进水值。
第八条 二次供水水质卫生指标选测项目的限值:紫外线强度大 于 70mW/cm2,其它指标限值与《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相 同。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应经卫生行政部门进 行预防性卫生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二次供水使用的水箱,净化、软化、消毒、输配水设备 与防护涂料等必须有省级以上 (含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 可批件。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便于清洗消毒,周围环境 整洁。
第十二条 水箱(贮水容器、蓄水池 )设计卫生要求 :
(一)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 48 小时的用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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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次供水的水箱应是专用水箱 .特殊情况下与消防用水合 用时,合用水箱或者蓄水池的设计应保证其中水体不产生死水层 ,不 得 渗漏。
(三)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 ,人孔的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 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或者水箱的入口应高出水箱面 5cm 以 上,并有盖(或者门),上锁 ,水箱应设有爬梯,便于水箱卫生清 洗、消 毒和检查。
(四)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设施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 的底部。 泄水管与溢水管均不得与下水道直接连通。 在建造物内的水 箱,其顶部与房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建造物的内墙不能作为水箱的 箱面.水箱四壁与建造物墙体之间应有一定的距离,以便对水箱的维 护和检查。
(五) 水箱的材质、 内壁涂料和内衬应无毒无害, 以防止水质污染 和影响水质的感官性状。
(六)室外蓄水池(水箱)周围 10m 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化粪池、 垃圾堆和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周围 2m 内不得有污水管道, 出口应
高出地面 20cm~50cm., 并设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供水管线设计卫生要求:
( 一)二次供水的输、配水管道不得与市政供水或者自建供水管 道 直接连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二 次供 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措 施。
(二)便池的冲洗管道不得与供水管线直接连接,须设置冲洗水 第 3 页,共 6 页
箱或者用空气隔断冲洗阀等装置。
(三)供水管线及所用材质应保证在发生间断供水时,不造成水
质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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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施的位置。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安装消毒设备 ,或者预留安装消毒设
施工单位必须按上述设计卫生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选材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并按操作规程施工。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清理现场,并经卫生行政部
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工.
第十八条 竣工后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按本规范要求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日常运转、维护、清洗和消 毒工作, 制定和落实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制度, 并应有专职或者兼职 的 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管理部门每年应对二次供水系统至少进行一到二次全 面的清洗、 消毒和水质检验, 二次供水水质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 验机构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凡二次供水水质细菌学指标不合格者 ,必
须进行消毒。
第二十一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二次供水设施的供水、管水和清洗消毒人员每年 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二次供水污染事故时,管理部门必须即将采取 应急措施, 保证尽快向用户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日常生活饮用水,同 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水质采样点应包括进水、出水、水箱 末梢水 (1~2 采样点 ),水质检验每年应做 1~2 次 .每次清洗消毒 后和投入正常使用前应做水质检验。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中规定的水质指标的检验方法见《生活饮用
水检验规范》。
第二十六条 紫外线强度测定方法见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次供水: 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 贮存、加压或者再处理(如过滤、软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
户 的供水方式。
贮水设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蓄水池。
水处理设备:消毒,净化,软化等设备.
供水管线:供、输饮用水的管道、管件、阀门,龙头等。
管理部门:指二次供水的日常运转、清洗、消毒、维护和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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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如,物业、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房管部门等具体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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