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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安全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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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安全规章制度 一、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 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销售中心员工职 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 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 1、销售中心所属各单位应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 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销售中心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销售中心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 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得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 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 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 规得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销售中心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于 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公司人力资源部,环保安 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 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得作业单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 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销售中心环保安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下属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 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销售中心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 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二、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生 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 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 特制订 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规定,做好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2、本单位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1)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得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应急救援设施 (5)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 4、向所在地安全监督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及时,如实提交《职 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5、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 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6、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 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7、单位如果终止生产经营,则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 8、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申报情况得抽查和监督管理。 9、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具体由综合业务部负责。 三、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 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制定本制度。 2、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 水平,对各自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3、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4、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 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使用有效的职业 危害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5、对职业危害防治应从人、设备、环境三个方面综合考虑,从以下措施依次入 手: 首先, 治本的对策是使生产过程不产生危害因素, 根本的途径是生产过程的 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并禁用剧毒原料。其次,控制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空 气污染是当前主要的卫生工程技术措施 ,包括对有害物质产生的封闭、阻断、屏 蔽、通风、局部通风与全部通风.最后是采取个体防护性措施。 6、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危害,多所造成的职业危 害后果承担责任。同时 ,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7、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 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 容。该工作应纳入“监控法"实施过程中,统一于“危险源监控点”挂盘监控。 8、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现场 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 留有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9、对劳动者进行刚签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 业卫生知识 ,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危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 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10、不得安排未经上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 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 事职业相关的健康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1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 ,事故单位或项目应当立即采用应急 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2、各单位、项目部的公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行政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 训,对单位或项目部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与行政领导就劳动者 反映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13、结合生产施工特点,在防毒,防尘,防噪、防震动、防电磁辐射、防非电磁 辐射、防暑降温、冬季施工等方面制定具体的针对性强的防治工作。 14、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四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 1、为了规范销售中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 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2、本制度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3、销售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 4、销售中心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5 销售中心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6、销售中心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 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7、销售中心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 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 ,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并妥善安置。 8、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的费用,用销售中心承担。 9、本销售中心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10、销售中心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11、销售中心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2、销售中心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3、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 职业卫生法规、 职业卫生知识、 操作规程、 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1、销售中心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 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 ,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 训。 2、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3、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厂级、 车间级和班组级。 厂级培训由厂职业健康安全科组织进行,车间级车间主任组织, 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 ,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 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 危害。 (4)对在其职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生产部门每 2 个月进行一次 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 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6)销售中心定期邀请卫生、安监、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 业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7)所有得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备案。 (8)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4、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总经 理的批准后实施。 5、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 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六、班组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或班组教育制度 班组班前职业安全活动,是搞好职业健康安全最重要的基础工作 .必须当成一项重 要工作来抓,为了切实开展好班组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特定如下制度: 1、 班组长必须认真开展班组前职业健康安活动,每天上班前在交待当天生产任务 的同时,要有针对性的交待职业健康安全,宣传当天工作可能遇到的危险源 ,并拟 订预案,并做好记录备查(作为考核的依据)班组班前活动原则上是每天进行 , 但每周至少应记录三次。 2、对不开展班组班前职业健康安全安全活动的班组,应加强教育加深他们对开 展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的认识和理解其重要性。 3、班前活动开展得不认真,而是抱着做过场即了事的班组。且无作记录的根据情 节轻重进行批评或处以罚款。 4、对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展得好班组,利用黑板专栏等多种形式予以表扬, 树立典型, 同时可按照 《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奖罚制度》 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对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展得不好的班组, 利用工地黑板专栏给与曝光, 同时 可按照《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奖罚制度》给与适当的经济处罚.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降低职业有害因素的关键设备 ,对保护职工的健康,免受职业 有害因素侵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行特建立一下设备维护保 养制度: 1、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以主人翁的态度,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用严肃 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维护好设备。 坚持维护与检修并重, 以维护为主的原则。 严 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设备包机制,确保设备完好。 2、操作人员对使用的设备 ,通过岗位练兵和学习技术,做到“四懂,三会” (懂结 构、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 会排除故障),并享有“三项权利”, 即“有权制止他人死自动用自己操作的设备,有权停止使用,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 超期不检修, 安排不检修, 安排装置不符合规定应立即上报, 如不立即处理和采 用相应措施,有权停止使用. 3、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下列各项主要工作: (1)真确使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反复检查,停 车后妥善处理,运行中搞好调整 ,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不准超温、超压、超速、 超负荷运行。 (2)精心维护,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运用“五字操作法" (听、擦、闻、看、 比)、手持: “三件宝”(扳手、听诊器、抹布) .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 仔细检查,发现问题,排除隐患。搞好设备清洁、润滑、紧固、调衡和防腐(即 “十字作业法") .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无缺。 (3)掌握设备故障的预防, 判断和紧急处理措施, 保持安全防护装置完整好用。 (4)设备计划运行,定期切换,配合检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工作,使其经常 保持完好状态 ,保证随时可以启动运行,对备用设备运行记录、缺陷记录,以及 操作日记. (5)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缺陷记录 , 以及操作日记. (6)经常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卫生,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门窗 玻璃镜。 5、搞好设备润滑.坚持“五定” “三级过滤”(五定:五点、定时、定制、定量定 人; 三级过滤;从领油大桶到岗位桶, 岗位储油桶到油壶, 油壶到加油点)。 同时对 润滑部位和油箱等定期进行认真清洗换油。 6、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并做好交接记录。 7、设备检修人员对所保修的设备,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配备 操作人员搞好安全生产。 8、车间所有设备、管道等维修工作,必须有明确分工 ,并及时做好防冻、防凝、 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 八、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 352 号令2002)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 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销售中心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销售中心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 , 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职工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 (1)销售中心以安全部、行政办公室为基础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配备 兼职管理人员. 组长: 副组长: 组员: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 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 作. 每位新进厂员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无职业病史健康证明。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 ,应有安全环保部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 建立健全健康监护台账。 对从事接触性有毒、 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 应加强预防措施. 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 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2)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错,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 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 准和要求,并按照做到“三同时”,涉及有害作业项目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 和进行职业卫生审查验收。 (4)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的住人。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 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毒性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 和事故通风设施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 ,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 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 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 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7)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 时向职工公布。 (8)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 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和身体健康。 (9)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 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将《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无偿提供 给员工. (10)对职业病患者、 观察对象、 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 《职业健康档案》 . (11)制定事故应急救救援预案 ,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定期组织演练,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路制度 1、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 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进行上岗前、 在岗期间、 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办公室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 23 号令) 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1)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 构签订健康检查委托协议 , 由委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 检查. (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 , 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 果建档保存。 (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 保存. (5)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 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 忌症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2)在岗期间定期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 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和职业并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 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 (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办公室每年制定费用计划 .报单位领导 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包括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5、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 ,防止丢失。 (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3)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 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6、不大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女工、孕妇、哺乳期职工从事对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十、警示标识配备和管理制度 1、要根据职业病危害的种类配备不同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说明和中文警示 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 后果、 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要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 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 容。 (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等贮存 场所,要在房间门口或设备(材料)旁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示标识。 2、警示说明要根据专人负责检查。维护、每月检查一次,及时维护和更换。 3、警示说明不得随意更换位置。不得丢弃、不得涂改 . 4、 发现警示标识丢失、 涂改。 损害等,要立即报安全部门, 由安全部门负责尽快更 换,以免误导员工。 5、故意损毁、涂改、偷窃警示标识者,由单位领导视情况轻重、采取警告、罚 款、划分、开除等处理方式. 十一、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 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由办公室负责、 根据不同的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 《职业个人使 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 品。 (1)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 (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周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 病防护用品。 (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做 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需要配备 相应的之职业病防护用品。 (6)新增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 审批,另行发放。 5、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1)办公室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 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 全性、可靠性。 (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 放台账、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3)职业病防护用品要实行一人一卡。凭卡发放,以旧换新,做到账务相符。 (4)员工脱离生产(工作) 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 品的使用时间 ,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停 发当月防护用品。 (5)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 ,应及时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 新旧工 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 ,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 宁防护用予收回。 (6)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 (7)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8)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 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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