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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伤 保 险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 ,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 ,分散公司的工伤 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
第三条 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 行业和 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
第二章 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 ,并纳入安全生产责 任制一并考核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各单位 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 ,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 统 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 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 ,并在职责范 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 ,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 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
第三章 工伤范围
第七条 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 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 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 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 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 发的 ;
职工有本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本
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第九条 公司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第四章 工伤报告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 3 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 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 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 10 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
第十一条 需鉴定的工伤问题 ,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 ,人 力资源部审查,总监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
第十二条 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在当班到安全环保部登记 其他人员不准代替 ,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 ,并逐级报告领导 ,经领导签字、安全环保 部、 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签字、 安全环保部经理签 字、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 ;
第五章 工伤管理
第十三条 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 ,所在单位必须在 8 小时内到安全环保部
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 安全检查员各 500 元 ;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 ,安监部门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 场勘查 ,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 ,都必须于第 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 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 报 告、分析必须存档 ;
第十五条 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 ,经鉴定后复工的 , 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 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 ,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 ,经鉴定 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
第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 ,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 , 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
第十七条 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 ,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 ,方可 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第十八条 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 “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 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
第十七条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 ,必须是 6 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 6 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 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 ,然后提交安全环保部 ,经 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
第十八条 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 30 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 30 天,一律
不予补办 ,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 ,并履行调查取证等手续 ,有事故追查分析 记录、 有调查报告、 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位完整的记录;然后交安全环保部讨 论、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
第十九条 精神异常者、 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 ,必须有市级以上的医 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 病史证明材料 ,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人力资源部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 ,需经公司指 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 ,方可住院治疗 ,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 ,一切费用自 费 ;
第六章 工伤调查
第二十条 发生事故安全环保部有关人员和安全环保部经理必须参加事故调查 ; 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牵头 ,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 调查组;发生轻、 微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牵头 ,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事故单位的有关人 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 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 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 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 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 ,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 , 由 安全环保部经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经安全环保部、工会讨论后 ,作出处理决定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安全环保部的处理意见
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 ;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 的,从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 场、 指使他人提供假证、 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有关单位负 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对部门、项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 ,公司概不负责 , 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 ,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
进行调查处理 ;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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