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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蒸压釜、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管理责任 2
第三章 特种设备介绍 3
第四章 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选购 4
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与改造 4
第六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5
第七章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7
第八章 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迁移管理 8
第九章 压力容器(含蒸压釜、储气罐)管理 9
第一章 总则
1.0 目的
为了加强本公司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包括储气罐和压力管道,以下统称“压 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明确各部门特种设 备的安全职责,保证生产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特制 定本制度。如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相矛盾,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 准。
2.0 适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管理全过程。
3.0 引用文件
3.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2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3.3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
3.4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
3.5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3.6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7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3.8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 特种设备管理责任
4.0 管理职责
4.1 安全部
协助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对 公司所有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文件的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报检、报停、报废、检查等工作,确保公司特种设备 安全、有效使用。
4.2、设备部
4.2.1 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一般性维修。
4.2.2 负责对蒸压釜、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等)各计量附件的检验以 及对强制检验的压力表进行外出送检工作及其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 4.3、特种设备使用车间
4.3.1 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各项特种设备安全制度,协助有关主责部门对本部 门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预防性维护与例行检查,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定期 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4.3.2 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管理,法定检验资料、 报告及相关技术档案 的存档、负责对本部门停用、报废的特种设备办理在公司内相关手续。
4.3.3 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技术档 案的管理。
第三章 特种设备介绍
5. 本制度特种设备的含义
本制度特种设备的含义: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相关 的设施。
5.1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 (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 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 18mm 的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 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 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 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 18mm的管道。例如: 蒸压釜、储气罐等。
5.2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
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1t,且提 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m 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例如天车)。 5.3 厂内机动车辆 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 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例如叉车)。
第四章 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选购
5.4 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选购
5.4.1 公司采购特种设备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时,必须选择具有省 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等法定资格 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采购部与采购者应对所购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
5.4.2 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防护 装置、附件齐全有效。设备须随机附带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检 验质量监督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
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与改造
5.5 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与改造
5.5.1 特种设备在安装、修理与改造前由安全部负责对特种设备安装承揽单位进 行安全资质审查、验证,公司工程承担部门、承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到地方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手续,批准后,方能 施工。未通过安全资格验证的单位,和办理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手续的,禁 止在公司内承接各类特种设备的安装、 修理、 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护保养工作。
5.5.2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进行施 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和调试工作, 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5.5.3 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出具真实反映施工质量的安 装(修理、改造)质量证明书或工程自检合格报告书,由工程承担部门组织有资 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性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经验收合格后转入固定资产, 方可投入使用。
5.5.4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的安装、维修或改造 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 30 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安全部。
第六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5.6 特种设备的使用
5.6.1 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省、 市及上级主 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5.6.2 公司不得制造、改造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承压部件,各使用部门主要负责 人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5.6.3 新增特种设备,各使用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将特种设备图样(包括总图、 安全图及主要部件图)、其它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各安全附 件合格证明书、各特种设备的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 焊接质量证明及水压试验证明、安装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产品安全质量监 督检验证书等报安全部,由安全部协助办理有关检验手续。没取得监督检验机 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使用。
5.6.4 蒸压釜、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公司应按国家有规定,在投 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 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 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定期 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5.6.5 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 后,以及停用一年以上时,本次使用前,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 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5.6.6 公司以及有关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5.6.7 蒸压釜、压力容器、 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作 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或者作业工作。
5.6.8 各使用部门根据本部门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情况,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
程》,并严格执行。
5.6.9 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每年定期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 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
5.6.10 公司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附有设计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5.6.11 特种设备的相关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具体如下:
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 以及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
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的记录。
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 的台帐、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⑤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分工如下:
资料内容
出厂的技术文件、 产品合格
证
日常运行、 日常保养检查记
录
定期检查记录
保养记录表
安全教育资料及记录
检验报告书、合格证等
有关鉴定资料维修记录表
车辆、 人员伤害事故报告书
上级主管部门、 安全监察部
资料类别
验收技术文件
日常运行
检查记录
定期保养记录
安全教育记录
设备、安全附件技术资料
日常维修、改造,大、中
修记录。
事故记录
其它
保管部门
各主管部门
使用部门
使用部门
各主管部门
使用部门
各主管部门
各主管部门
使用部门
安全部
安全部
保存期
永久
五年
永久
五年
二年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门检查记录
第七章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5.7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5.7.1 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对本部门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 检查,并作出记录。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全 面检查,对存在安全运行的,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 重新投入使用。
5.7.2 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要安全检验合格有 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 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7.3 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检验的,使用部门必须申明理由,提前三个月提 出申报,经本部门责任人确认后报安全部,由安全部将根据具体情况申报上级 主管部门进行延期检验工作。
5.7.4 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种设备需定期进行检验,具体规定如 下:
检验周期
每年进行一次
每 2 年进行一次(移装、 停运 1 年后启动、 大修或改
造以及其他)
每年进行一次
每 2 年进行一次
每年进行一次
每年进行一次
每半年进行一次
名称 检验项目
外部检验
蒸压釜
内部检验
储气罐 年度检验
天车
叉车
安全阀
压力表
5.7.5 下列情况也应进行蒸压釜检验:
1 )移装蒸压釜投运前。
2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3 )蒸压釜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4 )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蒸压釜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5.7.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1 )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 )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的。
3 )更换衬里在重新衬里前。
4 )停止使用两年重新复用的。
5 )新安装的或移装的。
6 )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7 )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第八章 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迁移管理
5.8 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迁移管理:
5.8.1 已报停的特种设备不准继续使用。
5.8.2 压力容器停用一个月以上(包括一个月),使用部门应向安全部提申请, 并落实下述停用期间维护保养措施。 1 )各使用部门对各报停设备切断电源,做好相关的围蔽及标识。 2 )停止运行尤其是长期停用的容器,要将其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特别对腐蚀性 介质,要进行排放,置换和清洗、吹干。 3 )保持容器内部干燥和洁净,清除内部的污垢和腐蚀物质。防腐层破损处一定 要予以修补。 4)压力容器外壁涂刷油漆,防止大气腐蚀。要注意有保温层的容器保温层下的 防腐,支座处的防腐等。
5.8.3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 规定使用年限,使用部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5.8.4 凡因公司各项生产经营需要,而要对蒸压釜、储气罐的停用、报废、迁移 的,各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向安全部提出,并负责对设备进行办理公司的报废手
续。
5.8.5 如公司出售的特种设备,购买方需继续使用时,如在有效使用期内,必须 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时,有关业务部门必须要求购买方在过户登记表中填 写好本公司法人代码(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购买方公司的公章。
5.8.6 如出售公司内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而购买方日后需继续使用的, 由相关方协商对该设备进行重新检验工作,经技监局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办 理过户手续。
5.8.7 如出售公司内部已办理报废手续的特种设备时,相关业务部门外卖时必须 要求金属回收公司或相关单位出具特种设备的回收证明及设备去功能性处理证 明。
5.8.8 以上手续事项必须全部办理完毕,相关业务部门才能进行特种设备的有关 移交手续。
第九章 压力容器(含蒸压釜、储气罐、压力管道)管理
5.9 压力容器(含蒸压釜、储气罐、压力管道)管理 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5.9.1 压力容器的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如下内容:
①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②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方法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③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 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报告程序。
5.9.2 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车
①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 控制;
②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③安全附件失效;
④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⑤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⑥压力控制元件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⑦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5.9.3 应急处理
①压力容器一旦发生事故,操作人员一定要保持镇静,不能惊惶失措。
②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一时查不清事故原因时,应迅速报告上级,不得盲目处理, 在事故未得到妥善处理之前,不得擅离岗位。
③当压力容器发生超压时,应迅速切断外来压力源的进气阀门,并打开泄压阀 门,使压力容器的压力迅速降低。
④迅速开启手动安全泄压装置泄压。
⑤采取其他有效的降压、降温措施。
⑥必要时应采取紧急停车措施,停止该设备运行。
5.10 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管理
5.10.1 容器本体 1 )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法规性检验外,各使用部门每年至少 对压力容器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并做好记录。 2 )压力容器及其附属管道选用的安全阀、压力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严格按规定在有关部位上装设。
5.10.2 安全阀
①每个压力容器按应按有关规定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型式以及选用应符合有 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②安全阀有下列情况的,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a、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密封不严且无法修复。
b、安全阀的阀芯与阀座粘死或弹簧严重腐蚀、生锈。
c、安全阀选型错误。
d、安全阀校验后,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使用部门应记入 蒸压釜技术档案。
e、压力容器本体及其管道的安全阀按计量管理部门的要求,每年强制检验一次。
5.10.3 压力表
①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的介质相适应。 ②压力表的刻度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 1.5 ~ 3.0 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 100mm。 ③压力容器本体的压力表按计量管理部门的要每半年强制检验一次,附属管道 的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检验。 ④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划红线指示出工作压力。 ⑤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或更换。
a、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外,无限止钉的,无 压力时,指针距零件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b、表盘封面玻璃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c、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d、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e、其他允许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5.11 压力容器维修管理
5.11.1 压力容器一般小修工作由设备部负责。
5.11.2 公司不得进行压力容器本体修理工作。
5.11.3 公司各使用部门持有效操作证人员可以进行下述保全工作。
①清除内部残渣;
②涂防锈油及面漆;
③拆装阀门、压力表、安全阀等。
5.11.4 压力容器需进行本体修理时,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
5.11.5 属重大修理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矫形、控补、和规定范围的对接 接头焊缝的焊补)和重大改造的(压力容器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 压力容器运行参数或用途等)在修理前,应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修理完毕后,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11.6 设备部应将修理记录存入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 )修理的原因、容器的修理部位简图; 2 )所用钢材、焊条、管件等的质量证明; 3 )如修理用材料与压力容器原始材料不同,则应有材料代用的审批手续 4 )修理后填写的修理工艺实施记录,安全装置检修记录等。
5.11.7 压力容器修理安全注意事项有: 1 )压力容器带压时不能对主要受压部件进行任何修理和紧固工作; 2 )进入压力容器内修理,容器外应有人配合和监护,并应注意容器内部是否通 风。 3 )检修后应清理压力容器内的杂物和是否遗留下工具等,特别要防止残留下能 与工作介质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腐蚀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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