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04-2《国内合作研究协议(与国内研究机构或大学合作)》
《国内合作研究协议(与国内研究机构或大学合作)》使用说明
中国科学院科研院所与国内科研机构(或大学)合作研究协议
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范本使用的总体说明
(一)本协议范本的适用范围
本协议范本适用于院属单位与国内科研机构(大学)之间签订联合研究合作协议的情形。其中,“院属单位”是指中科院分布于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地的直属事业单位、国科控股及控股企业等单位。“国内科研机构或大学”包括但不限于国内的独立科研机构或大学。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主体不一定具有独立的签约资格,所以需要慎重处理签约对方的资质问题。之所以将院属单位国内合作的范本分为与国内科研机构(大学)及企业两种,是因为与企业合作协议范本相比,科研机构和大学具有较为一致的研究目标,同时还涉及科学研究的豁免以及国家财政资助等特殊问题。当然,科研机构和大学的具体职责的差异以及属性的区别也许会导致两个主体签订协议在某些条款略有不同,但本范本没有对此进行区别,院属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条款进行增减。
(二)制定本协议范本的指导原则
本协议范本设计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原则:
1、站在院属单位的立场,尽可能使院属单位利益最大化;
2、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设计协议条款;
3、协议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本使用说明仅对院属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具有原则性的指引作用,各机构在签订协议时可结合自身情况灵活变通使用。院属单位应聘请合适的法律顾问,围绕本协议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提供及时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三)本协议范本的重点条款
合同范本包括定义和解释在内共23个条文。重点条款包括:
1、“协议双方基本信息”包括协议双方各自的名称(及简称)、地址以及协议签订的具体日期等基本信息。各院属单位务必要清晰、明确地填写自己的基本信息,并且将合作对方填写的基本信息查证属实,这对于整个协议文件法律效力的确定以及其在法律关系主体上的适用等问题均十分重要。基本事实不清、无法一一对应的签订主体会给整个协议的履行乃至整个联合研究工作的开展制造障碍,甚至造成合作的根本破裂。
2、“协议签订时间以及签订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协议的生效时间以及纠纷管辖地的确定。因此,我们建议院属单位尽可能至少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或者标的物交付地等方面有一个事实发生在我方所属管辖法院的区域范围内。
3、“背景知识产权”是合作主体进行科研合作的“底气”和基础。背景知识产权的有无以及后续使用的约定十分重要。范本第1条“定义和解释”中对“背景知识产权”的解释以及其他条款中涉及背景知识产权的应用约定。
4、“项目管理”是协议中的核心条款。合作双方开展合作研究的组织机构以及职责管理的约定。详见范本第4条的说明。
5、“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使用”是本协议中的核心条款,也是合作研究中双方最为关注的焦点。结合范本第一条对项目知识产权的界定,范本详细地对合作双方合作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及使用的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的约定。详见范本第6条的说明。
6、“学生参与”条款对于院属单位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条款。院属单位开展项目研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锻炼队伍。因而,“学生参与”条款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条款。当然,如果完全是研究人员的合作协议本条可以除外。详见范本第8条的说明。
7、“发表”是非营利性机构开展合作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社会使命。不管是对于研究人员还是学生,能否保障在研究中享有学术荣誉权,取决于合同双方对发表的约定。详见范本第9条的说明。
二、协议各具体条款的使用说明
如下协议具体条款的说明是按照协议范本中条款的序号顺序进行的,比较重要和复杂的条款又在每一个条款下分设(1)、(2),作为每款或相似款项内容的说明。
1、关于“定义和解释”的说明
本协议范本中提到的定义和解释是科研合作中最基本的条款,院属单位应该根据所签订具体协议的性质对定义解释项目进行增减。
(1)关于“背景知识产权”的再说明
背景知识产权是协议签订之前为协议一方当事人所有,双方约定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加以使用的知识产权或者是在本协议生效之后,经双方协商同意,一方提供其单独享有的在本协议之外产生的知识产权。院属单位在签订协议之前需要经过缜密的思考究竟需要提供哪些背景知识产权以及提供多少背景知识产权时才能既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开展,又不会损害自己基于本项目知识产权所享有的商业利益,在谈判过程中一定要有强烈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密意识。协商确定后将使用于项目的背景知识产权详细列明在附件一中,同时对每一项背景知识产权的权属关系以及使用限制都应做出详细规定。
(2)关于“学生协议”的说明
院属单位承担着大量研究生的培养任务,因此,任何项目的开展都应该最大限度的让学生参与其中,以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同样,在院属单位与国内研究机构或大学进行合作的时候,学生参与是必须重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学生参与项目中的权利义务需要双发当事人和学生签订一个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在项目实施中学生的权利义务和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学生在参与项目过程中创作的知识产权为一方项目知识产权或双方项目知识产权,但学生有权利对该知识产权进行学术论文的发表,双方经过审核,只要论文的发表不泄露相关商业秘密,任何一方都不能无正当理由阻止学生对该论文的发表。
(3)关于“商业化”的说明
本协议中的商业化包括三个内容:第一是就含有或使用协议约定的技术或知识产权的产品的使用方式;第二是就含有或使用协议技术或知识产权的方法或过程;上述两种情况的商业化一般是指协议双方的行为。而第三则是指采用上述两种方式转让或许可第三人对协议约定的技术或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
本协议双方均是研究机构,与企业相比,对研究成果自身进行商业化的情况相对较少,但这并不妨碍双方对研究成果进行商业化,商业化的形式通常以许可的方式表现。对项目知识产权的商业化使用,院属单位应考虑自身具备的商业化条件,确定对项目知识产权的商业化的范围以及形式。有些商业化形式,如果由中科院院属单位难以实现,则可以不必在协议中约定,但可以约定如果对方采用该种形式进行商业化使用,院属单位应该分享一定比例的收益。
2、关于“项目实施”的说明
本条是双方启动研究合作的时间以及为完成合作目标,双方特定权利义务的概括性约定。双方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加对双方或一方在项目实施中的权利义务要求。
3、对于“项目报告”的说明
项目报告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起着很好的沟通作用,双方及时交流信息不仅有助于互相监督按计划完成项目既定目标,也有助于双方对在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及时保护。因此,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要重视该条款,对于报告涉及的具体内容以及报告的频率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院属单位根据自己以往的研究进度确定自己可承受的报告内容与频率,切记不能因为该条款未涉及实质的权利义务而随便采纳对方提出的建议。
4、关于“项目管理”的说明
本条是协议中重要的条款,是对合作双方开展合作研究的组织机构以及职责管理的具体约定。
重点是第一款。本款是对双方各自在项目研究中职责的规定。具体包括日常管理、学生管理、日常联络、互访安排、研究进度的跟踪、研究数据的整理记录乃至项目报告的提交等内容,范本使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职责进行增减。
5、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的说明
本条是协议中最核心、最重要、最复杂的条文,是院属单位对外合作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关键内容,本条共包括十款内容。
在国内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已经成为当前直接影响院属单位对外合作广度和深度的关键要素。院属单位在在对本条款进行协商过程中需要坚持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和促进长期合作的原则,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得出合理的知识产权归属条款。
根据对院属单位知识产权运用的经验,若要较好地把握本条内容,首先需要院属单位具体参与合同谈判的人员对我方知识产权(技术)现状和发展前景有一个客观的估测,对双方合作有一个基本的预期;其次根据谈判的实力结合合作目的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最佳选择是尽可能扩大项目知识产权归院属单位单独所有;底线选择是在双方共有项目知识产权中争取最大比例的权益,最起码获得与对方平等的使用权益;如果没有极其特殊的情况,不能接受项目知识产权归对方所有。如下对本条各款的使用分别予以说明:
(1)背景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
背景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不会因为本协议的签订而受到任何影响。但在协议存续期间,另一方将对列入协议中的背景知识产权具有非独占、不可转让、不可分许可且免使用费的权利。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签订本款内容需要特别注意协议双方所提供的背景知识产权数量以及提供方对背景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责任。一般来说,双方或一方因提供了协议约定的背景知识产权,但该权利存在瑕疵,提供方需承担由此给本项目或另外一方所造成损失。如果院属单位提供的背景知识产权可能存在瑕疵,则可以尽量避免提到权利瑕疵担保的条款或者减轻瑕疵担保的责任。如果院属单位认为本方提供的权利没有任何瑕疵,则可以强调瑕疵担保责任。
(2)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
范本规定了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两个原则:一方独立创造产生的项目知识产权归该方所有;双方共同创造产生的项目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如果院属单位对项目知识产权的付出比协议对方的付出要多,则可以通过谈判争取对项目知识产权有更大的控制权。
(3)项目知识产权的使用。甲方单独拥有的项目知识产权,给予乙方一定期限内的购买或许可的排他性选择权。院属单位在此处可以选择另一种方式,即“甲方可以给乙方一个非排他性的使用权,许可条件和范围双方另行协商”。对乙方单独拥有的项目知识产权,约定甲方拥有为其自身研究和教学使用的权利。
(4)共有项目知识产权的使用及商业化问题。对于本款,范本规定了选择项。具体包括从严格控制到自行任意实施三种选择:
第一种情况: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对共有的项目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这一选择严格限制对方将共有知识产权商业化。此种选择建议适用于我方不太可能对共有项目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的情况,为了控制对方对权利的行使或者希望从对方商业化中获得一定的收益时,可以采用这种选择;
第二种情况:双方共有的项目知识产权,双方均有权自行实施商业化,但对任何乙方许可第三方实施有限制。此种选择建议适用于我方有可能或有能力对共有知识产权商业化的情况;
第三种情况:对于双方共有的项目知识产权,双方即可以自行实施商业化,也可以许可给第三方实施,而不需要征得知识产权共有人的同意。此种选择建议适用于我方进行研发的目的就是为了攻克某些技术并亟需对此技术进行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的情况。
(5)项目知识产权改进的归属和使用。
本款是对项目知识产权进行改进或二次开发产生的后续开发成果的权属及使用的约定。值得注意的是,在协议期间,对项目知识产权的改进或二次开发产生的权利仍然属于项目知识产权,其权利归属按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协议期满或终止后,任何一方对项目知识产权进行的改进或二次开发(不论该项目知识产权是属于一方单独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其权利归属于改进或开发方。
(6)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议各方各自负责对自行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7)共有知识产权的保护。
本款内容比较复杂,可供选择的项目比较多,有四项内容。
其一,双方同意对共有知识产权申请专利时的处理办法,有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双方共有,双方付费原则,协议由一方主导专利等权利的申请;第二种是向外国进行专利申请由双方指定代理人并均担费用。对于院属单位来说,进行何种选择,需要综合考虑我方的技术(专利)布局、专利发展前景的预期以及相关费用等多种因素。
其二,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时的处理办法,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申请;另一种办法是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可以自己名义申请,但应保障发明人的署名权并保障不泄露对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提出申请的一方给予对方为自身研究和教学目的免费使用该知识产权。对于院属单位来说,进行何种选择,需要综合考虑我方的技术(专利)布局、专利发展前景的预期以及相关费用等多种因素。
其三,关于专利申请(含PCT申请)的保密审查。专利申请时需要遵守我国的技术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最后,对项目知识产权遭受侵权后的保护。原则上,协议双方均有义务对项目知识产权进行积极保护。如果协议一方放弃对项目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另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项目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8)合理帮助的义务。这些帮助包括对方申请专利或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时,协议方给予的证明或相关资料的提供等。
(9)知识产权的侵权担保。任何一方在使用对方知识产权,不能从对方获得知识产权不侵权担保。本条款是在科技合作中常用的条款,规定的目的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是权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声明。采用本款规定时,院属单位需注意,如果我方在合作研究中需要较多使用对方知识产权,可以不进行本款规定。
(10)免责条款。双方约定,对本协议背景知识产权以及项目知识产权的使用,相互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化的担保,对特定目的的适用性等。本款规定类似于上一款,不同的是强调了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相互性”。采用本款规定时,院属单位需注意,如果我方在合作研究中需要较多使用对方知识产权,可以不进行本款规定。
6、关于“保密义务”的说明
本条共涉及六款内容。分别规定了协议双方基本的保密义务、披露和使用保密信息的例外、保密期限以及协议另一方合理披露的条件以及采取保密措施的规定。此协议中的保密义务的规定比较简要,如果院属单位认为需要更为详细的保密协议,可以根据需要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或参见保密协议范本选择相关条款使用。
7、关于“学生参与”的说明
本条共有三款内容。
第一款是协议双方各自负责参与项目研究的本方学生的管理及费用开支,同时确保参与项目的学生遵守本协议5条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的规定以及第6条保密的规定。
第二款是对派驻对方进行研究的学生的管理(包含对人员替换的管理)和费用负担。费用承担方式可以选择己方承担、对方承担或者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几种情况。
第三款是关于学生论文发表权的规定。学生对研究项目享有论文发表权,但此权利的行使受制于本协议关于保密或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8、关于“发表”的说明
本条的“发表”不仅仅包括第7条学生的论文发表,而且包括协议方对本协议所有研究成果的发表权。
在不违反本协议关于保密和知识产权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享有对本项目研究成果的发表权,但应该标明另一方对本研究成果的贡献,通常以鸣谢或合作署名的方式体现。当然,为了保护协议双方的利益,任何一方不得故意或允许作出对本项目的不准确或误导性的陈述。在院属单位科研合作中,注意防止某些单位滥用“中国科学院”或“中科院”的名称或徽记,或者某院属研究所的名称进行商业化或隐含有投资、合伙等可能给中国科学院或院属单位带来不良影响的宣传。具体可以结合本协议第10条“协议双方的关系”进行规定。
9、关于“变更、转让和承继”的说明
本条款的“变更”主要是指协议内容的变化,“转让”是指合同主体的变化,而“承继”则通常是指发生法定的分立、合并等情形下权利义务由新的主体承担。
对于内容的变更,一方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如果一方未经对方书面签字同意,未变更的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方承担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对于主体的变更,需要严格控制。联合研究协议的签订是基于双方对彼此研究能力的认可,因此原则上禁止任何一方在不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变更或转让该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如果一方擅自变更的,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承继”的情况比较复杂一些。分立或合并如果不会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就按照范本规定。但如果院属单位认为对方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影响合同的履行,可以在合同中增加:“如果一方出现机构变更或者合并等情形,另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院属研究所如果认为自己在项目研究中可能会有所变更或者委托其他主体协助研究,则可以淡化本条内容。
10、关于“协议双方的关系”的说明
本条规定是在强调协议双方除了本协议的合作关系外,不存在其他诸如合伙、代理、信托、合资等关系。用意在于防止任何一方借助本协议对外做出目的不准确或误导性的宣传。
11、关于“协议的期限与终止”的说明
本条包括期限届满的终止和提前终止两种情况。
期限的长短要完全根据双方合作内容具体确定,没有推荐时间建议。不过根据课题调研,我们认为院属单位在协议期限的确定上可以考虑我方参加合作协议的目的、相关技术获知(掌握)的时间以及在研究领域我方专利布局等情况。
一方违约,另一方在给予对方特定时间(不一定是30天)的催告后,对方仍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但协议的终止并不免除对方应该承担的责任。违约导致协议终止后,违约方有两项返还的义务:一是立即返还守约方为完成本项目而提供的或研发的各种物质、设备、仪器、资料;二是必须停止使用并返还本协议中守约方提供的背景知识产权。
12、关于“协议终止后的权利义务”的说明
第11条主要涉及提前终止后违约方的义务。本条强调协议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包括:
本协议第5条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第6条保密;第10条协议双方的关系;第14条名称、商号、商标和服务标记的使用;第17条协议条款的效力确认;第24条法律适用条款;23条争议解决条款涉及依照其特性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不因协议期限届满或协议提前终止而受到影响,在本协议期间届满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13、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明
本条赔偿责任,主要涉及归责原则和损失计算问题。
关于归责原则,原则上协议双方对第三方的诉讼和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两种情况除外:一是另一方因诉讼、索赔而产生的损失是因该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导致的(这一项应是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其存在违约行为);另一种情况是协议一方的过错而在该协议一方的场所导致该另一方人员的死亡或身体伤害(这一项应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必须要再一方存在主观过错时才可担责)。
关于损失的计算。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赔偿范围。本条规定的是直接损失,不涉及间接损失。院属单位在约定本条时一定要严格界定赔偿范围。建议院属单位在本条中加入一个保底“不超过另一方履行本协议的全部投入”。
14、关于“名称、商号、商标和服务标记的使用”的说明
本条强调了双方名称等标识性权利以及本项目名称的使用。未经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对方名称、商号、商标和服务标记,双方可在协议中规定合理使用名称的情形。院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排除对方使用我方其他标识性权利的规定,以及如果一方使用需要特别增加的法律责任。
15、关于“通知”的说明
对于通知的方式和通知的时间,双方可以具体约定。为了使通知及时准确的送达,双方必须写明具体的送达接受人和送达地址。相比之下,院属单位的联络地址比较固定,为防止对方联络方式变更而带来的不便,院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如果协议一方提供的信息有误而使得通知不能及时送达且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提供不准确信息的一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用以强调双方通讯畅通的重要性。
16、关于“协议的完整性”的说明
本条强调本协议与其他相关协议的关系。其他相关协议包括本协议签署前本项目主题的其他协议、本协议的附件以及学生协议等。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上述协议与本协议在文字解释或内容上发生歧义或矛盾,以本协议规定为准。
需要说明的是,本协议范本附有两个附件供院属单位参考。一个是合作研究项目计划,另一个是学生协议。合作研究项目计划含项目介绍和目标、项目研究程序、提供的相关物品及资料列表、项目完成日期、甲方和乙方代表、报告和双方的为开展项目而投入的背景知识产权、专有材料以及资金等。学生协议根据具体项目是否涉及学生参与、学生的数量以及是否有双方互访等确定协议的具体内容。
17、关于“本协议条款的效力”的说明
(1)本协议中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款无效。
(2)条款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原则上,合同中几个条款的无效并不必然涉及合同的整体效力。但如果某一条款关系到合作事项的核心条款,可能影响到双方后续合作的,双方可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
18、关于“权利放弃”的说明
协议各方对权利的放弃必须通过明示的方式表示。因此,如果一方在一定期限内未向对方主张其权利的不能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但这个期限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除了法定的时效外,为了保障项目的进度,双方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约定具体的期限以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19、关于“合理帮助”的说明
一方需要另外一方给予帮助的,另一方必须及时提供合理的帮助,但该条款的适用有很大的灵活性,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因此,院属单位可以在其他条款中将某些需要对方应给予帮助的行为列举出来,并以义务的方式加以设定。
20、关于“违约责任”的说明
院属单位可以按照范本规定一个原则性的违约责任条款,也可以明确约定一方在何种情况下视为违约以及需要对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金钱等经济赔偿。
21、关于“不可抗力”的说明
本条为各范本的通用条款,具体的理解如下:
(1)范本中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比较全面和客观,实际操作中也使用得比较广泛。其中,自然灾害以比较常见,但提醒院属单位注意,“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的约定一定要慎重,必要时需要请教专业人士。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意味着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所作为。这一方需要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一定期限内以合适的方式通知对方,这里的期限及通知方式需要双方具体约定。
(3)如果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已经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尽快消除该不可抗力并避免损失的扩大,不构成违约。对方应该给予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延期履行其义务的合理时间。
(4)上款的合理时间到期之后,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仍然无法履行合同的,双方应该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22、关于“争议解决”的说明
本条为各范本的通用条款。本协议约定了仲裁和诉讼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供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谈判实力选择其中一种使用。其中,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仲裁为一裁终局制度,需要双方达成合意,一旦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仲裁由于是不公开审理,更有利于中科院院属单位的技术秘密。在使用诉讼方式时,由各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辖法院。如果谈判实力比较强,建议选择合同签订地(院属单位所在地时)或者合同履行地(项目主要完成地是在院属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允许协议管辖法院,但协议选择的法院必须是唯一的,否则会因为选择不确定而导致协议选择条款无效。
23、关于“协议文本及生效”的说明
本条为各范本的通用条款。院属单位视情形准备文本份数,如果协议需要备案的,协议文本数量可以增加。对于生效时间,既可以双方实际签字日期为生效日期,也可以另行约定的某一时间作为生效日期。另外,如果合同生效需要特别的程序的,生效日期也会受到政府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的影响。
院属单位在签订实施许可协议时,应当将本协议作为核心,同时辅之以其他协议或附件,并尽量使二者保持一致,尤其是确保其他协议和附件与本协议保持一致。在效力上,本条确定了附件以及其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出现不相符或矛盾的地方,建议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当然,也并不排除根据时间先后来约定附属协议法律效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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