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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节约用水管理制度(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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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 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 ____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____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 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区域水资 源供需平衡。 第四条____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节 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 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水资源节约的有关工作。 ____节约用水办公室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 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拟定全县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 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 (三)负责全县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的制度; (四)负责____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入、 推广和普及 ; (五)负责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计划、统计的上报工作; (六)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1页共9页 第五条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腹,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建立节水型 社会的要求,县对乡 (镇)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 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____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 度用水计划。 第七条各取用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月、季)用水县水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 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鼓励节约用水措施、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使用,鼓励发 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奖励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 行为进行检举。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 监督。 第十条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农业粗放型用水。鼓 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经作物。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并按划定的地表水、 地下水开采区、保护区、控制取水总量。 第十二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渠到等水利工程取用 地表水或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五简称取水人)必须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十三条取水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量水设施,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后方能取水。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 核定年取水量的,超过部分按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 第2页共9页 第十四条取水人未按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 面沉陷,对他人财产、生活和生产造成侵害或损失的,取水应当立即停止取水、 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凡持有《中华人世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____用水定额》在年度审验取水许可证时一并下达。 ____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国家节水指标向取水户下达节水指标,凡超过节水指标 的取用水户,其超过节水指标的部分,按累进加价收费。 第十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取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执 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取消用水单位必须做到取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 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对不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和不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 项、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情节轻重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____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水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用水分析、采取节约 用水措施、进行水平衡测试,发现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应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____行政区域内所有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网应当进行全面普查和检 测,并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供水管网节水技术改造规划,限期改 变管网漏损率高的局面。 第十九条全县农业总用水量通过节水(包括结构调整)要实现零增长。农业灌 溉发展主要靠节水解决。推行灌区节水管理,实施“两改一提高”,即改革灌溉 管理体制,改造灌溉设施和用水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第3页共9页 全县所有灌区逐步做到按定额配置灌溉水量,推行政府扶持、用户参与、灌 区自主经营的良性运行机制。利用市场机制,推广发展农业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 节水技术。重点推行用水计量设备,实行按水量收取水费。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所有新 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必须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限期更换现有公共 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第二十一条____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工业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依靠节水解决 工业增长所需水量。现有企业要向节水型方面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 水器具更新。用水企业的工业用水重复率未达标的,不准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 建自备用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凡临时性用水,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取水许可证申报 临时用水指标。 第二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国 家规定制定和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推广节水型器具的应用,建立 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二十四条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 或停用的,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对超计划用水,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按累进加价计算。 取水超过核准的年取水量不到 30,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 200 缴纳;取水超过 30 不到 50,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 300 缴纳;取水量超过 50 以上的,超过部分按 规定标准的 500 缴纳。 第4页共9页 第二十六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 用、不准挪作他用。专项用于节水技术改造及节水项目设施建设、节约用水奖励 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开支。 第二十七条逐步建立健全供水单位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 实施情况;逐步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用量参照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 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计划用 水、节约用水管理程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新闻媒体应当普及节水的科学知识,宣传水的忧患意识,使全社 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 自投入使用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 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处伍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取水、用水计量设施的; (二)节水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 (三)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节水设施的; (四)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水表的和居民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第5页共9页 (五)不按期交纳、拖延交纳或者逾期交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 (六)供水企业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输水损失的; (七)灌区实行大水漫灌,超灌溉定额用水严重的; (八)未按规定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未进行污水再生利用或者未循环使用 的 ; (九)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 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 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 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 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 面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6页共9页 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 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水库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 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局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二) 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 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 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迁赔高程以下)采 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 第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河道的整治 规划。各河道管理单位要对所辖河道水、土、砂、石的开采利用进行勘察规划, 划出许可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设置标志,并实施采砂管理。未设河道管理单位 的河道,由县级河道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和实施采砂管理。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 由省水利厅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式样附后),由省、市(地)河道主管机关或由其 授权的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开采地点、范围、深 度、运输路线、作业方式、弃料处理及负责人等,经审批,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 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 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7页共9页 第五条河道内砂石是河床的组成部分,砂石的开挖运移对河势变化和防洪安 全影响极大。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在采砂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事项: 1、 严禁在危及堤防和险工安全的部位作业和堆放砂石料物,严禁破堤运砂。 2、 禁止在河道内的防汛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的保护 区内开采。 3、 禁止在滑坡、塌岸、泥石流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开采。 4、 开采后的弃料,应随堆随清,及时处理,不得影响行洪安全;车辆运输应 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影响工程管理、施工和防汛抢险工作。 5、 开采后的河床,必须按河道整治要求及时平复,保持底平、坡顺;水流畅 通。 6 、服从河道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六条河道采砂必须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其收费标准 : 1、砂、石、土料按当地销售价格的 ____%收取; 2、淘金沙按产值的 ____%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根据本地 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制定,并报省水利、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采砂管理费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计收。收费单位 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 据。当地农民采砂自用的,免收采砂管理费。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 及河道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 挪用。 第8页共9页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 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采砂管理费的使用,由河道管理单位向水利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年 度收、支计划,连同财政部门拨给的经费统一安排。采砂管理费按扣除经财政部 门核定用于河道工程岁修管理支出的结余部分计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 调节基金。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九条违犯本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 定,除责令其纠正外,可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赔偿经济损失,吊销 许可证。 水利执法队伍应认真实施水政监察,对违章采砂、打骂河道管理人员、干挠 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水利公安机构或报 请地方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惩处。 第十条河道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秉公办事,对于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9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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