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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改对比表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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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改前后对比表 序号 原管理办法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 、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 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 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 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 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不少于4人; 1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 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 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 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 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 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 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 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 2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 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 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 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 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 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 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4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2021年征求意见稿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 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 一 、二两个资质等级。” 将第二款第二、三、四项修改为第二款第 二项:“(二)二级资质: “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 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5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 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 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房地 产开发活动中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一 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三)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 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申请核定二级资质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等情况说明。 ” 5 6 7 8 9 10 11 12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 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 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 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 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 后,方可补领。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 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 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 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 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 第十八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 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 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 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 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 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 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 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 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 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三款修改为:“ 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 请。”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资质证 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 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资质审 批部门应当加快推行电子资质证书。”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二款修改为: “因资质证书污损、破损、遗失需要更换、补 办的,企业应当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撤回其资 质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不断提 升信用监管水平。”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一级资 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 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 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 越级承担任务。”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企业超 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将其中的“由原 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 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修改 为第二十条:“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 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房 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 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2022年修改颁布稿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 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 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 项,修改为: “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 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 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 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 称, 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 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 “(一)一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4.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 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 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 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 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 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期 为3年。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 平台提出申请。” 无修改 无修改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 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不断提 升信用监管水平。”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 改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 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 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的“由原资质 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 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 法注销资质证书”。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由原资 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修 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改为 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 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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