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司备用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备用金的管理,根据《会计法》、《企业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保证对备用金进行有效控制和及时清收, 规范备金使用行为,保证备用金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使用范围:公司所属各部室。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备用金是指公司各部室因业务用途需要暂 借的各种临时性零星借款,主要包括需垫付的培训费、差旅费、慰 问金等。
第二章 备用金审批
第三条 备用金的审批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按照借款-人部门负 责人-主办会计-财务主管-分管副总-总经理签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条 计财部根据审批后的借据编制会计凭证进行付款。
第三章 备用金管理
第五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 用。
第六条 已借出备用金需在借款事项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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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借款超过清收(指报账和还款)期限,还没结清的, 原则上不再办理新的借款。
第八条 每年12月25 日前借款人应将当年所借款项还清,备用 金年末不保留余额,如确因工作需要次年年初重新办理借款审批。
第九条 公司计财部设专人管理备用金借款,并定期与借款人 核对,及时清收。对超过借款期限未还清的应及时向备用金借款经 办人进行催收。备用金借款经办人拒不配合或故意拖延清收工作 的,计财部应及时向公司反映情况,由公司采取措施收回借款。
第十条 离职人员应在离职前结清经办的备用金借款。经办的 备用金借款未结清的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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