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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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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污水排 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公布日期】 2016.01.05 • 【字 号】苏建城〔2015〕 612 号 • 【施行日期】 2016.01.0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 知 苏建城〔2015〕 612 号 各有关省辖市建设局、城管局,无锡市市政园林局,南京、徐州、苏州、宿迁 市水务局,泰兴、沭阳县(市)建设局,昆山市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1 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省城镇排水许可管 理,改善城镇水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高度重视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 度,该制度的实施是严格源头控制、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尾水和污泥再生利 用的有效手段,对于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污水排放行为、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稳 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办法》要求,各市、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各地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充分认识排水 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纳入排水行业重点工作,抓 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分类推 进”的原则落实排水许可制度。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排水许可管理制度执行 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下一步,我厅将把排水许可管 理工作纳入对各地城镇排水管理工作考核内容。 二、有序实施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一) 尽快开展排水户普查。各地要结合当前现状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尽快 开展排水户普查,摸清家底。各市、县(市)要于 2016 年上半年完成对城镇排水 设施安全运行有较大影响的排水户普查,并将普查结果上报我厅(上报格式附 后)。普查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建筑、医疗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城 市综合体、洗车场、农贸市场、营业面积大于 100m2 或日均用水量超过 5m3 的餐饮 企业等。普查内容应包括排水户基本信息、证书办理情况、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 水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为顺利实施排水户普查工作,各地城镇排 水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卫生、水利等部门以及城市供水企业的信息沟通。 (二) 分类管理,分步实施。各地应根据不同行业特点、规模、排水性质、污 染物指标及污水预处理情况,对排水户实施分类管理。排水户分为重点排水户、一 般排水户两大类,重点排水户包括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以及其它对城镇 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有较大影响的排水户。各地应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更为详细、严格 的分类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于新增排水户,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办 理证书。对于既有排水户,在排水管网已覆盖的区域,重点排水户的证书补办工 作,各市、县(市)要在 2016 年底前完成;排水户普查确定的其他一般排水户的 证书补办工作,各市、县(市)要在 2017 年底前完成。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统一印制,申请表由各地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格式自行印制。 (三) 规范办证流程,提高信息化水平。各地在办理排水许可证的过程中,要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料和现场核查、规范审批流程,认真做好审查、发证和管 理工作。要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排水户的档案资料应包括证 书办理、日常监督管理等相关资料。各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建立城镇排水许可管 理信息系统,提高办证效率,并在 2017 年底前完成排水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与上级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联网工作。在未实施联网前,各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1 月及 7 月底前,将前半年排水许可办理情况上报上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一) 加强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排水管理队伍建设,要按照排水 许可管理工作需要,加强排水监测机构的队伍和能力建设,提高排水监测机构的检 测能力和水平。同时,要保障排水许可管理及监督监测工作所需经费。盐城、泰 州、扬州、宿迁及各县(市)要尽快建立健全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其他已建排水监 测机构也要不断充实技术人员、完善仪器设备配置。 (二) 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和部门协作。各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与排水管网养 护单位、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建立信息沟通联动机制,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并将巡查台账 资料纳入排水户档案。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类排水户的巡查力度,严查偷排乱排行 为;加强餐饮类排水户隔油池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大建筑工地排水巡查频次, 重点查处乱接混接、偷排泥浆水等违法排水行为;加强对社区卫生院等医疗废水排 放、集中管理建筑排水行为规范性的指导和监督。要督促排水户做好内部管道的定 期疏通、隔油池清掏、沉淀池清理等日常工作,确保预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避免 造成油污堆积、泥沙沉积和管道淤塞。 各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与环保、城管、工商等部门加强协作,实现排水户基 本信息、工业企业水质监督监测和在线监测数据共享、行政执法协调联动。要根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办法》要求,及时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 执法力度,加强对各类情节恶劣的违法排水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 做好水质监督监测。可采取委托城市排水监测站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的方 式做好排水户排水的监督性检测工作。原则上,重点排水户的监测每半年不少于一 次,其余排水户不少于一年一次。监测指标方面,可根据排水户的排水性质、主要 污染物项目及排水户排水行为的规范性,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43-2010)等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执行。水质监督性检测相关报告资料应妥善 保存,并纳入排水户档案。督促排水户按照经许可的内容排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 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查井及计量设备。督促重点排水户安装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联网,具体监测指标由各 地根据排水水质特征等因素自行确定。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 (一)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地要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资源开展 宣传报道,采取公益广告、联合执法宣传、专题活动进社区、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 班、以案说法等多种方式宣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办法》,加强依法 排水的普及教育,宣传违法排水的严重后果,提高社会各界对排水许可工作重要性 的认识,增强排水户主动办证和换证的意识,营造依法规范排水的社会氛围。 (二) 做好信息公开。各地应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办法》要 求,每年一次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的排水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水质监督性检测结果、监督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 开。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违法排水行为举报电话,充分利用举报热线和 网络平台,鼓励公众和污水处理企业等利益相关者举报违法排水行为并加大打击力 度,逐步将排水户违法排水行为纳入征信体系。 附件:市(县)排水户普查情况汇总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 年 1 月 5 日 附件: 市(县)排水户普查情况汇总表 证书发放情况(已发、未 发) 排水户类别及所属 行业 排水量 (吨/ 日) 已发证 书 有效期 单位名 称 序 号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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