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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重要岗位人员强制性休假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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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 银行重要岗位人员强制休假制度 xx 总发〔xx〕 27 号, xx 年 2 月 19 日印发 第一条 为强化内控管理,保证经营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要岗位是指对我行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承担风险控制、 防范的重要职 责,或者操作风险集中,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的岗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强制休假是指根据需要,指定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岗休假, 并派人接替工 作、对其工作进行检查或监督的一种工作安排。 第四条 总行人事保卫部负责重要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的组织和实施,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所在单 位负责对重要岗位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适用强制休假的重要岗位包括: (一)分行、一级支行行长、副行长、助理及二级支行、营业部副职以上任职干部; (二)各业务部门涉及资金划拨、放款操作、重要印章(签)、密押、信息技术系统权限 管理的具体经办岗位; (三)金库管库员、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岗位; (四)各营业网点会计主管; (五)现金中心、清算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认定的其他岗位。 第六条 员工在同一重要岗位连续工作满两年后 ,必须安排强制休假一次。 第七条 重要岗位人员因正常休假、 学习、考察以及培训等事由离岗外出的, 可视同执行强制休 假。 第八条 如发现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或有其他特殊需要的,也可对相关人员实施强制休假。 — 1 — 第九条 强制休假人员按随机确定的原则产生。 每年强制休假人员数一般不应低于符合强制休假 条件总人数的 20%。 第十条 人事保卫部每年初根据全行重要岗位人员情况提出年度强制休假计划,报总行领导批准 后实施。 第十一条 任职干部强制休假由人事保卫部统筹安排,员工强制休假由总行授权各单位执行。 第十二条 强制休假不作预先通知,由人事保卫部或所在单位负责人于强制休假前一天通知员 工,指派具备任职资格的顶岗人员(或临时负责人)接替工作。必要时应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派人进 行专项检查或监督。 第十三条 员工接到休假通知后停止在本岗位的一切工作, 立即与顶岗人员(或临时负责人)办 理工作交接,且交接工作必须于通知当天完成。 — 2 — 第十四条 年休假额度。 第十五条 次年年休假。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接。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强制休假的具体天数根据岗位的性质与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员工当年的 强制休假时间应冲抵员工当年的年休假。 如员工当年的年休假天数不足的, 不再冲抵 原则上每年第四季度不安排强制休假。 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迟强制休假, 必须严格遵守强制休假安排, 做好工作交 原则上不因强制休假而影响休假人员的绩效考核与薪酬待遇。 本制度由人事保卫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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