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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校园建设及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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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校园建立与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数字化校园的建立和管理,规数字化校园建立各 项工作,提高学校信息化应用水平,保证信息化建立的实效性与可持续 开展,实现学校信息资源和软硬件资源的有机集成和共享,充分发挥信 息化建立成果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效劳和文化传承创新等面的 支撑作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对教育信息化建立的指导意 见,以及 "教育信息化十年开展规划 2021— 202 1、” "省教育信息化十年 (202—2021 年)开展规划”、 "省教育信息化建立三年行动方案”等有关 精神,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学校数字化校园建立,在学校信息化建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由教务处信息中心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立、统一管理,并按照 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应用为中心,以数字资源建立为重点, 逐步到达为师生、领导和管理部门提供良好的效劳和辅助决策的建立目 标,提升学校的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全校围各部门所拥有或负责管理运行的与数字 化校园相关的根底网络、信息化公共平台、数字教育资源、管理信息系 统、、数字监控网络及其相关网络接入设备、效劳器、大容量存储设备 等的建立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信息化建立领导小组是全面推进学校数字化校园建立的最高 管理与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校数字化校园建立开展的中长期规 划与经费预算;负责审议学校数字化校园建立、运维管理及校园网平安 规章制度;明确学校数字化校园建立中各部门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以 及考核机制;对学校数字化校园建立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展决 策。 第五条学校信息化建立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教育信息化建立开展的 中长期规划进展论证,对数字化校园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数字化校 园建立开展战略、政策、规划和开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 对学校数字化校园建立进程中各子工程的建立与验收提供技术层面与应 用层面的意见或建议;指导学校数字化校园建立和信息化教育新模式的 探索和研究工作。 第六条信息中心是学校数字化校园建立与管理具体实施的主体部门, 全面负责学校数字化校园建立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学校数字化校园建 立开展的中长期规划与经费预算,制定学校数字化校园建立、运行与管 理及保障校园网平安的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数字化校园各项 建立工作;负责对学校数字化校园建立相关工程和各部门申报的信息化 新建和改造工程进展审核和实施;负责学校信息编码规和数据标准的制 定;负责学校信息资源共享、信息资源整合和系统集成;为各部门信息 化建立提供技术指导、支持、监视和评比;负责公共平台应用的推广与 培训;负责健全和完善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 第七条各部门信息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化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 和上报,负责本部门信息的更新、备份和维护;网络协管员负责本 部门网络用户管理、网络用 户应用系统开户申请,网络 IP 地址和网络资源的分配、 协调、管理及本部门网络运 行的技术支持;系统管理员 负责本部门相关应用系统管 理、维护,数据更新、数据 备份和数据平安及信息办布 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信息中心每年度定期组织各部门数字化校园相关建立工程申 报工作,根据各部门需求进展申报,信息中心统一负责申报工程的审批 及技术案审定,并会同使用部门统一工程实施和验收。 第三章信息规与标准管理 第九条信息的规化、标准化是数字化校园建立中,校各应用系统之 间数据流通的根本保证,是实现全校围信息资源交流与共享的必要条件。 学校信息编码规和数据标准由信息中心会同业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条学校各类信息编制要符合相关信息编码标准。对于已经建立 的系统,应进展更新或建立原有编码与标准编码的对应关系;新建系统 必须格执行学校已发布的相关数据标准。 第十一条为保证数据的唯一性,学校各类信息化相关数据标准必须 由数据产生部门 〔数据源部门〕制定和发布,数据使用部门只能引用,不 得重复定义。 第十二条学校各类信息化相关数据的管理按照 "谁应用,谁负责 的 原则实施,各部门负责的相关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更新、维护、备份均 纳入本部门日常系统管理畴,由各应用部门负责保证数据的实时性、平 安性。 第四章根底设施建立的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数字化校园建立相关的软硬件及应用系统的规划、建 立、选购和使用由信息中心统一归管理。各部门在购置接入校园网络的 系统软硬件 〔包括效劳器、网络交换机、网络存储设备、操作系统、数据 库系统等〕 ,需到信息中心办理申报手续,信息中心根据建立工程方案和 经费预算报送学校方案财务处,由学校方案财务处统一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网络效劳器、交换机和网上存储系统、办公软件等与数字 化校园建立关联的软硬件设备由信息中心统一规划,实行集中管理和维 护,个别系统因特殊需要的,经信息中心审核,在满足环境、平安要求 的前提下,可以由相关部门自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已有楼宇综合布线系统的维护和维修,楼宇会聚、接入设 备的维护与更换,由信息中心负责。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大修楼宇和大楼之间的综合布线系统在学校 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信息中心、统一规划、立项、建立,各信息 点的需求由使用部门提供,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案确定和工程完成后的验 收工作。网络工程完工后,工程的建立案、施工图和测试报告等相关资 料由信息中心负责存档和管理。 第十七条各部门不得自行改造和新增网络布线,需要时,应先到信 息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信息平安及备份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网络信息平安管理工作分为网络平安、系统平安和 容平安三个面。网络平安是 指校园网根底设施的平安, 设施包括:光纤通信线路、 网络布线和路由器、交换机 等网络互联设备;系统平安 是指承载校各种应用系统的 效劳器、软件运行环境以及 系统数据的平安;容平安是 指通过网络信息效劳式发布 的各种信息中具体容的平安。 第十九条学校网络信息平安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进展。 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平安和系统平安,负责对校园网根底设施进展维 护管理,对学校数据中心各效劳器的运转情况进展监测,对数据进展统 一备份,保障校园网的畅通运行和各效劳器的正常运转;学校各部门负 责其主管上的信息平安、业务系统的权限管理平安和系统的数据平安, 做好业务数据维护以及必要的数据备份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各部门业务系统的重要密码,必须由主管业务的主要负责 人和系统管理员妥善保管。学校通用系统的主要密码,由信息中心主要 负责人和系统管理员分别妥善保管。各类重要密码要经常性地更换。各 信息系统的不同应用权限的用户密码由本人妥善保管。各信息系统合法 用户在调离学校或身份变更时应由系统管理员及时注销。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遵守信息平安 **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计算机网 络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平安 **教育,确保本部门提供的上网信息的真实性。 直接发布其他部门交换共享的数据,必须经过数据来源部门认可。 第二十二条涉及**和国防**工作和研究容的信息,禁接入校园 网。 第二十三条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校园网从 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信息中心有权按照的网络平安 管理规定,记录用户上网行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用户上网 记录。 第二十四条校园网用户必须对自己的统一身份认证 **和上网**加强 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展非法活动。如出现他人盗用 **造成** 后果的, **所有者负有管理责任。校园网用户有维护校园网信息平安的 责任和义务,一旦在校园网上发现不良信息,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及信息 办举报。 第六章建立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主、子的规划、建立和管理,负责 学校效劳器集中管理、运行、技术支持和网络平安。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 〔指学校各部门、建立的网页〕 由各部门负责建立 和管理。各部门应指定专人 〔信息管理员〕 负责网页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工 作,各部门的版面构架和容布局,应符合学校对建立的总体要求。信息 中心负责对部门网络信息员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专题性 〔指有专项建立经费的工程〕 应经学校批准实施, 由信息中心会同应用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完成。 第二十八条建立二级定期检查评比考核制度。各部门主要领导,作 为信息平安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发现和去除不良信息,以确保信息平 安。信息中心负责组织评委对二级进展定期检查评比,评比成绩 作为各部门信息化考核的依 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学校首页增设栏目,应由栏目开设部门向信息中心提出 书面申请,申请应含增设栏目的设计、规划案,信息中心依据栏目的设 计、规划案完成建立和后台的管理工作,栏目开设部门负责素材的上传 工作。 第八章校园网络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三十条校园网络信息发布包括涉及学校的规划、建立、开展的信 息,为实现学校开展总体目标的重要新闻、重要公告,教学、科研、管 理工作中的重要信息,描述学校根本状况的各种根本信息等。学校各是 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的载体。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的主要对象和围如下: 〔1〕 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2〕面向校园网用户的信息;〔3〕面向本部门的 信息;〔4〕面向师生员工个人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学校信息发布遵循”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按职 责分工,”校园新闻由宣传统战部负责发布;”通知公告由信息中心负 责发布;”意见信箱 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展答复;其 他各二级信息,由各部门负责审核发布。 第三十二条信息中心会同学校各个二级学校、部门、附属医院共同 负责网络信息平安。对学校、二级网页,各种互动版块出现的不良信息, 由信息中心根据相关法律、管理制度、技术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及时 进展取证和删除。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在学校主页上发布的信息,需经本部门主要负责 人审核后推送发布。各部门信息发布过程中,因审核不、失职、渎 职等造成发布错误信息或泄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重后果的,按照相 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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