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 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 XX 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 XX 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为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 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 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 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 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 XX 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 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会同财政厅批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 XX 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 会监督。
第七条: XX 省财政厅、 XX 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对项目经费 的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给 予项目承担单位无偿资助。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控制在 100 万元左右,且 企业须有 5 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九条: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应当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协调 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 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十条:通过技术转移落户 XX 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 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通过应用开发,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 目。
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具有自主知 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产学研结合,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 和工程化应用项目。
第十二条:省级认定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的能力建设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项目范围, 申报时间和要求。
第十四条: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 XX 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申报 要求和渠道提供相应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及经费预算表; (二)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
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 书、新品种审定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应是在 XX 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 度,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第 十六条: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部门推荐(中央部属 单位直接推荐),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七条:项目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资料的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 统一进行项目评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查,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 项目,报省财政厅共同行文。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由 项目申报书直接生成,作为项目完成情况的验收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签订前,提供资金预算表和匹配资金 证明,落实自筹资金、部门计划等项目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及各种无形资产的使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 地进行,不得侵犯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对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和成果权 属纠纷的项目不予立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 项目的执行,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实行统一预算、核算,专帐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审计检查制度,开展立项申报预算评审、 经费管理使用跟踪检查审计。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 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的, 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 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 12 月 20 日前报送《XX 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实施情况报告表》。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实施进行年度评 审。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的主 要内容是: (一)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和专项合同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和社会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三)资金使用(包括自筹、省财政补贴、地方财政匹配和投融资经费)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成果应用、技术再创新成果的水平,以及形成知识产权的情况; (五)经济、社会效益和市场情况; (六)成果转化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七条:成果转化项目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到成果登记机构备案登记。
第二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承担单位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
或撤销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推荐单位审核上报科技厅。由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审核,下达意见书后方可执行。已签合同项目经批准撤销或 者中止,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方可结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 XX 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 20XX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篇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 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 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 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 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 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 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
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 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 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 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 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 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 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 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省财政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科技厅共同拟定成果转化资 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 证标准,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安排建议;根据成果转化资金 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 项目经费;负责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药、现代装备制造、新
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技术及高科技农业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
第十条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 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 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 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 化。
第十一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 条件:
(一)在 XX 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 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 力。
第四章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拨款资助。主要用于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 工作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 50%。
有偿资助。主要用于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
的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回收资金继续用于重大科技 成果转化。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 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采用全贴、半贴方式,确定相 应的贴息额度。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第五章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 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申报。南京地区的 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五条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 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 件)。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 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由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 审、论证。专家组由省内外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提 出项目安排建议,报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 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立项,并 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第七章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 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 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 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组织 对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考评的重点是 使用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是否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是否显著提升相关产业 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八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
项目,其经费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 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 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由省财 政厅、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 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实施细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部署,激活科技成 果交易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依据国家有关文 件精神和《XX 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XX 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 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 (以下简称交易项目)指由线上线下技术转 移机构促成,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项目。
第三条 交易项目补助对象为转化或应用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单位科技成果的企 业、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纪人。
第四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提供各类线上线下 交易服务的机构。线上技术转移机构专指 XX 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网 上平台,是为技术转移提供信息资源、交易规范和交易保障的服务机构。线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技术对接、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等服务,直 接促成交易的服务机构。
技术转移机构应按照《XX 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登记。 技术经纪人应为已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的在册人员。
第五条 交易项目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参与科技成果交易的单位先行投入资 金,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后,根据标准据实核拨补助资金。
第六条 补助标准按照三年期逐步退坡。第一期为 20XX 年 7 月 1 日至 20XX 年 11 月 30 日,第二期为 20XX 年 12 月 1 日至 20XX 年 11 月 30 日,第三期为 20XX 年 12 月 1 日至 20XX 年 6 月 30 日。具体的支持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企业
我市企业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国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进行的、单项交 易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三个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 期实际技术交易额 5%、 4%、 3%的标准退坡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二)技术转移机构
1.线下技术转移机构
技术受让交易。对促成我市企业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国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和高校完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的机构,三个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 际技术交易额 2%、 1.5%、 1%的标准退坡补助。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不超过 20 万 元。
技术出让交易。对促成我市法人单位为出让方的国内技术转让交易的机构,三 个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 1%、 0.8%、 0.5%的标准退坡补助。 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同一交易的受让、出让补助不可兼得。单个机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 元。
2.线上技术转移机构
三个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 0.5%、 0.4%、 0.3%的标准进行补 助,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不超过 5 万元。每年上述补助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三)技术经纪人
技术转移机构应将不低于 30%的补助资金用于奖励对促成成果交易做出实际贡 献的技术经纪人,由技术转移机构根据技术经纪人实际贡献进行分配。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交易项目补助范围:
(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提成部分。
(二)认定登记为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交易项目。
(三)交易成果已在我市科技计划转化类项目立项支持的,不再给予委托或受 让企业补助。
第八条 交易项目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市科委每年根据工作程序发布项目受理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和申报程 序;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申报主体以法人单位名义在线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的 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部门根据本办法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统一受理地点。 (四)市科委对项目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评审。
(五)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确定补助项目及额度,并在“XX 科技”政务网 进行公示。
(六)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交易项目补助工作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 实施单位,开展项目受理、材料审核及绩效评价等。
第十条交易项目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前相关责任主体应当签署诚信承诺 书。相关单位在交易项目申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 处理,追回财政补助资金,纳入 XX 市科研诚信管理。对享受补助的交易项目 按照 2%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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