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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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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引导和激励员工遵章 守纪、爱岗敬业、积极进取,营造弘扬正气,积极向上的文化氛 围,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 ,保证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 标及使命、 愿景的顺利实现,根据《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工 会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员工奖惩按照“人人平等、奖罚分明,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管理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 员工,公司范围内的其他从业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奖励是对员工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开拓创新,以 及符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的认可和正向激励。 第五条 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非物质奖励两种形式。物质奖 励包括改革管理创新奖、科技进步奖、成本节约奖 (材料单耗降 低奖)、超产超掘奖、设备“三率”奖、煤质奖、安全质量标准 化奖、 见义勇为奖、 抢险救灾奖、 优秀员工奖、 合理化建议奖等; 非物质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 范、首席技师、首席专家等荣誉称号等。 第六条 对员工的物质奖励和非物质奖励可同时进行。 第七条 公司级奖励由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人力资源部 配合,制定具体的奖励管理办法 .公司级奖励所需资金在总经理奖 励基金项下列支。 1、改革管理创新奖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制定; 2、科技进步奖由技术中心负责制定; 3、 成本节约奖(材料单耗降低奖)由资产财务部负责制定; 4、超产超掘奖由生产技术部会同总调度室负责制定; 5、设备“三率”奖由机电动力部负责制定; 6、煤质奖由煤质地测部负责制定; 7、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由安监局负责制定; 8、见义勇为奖、抢险救灾奖由企业文化部牵头组织,保卫 中心、通风救护部等相关单位协助制定; 9、优秀员工奖,首席技师、首席专家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 部负责制定; 10、合理化建议奖、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 工作由公司工会负责制定。 第八条 公司各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 奖励管理办法 ,奖励管理办法要明确奖励对象、条件、频率及标 准。 所需资金在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中预留,原则上所有奖励总 额不超过下拨工资总额的 10%,奖励办法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备案. 第三章 处罚 第九条 处罚是对员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安全规程及各项 规章制度等行为的惩戒和鞭策。 第十条 处罚分为处分和经济扣罚。处分分为:通报、警告、 记过、记大过、待岗培训、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在给予上 述处分的同时,可以进行经济扣罚。 (凡在处分期间涉及岗位变更 时,应及时变更岗位协议书,变更岗位协议书由二级单位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劳动纪律包括: 1、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交接班制度及 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者旷工; 2、 员工应服从组织安排,履行好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 完成好自己的工作任务; 3、 员工严禁以下行为: ( 1 )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 )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和能源; ( 3)擅自动用公司的设备、 物资、 财产为私人和外单位服务; (4)偷窃公司物资、财产; ( 5)在禁止烟火的劳动区域和场所,携带火种和吸烟; ( 6 )在班前、班中饮酒; (7)打架斗殴、无理取闹、聚众闹事; ( 8 )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或在工作时间干私活; (9)泄漏本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 ( 10)在没有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之前与其 他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 请假制度及处罚 (一)请假制度: 员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必须履行各种请、批假书面手续, 报送本单位专、兼职考勤人员 .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 旷工. 1、员工请婚、探、产、工伤、丧和年休假,按国家和本公 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2、员工因工负伤、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出勤,须经 平朔医院诊治或转诊后,由平朔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和休假证明。 职工因突发疾病不能到平朔医院就诊的,可持就诊医院开具的急 诊证明、 急诊挂号票、 交费收据等相关资料到平朔医院开具休假 证明。 3、员工请事假的期限和审批权限:国内事假最长不能超过 3 个月,因私出境港澳地区为 3 个月,其他国家为 6 个月。事假 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批 .二级单位主管级管 理人员审批权限 1—2 天,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权限 3—7 天, 超过 8 天事假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分别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 案. 4、员工各种假期(包括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及外出学习等) 期满,未按期回单位销假并上班者 ,按旷工处理。员工擅自安排 雇请他人顶岗,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处罚: ( 1 )月无故迟到(上班时间迟到 5 分钟内视为迟到)、 早退 (下班时间提前 5 分钟内视为早退)1-3 次,每次扣罚不得低于 当月绩效工资的 3% ;超过四次(含四次)扣罚当月全部绩效工 资;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 2 )月度每旷工 1 天扣罚当月绩效工资的 20%;月累计旷 工 4-8 天的给予记过处分;月累计旷工 8 天的给予留用察看处 分(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0 天(含 10 天),或者一年内(自每年 1 月 1 日起)累计旷工超过 20 天(含 20 天) ,解除劳动合同(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注: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国 家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其他劳动纪律的处罚: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直 至留用察看处分.员工消极怠工、擅离职守,经教育批评不改的,可 以给予通报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直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 除劳动合同。 3、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和工具、浪费原材料和能源,造 成经济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直至待岗培训处分;情节特 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4、擅自动用公司的设备、物资和财产为私人和外单位服务 的,一经发现除责令赔偿损失外 ,给予当事人通报直至待岗培训 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5、偷窃公司物资和财产,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的,给予 通报直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6、在严禁吸烟的劳动区域内吸烟、在班前班中饮酒,每发 现一次扣罚本人当月绩效工资的 20%,并给予通报直至待岗培 训等处分. 7、 工作期间擅自离岗干私活,根据情节扣罚当事人当月绩 效工资的 10% -50%;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扣罚当事人当月全部 绩效工资,给予通报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8、泄露本公司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 报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9、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经明确提 出,拒不改正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对员工违反安全规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处罚根据 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员工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 同自行解除。 第十六条 对员工给予警告处分期限不得少于 3 个月;记过处 分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记大过处分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记 过、记大过处分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 对员工给予待岗培训处分期限为 6 个月,待岗培 训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岗位工资按照原所在岗位低一岗次的岗 位工资发放。 第十八条 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 12 个月。 留用察看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在处分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工 资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经单位审核无法提供正常劳动 的,比照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发给生活费. 留用察看期满以后,对察看期间表现好的 ,给予重新提供工 作岗位,按新岗位重新确定工资标准,表现不好的 ,解除劳动合 同。 第十九条 对员工违章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尚达不到上述处 分或经济扣罚的可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屡教不改的,可实行内 部待岗培训,培训期限为 3 个月,培训期间岗位工资按所在岗位 低一岗执行,停发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 对员工处以经济扣罚时从员工本人的绩效工资中 扣除,各种扣罚(包括应扣缴的各种社会保险)后,收入水平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二十一条 员工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待岗培训和留用 察看处分期间内不得参与各种先进和劳动模范的评比。 第二十二条 处罚程序: 1、对公司员工进行处分和经济扣罚时,由各基层单位本着 惩前毖后、教育本人和广大员工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 , 经过会议讨论后决定。 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基层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意见 ,征 求同级工会意见后作出决定 ,同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并解除 劳动合同。 2、 对公司员工进行处分和经济扣罚 ,应事前听取被处罚员 工本人的意见,允许本人进行申辩。本人长期不在单位所在地 , 需按原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 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 [ 1995 ] 179 号规定的办法,通知本人. 3、 审批员工处罚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审批解 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审批其他处罚时间不得超过 1 个月。 4、 在批准员工处罚后,应在两日内通知受处罚的员工所 在基层单位进行公布,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三条 按本办法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员工,不用 提前 30 天通知本人,也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 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并将其有关材料转入公司社保 中心,由公司社保中心在 15 日内将其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 明、个人档案等有关材料移交给朔州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五条 员工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原 则上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如果本人在受处分期间能认真改正错 误,又未发生新的违章违规行为,确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 , 单位可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员工留用察看处分期间,达到离退休条件,按国 家和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以及享受其他福利保险待 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对处罚有异议的 ,在单位公布处罚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不在时,以接到处罚通知之日算起),可向公司劳动 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在 60 日内直接向朔州市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 后;受到记大过、待岗培训处分的员工在满一年以后 ;受到留用 察看处分的员工在批准恢复工作以后在评奖、 提级等方面,按照 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用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用 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各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 员工处罚办法实施细则,应对违反规定行为视情节轻重作出明确 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平煤劳字【2000】 189 号《职工劳动纪律实施细则》废止,其他规章制度与本办法 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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