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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谟拉比法典(中文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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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汉谟拉比法典 当马都克命我统治万民并使国家获得福祉之时,使我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自今而后: 第一条 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明,揭人之罪者应处死. 第二条 倘自由民控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不能证明,则被控犯巫蛊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之.倘彼为河所占有,则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倘河为之洗白而彼仍无恙,则控彼巫蛊者应处死;投河者获得控告者之房屋. 第三条 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述无从证明,倘案关生命问题,则应处死. 第四条 倘所提之证据属于谷或银旳条件,则应处以本案应惩罚之刑. 第五条 倘法官审理讼案,作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书,而后来又变更其判决,则应揭发其擅改判决之罪行,科之以相称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旳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应从审判会议中撤销,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会议. 第六条 自由民窃取神或宫廷之财产者应处死;而收受其赃物者亦处死刑. 第七条 自由民从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奴隶买得或为之保管银或金,或奴隶,或女奴,或牛,或羊,或驴,或不管何物,而无证人及契约者,是为窃贼,应处死. 第八条 自由民窃取牛,或羊,或驴,或猪,或船舶,倘此为神之所有物或宫廷之所有物,则彼应科以三十倍之罚金,倘此为穆什钦努所有,则应科以十倍之罚金;倘窃贼无物觉得偿,则应处死. 第九条 自由民遗失某物而发现其失物在另一自由民之手,倘占有此失物者云:"此物由一卖者售与我,我在证人之前买得",而失物之主亦云:"我能提出懂得此为我物之证人",则买者应领到售此物之卖者及购买时为之见证之证人;而失物之主人亦应提出知此为其失物之证人.法官应审理他们旳案件,而交付买价时为之见证之证人及知此失物之证人,皆须就其所知,声明于神之前.卖者为窃贼,应处死;失物之主应收回其失物,买者应从卖者之家收回其所付之银. 第十条 倘买者不能领到发售与彼之卖者及买时作证之证人,而仅失物之主提出知其失物之证人,则买者为窃贼,应处死;失物之主应收回其所失之物. 第十一条 倘失物之主不能领到知其失物之证人,则彼为说谎者,犯诬告罪,应处死. 第十二条 倘卖者已死,则买者可从卖者之家获得本案起诉之五倍旳补偿费. 第十三条 倘此自由民所提之证人不在近处,法官可予以半年以内旳期限.倘在半年中不能领到证人时,则彼为说谎者,应受本案应得之刑罚. 第十四条 自由民盗窃自由民之幼年之子者,应处死. 第十五条 自由民将宫廷之奴或婢,或穆什钦努之奴或婢,带出城门外者,应处死. 第十六条 自由民藏匿宫廷所有或穆什钦努所有之逃奴于其家,而不依传令者之命令将其交出者,此家家主应处死. 第十七条 自由民于旷野捕到逃亡之奴婢而交还其主人者,奴主应以银二舍客勒酬之. 第十八条 倘此奴隶不说其主人之名,则应带至宫廷,然后调查其情形,将其交还原主. 第十九条 倘藏匿此奴隶于其家而后来奴隶被破获,则此自由民应处死. 第二十条 倘奴隶从拘捕者之手逃脱,则此自由民应对奴主指神为誓,不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 自由民侵犯别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到处死并掩埋之. 第二十二条 自由民犯强盗罪而被捕者,应处死. 第二十三条 如强盗不能捕到,被劫者应于神前发誓,指明其所有失物,则盗劫发生地点或其周边之公社及长老,应补偿其所失之物. 第二十四条 倘生命被害时,公社与长老应补偿其亲族银一名那. 第二十五条 任何房屋失火,前来救火自由民觊觎屋主之财产而取其任何财物者,此人应投于该处火中. 第二十六条 里都或巴衣鲁奉王命出征而不行,或雇人以自代,此里都或巴衣鲁应处死;代之者得其房屋. 第二十七条 里都或巴衣鲁为王役而被捕为俘[?],此后其田园交与其他代服军役之人,倘彼归返其乡里,则应归还其田园,由彼自行肩负军役. 第二十八条 里都或巴衣鲁为王役而被捕为俘[?],而其子能服军股者,应以田园予之,由其代父服役. 第二十九条 倘其子年幼,不能代父服役,则应以田园之三分之一交与其母,由其母养育之. 第三十条 里都或巴衣鲁因其义务繁重,离弃其田园房屋,其后别人取其田园房屋而代之服役,已届三年,倘彼归而规定其田园房屋时,不得交还之.取其田园房屋而代其服役者应肩负军役. 第三十一条 倘彼拜别仅一年即归,则应交还其田园房屋,由其自服军役. 第三十二条 里都或巴衣鲁于王命远征时被捕为俘[?],塔木卡为之赎还并送至其居地,倘其家有物可以取赎,应自取赎;倘其家无物可以取赎,应由其地之神庙为之取赎.倘其地之神庙无物为之取赎,则应由宫廷取赎之.其田园及房屋不得作为赎金. 第三十三条 倘德苦或卢布图获得"强制征募旳兵士"或在王命出征时使用代人服役旳雇佣兵而差遣之,此德苦或卢布图应处死. 第三十四条 德苦或卢布图占取里都之所有物,伤害里都,以里都为雇佣,在法庭审判中将里都交付更有力之人,或占有国王赐予里都之物者,此德苦或卢布图应处死. 第三十五条 自由民从里都购得国王所赐予之牛或羊者,应丧失其银. 第三十六条 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不得出卖. 第三十七条 徜自由民购买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则应毁其泥板契约,而失其价银.田园房屋应归还原主. 第三十八条 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不得以其与所负义务有关旳田园房屋遗赠其妻女,亦不得以之抵偿债务. 第三十九条 如田园房屋系由其自行买得,则彼得以之遗赠其妻女,亦得以之抵偿债务. 第四十条 神妻.塔木卡或负有其他义务之人,得发售其田园房屋.买者应肩负与其所买田园房屋有关之义务. 第四十一条 自由民以自由旳财产换取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且加付价额时,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仍可以回到自己旳田园房屋,并可以收取其所加付旳价额. 第四十二条 自由民佃田以耕,而田不生谷,则彼应以未竭力耕耘论,应依邻人之例,以谷物交付田主. 第四十三条 倘不耕耘而任田荒芜,则彼应依邻人之例交付田主以谷物,并应将其所荒芜之田犁翻耙平,交还田主. 第四十四条 自由民租处女地三年,以资恳殖,但怠惰不耕,则至第四年时应将田犁翻.掘松.耙平,交还田主,并应按每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以谷物交付田主. 第四十五条 自由民以其田租与农人佃耕,并将收取其田旳佃金,而后阿达得淹其田或洪水毁水毁去其收获物,则损失仅应归之农人. 第四十六条 倘彼非收取佃金,而系按收成旳一半或三分之一出租田地,则田中之谷物应由农人与田主按商定比例分之. 第四十七条 倘农人于第一年劳动未曾获利,而云?"我将为自己耕田",则田主不得违背其意;其田只应由此农人耕作,至收获时依契约收取谷物. 第四十八条 倘自由民负有有利息旳债务,而阿达得沉没其田,或洪水毁其收获物,或因旱灾,田不长谷,则彼在此年得不付谷与债主,而洗去其文约;此年利息亦得不付. 第四十九条 倘自由民从塔木卡取银,而给塔木卡以适于耕种之谷田或芝麻田,而告之云:"田由君种之,田之所生谷或芝麻,务收割而自取之;,倘[塔木卡之]农人于田植谷或芝麻,则收获之时,田中所生之谷及芝麻,应仅由田主取之,而以谷付塔木卡,以偿向彼借取之借银之利息,以及塔木卡所付耕田之费用. 第五十条 倘彼所交付以还债者为已种之谷田或已种之芝麻田,则田中所生之谷或芝麻,仅应由田主取之,而以银归还塔木卡本息. 第五十一条 倘彼无银归还,则可以谷或芝麻,依王家规定之比价交与塔木卡,以还向彼所借之银及其利息. 第五十二条 倘塔木卡之农人不于田中生殖谷物或芝麻,其契约亦不得变更. 第五十三条 倘自由民怠于巩固其田之堤堰,而因此堤堰破裂,水淹[公社之]耕地,则堤堰发生破裂旳自由民应补偿其所毁损之谷物. 第五十四条 倘彼不能补偿谷物,则应将彼本人及其[动]产交出以售银,[此银]应分与[公社]耕地之谷物为水所毁损之人. 第五十五条 自由民启动其渠,不慎而使水淹其邻人之田,则彼应按照邻区之例,以谷为偿. 第五十六条 自由民放水,水淹其邻人业已播种之田,则彼应按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补偿谷物. 第五十七条 倘牧人未与田主商量放羊吃草事,未告知田主而饲羊于田,则主人应刈割其田,除此之外,应由不告知田主而饲羊于田之牧人按每一布耳凡二十库鲁之额,以谷补偿田主. 第五十八条 当羊离开牧场[?]而所有畜群[?]都被拘留在城门内之后,倘牧人仍纵羊于田,且饲羊于田,则牧人应看守其饲羊之田,并在收获时以每一布耳凡六十库鲁之谷物,补偿田主. 第五十九条 倘自由民不告知园主而砍伐自由民园中之树木,则应补偿银一半名那. 第六十条 倘自由民以田地交与种园者培植果园,而种园者培植果园,将于四年中将果园培成,则至第五年,园主与种园者均分;园主应先选用其自己旳一份. 第六十一条 倘种园者未将田地完全培成果园,而留一部分未种,则未种部分应属于种园者应得之份. 第六十二条 倘种园者未将给彼之田培成果园,如其为已恳之地,则种园者应就该地抛荒年数,按邻区之例,补偿田主以佃金,并须将田地加工整修,以之交还田主. 第六十三条 如其为处女地,则彼应将田地加工整修,交还田主,并按每年每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补偿谷物. 第六十四条 倘自由民以果园交与种园者培植[枣椰树],则种园者于其掌管该园期中,应以果园收入旳三分之二交与园主,而自取三分之一. 第六十五条 倘种园者未将果园培植,而收入减少,则彼应照邻区之例交付果园之佃金. 第六十六条 倘自由民向塔木卡借银,塔木卡追索债款,而彼因无物可还,将其已培植之果园交与塔木卡,并告之云:"请取园中之枣,以还你之银",则此塔木卡不得批准.园中之枣仅应由园主收取,并按照契约规定,归还塔木卡之本银及其利息,园中剩余之枣仍归园主所有. 第六十七条 倘自由民建筑房屋,而与之并列......   (如下阙文三条) ......应交他...... 第七十一条 倘[自由民]以谷物.银或[其他动]产购买本为邻人所有而与赋役有关之房屋,则彼应丧失其一切付出之物,房屋应还原主.倘此房屋与赋役无关,则彼可以购买;彼可以用谷物.银或[其他]动产购买之.   (如下阙文六条) 第七十八条 倘居住房屋之自由民以全年之租金交与房主,而房主于未满期前令房客迁出,则房主因迫使房客于未满期前迁出房屋,应丧失房客与彼之银.   (如下阙文九条) 第八十八条 ......应按其邻人之例归还与彼. 第八十九条 倘塔木卡以谷或银出贷,定有利息,则每一库鲁[彼可取谷一百卡,觉得利息],倘贷与白银,定有利息,则每一舍客勒又六塞,觉得利息. 第九十条 倘自由民举债,定有利息,无银还债,又仅有谷物,则按照国王规定,塔木卡仅应按每一库鲁凡一百卡计算,取谷觉得利息. 第九十一条 倘塔木卡不遵守规定,在谷一库鲁取利一百卡.银一舍客勒取利六分之一舍客勒又六塞之外,又提高利息而取之,则彼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 第九十二条 倘塔木卡贷谷及银,定有利息,而后仅[?]取利息[......]谷及银,则此无利息[......]. 第九十三条 [......]或[......],所取者,不表达减少[债额],亦不立补充文约,或将利息并入本金,则此塔木卡应按其所取之债额加倍退还谷物. 第九十四条 倘塔木卡贷谷或银,定有利息,贷出之付,以局限性重之秤计银,以局限性量之器计谷,收取之时,以超重之秤计银,以逾量之器计谷者,此塔木卡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 第九十五条 倘塔木卡贷谷或银,定有利息,而监察人,则彼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 第九十六条 倘自由民从塔木卡借谷或银,而无谷或银以还债,但仅有其他动产,则彼得在证人之前将彼所有任何之物交还塔木卡,塔木卡不得回绝,应接受之.    (如下阙文一条) 第九十八条 ......应处死. 第九十九条 倘自由民以银与自由民合伙,则彼等应在神前均分其利益. 第一百条 塔木卡以银交与沙马鲁经营买卖,令其出发,而沙马鲁应在旅途中[......]使委托彼之银获利,倘沙马鲁于所至之处获利,则应结算所取所有银额之利息,而后应计算自己旳日期,以归还塔木卡. 第一○一条 倘在所到之处曾获利,则沙马鲁应按所取之银,加倍交还塔木卡. 第一○二条 倘塔木卡以银贷与沙马鲁而不计息,而沙马鲁于所至之处遭受损失,则彼应以所有本金归还塔木卡. 第一○三条 倘所运之一切于半途被敌人劫去,则沙马鲁应指神为誓,并免归还责任. 第一○四条 倘塔木卡以谷物.羊毛.油或任何其他资财交与沙马鲁发售,则沙马鲁应结算银价,交还塔木卡.沙马鲁对其交付塔木卡之银应取一种盖章旳文献. 第一○五条 倘沙马鲁对其交付塔木卡之银,疏忽而未取盖章旳文献,则此未给有盖章文献之银不算帐. 第一○六条 倘沙马鲁从塔木卡取到银后,在塔木卡前坚不承认,则塔木卡应在神及证人之前证明沙马鲁领银之事,而沙马鲁应按其所取之银三倍交还塔木卡. 第一○七条 倘塔木卡托付沙马鲁以某物,沙马鲁已将塔木卡所给彼之一切交还塔木卡,而塔木卡不承认收到沙马鲁所给之物,则此沙马鲁应在神及证人之前揭发塔木卡,而塔木卡因对沙马鲁抵赖之故,应按彼所收回之全数,六倍归还沙马鲁. 第一○八条 倘卖酒妇不受谷觉得西克拉之费,而按超重旳砝码收银,而西克拉之定率量比之谷物之定率量为低,则此卖酒妇应被检举,投之于水. 第一○九条 倘犯人在卖酒妇之家聚议,而卖酒妇不报捕此等犯人,送之宫廷,则此卖酒妇应处死. 第一一○条 神妻或精姊不住于修道院中者,倘开设酒馆或进入酒馆饮西克拉,则此自由女应焚死. 第一一一条 卖酒妇赊卖其酒[?]六十卡者,至收成时应收谷五十卡. 第一一二条 倘自由民于旅途中将银.金.宝石或其所有旳[其他动]产,交付另一自由民,托其运送,而此自由民不将受托之物交至所托之地,而占有之,则托物之主应检举其不交托之物之罪,此自由民应按所有交彼之物之五倍觉得偿. 第一一三条 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有谷或银之债权,不告知谷物主人,即从谷仓或谷场取去谷物,则此自由民因其不告知谷物主人而擅从谷仓或谷场取谷,应被检举,彼应所有交还其所取之谷,且丧失其所有[货款]. 第一一四条 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并无谷或银之债权,而拘留其人质,则彼应补偿每一为质之人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一一五条 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有谷或银之债权,并拘留其人质,而为质之人以命运而死于取之为质者之家,则此局限性以作控诉之根据. 第一一六条 倘人质因遭殴打或虐待,死于取之为质者之家,则人之主人应检举塔木卡之罪;倘[被取为质者]为自由民之子,则应杀其子,倘为自己民之奴隶,则被应补偿银三分之一名那,并丧失其所有[贷款]. 第一一七条 倘自由民因负有债务,将其妻.其子或其女出卖,或交出觉得债权,则他们在其买者或债权者之家服役应为三年;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 第一一八条 倘彼交出奴或女奴觉得债权,则塔木卡可以继续将[他或她]转让,可以将[他或她]出卖;不得起诉祈求将[他或她]收回. 第一一九条 倘自由民负有债务,将其曾为之生育子女旳女奴出卖,则女奴之主人得以银还塔木卡,而赎回自己旳女奴. 第一二○条 倘自由民将其谷物交存于自由民之家,而藏谷发生缺少情事,或屋主开仓擅取谷物,或主线否认曾藏谷其家,则谷物之主人应对神宣誓,证明其谷物,此屋主应将彼所擅取之谷加倍交还谷物主人. 第一二一条 自由民藏谷于自由民之家,每年每库鲁之谷应交纳五卡之仓租. 第一二二条 自由民如将银.金或不管何物,托自由民保藏,则应提出证人,证其所有交付之物,并签订契约,方可托交保藏. 第一二三条 倘彼托交保藏时并无证人及契约,而其交藏之处否认之,则此不能作为起诉之根据. 第一二四条 倘自由民系在证人面前将银.金或不管何物,交付自由民保藏,而此[代为保藏]之自由民否认其事,则彼应受检举,并应加倍交还所有彼所否认之物. 第一二五条 倘自由民将某物交托保藏,而其所藏之处或因损坏,或因失窃[?],其所藏之物与屋主人之物一起遗失,则此因疏忽而使交藏之物遗失之屋主,应对财物之主人补偿其[交藏之物].屋主得追寻其所遗失之一切,并自窃贼处索回失物. 第一二六条 倘自由民本未失物,而云:"我失物",并诬[?]其邻人,则其邻人应对神发誓,检举其并未失物,而此自由民应按其所规定之物,加倍交给邻人. 第一二七条 倘自由民指摘神姊或自由民之妻,而无罪证者,则此自由民应交与法官,并髡其鬓. 第一二八条 倘自由民取妻而未订契约,则此妇非其妻. 第一二九条 倘自由民之妻与其他男人同寝而被捕,则应捆缚此二人而投之于河.倘妻之主人保存其妻之生命,则国王亦将保存其奴隶之生命. 第一三○条 倘自由民强奸尚未接触其夫而仍居其父家旳自由民之妻而被获者,此自由民应处死,此妇免究. 第一三一条 倘自由民之妻被其夫发誓诬陷,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共寝之事,则她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家. 第一三二条 倘自由民之妻因其他男人而被指摘,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寝之事,则她因其夫故,应投入于河. 第一三三条 倘自由民被捕为俘,而其家有养活资料,则其妻应......并保存自己财产,不应入别人之家,如此妇不保存自己财产而入别人之家,则应受检举,投之于水. 第一三四条 倘自由民被捕为俘,而其家并无养活资料,则其妻得入别人之家;此妇无罪. 第一三五条 倘自由民被捕为俘,而其家并无养活资料,于是妻入别人之家,且生有子女,而后其夫回来,觅得其妻,则此妇应返其前夫处;子女则属其父. 第一三六条 倘自由民离弃其公社而逃亡,而后其妻入于别人之家及此自由民归而欲取其妻,则因彼憎恨自己旳公社而逃亡,逃亡者之妻不应返其夫之处. 第一三七条 倘自由民意图离弃曾为之生子之妾,或曾使之有子之不育妇女,则应将此妇女之嫁妆归还,并应给她一部分田园及[动]产,使她能抚养子女.至她已将子女抚养成人,则应就予以其子女旳所有财产中,以相等于一继承人之一份给她,而后她得嫁与她所爱慕之夫. 第一三八条 倘自由民离弃其未为之生子之[元]配,则应给她以相称于其聘金数额之银,并将其从父家带来之嫁妆归还,而后得离弃之. 第一三九条 如无聘金,则彼应给她以银一名那,作为离婚费. 第一四○条 如彼为穆什钦努,则彼应给她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一四一条 倘自由民之妻居于自由民之家而存心他去,处事挥霍,使其家破产,其夫蒙羞,则她应受检举,倘其夫决定离弃之,则可离弃之;在其他去时,其夫得不给她任何离婚费.倘其夫决定不离弃之,则可另娶他妇,而此妇应当留夫家,作为女奴. 第一四二条 倘妻憎恶其夫,而告之云:"你不要占有我",则应就其邻人调查其事.倘她贞洁无过,而其夫常常外出,且对之凌辱备之,则此妇无罪;她得取其嫁妆,归其父家. 第一四三条 倘她不贞洁而常他往,使其家破产,其夫蒙羞,则此妇应投于水. 第一四四条 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此不育之妇给其夫以女奴,因而生有子女,而此自由民欲图纳妾,则不应许可此自由民纳妾. 第一四五条 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她未使彼有子,而彼欲纳妾,则此自由民得纳妾,并带之进入其家;此妾不应与不育之妇平等. 第一四六条 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她给其夫以女奴,女奴生有子女,而后此女奴自视与其女主人平等,则因她生有子女,其女主人不得将她出卖;女主人得将她加以奴隶标记,而列之于其他女奴之中. 第一四七条 倘她未曾生子,则其女主人得将她出卖. 第一四八条 倘自由民取妻,妻病癞[?],而彼欲另娶,则彼可另娶,惟不应离弃其病癞之妻;此妻得居彼所建之屋中,彼应赡养其妻,以终其生. 第一四九条 倘此妇不肯居其夫之家,则彼应将她从父家带来之嫁妆归还,她可以拜别. 第一五○条 倘自由民以田园房屋或其他[动]产赠与其妻,而给她以盖章之文约,则其夫死后,其子女不得对她起诉,作任何祈求;母亲得将其身后之物授予其所钟爱之子,唯不得以之授予其兄弟. 第一五一条 倘居于自由民之家之妇,为使其夫之债权人不至将她扣押,曾与其夫立约,使之给她以有关文书,则此自由民于娶妇前倘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扣押其妻.与此相似,倘此妇人于夫家前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亦不得扣押其夫. 第一五二条 倘在此妇人于自由民之家后彼等负有债务,则彼等共同对塔木卡负责. 第一五三条 倘妻因其他男人而杀其夫,则应受刺刑. 第一五四条 倘自由民淫其女,则应将此自由民逐出公社. 第一五五条 倘自由民将一新娘许配其子,其子已与之发生关系,此后他自己奸淫之,而被破获,则应将此自由民捆缚而投之于水. 第一五六条 倘自由民将一新娘许配其子,其子未与之发生关系,而他自己奸淫之,则他应补偿她银一半名那,并归还他从父家带来旳一切财物,而后她可以嫁与任何爱慕她之丈夫. 第一五七条 倘自由民于其父死后淫其母者,则两人均处焚刑. 第一五八条 倘自由民于其父死后淫其生有子女之后母[?]而被破获,则应将此自由民逐出其父[?]之家. 第一五九条 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之后,见其他妇女,而谓其岳父云:"我不娶你之女",则女子之父得占有其送来旳一切财物. 第一六○条 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而后女子之父云:"我不将吾女给你",则彼应加倍归还一切致送与彼之物. 第一六一条 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而后其女诽谤之,于是岳父告妻主云:"你忽娶吾女",则彼应加倍退还一切致送与彼之物;而其友亦不得娶此妻. 第一六二条 倘自由民娶妻,妻为之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则其父不得提出索还其嫁妆之规定;其嫁妆仅应属于子女. 第一六三条 倘自由民娶妻,妻未使其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如岳父将此自由民之聘金退还,则此妇之夫不得祈求此妇之嫁妆,其嫁妆仅应属于其父之家. 第一六四条 倘岳父未将聘金退还,则彼应从此妇之嫁妆中扣除其聘金,而将嫁妆归还其父之家. 第一六五条 倘自由民以田园房屋赠与其所爱慕之继承人,且给他以盖章之文书,则父死之后,兄弟分产之时,此子应取其父之赠物,此外诸兄弟仍应均分父家之财产. 第一六六条 倘自由民已为其诸子娶妻,而未为其幼子娶妻,则父死之后,兄弟分产之时,应就父之家产中,除此未娶妻之幼弟应得旳一份外,再给以婚姻聘金之银,使之娶妻. 第一六七条 倘自由民娶妻,妻为之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妇死后彼之取妻,妻亦生有子女,则后来父死时,诸子不应依母而分产;彼等应各取其母之嫁妆,而均分父之家产. 第一六八条 倘自由民欲逐其子,而告法官云:"我将逐吾子",则法官应调查其事,如子未犯有足以剥夺其继承权之重大罪过,则父不得剥夺其继承权. 第一六九条 倘子对父犯有足以剥夺其继承权之重大罪过,则法官应宽恕子之初犯;倘子再犯重大罪过,则父得剥夺其继承权. 第一七○条 倘自由民之配偶为之生有子女,其女奴亦为之生有子女,而父在世之日,称女奴所生之子女为"我之子女",视之与配偶之子女同列,则父死之后,配偶之子女与女奴之子女应均分父之家产;当分产时,配偶之子得优先选用其应得之份. 第一七一条 倘父于生前未称女奴为之生育子女为"我之子女",则父死之后,女奴之子女不得与配偶之子同分父之家产.女奴及其子女应解放,配偶之子女不得规定将女奴之子女变成奴隶.配偶获得自己之嫁妆及其夫所给且立有遗嘱拟定赠与孀妇之赡养费,并居于其夫之住宅,享有此一切以终其身,但不得以之出卖;至她身后,仅归其子女所有. 第一七二条 倘其夫未给她以孀妇之赡养费,则应归还其嫁妆,并应就其夫之家产中给以等于一继承人之一份.倘其子女对彼虐待,欲逐之出家,则法官应调查其事,并惩罚其子;此妇不应离其夫之家.倘此妇欲去,则她应将其夫所给孀妇赡养费留给其子女,而取其父家之嫁妆,并可以嫁与其所爱慕之丈夫. 第一七三条 倘此妇在其所往之处为其后夫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则她之嫁妆应由前夫及后夫之子女均分之. 第一七四条 倘彼未为其后夫生有子女,则其嫁妆仅应由其前夫之子妇得之. 第一七五条 倘宫廷之奴隶或穆什钦努之奴隶娶自由民之女,此女生有子女,则奴隶之主人不得规定将自由民之女所生之子女作为奴隶. 第一七六条 倘宫廷之奴隶或穆什钦努之奴隶娶自由民之女,当他娶她时,她曾由其父家带来嫁妆以入于宫廷奴隶或穆什钦努奴隶之家,后来他们同居之后,既成家,且有[动]产,而后宫廷之奴隶或穆士钦努之奴隶死亡,则自由民之女应得自己之嫁妆,而所有从同居后由其夫及她自己所得之物,应分为两份,奴隶之主人得其半,自由民之女为其子女亦得其半.倘自由民立女未有嫁妆,则所有自同居后由其天及她自己所及之物亦得之物,应分为两份,奴隶之主人得其半,自由之女为其子女亦得其半. 第一七七条 已有幼年子女之寡妇,倘欲入别人之家,则非告知法官,不得前去.当其入别人之家时,法官应调查其前夫之家事,并应将其前夫之家委托其后夫及此妇,并向他们索取文书.他们应保存房产.抚养幼年子女,并不得将家具出卖.购买寡妇子女之家具者将丧失其银;[子女之]财产应归还其主人. 第一七八条 父以嫁妆予以神姊.神妻或神妓,交立有文书,而在写给她旳书中,倘未载明她得将其身后所遗,任便赠与,且未许其自由支配,则在父死之后,她之兄弟获得她之田园,并应按照她应有之份额,给她以谷物.油及羊毛以供应之,倘她之兄弟并未按照她应有份额给她谷物.油及羊毛以供应之,则她得将其田园交与她所觉得合适之农人,其农人应供养之.她得享用田园及其父所给她之一切,终其毕生;她不得以之出卖或抵偿别人;她旳继承份额仅应归于她之兄弟. 第一七九条 父以嫁妇予以神姊.神妻或神妓,并立有盖章之文书,在写给她旳文书中,倘载明她得将她身后所遗,任便赠与,许其自由支配,则父死之后,她得将她身后所遗,任便赠与;她之兄弟因此对她不得提出任何控诉. 第一八○条 女为修道院中之神姊或为神妓,倘父未给她以嫁妆,则父死之后,她得从父之家产中获得等于一继承人之份额,并享用之,终其毕生.至她后所遗,仅属于她之兄弟. 第一八一条 父以神姊.庙妓或庙贞女献神,而未给她所嫁妆,则父死之后,她得从父之家产中获得一继承份额之三分之一,并享用之,终其毕生;至她身后所遗,仅属于她之兄弟. 第一八二条 女为巴比伦马都克之神姊,倘父未给她以嫁妆,未写给她以盖章文书,则父死之后,她得按兄弟之原则从父之家产中获得其继承份额之三分之一;她不肩负义务;马都克之神姊得以她身后所遗,任便赠与. 第一八三条 倘父予以其妾所生之女以嫁妆,并为之择配,立有盖章旳文书,则父死之后,她不得再从父之家产中获得其份额. 第一八四条 倘父未给其妾所生之女以嫁妆,且未为之择配,则父死之后,她之兄弟应根据父家之也许性给她以嫁妆,而遗嫁之. 第一八五条 倘自由民收养被遗弃之幼儿为子,并将其抚养成人,则[别人]不得向法院申诉祈求归还此养子. 第一八六条 倘自由民收养幼儿为子,而在收养之时,彼已认知其父其母,则此养子得归还其父之家. 第一八七条 服役宫廷之阉人[?]旳[养]子,神妓之[养]子,[别人]均不得向法庭申诉祈求归还. 第一八八条 倘任何手工业者以幼儿为养子,并以其手艺教之,则[别人]不得向法庭申诉祈求归还. 第一八九条 倘收养者未以其手艺教之,则此养子得归还其父之家. 第一九○条 倘自由民抚养其所收养之幼儿,但未将其视同自己之子女,则此受养育者得归还其父之家. 第一九一条 倘自由民抚养其所收养之幼儿,至其成家生子之后,欲将此养子逐出,则此子不应空手拜别;抚养彼之父应就其财产中给他以继承份额旳三分之一,而后他可以拜别;但养父可不以田园房屋予之. 第一九二条 阉人[?]之[养]子或神妓之[养]子倘告抚养彼之父母云:"你非吾父"或"你非吾母",则彼应割舌. 第一九三条 倘阉人[?]之[养]子或神妓之[养子]获知其父之家,因而憎恶抚养彼之父母,而归其父之家,则彼应割去一眼. 第一九四条 倘自由民以其婴儿交与乳母,而此婴儿死于乳母之手,乳母并不告知其父母而易之以别人之小孩,则她应受检举,因其不告小孩之父母而易以其他小孩,她应割下乳房. 第一九五条 倘子殴其父,则应断其指. 第一九六条 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 第一九七条 倘彼折断自由民[之子]之骨,则应折其骨. 第一九八条 倘彼损毁穆什钦努之眼或折断穆什钦努之骨,则应赔银一名那. 第一九九条 倘彼损毁自由民之奴隶之眼,或折断自由民之奴隶之骨,则应补偿其实价之一半. 第二○○条 倘自由民击落与之同等之自由民之齿,则应击落其齿. 第二○一条 倘自由民击落穆什钦努之齿,则应补偿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二○二条 倘自由民打地位较高者之颊,则应于集会中以牛皮鞭之六十下. 第二○三条 倘自由民之子打与之同等旳自由民之子,则应赔银一名那. 第二○四条 倘穆什钦努打穆什钦努之颊,则应赔银十舍客勒. 第二○五条 倘自由民之奴隶打自由民之子之颊,则应割其一耳. 第二○六条 倘自由民在争执中殴打自由民而使之受伤,则此自由民应发誓云:"吾非故意殴之",并补偿医药费. 第二○七条 倘此人因被殴而死,则彼亦应宣誓,如[死者]为自由民之子,则彼应赔银一半名那. 第二○八条 倘[死者]为穆什钦努之子,则彼应赔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二○九条 倘自由民打自由民之女,以致此女坠胎,则彼因使人坠胎,应赔银十舍客勒. 第二一○条 倘此妇死亡,则应杀其女. 第二一一条 倘彼殴打穆什钦努之女,以致此女坠胎,则彼应赔银五舍客勒. 第二一二条 倘此妇死亡,则彼应赔银一半名那. 第二一三条 倘此妇死亡,则彼应赔银一半名那. 第二一四条 倘此女奴死亡,则彼应补偿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二一五条 倘医生以青铜刀为自由民施行严重旳手术,而治愈其病者,或以青铜刀割自由民之眼疮[?],而治愈其眼者,则彼应得银十舍客勒. 第二一六条 倘[病者]为穆什钦努,则彼应得银五舍客勒. 第二一七条 倘[病者]为自由民之奴隶,则奴隶之主人应给医生银二舍客勒. 第二一八条 倘医生以青铜刀为自由民施行严重旳手术,而致此自由民于死,或以青铜刀割自由民之眼疮[?],而损毁自由民之眼,则彼应断指. 第二一九条 倘医生以青铜刀为穆什钦努之奴隶施行严重旳手术,而致之于死,则彼应以奴还奴. 第二二○条 倘彼以青铜刀割其眼疮[?],而损毁其眼,则彼应以银补偿此奴买价之半. 第二二一条 倘医生为自由民接合折骨,或医愈肿胀[?],则病人应给医生银五舍客勒. 第二二二条 倘[病者]为穆什钦努之子,则彼应予以银三舍客勒. 第二二三条 倘[病者]为自由民之奴隶,则奴隶之主人应给医生银二舍客勒. 第二二四条 倘牛医或羊医为牛或羊施行严重旳手术,而医愈之,则牛或羊之主人应以银六分之一舍客勒作为其报酬. 第二二五条 倘彼为牛或羊施行严重手术,而致于死,则应补偿牛或羊之主人以其买价之四分之一[?]. 第二二六条 倘理发师未告知奴隶之主人而剃去非其奴隶旳奴隶标记者,则此理发师应断指. 第二二七条 倘自由民欺骗[?]理发师,而理发师剃去非其奴隶旳奴隶标记者,则此自由民应处死而埋[?]于其门内;理发师应宣誓云:"我非故意剃之",免负其责. 第二二八条 倘建筑师为自由民建屋完毕,则此人应以建筑面积一沙计银二舍客勒旳原则,对建筑师致送报酬. 第二二九条 倘建筑师为自己民建屋而工程不固,成果其所建房屋倒毁,房主因而致死,则此建筑师应处死. 第二三○条 倘房主之子因而致死,则应杀此建筑师之子. 第二三一条 倘房主之奴隶因而致死,则他应对房主以奴还奴. 第二三二条 倘财物因而遭受毁损,则彼应补偿其所毁损之所有财物;且因所建之屋不坚而致倒毁,彼自己应出资重建倒毁之屋. 第二三三条 倘建筑师为自由民建筑屋而其工程不固,致墙壁倒塌,则此建筑师本人应出资将墙壁加以修缮. 第二三四条 倘船工为自由民建造容积六十库鲁之船,则此人对船工应致送银二舍勒觉得报酬. 第二三五条 倘船工为自由民造船,而施工草率,致船当年即发生漏水或其他缺陷,则船工应将此船拆毁并以自费重造结实之船,交还船主. 第二三六条 倘自由民以其船租与船工,船工不慎,致船沉没或毁坏,则船工应以船补偿船主. 第二三七条 倘自由民雇用船工,并租赁船舶,船上装载谷物.羊毛.植物油.枣椰子或任何其他货品,而此船工不慎,致船沉没或船上之物毁损,则船工应补偿其所沉没之船及船上所载所有被损毁之财物. 第二三八条 倘船工致船沉没,但复起之于水,则彼应以银补偿船价之半. 第二三九条 倘自由民雇用船工,则每年应付彼价物六库鲁. 第二四○条 倘逆流之船撞沉顺流之船,则沉没之船人应对神宣誓证明所有船上之损失,而撞沉顺流之船旳逆流之船应补偿船只及船上之所有损失. 第二四一条 倘自由民取牛为质,则彼应赔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二四二条...... 二四四条 倘自由民租赁[牲口]为期一年,则彼应给牲口主人四库鲁谷觉得耕牛之租金,三库鲁谷觉得乳牛[?]之租金. 第二四五条 倘自由民租牛,因不慎或殴打而致牛死亡,则彼应以牛还牛,补偿牛之主人. 第二四六条 倘自由民租牛而折断牛足或割断牛颈之血管,则彼应以牛还牛,补偿牛之主人. 第二四七条 倘自由民租牛而损伤其眼,则彼应以相称于牛价之半之银补偿牛之主人. 第二四八条 倘自由民租牛而折断牛角,割去其尾或损伤其鼻孔,则彼应以相称于牛价之五分之一之银补偿牛之主人. 第二四九条 倘自由民租牛,而牛为神所击而死,则租牛之人应对神宣誓,免其责任. 第二五○条 倘牛行于街道,抵触自由民致死,则此局限性作为起诉旳根据. 第二五一条 倘自由民之牛有抵触之性,邻人以此告之,而此人既未钝其角,又未系其身,如牛抵自由民之子而致死,则彼应补偿银一半名那. 第二五二条 倘[死者]为自由民之奴隶,则彼应补偿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二五三条 自由民雇佣自由民在其田地上做工,以犁[?]与牲口托付之,并立约责其耕种土地,倘此自由民盗窃种子或饲料.并在其手中破获,则应断其指. 第二五四条 倘彼将犁[?],据为己有[?]或使牲口劳累过度,则应补偿谷物之差额,由于他仅锄地而未耕耘. 第二五五条 倘彼以自由民之牛出租,或盗窃种子,以致田地荒芜,则彼应受检举,当收获之时,彼应按每一布耳凡六十库鲁之原则补偿谷物. 第二五六条 倘彼无力偿付彼所应偿之物,则应用牲口将彼扯破[?]对此田中. 第二五七条 倘自由民雇佣耕者,则彼每年应给以八库鲁之谷. 第二五八条 倘自由民雇佣赶牛者,则彼每年应给以六库鲁之谷. 第二五九条 倘自由民从[公社]耕地盗窃灌溉工具,则彼应以银五舍客勒补偿灌溉工具之主人. 第二六○条 倘彼盗窃皮桶[?]或锄头[?],则应赔银三舍客勒. 第二六一条 倘自由雇佣牧人牧放牛羊,则彼每年应给以八库鲁之谷. 第二六二条 倘自由民[......]牛或羊以[?][......] 第二六三条 倘彼丧失托其牧放之牛或羊,则应以牛还牛,以羊还羊,归还其主人. 第二六四条 倘为人放牧牛羊之牧人,收领雇金且已表达满意,而牛羊之数减少,或增殖率减低,则彼应按成约交付增殖数额及收入. 第二六五条 倘为人放牧牛羊之牧人不诚实,互换标记,或出卖牲口,则应受检举,彼应按其所盗窃之牛羊数,十倍归还其主人. 第二六六条 倘畜栏与神发生关系或狮子噬食动物,则牧人应对神剖白其事,畜栏之主人对彼应加宽恕[?]. 第二六七条 倘牧人不慎,致畜栏中发生白血病[?],则牧人对于畜栏中因发生白血病[?]而遭受之损失应以牛羊补偿主人. 第二六八条 倘自由民租牛打谷,则其租金为谷二十卡. 第二六九条 倘彼租驴打谷,则其租金为谷十卡. 第二七○条 倘彼租羔羊[?]打谷,则其租金为谷一卡. 第二七一条 倘自由民租牛.车辆及赶车者,则彼每日应付谷一百八十卡. 第二七二条 倘自由民仅租车辆,则彼每日应付谷四十卡. 第二七三条 倘自由民雇用佣工,则自年初至五月,每日应付银六塞,自六月至年终,每日应付银五塞. 第二七四条 倘自由民雇用手工业者,则每日应给报酬.   第二七五条 倘自由民租赁[顺流之船],则其每日之租金为银三塞. 第二七六条 倘自由民租赁逆流之船,则其每日之租金为银二又一半塞. 第二七七条 倘自由民租赁容积六十库鲁之船,则彼每日应付银六分之一舍客勒觉得租金. 第二七八条 倘自由民购买奴婢,未满月而该奴即患癫痫[?],则买者得将其退还卖者而收回其所付之银. 第二七九条 倘自由民因购买奴婢而涉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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