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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系统基建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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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系统基建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区教师发展中心,区开放大学: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系统基建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业经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 2019年9月3日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系统基建工程招标 和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教育系统基建工程(含服务类项目,下同)招标和物资采购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经济效益,防止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佛府〔2018〕36号)、《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佛发改招〔2018〕29号)、《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依法依规不进行招标建设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明府办〔2016〕84号)、《关于高明区政府采购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明发改〔2017〕6号)、《关于做好2017年高明区区直预算单位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明发改〔2017〕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教育系统所有公办学校(幼儿园)的基建工程和货物类、修缮类、服务类项目的采购或招标管理,也适用于我区教育系统民办学校(幼儿园)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建工程和货物类、修缮类、服务类项目的采购或招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按以下规定办理好报批手续后方能对基建工程或物资采购项目立项: 区直学校30万元以上的项目,向区教育局呈报请示,经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能立项,然后办理采购手续。具体如下: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项目由局财务基建科会同区教育财务结算中心审核,局长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项目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局长审批;100万元以上项目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审批。 第四条 项目招标须遵循以下规定归口办理: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直学校按规定核准招标方案后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400万元以上;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 2.服务项目。 (1)勘察、设计、咨询(含招标代理)、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 3.与工程建设和服务项目无关的采购类。 纳入了《佛山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佛发改〔2016〕52号,今后随“市、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与采购限额标准”的更新而更新,下同),而且达到以下规定的: (1)货物类: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 (2)服务类:如物业管理、法律、审计、办公设备维护和保养等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 (3)工程类:装修、修缮工程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 (二)民办学校(幼儿园)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参照第四条第(一)款的做法办理项目的公开招标。 (三)基建工程、和物资采购和服务类项目预算未达公开招标限额的,参照《关于高明区政府采购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明发改〔2017〕6号)、《关于做好2017年高明区区直预算单位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明发改〔2017〕18号)等文件要求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我区教育系统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系统基建工程和物资采购流程指引》(详见附件1)。 第五条 学校组织的基建工程或物资采购项目招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编制招标文件(或招标说明书)。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或者性质; 2.招标方式; 3.投标者的资格(资质)要求; 4.交货(交工)期; 5.技术、质量、服务(包括售后服务)要求,验收标准; 6.招标参考价或对建筑商(供应商)报价的最高限价; 7.履约期限和方式; 8.资金支付和结算方式; 9.评审和确定成交的标准和原则; 10.是否进行资格后审; 11.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发布招标信息邀请资质符合规定的建筑商或供应商参加投标。区直学校招标信息应在校园网和区教育信息网上发布。 (三)审核参加投标的建筑商或供应商的资质,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查报名符合投标资格的候选供应商少于3家时,须重新组织招标。 (四)唱标程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递交标书时要用信封将标书密封,标书要在开标会上当众拆开。 (五)确定中标候选人。 1.采取非评标方式定标的,学校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 2.采取评标方式定标的,由学校评标小组成员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发布中标公告。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学校要在3个工作日内在校务公开栏或校园网或高明教育信息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3.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4.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5.中标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中标金额; (七)中标公告时间结束后,学校如未收到有关涉嫌违规的投诉,可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并与中标者签订合同。 第六条 未达到第四条招标规定的基建工程、服务类和物资采购,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研究后由校长审批办理。 第七条 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所有基建工程、服务类和物资采购项目,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验收,填写《项目验收报告表》(可参考附件2和附件3),《项目验收报告表》由学校作为项目采购资料存档。 第九条 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 (一)学校要成立相应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对基建项目、服务类项目和物资采购类项目加强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和预算,严禁将项目分解以规避招投标。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项目的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区教育局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二)为保证质量,经批准立项的基建工程项目,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对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凡没有委托工程质量监理部门进行质量监督的工程,要有三名以上的人员(其中一名是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时验收签证,并将其作为工程造价结算的依据。 (三)关于物资采购类,要严格按照供货合同把好货物进仓验收、登记关,对货物进仓验收要有三名以上的人员(其中一名是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时验收签证,并将其作为货款结算的依据。 (四)对服务类项目要严格按合同规定和有关程序进行监督和验收。 第十条 落实基建工程、服务类和物资采购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 (一)要加强资金管理,推行限额预算和设计,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认真做好整体规划、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严格控制投资规模,投资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如有特殊原因确须调整投资计划的,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区教育局同意。 (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经批准招标的项目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项目的概算、预算和结算书的编制,要经学校报区教育局核准定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数据后如有“以上”则含本数,如有“以下”则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基建工程、服务类和物资采购项目,不管有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职责权限,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追究与此相关的所有当事人的责任。属于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公办学校(幼儿园)需根据本通知制定学校内部基建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9月29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系统基建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明教〔2017〕9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上级最新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1.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系统基建工程和物资采购流程指 引 2.高明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表 3.高明区政府采购定点(自主采购)供货项目验收报 告书 抄送: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局。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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