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关联交易联交所与上交所.pptx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9933951 上传时间:2025-04-13 格式:PPTX 页数:50 大小:597.31KB 下载积分:14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联交易联交所与上交所.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关联交易联交所与上交所.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目 录,前 言,第一章 关联方的界定,第二章 交易及关联交易,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监管,3,5,14,23,33,47,前言,关联方交易作为企业之间的一种经济行为,本身是个中性范畴,其产生的原因也具有普遍性,但,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其中相当一部分采取了主体上市,原企业改造成母公司(集团公司)的模式。这种特有的模式便产生了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特有的现状:,关联方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交易把大量优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粉饰业绩;,或者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利用上市公司资信取得贷款;,或者替上市公司转移利润,逃避纳税等等。,而最终的受害者却是无辜的广大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因此,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稳定整个证券市场,证券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台一系列制度来规范和管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目前国内关于关联交易的界定在会计准则、证监会部门规章和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存在不同的标准,本文主要就上交所、联交所上市规则和证监会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并简要介绍其他有关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制度,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4,号,-,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联方的界定,第一部分,联交所对关连人士的界定,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交易日期之前,12,个月内曾任上市发行人董事的任何人士;,中国发行人的发起人或监事;,与上述人士的任何联系人,注,;,属下列情况的上市发行人之任何非全资附属公司,上市发行人的任何关连人士(按上述,(1),至,(4),条所界定,但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有权(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10%,以上的表决权;,(,1-4,项的关联人可控制,10%,或,10%,以上的表决权的非全资子公司,),上述第,(5),条所指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之任何附属公司。,关连人士的定义不包括上市发行人的全资附属公司,。,注:联系人,在联交所上市规则中又严格的定义,包括自然人,(第,19A.04(a),条),和法人,(第,19A.04(b),条),企业会计制度,对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的界定,存在关联的各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有关联的各方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关联方关系可分为如下三类:,控制关系。,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共同控制。,企业与其合营企业之间,重大影响。,企业与其联营企业;,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1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持有企业,20%,以上,-50%,的表决权资本,的法人,关联方,关联方关系,企业会计制度,关联方关系的判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它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它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注意:,关联方关系存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部门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仅指直接共同控制或直接重大影响,不包括间接共同控制或间接重大影响;,同受一方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但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以及同受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通常不视为关联方,;,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当看其关系的实质,而不应仅从法律形式判断,即要看是否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情况,判定标准,注,:,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关联方的范围与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比较,范围是比较狭窄的。,中国证监会对关联方的界定,第九十四条 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除应遵循有关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还应遵循从严原则,。,第九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的关联方,主要包括:,(,一,),控股股东;,(,二,),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其他股东,;,(,三,),控股股东及其股东的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四,),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的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五,),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六,),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七,),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八,),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关联方的界定,目前国内关于关联交易的界定在会计准则和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存在不同的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中列示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视同关联人,关于关联法人与关联自然人与中国证监会的定义基本相同,但上海交易所单独明确了,“,视同关联人,”,的情况:,因与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法人或自然人。,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为上市公司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法人或自然人,。,联交所和境内的差异比较,关联方界定,关联人士的界定中范围最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人的定义不包括:,持有企业,5%,以上至,10%,的表决权资本的自然人,持有企业,5%,以上至,20%,的表决权资本的法人,控股股东或股东参股的公司,香港联交所和上海交易所对关联人士的界定,虽然在表述方面不同,但是在关联人士的范围上是基本一致的。主要包括:,母子公司、同一母公司下的各控股、参股企业,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企业与其合营企业,企业与其联营企业,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关联方,关联人界定,关联方关系举例,过去,12,个月内曾经是,现在正是,未来,12,个月内即将成为下列人员的,都可能被认定为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存在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关系的法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自己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国航关联人,关联方关系举例(续),控股股东和股东,国航集团,中航有限,国泰航空,持有,5%,以上股份的公众股东,控股股东和股东控股和参股的其他企业,国航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Ameco,深圳航空,山东航空集团,山东航空,国货航,中航兴业,港龙航空,澳门航空,其它投资企业,注,:以上信息根据中国国航的公开披露信息整理,交易及关联交易,第二部分,香港联交所的交易分类,收购,出售,股份交易,交易过程中涉及发行上市证券,且所有比率,5%,须予披露的交易,5%,所有比率,25%,主要交易,25%,所有比率,100%,25%,所有比率,10%,且,绝对金额,1000,万元,比率,10%,且,绝对金额,100,万元,10%,比率,10%,且,绝对金额,1000,万元,比率,10%,且,绝对金额,100,万元,应当及时披露并,经股东大会批准,比率,50%,且,绝对金额,5000,万元,比率,50%,且,绝对金额,500,万元,50%,比率,50%,且,绝对金额,5000,万元,比率,50%,且,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各指标中分母中的上市公司数据全部要求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指标,上市发行人发生的交易,如果达到上述任一个指标,就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应披露或审批程序,上市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批率和履行相应程序。,上交所对关联交易的定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不仅包括前述要求批露的,与生产经营不相关的交易,,还包括,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日常交易,。,与生产经营不相关的交易,(一次性 交易),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交易,(持续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交易所认为的交易,内地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发行人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4,号,-,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联交所和境内差异比较,关联交易,香港联交所与上海交易所对于关联交易的基本分类是相同的,即都区分为:,(一次性)关联交易,持续关联交易,但是两地对重大交易及重大关联交易的界定不同,,香港联交所,上海交易所,重大交易,比率,任一项比率,75%(,出售,),任一项比率,100%(,收购,),任一项比率,50%,金额,不适用,成交金额,5000,万元或,利润金额,500,万元,重大关联交易,比率,每项比率,25%,(盈利比率除外),交易金额,/,上市公司净资产,5%,金额,总代价,1000,万港币,交易金额,3000,万人民币(法人,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第三部分,关联交易的一般原则,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8259,号),有关原则,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不能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制度。,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关原则,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原则,关连交易的规则旨在确保上市发行人进行关连交易时,上市发行人能顾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本章所载的规则亦提供若干保障,防范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此等人士的联系人)利用其职位取得利益。,在通过,有关交易的会议上,在交易中有重大利益的关连人士不得参与表决。,关联交易的表决,无论在香港联交所还是在上海交易所,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不仅应遵守非关联交易的,一般表决程序,,还应根据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证监会相关规定,履行一些,特别程序,。关于非关联交易的一般表决程序可以参见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的规定,此处着重介绍关联交易的特别程序。,关联交易的特别程序主要包括:,回避表决程序,独立董事(香港联交所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程序,独立财务顾问建议,回避程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中国证监会,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修订),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上市发行人必须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批准后,方能进行有关交易。在通过有关交易的会议上,在交易中有重大利益的关连人士不得参与表决。,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程序,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修订),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四,),独立董事的意见;,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发行人须设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会成员须全部是独立非执行董事),就有关交易或安排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以及有关交易或安排是否符合发行人及其股东整体利益而向股东给予意见,并在考虑过根据独立财务顾问的建议后,就股东该如何表决而给予意见;,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有任何于有关交易或安排中占有重大利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联交所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会必须包括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每家上市发行人必须设立审核委员会,其成员须全部是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至少要有三名成员,其中又至少要有一名是如,上市规则,第,3.10(2),条所规定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以上市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出任主席者亦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会,必须通过及列出审核委员会的书面职权范围,清晰确定该委员会的权力及职责。,发行人须设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会成员须全部是独立非执行董事)(,13.39(6)a,),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财务顾问建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对于关联交易及根据,上市规则,需经独立股东批准的交易,发行人,须,委任一名为本交易所接受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有关交易或安排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以及有关交易或安排是否符合发行人及其股东整体利益而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股东提出建议,并就股东该如何表决而给予意见,联交所和内地差异比较,关联交易表决程序,无论在香港联交所还是在上海交易所,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基本相同,即:不仅应遵守非关联交易的一般表决程序,还应根据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证监会相关规定,履行一些特别的程序,主要包括:,回避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程序,独立财务顾问建议,在回避程序和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程序方面,两地的要求基本一致,但在独立董事的人数方面,香港要求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至少,3,名,内地要求至少三分之一;,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方面,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在香港是必须遵守的事项,而在内地是可以选择的事项。,关联交易的披露,第四部分,联交所关联交易披露的一般原则,关连交易,一般,须予披露以及须经独立股东批准。因此,上市发行人如拟进行任何关连交易,必须公布建议中的交易,并向股东发出通函,提供有关交易资料。,对于符合某些条件的关连交易,将可申请获豁免遵守联交所有关申报,注,1,、公告及独立股东,注,2,批准的规定中的一项或数项。,上市发行人如拟进行一项可能属于关连交易的交易,必须尽早咨询交易所的意见,以使其如有任何疑问时,可以确定关联交易的规定是否适用以及适用的程度。如交易所提出要求,上市发行人必须将有关合约或(如适用)合约草稿呈交交易所。,关连交易可以同时是反收购行动、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主要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或股份交易,因此上市发行人应同时参阅,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经联交所批准,可按其所决定的条款及条件豁免有关关联交易的所有或任何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申报,指在年度报告及账目中披露有关资料。,“,独立股东,”,指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以外的任何股东;若发行人没有控股股东,则指发行人的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包括在内)及最高行政人员及其各自的联系人以外的任何股东,。,注:,联交所一般交易披露规定,通知,交易所,刊登,公告,向股东,发通函,股东大会,批准,会计师,报告,股份交易,注,1,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注,2,注,3,非常重大的出售交易,注,2,注,5,非常重大的收购交易,注,2,注,4,反收购行动,注,2,,,6,注,4,1,、交易的代价为股份,且代价股份是按照一般性授权发行的,无需股东大会批准;非一般性授权发行,则需股东大会批准,2,、股东大会表决时,在有关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的股东及联系人应放弃表决,3,、只限于收购业务(公司)的事项。提供收购对象前,3,个会计年度的会计师报告,4,、必须就被收购的业务(公司),提供收购对象前,3,个会计年度的会计师报告,5,、必须提供上市发行人集团的会计师报告,6,、必须同时经联交所同意,注:,联交所关联交易披露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内容,/,条件,豁免所有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程序,集团内部交易,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注,发行新证券,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购回本身证券,董事服务合约,消费品或消费服务,共用行政管理服务,仅豁免独立股东批准程序,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关连交易(不包括财务资助或授予选择权),如符合下列条件:,(a),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于,2.5%,;,(b),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等于或高于,2.5%,但低于,25%,,而总代价也低于,1,000,万港元;,执行全部程序的关联交易,其它关联交易,注:,最低豁免水平,指,:,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于,0.1%,;或,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等于或高于,0.1%,但低于,2.5%,,而总代价也低于,100,万港元;,一次性关联交易,联交关联交易披露的规定(续),持续关联交易的内容,/,条件,豁免所有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程序,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注,消费品或消费服务,共用行政管理服务,仅豁免独立股东批准程序,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如符合下列条件:,(a),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按年计算均低于,2.5%,;,(b),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按年计算均等于或高于,2.5%,但低于,25%,,而总代价也低于,1,000,万港元;,执行全部程序的关联交易,其它持续关联交易,注:,最低豁免水平指,:,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按年计算均低于,0.1%,;或,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按年计算均等于或高于,0.1%,但低于,2.5%,,而总代价也低于,100,万港元;,持续关联交易,联交所持续关联交易的特殊要求,发行人如拟进行不属前述,“,豁免所有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程序,”,的持续关连交易,还必须:,(1),与关连人士就每项关连交易订立书面协议,列出须付款项的计算基准。除特别情况外,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就每项关连交易订立一个最高全年总额的上限,而发行人必须披露其计算基准。,订立协议,联交所持续关联交易的特殊要求(续),上市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年均须审核持续关连交易,并在年度报告及帐目中确认:,该等交易属上市发行人的日常业务;,该等交易是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或如可供比较的交易不足以判断该等交易的条款是否一般商务条款,则对上市发行人而言,该等交易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条款;,该等交易是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而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并且符合上市发行人股东的整体利益。,核数师,每年均须致函上市发行人董事会(函件副本须于上市发行人年度报告付印前至少,10,个营业日送交本交易所),确认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经由上市发行人董事会批准;,(若交易涉及由上市发行人提供货品或服务)乃按照上市发行人的定价政策而进行;,乃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并无超逾先前公告披露的上限。,独立董事,年度审核,注册会计师,年度审核,上交所关联交易的日常披露,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第,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关联交易对象,交易金额,披露要求,股东大会批准,其它要求,情况一,自然人,30,万元,披露,不要求,_,情况二,法人,300,万元且,净资产,0.5%,披露,不要求,_,情况三,自然人及法人,3000,万元且,净资产,5%,披露,股东大会批准,审计,/,评估,上交所持续关联交易的披露,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与某关联人持续进行如下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每年需合理预计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的上限,并根据重要程度履行相应披露、审批程序,对于当年发生的持续关联交易,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该等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并与已披露的预计情况进行对比,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所在和造成差异的原因;否则,仍需披露。,交易金额在预计总金额范围内,在执行过程中其定价依据、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等主要交易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发行股票的关联交易披露,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4,号,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发行人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表意见;,发行人律师应对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对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发表专项意见;,主承销商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对此类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表意见,并提供充分依据;,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一节中充分披露上述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意见。,独立董事,律 师,会计师,主承销商,发行人,联交所和内地共性比较,关联交易披露,在发生关联交易时,都需要与交易所进行沟通,并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有关内容;,两地交易所都有一定程度的酌情权,需要就有关披露问题进行有效的沟通,并具有要求上市发行人进行额外披露计对披露内容进行豁免的权利;,对一次性关联交易及持续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基本相同;,重要的一次性关联交易需要披露及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持续关联交易需要每年合理预计持续关联交易的上限,并根据金额大小(或有关比率的高低)履行相应披露及批准程序;在年度内如果实际履行的金额在披露的上限范围内,且,主要交易条件未发生改变,则无需再履行其他披露及审批程序。,相似之处,与内地关联交易的监管政策项比较,香港联交所的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和监管政策有以下几个近似的方面:,联交所和内地差异比较,关联交易披露(续),与内地关联交易的监管政策项比较,香港联交所的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和监管政策相对来说都更为严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香港联交所,上海交易所,披露起点,比率,每项比率,2.5%,(盈利比率除外),交易金额,/,上市公司净资产,0.5%,金额,总代价,100,万港币,交易金额,30,万人民币(个人),交易金额,300,万人民币(法人),股东大会批准起点,比率,每项比率,25%,(盈利比率除外),交易金额,/,上市公司净资产,5%,金额,总代价,1000,万港币,交易金额,3000,万人民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起点,比率,所有关联交易及需要独立股东批准的交易,交易金额,/,上市公司净资产,5%,金额,交易金额,300,万人民币,注:股份交易不受上述披露起点的限制,交易起点,联交所和内地差异比较,关联交易披露(续),比率测试,比率,定义,香港,联交所,上海,交易所,资产比率,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上市发行人的资产总值,适用,适用,盈利比率,1,交易所涉资产所产生的盈利,/,上市发行人的盈利,适用,适用,盈利比率,2,交易本身所产生的利润,/,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不适用,适用,收益比率,交易所涉资产所产生的收益,/,上市发行人的收益,适用,适用,代价比率,1,交易的代价,/,上市发行人的市值总额(市值按交易日前,5,日的平均收盘价计算),适用,不适用,代价比率,2,成交金额,/,上市公司净资产,不适用,适用,股本比率,作为交易代价的新发普通股票面值,/,上市发行人已发行的普通股面值,适用,不适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交易所对交易都设立了比率测试指标,但两地比率存在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下表:,联交所和内地差异比较,关联交易披露(续),持续关联交易,监管要求,含义,香港,联交所,上海,交易所,订立协议,每项持续关联交易必须签订协议,适用,不适用,独立董事年度审核,独立董事每年对持续关联交易审核并确认,适用,不适用,注册会计师年度审核,核数师每年对持续关联交易审核并致函联交所,适用,不适用,年度报告披露,每年必须在年报中披露持续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适用,适用,年度上限披露,每年必须估计持续关联交易的上限,并履行相应披露、审批程序,适用,适用,香港联交所对持续关联交易规定一些特殊的审核和披露程序,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相应比较简单:,关联方交易的监管,第五部分,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禁止行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严格限制,上市公司担保风险,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关联方清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上市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制定有效措施,清理关联方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上市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作充分的披露,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作出特别说明,并分别说明资本公积期末余额中有关关联交易差价的性质、形成原因及金额。,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其他监管措施,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注册会计师,专项说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独立董事,专项说明,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