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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公办学校(幼儿园)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区公办学校(幼儿园)物资采购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办公效率,促进节约型、廉洁型单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调整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惠财采购〔2017〕1号)和《广东省省级2018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采购过程实行“三比”(即比质比价比服务)的采购原则;采购实行“三审一检”(即采购计划审核、价格审核、合同及票据审核和质量检测)的控制原则。
二、本规定所称物资是指各公办学校(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中辅助用品。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各公办学校(幼儿园)。
第二章 采购的程序
三、物资采购决策程序
(一)10000元以下物资采购决策程序:各校(园)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季度物资需求计划报学校(幼儿园)相关领导审批,确定最终的物资采购计划;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和办公资产配置标准,通过政府网上商城或线下实体店统一购买、验收、保管;凭有税发票、采购物资清单和验收签名表结算费用,按单位财务规定报销。
(二)10000元及以上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业务部门提出季度物资需求计划,报学校(幼儿园)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和办公资产配置标准,通过政府网上商城或线下实体店统一购买;需要招标的采购项目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执行;组织验收并入库保管;业务经办人负责取得有税发票、财政拨款单据(由财政直接付款的情况)、采购物资清单和验收表填写单据封面办理结算。
(三)3000元及以上的物资采购应签订规范的商品购买合同,并由单位法人签订或由法人授权其他人签订。
第三章物资管理办法
四、物资采购到货后由单位组组验收小组,对照合同清单做好验收工作,包括仔细检验物品是否完好,规格、数量是否符合采购需求,核对无误后填写《采购物资验收清单》连同实物妥善保管,验收组成员一并签名。
五、申领使用物资必须办理领用手续:申请部门填写《物资申领单》,由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后发放。物资保管人员凭《物资申领单》发放物品,原则上不得先领后补。物资保管人员在确保领用手续完备后,将相关物品交给领用人,并根据库存情况及时更新《采购物资库存清单》。
六、办公物资领用之后,使用人员应遵循节约使用原则,严禁浪费或假公济私。对于虚报冒领、严重浪费等违规不良行为将及时通报并采取追责措施。
七、制定采购计划应根据本单位的库存量情况以及消耗水平,进行物资采购补充,尽量做到办公物资品种齐全、库存合理、开支适当。
八、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资)的购进物资,在到货后财务人员应根据《采购物资验收清单》登记资产信息(包括资产名称、数量、价值、规格、使用人、存放地点等)登记固定资产账务。
九、物资采购应建立完整档案,一宗一档案,档案清单应包括采购预算计划、采购审批、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验收材料、领用材料、库存材料、票据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附则
十、本规定由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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