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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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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下称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有效防控政府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政府采购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与政府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单位、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所称采购,是指以签订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管理是对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采购执行管理、采购验收管理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三条 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的主要任务。 (一)严防廉政风险。针对政府采购岗位设置、流程设计、主体责任等重点问题,细化廉政规范、明确纪律规矩,形成严密、有效的约束机制。 (二)控制法律风险。切实提升单位采购部门的法治观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切实防控政府采购执行的法律风险。 (三)落实政策功能。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四)提升履职效能。落实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推进政府采购流程优化、执行顺畅,提升政府采购整体效率、效果和效益。 第四条 政府采购业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与预算、资产、合作业务结合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关键环节: 第六条 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管理过程中,主要应关注一下风险: (一)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之间缺乏沟通协调,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不合理,导致采购与业务活动相脱节,出现资金浪费、资产闲置或业务活动未能得到必要的物资保障,进而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政府采购需求审核不严格,需求参数不公允、不实际,可能导致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与实际需求不符,容易造成采购浪费或不能满足业务需求; (三)政府采购活动不规范,未按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发布采购信息,甚至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出现舞弊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单位受损受罚; (四)政府采购方式等变更未经有效审核审批,可能导致采购利益输送、营私舞弊等风险; (五)政府采购业务档案管理不善,容易导致采购信息失真,监控与查处不力; (六)政府采购未经有效验收,可能导致采购货物或服务质次价高,偏离采购目标。 第七条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内控目标为: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业务内控制度与流程,确保政府采购业务规范合法,采购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建立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机制,确保政府采购业务符合预算控制,与单位财力匹配,按计划协调进行; (三)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建立部门(岗位)间协调制约机制,实行分级授权审批控制,依法依规组织采购活动,有效防范采购错误及舞弊发生; (四)加强对政府采购验收和货款支付等重点环节的管理控制,确保采购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行“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三个层次的管理,本着“集体决策、分级执行;标准统一、归口统筹”的原则,具体划分为政府采购决策机构、政府采购归口管理机构及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三个层级。 第九条 单位党组会是政府采购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审定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研究规范和固化采购程序; (二)研究决定重大采购事项,审定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审核货物类、服务类等重大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审定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相关事项。 (四)督促各部门按照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政府采购预算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协调解决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其他需要讨论、审定的相关采购事项。 第十条 单位采购管理部门是政府采购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拟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标准和规范文件; (二)汇总审核各部门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申请; (三)初步审核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组织形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意见; (四)组织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及验收工作,负责统筹安排政府采购验收小组相关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相关工作,并拟定相关意见; (五)负责采购文档的归档与报备工作; (六)监督检查采购合同签订与履行,协调处理采购纠纷; (七)其他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各业务部门是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申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 (二)依据内部审批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提出政府采购申请; (三)对政府采购文件进行确认,对有异议的政府采购文件进行调整、修改; (四)对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依据中标通知书参加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并对相关文件及合同进行备案 (五)提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六)根据工作需要,参与项目评审和项目验收等事项。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汇总及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内审机构负责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定期审计与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环节的不相容岗位为: (一)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审核审批; (二)政府采购申请的制定和审核审批; (三)招标文件准备和复核; (四)合同签订与验收; (五)验收和保管;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七)采购执行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管理流程各环节的管理权限如下: 审批人 权限 事项 经办科室负责人 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 经办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 单位负责人 党组会 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审核 拟订 确定采购方式 审核 审核 审批 审议 采购活动管理 采购需求申请 审核 汇总、整理 汇总、整理 审核 审核 审批 ―― 代理机构选择 ―― 拟订 拟定 ―― 审核 审批 审议 供应商确定 ―― 拟订 拟定 ―― 审核 审批 审议 第三章 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遵循“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程序,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配置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确定政府采购计划,按确定的计划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单位采购预算与单位支出预算同步编制,各业务部门在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时,编制范围需符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列举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有采购进口产品与政府购买服务的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政府采购需求与确定的预算支出控制数,将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细化后填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表。 各业务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逐级审核,党组会审核通过后由财务部门会计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汇总,随同单位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涉及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追加根据财政部门下发的预算调整通知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照采购预算的批复流程进行审核批复,由财政部门下达预算调整数,各部门根据预算调整数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八条 单位收到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由采购管理部门提出采购预算的初步分配意见,内部各需求科室分别根据预算批复及分配结果编制采购计划,经审核的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经党组会审议批准后下达需求科室,作为需求科室申请、办理采购业务的依据。 第十九条 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备案制管理,其中编报的范围包括: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所有政府采购计划;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规定限额以下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法规定需要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流程: (一)各业务部门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依据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和已批复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申请表》,经过本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送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二)采购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对需求科室编制的《采购申请表》进行审核,涉及到大额资金采购项目需由单位负责人与党组会审核,审核通过采购管理部门采购管理岗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平台填制《政府采购计划》并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采购活动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采购活动管理主要工作环节为:采购申请与批复,确定采购方式,按规定选择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二条 需求科室应当根据批准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提出采购申请。 采购申请应列明采购项目名称、数量、预计金额及资金来源,采购项目分类,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及安全系数,拟安排时间等信息。 采购申请的审核应当关注采购是否符合计划、申请文件内容是否完整、采购成本是否超预算、需求参数是否公允等,重点审查政府采购方式的选取及变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单位的实际需要和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本着规范、效率的要求进行采购。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各业务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单位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二十五条 单位采购需求科室与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与合同履行中的要求: (一)单位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单位采购方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将与代理机构已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提交财政部门,作为合同附件。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单位采购需求科室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没有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时,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三)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不得擅自改变、中止或终止已签订的合同,如继续履行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需双方修改、中止或终止合同,该事项由一方导致的则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由双方导致的则由双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与供应商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上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备案。 第五章 采购验收管理规范 第二十七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验收,应当根据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文件等,制定采购验收方案,由采购的需求科室、采购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由3人(含)以上单数构成),对所购货物、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相关内容进行验收。信息化系统的开发采购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验收,验收小组应当由相关专家参与。 验收结束后,全体验收人员签署验收意见、出具验收单/报告、加盖单位公章,作为申请支付资金的必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金额及时间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由经办人填制付款申请(附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发票、验收证明等单据或材料),经领导按权限逐级审核审批后,财务部门出纳审核单据金额后付款。 货物、服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小组应当出具验收质量异常报告,有采购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采取措施纠正,或要求退、补、换货、索赔处理等。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六章 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管理规范 第三十条 单位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提高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的处理效率,对单位采购需求科室与供应商进行规范管控。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单位采购需求科室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单位采购需求科室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供应商对单位采购需求科室或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单位采购需求科室、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三十二条 单位采购需求科室或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一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函的形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质疑,应当及时受理。 第三十三条 单位采购需求科室或代理机构质疑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质疑事项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章 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业务的监督检查。单位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采购预算与计划、采购活动和采购验收等采购业务的全过程是否按照制度规定实施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审查重大项目采购前的预算及配置是否合理、合规,采购方式是否合规,采购合同是否规范完善,验收是否严格,采购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检查发现的舞弊、浪费积压等问题,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结合单位绩效管理的要求,主要从采购成本、业务效率两方面衡量、评价采购业务的绩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单位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内部控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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