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通用合同条款
1. 定义和解释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含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
1.2 发包人:即合同合同书中的“甲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获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正当继承人。
1.3 设计人:即合同合同书中的“乙方”,指其投标文献己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订立了合同合同书承当本合同工程设计的法人,以及获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正当继承人,但不涉及该当事机构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发包人同意)。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涉及联合体全部组员单位。
1.4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订立分包合同的法人。
1.5 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设计文献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法人。
1.6 设计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书面委任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组织管理者。
1.7 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同意的、并通过发包人承认的各专业设计的负责人。
1.8 设计合同:指合同合同书、中标告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设计技术规定、报价清单,以及构成合同构成部分的其它文献。
1.9 设计技术规定: 是设计工作的根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和工程所属行业颁布的有关工程设计方面的现行原则、规范、规程、定额和方法等,以及发包人有关设计的其它书面规定。
1.10 设计: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规定,对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工程设计文献的活动。本合同涉及的具体设计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
1.11 勘察报告:指设计人按国家和工程所属行业有关原则、规范、规定提交的勘察成果,涉及初勘报告、详勘报告。
1.12 设计文献:指设计人按国标和工程所属行业原则、规范、规定提交的设计产品,涉及方案设计文献、初步设计文献、技术设计文献、施工图设计文献、施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本合同涉及的具体设计文献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
1.13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合同书中写明的,涉及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4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商定完毕了全部设计工作,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涉及在推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商定进行的调节。
1.15 暂列金额:指临时未定的,涉及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7.5款的规定使用。
1.16 不可抗力:指发包人与设计人不能预见、或不能采用方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政治因素等。
1.17 发包人风险:因不可抗力或应由发包人单方承当责任而产生的风险。
1.18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2. 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2.1发包人应严格推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状况和技术规定,拟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设计费。
2.2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前一阶段(工可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全部勘察报告、设计文献、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合同、文献等,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资料和时限见合同专用条款。
2.3 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设计文献和为了满足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多个研究实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献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工程主管部门对设计文献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贯彻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去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4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文献、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献不得私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2.5 发包人不应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规定的规定。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设计周期。
2.6 发包人应推行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3. 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3.1 设计人的普通责任与义务
3.1.1 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状况,按照项目同意文献、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规定、工程所属行业规定以及设计技术规定的规定,完毕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工作。
3.1.2设计人编制方案设计文献,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献和控制概算的需要;设计人编制初步设计文献,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献、重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献的需要;设计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献,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原则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1.3 设计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批示,主动配合咨询单位工作。
3.1.4设计人的初步设计文献必须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工程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予以认真贯彻贯彻,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初步设计文献。
设计人应按同意的初步设计完毕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工程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献的审查,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献。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毕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献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献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献的根据。
3.1.5 在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有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认同意见、合同、同意文献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3.1.6 设计人在进行设计时,应采用对应的安全、保卫和环保方法,如设计人未能采用有效的方法,而发生的与设计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责。
对于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发的其它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当责任。
3.1.7 设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发包人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设计人应将全部保险费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3.1.8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发索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当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当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设计人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献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
3.1.9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均为保密资料,设计人除在推行本合同下义务时可向受雇于设计人的有关研究人员透露外,不能在任何状况下(涉及本合同使用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透露。
3.1.10 发包人及咨询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对设计文献的审查并不免去设计人的责任。
3.1.11 设计文献中有关工程建设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原则,其质量规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则,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3.1.12 本项目设计变更的设计由设计人承当,设计人应及时完毕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献,并对设计变更文献承当对应责任。由于不可预见因素或发包人增加的设计项目或者发包人因素造成的设计变更,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另行协商支付费用;除此之外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2 履约担保
3.2.1 在订立合同前,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和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如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符合招标文献第四章规定的格式并由满足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执行本款规定所需的费用由设计人承当。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献之前,设计人应确保履约担保始终有效。
3.2.2 联合体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或出具。
3.2.3 发包人对履约担保提出的任何索赔规定,均应在履约担保使用期内提出。
3.3 转包和分包
3.3.1 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设计任务转包。
3.3.2 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核心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规定的设计工作进行分包。
3.3.3 分包人的资质和能力均应与其承当的工程规模和原则相适应,分包人不得再将该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
3.3.4 即使发包人同意分包,也不应解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当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应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3.3.5 任何分包合同应报发包人备案。
3.3.6 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当任何责任和义务。
3.4 人员确保与变更
3.4.1 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献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设计过程中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项目设计期间,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负责人、分项负责人不得更换。
3.4.2 如果设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失职或从事其它违法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规定,设计人应立刻派出不低于原设计人员对应资历的人员替代;若非因上述因素,设计人有权回绝。设计人在事先获得发包人的同意后能够更换其所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规定。
3.4.3 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成设计人投标文献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提出规定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刻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3.4.4 由于发包人提出加紧设计进度,提前完毕设计工作而增加人员时,其费用应另外计列。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合同书。联合体各方应为推行合同承当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合同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推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合同。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批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组员全方面推行合同。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公布的任何指令、批示、告知等均对联合体其它组员含有同等效力。
3.5.4 联合体牵头人应按本合同规定代表联合体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合格的设计文献。
3.5.5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构成、构造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3.6 其它义务
设计人应推行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其它义务。
4. 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4.1 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规定分批、分阶段提供所需设计成果资料。本工程设计周期安排及设计人需提交的设计成果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
4.2 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阐明该月工作进展状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规定,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
5. 违约与赔偿
5.1 发包人的违约
5.1.1 由于发包人变更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规定提供设计必需的资料,而造成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发包人规定提前完毕设计工作而造成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计列。
5.1.2 发包人超出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方法与金额按本合同条款第7.2款的规定办理。
5.1.3 在合同推行期间,发包人规定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设计人因素造成),发包人除应按设计人完毕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5.2 设计人的违约
在推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任何一种状况,均属设计人违约:
(1)设计人将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
(2)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原则、规范和规程进行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献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
(3)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设计文献 (发包人同意延长久限的除外);
(4)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毕对设计文献的修改;
(5)因设计深度不够、资料局限性、方案缺点以及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规定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
(9)因设计深度不够、资料局限性、方案缺点或质量低劣并且未通过工程主管部门的审查;
(10)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发本项目发生设计变更,造成施工工期迟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11)设计人在投标文献中承诺投入本项目的重要设计人员发生变化(涉及设计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和其它重要设计人员的变化,但因不可抗力引发的人员变动除外);
(12)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的设计人其它违约状况。
设计人发生本款商定的违约状况时,无论发包人与否解除合同,发包人都有权向设计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
5.3 责任的期限
设计人与发包人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合同书中规定的时间范畴。但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设计质量的责任则是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6. 合同的生效、推迟与终止
6.1 合同的生效
合同文献自双方在合同合同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设计人工作的开始和完毕时间按照合同文献的规定执行。
6.2 合同文献的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各个文献应当被认为是一种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所列次序在前者为准:
(1)合同合同书及多个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献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设计具体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等);
(2)中标告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设计技术规定;
(7)报价清单(如有);
(8)投标文献中承诺投入的项目重要人员;
(9)联合体合同(如有);
(10)构成本合同构成部分的其它文献。
6.3 延误
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服务增加和时间延续则:
(1)设计人应将此状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尽快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并采用合理方法使损失减少至最低;
(2)设计人应保持具体原始统计。
发包人在与设计人协商后应对应地延长设计人的工作期限或增付费用。
(3)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设计人无法推行合同的,设计人能够提出终止合同,并于28天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单价和设计人实际完毕的工作量予以赔偿。
6.4 推迟与终止
6.4.1 发包人能够在最少28天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设计人暂停全部或部分设计工作或终止本合同,一旦收到这类告知,设计人应立刻安排停止计划并将费用减到最小。
6.4.2 发包人认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而未推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设计人,并阐明理由。若发包人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回复,发包人能够发出进一步的告知终止本合同,但此进一步的告知必须在第一种告知发出28天后发出。
6.5 合同终止不影响权利和责任
不管何种因素,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索赔规定和应负的责任。
7. 费用与支付
7.1 设计费用
7.1.1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准时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以及设计人额外服务的费用。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发包人应根据设计工作进展分批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设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组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毕的工作量及完毕质量,向联合体各组员及分包人支付合同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也可直接向联合体各组员支付合同款。
7.1.2 本合同的设计工作计价模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
7.2 支付时间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支付设计费用。设计人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毕后的 15日内提出付款申请函,发包人审查没有异议后,应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设计人没有收到付款时,则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7.3 有异议的支付
如果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交的付款申请有异议时,发包人应在10日内发出书面告知规定设计人澄清,设计人应在15日内作出回复。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澄清(以发包人签收的日期为准)之日起30天内支付。如果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规定书面澄清的告知后 15天内(以设计人确认收到告知的日期为准)未做任何书面回复,则发包人不予支付,直到设计人作出书面澄清为止。
7.4 审查
设计人应保存能清晰证明有关设计工作时间和支付费用的统计,并在发包人有规定时允许发包人指派的人员进行审查。
7.5 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批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设计工作、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对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发包人核定后支付,或者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算后支付。
7.6 设计费用的调节
在合同实施期间,若由于国家政策调节或新颁法律、法规、原则的公布或市场因素变化造成本项目设计费用的变化,则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对应调节。
7.7 税费
设计人应自行承当完毕本项目设计工作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并涉及在报价清单各项目报价之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 其 他
8.1 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合同的解释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8.2 版权
发包人就本项目设计工作而向设计人提供的成果为发包人所拥有。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设计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需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行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不必通过设计人的同意。
8.3 利益的冲突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酬劳;设计人不得参加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8.4 争议的解决
8.4.1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发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事先协商或由本项目工程主管部门协调,在设计人和发包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商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商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4.2 采用仲裁方式最后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含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当,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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