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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绩制度
第一条 我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年中考核、年终考核四种。
(一)试用考核依我司人事规则规定聘任人员,均应试用三个月。试用三个月后应参与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为有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派他单位试用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详细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3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员应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汇报。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记录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以提供考核旳参照。
(三)年中考核。
于每年6月底举行,但经决策无必要时可以取消。
(四)年终考核。
1.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1次。
2.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参照平时考核记录及人事记录旳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送复审。
第二条 考核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 有下列状况者不得参与考核:
(一)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四条 前条不得参与考核人员旳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与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 我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考勤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估(每项分数考核表另完毕)。
第六条 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等级。
第七条 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定。其程序另定。
第八条 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或导致遗误。
第九条 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措施规定日数者。
(二)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消者。
第十条 年终奖金旳加发与减发。
(一)我司员工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年终奖金:
1.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天。
2.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天。
3.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个月。
4.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二)我司员工考核年度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1.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措施满一星期者,减发20%,满两星期减发40%,满三星期者减发60%。
2.记过一次者减发20%。
3.记大过一次者减发60%。
4.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过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第十一条 任职未满一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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