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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政策,寂寞的银行分析师,1,外汇业务的范围,传统上认为的外汇业务主要有外汇信贷、外汇买卖(包括结售汇)、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外币卡、外汇理财业务、外汇资金业务等。,人民银行(包括外汇管理局),银监会针对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开展做了不少规定。,2,外汇管理,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5,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算帐户的,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过最高金额的外汇,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外汇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原则。,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外汇局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汇帐户变动情况。,6,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外汇负债总额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外汇流动资产占外汇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存放同业外汇款项和库存外币现金之和与各项外汇存款余额比例(备付金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外汇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八;,外汇呆滞贷款余额与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五;,外汇呆帐贷款余额与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二;,7,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外汇存款准备金率,5,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不计付利息。,美元、港币存款按原币种计算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其他币种的外汇存款折算成美元交存。金融机构应在每月,15,日前将准备金存款划至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账户,8,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建立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并将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与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分类标准的对应关系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的计算方法执行银行业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规定,按照本外币合计的并表口径考核。,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必须符合商业原则,交易条件不得优于与非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条件。,外国银行分行外汇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外币定期存款作为外汇生息资产;人民币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人民币国债或者,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民币定期存款作为人民币生息资产。,9,外汇业务规定,10,银行卡业务,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境内金融机构可发行外币贷记单位卡,但单位借记卡中余额和该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对境内卡在境外提现实行限额管理。,境内卡境内交易若因特殊原因通过银行卡国际组织清算,发卡金融机构在以外币完成清算后,可用持卡人偿还的人民币购汇补充已垫付的外汇。,收单金融机构应做好相应的银行卡系统设置,在判卡时,必须优先判人民币卡。各发卡金融机构应按月将发生的,“,误抛,”,交易金额及造成,“,误抛,”,的收单机构名单向中国银联报备。,12,结售汇,&,衍生品业务,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业务实行履约审核。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和风险管理需要决定与客户办理远期签约。远期合约到期时,银行凭客户提供的相应有效凭证为其办理结售汇。,客户可以对掉期合约全额或部分金额进行履约期限调整(提前履约或展期),展期次数和期限由客户与银行自行协商。,14,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售汇周转头寸是指由外汇局核定,外汇指定银行持有,专项用于结汇、售汇业务周转的资金,包括具体数额及规定的浮动幅度。,外汇指定银行应当遵照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管理规定,对超限额的结售汇头寸应及时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平补。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与资本与金融项目项下自身结汇、售汇需求对冲。,外汇局对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实行限额管理,按日进行考核。,经外汇局批准,外汇指定银行可以用人民币营运资金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入外汇作为结售汇周转头寸。,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资银行集中管理结售汇周转头寸的通知,经批准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的授权外资银行可以将其在中国境内,20%,以内的外汇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通过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卖出,买入人民币存放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作为周转资金。,境内外资银行,包括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可以由其总行或者外国银行总行或地区管理总部授权的一家境内分行对境内所有分支行实施结售汇周转头寸集中平盘,统一管理。,16,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应适当合理地运用担保等各种信用风险缓解措施来减少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选择适当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应运用适当的风险评估方法或模型对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按市价原则管理市场风险,调整交易规模、类别及风险敞口的水平。,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外披露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状况、损失状况、利润变化及异常情况。,17,理财业务,18,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商业银行应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的限额可以采用交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等。但在所采用的风险限额指标中,至少应包括风险价值限额。,19,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外资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由其主报告行或总行向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商业银行的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其累计购汇与累计结汇之间的差额(收益部分除外),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购汇额度。,商业银行将划入境内托管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购汇,按照对客户结售汇业务的模式办理,并由境内托管人根据资金支付指令通过境内托管账户完成相应的人民币划付和外汇接收操作。商业银行应在与投资者签署的代客境外理财委托协议中,明确募集人民币资金购汇所使用人民币汇价的确定原则。,20,银监会,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经批准的购汇额度范围内,商业银行可向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标价的境外理财产品,并统一办理募集人民币资金的购汇手续。,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的净购汇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批准的购汇额度。,商业银行境外理财投资,应当委托经银监会批准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其他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21,银监会,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投资范围的通知,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境外投资管理人应为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商业银行应对所选择的境外投资管理人进行尽职审查,并确保其持续取得相关资格。,22,外管申报,2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24,外汇担保,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银行核定的对外担保余额指标不超过申请银行的外汇实收资本或合并的营运资金。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可由银行总行(或主报告行)直接使用,也可以分解给经总行(或主报告行)授权的境内分支机构使用。,银行在余额指标项下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应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其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提供的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境外机构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需先到当地外汇局领取,“,境外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或有债务登记表,”,,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经外汇局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之和未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后,可予以办理登记手续。超过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的,不予登记。,27,反洗钱,28,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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