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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借款合同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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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 借 款 合 同 (公司贷款)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合同 借 款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公司性质: 所属行业: 注册地址:    基本账户开户行: 开户名称: 账 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贷 款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本合同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1 币种: 。 1.2 金额(大写): ,(小写)¥ 1.3 期限:为 年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贷款期限起始日以实际放款日为准(分次放款的以第一次放款日为起始日),到期日做对应顺延。 1.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 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执行(将选项前面的□涂黑或在□中打√): □ 固定利率(年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年利率为   %,在贷款期限内,非经双方书面达成一致,该利率不作调节。 □ 固定利率(月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月利率为   %,在贷款期限内,非经双方书面达成一致,该利率不作调节。 □ 浮动利率:执行年利率为   %,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对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   %(下列称上浮比例),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节法定基准利率的,按下列调节频次(□ 按月、□ 按季、□ 按年),分别于对应日期(每公历月首日、每公历季度首日、每公历年1月1日)调节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利息分段核算。调节后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执行原则为:调节后基准利率*上浮比例。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调节利率,不视为对本合同的修改、变更。 2.2 利率换算原则:日利率=年利率/360或日利率=月利率/30。 2.3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 1) 按季先付息:借款人于每季度前支付该季度的利息(贷款人有权选择按实际用款的季度或自然季度作为结算付息的时间单位,并以月度为计息的最小时间单位,付息日每季月末 号)。 2) 按月先付息:借款人于每月度前支付该月度的(每月规定还息日付息)利息(贷款人有权选择按实际用款的月度或自然月度作为结算付息的时间单位,并以月度为计息的最小时间单位,付息日为每月(放款之日付息) 号)。 3) 利随本清方式: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随本金支付利息; 4) 其它结息方式:        。 2.4 罚息。逾期利息罚息、逾期本金罚息和挪用本金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实际天数计算,计算办法以下: 1) 逾期本金罚息利率按本合同商定利率上浮 %; 2) 逾期利息罚息按本合同商定利率上浮 %; 3) 挪用本金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商定利率上浮 %; 4) 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节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对应调节本合同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节日起合用新的罚息利率。 2.5 贷款人委托 银行(下列称委托银行)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收息、还款及有关结算业务。贷款人也能够直接规定借款人按本合同规定向其付息、还款及办理贷款项下的全部事项。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 3.1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 1) 借款人接受贷款的账户名称: 2) 借款人接受贷款的账号: 3) 借款人接受贷款的银行: 3.2借款人提取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方式按下列 项的规定执行: 1) 一次划付,贷款人一次性将贷款全部划入借款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内; 2) 分次划付,按下表所列时间(或条件)及金额分次发放: 序次 发放时间(或条件) 金额(大写) 备注 1 2 3 4 5 3.3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回绝放款: 1) 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同意、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规定办理的其它手续,且前述许可、同意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2) 借款人已填妥有关借款借据并根据贷款人规定提供有关文献、资料; 3) 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担保,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的规定办妥担保合同或有关担保文献的订立、公证及/或登记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持续有效; 4) 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 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所列任一违约事件。 3.4贷款一旦付至借款人(或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即视为贷款已被借款人提取和使用。除非有确实且充足的相反证据,否则委托银行内部生成的银行记账凭证以及委托银行出据的书面阐明是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及本息偿还状况的有效证据。 第四条 贷款的偿还 4.1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的商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第 项的商定偿还借款本金: 1) 一次还本,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 2) 按下表所列日期(或条件)及金额分期偿还本金: 序次 偿还时间 金额(大写) 备注 1 2 3 4 5 4.2 贷款人有权授权委托银行根据本合同商定直接从借款人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其它应付费用。 4.3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1) 应提前做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商定的期限和利率收取利息。根据贷款期限的不同,提前偿还贷款的书面申请须满足下列条件; n 贷款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应最少提前 日提出书面申请; n 贷款期在六个月以内的,应最少提前 日提出书面申请; 2) 如无特别商定,已收的利息不再退还,以作为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对价(涉及但不限于借款人的资金额度占用费用、借款人提前还款对贷款人统筹安排信贷资金的影响、贷款人承当的风险的对价等等)。 4.4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 1) 借款人需要提出书面申请,且需要贷款人审批同意,借款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时,需要包含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n 最少提前 日以书面的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n 阐明展期因素,且需要做出展期后还款的计划,资金来源; 2) 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后,借款人、贷款人双方订立展期合同并根据展期合同的商定办理展期手续。 3) 贷款人不同意展期或双方未能订立展期合同的,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商定的期限还款。 第五条 借款人的陈说与确保 5.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正当存续的民事主体,含有全部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本身名义推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当民事责任。 5.2 订立和推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达,并通过借款人有权决策机构(或法人)决定或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借款人在订立和推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献、报表、资料等信息是真实、精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借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商定的期限、用途,提取和使用贷款。 6.2借款人应按本合同商定的时间、金额、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6.3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6.4 借款人应承当本合同及作为本合同从合同的全部担保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涉及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定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6.5 借款人应遵照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有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涉及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状况和借款人经营状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规定的一切财务报表、其它资料及信息,并确保所提供文献、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精确的。 6.6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最少提前30天书面告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承认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用行动: 4) 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5) 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涉及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公司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6) 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债务承当等含有担保效果的类似安排),但其对外担保总额不超出借款人总资产的30%也不超出其净资产的50%的除外。 6.7 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 1) 修改章程,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畴等工商登记事项,做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 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 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重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用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方法; 4) 订立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5) 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6) 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重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7) 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它事件。 6.8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规定及时提供贷款人承认的其它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涉及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用财产保全等强制方法;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规定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它事件等。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7.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商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商定的其它权利。 7.2 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理解和监督,并有权规定借款人提供有关资料。 7.3贷款人应按本合同商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7.4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7.5除非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支付的款项(或贷款人规定委托银行扣划的款项)按下列次序清偿贷款人的债权:(1)实现债权的费用;(2)利息罚息;(3)其它罚息;(4)利息;(5)本金。 第八条 担保 8.1 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承认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或委托有关担保人与贷款人)订立有关的担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关抵(质)押合同中商定的抵(质)押物或规定确保人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8.2 为确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下列第 项担保; 1) 确保(详见 《确保合同》); 2) 抵押(详见 《抵押合同》); 3) 质押(详见 《质押合同》); 4) 其它: 。 第九条 贷款的提前到期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并规定借款人立刻偿还全部到期贷款本金并支付结清利息: 1) 借款人未按合同的商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商定按期足额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 3) 借款人在推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它合同时,有迟延推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4)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回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贷款状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5) 借款人不推行本合同商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或违反本合同商定的任何一项陈说与确保,或担保人未能完全适宜推行担保合同的任何一项义务; 6) 在本合同推行期间,借款人发生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任何事件。 第十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0.1 借款人未准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且贷款人不与延期,造成贷款本金逾期的借款,借款按违约款项每日千分之二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10.2 借款人未准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当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该费用涉及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示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10.3 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第十一条 扣划商定 11.1 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逾期本金罚息和挪用本金罚息或其它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1.2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告知借款人。 11.3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推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 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 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告知 本合同项下规定的或推行本合同而进行的任何告知应视为在下述时间送达: 1) 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 2) 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3) 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4) 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 为避免疑问双方确认,贷款人规定借款人面递的文献应由借款人委派专人直接面交贷款人授权的经办人。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应及时书面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视为有效。 第十四条 其它条款 14.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委托银行办理业务的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有关文献、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 14.2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在涉及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司征信系统内查询其有关信用信息,贷款人有转委托权。 14.3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各执 份,副本按需制备。 14.4本合同由借款人、贷款人双方在贷款人营业注册所在地订立。 14.5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4.6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合同。 14.7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特别阐明 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双方均认真阅读了本合同全部条款,且已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去或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规定,对有关条款进行理解释和阐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下列为合同订立页,无正文内容) 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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