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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轨胶轮车运输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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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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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轨胶轮车运输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青春塔项目部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人员和物料,为保证运输安全,特编制本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工程及车辆概况:
青春塔煤矿副斜井倾角5.8°,空间上采用折线式布置,井筒斜长2381m,净宽5.6m,净断面21.3㎡,采用无轨胶轮车担负设备、人员、材料运输任务。
配备1台宏路重工WC22RJ型人车运输人员,额定功率58.8kw,最大爬坡度14°,最高车速27km,额定载人数22人,采用气制动安全失效型制动方式。
配备1台宏路重工WC1.8J型料车运送物料、设备,额定功率58.8kw,车厢尺寸2750*1550*40+200mm,最大爬坡度14°,最高车速40km,额定载重5T,采用气制动安全失效型制动方式。
二、项目部成立运输管理领导小组:
项目经理:米爱民(全面负责运输安全管理)
生产经理:郭金书(负责运输车辆、司机调配,下达运输任务)
机电经理:李韬(负责运输车辆检修、保养、确保安全使用)
技术经理:阮庆胜(负责运输车辆检测、制定行驶路线)
安监站长:辛培庆(负责运输管理安全监督)
三、驾驶员相关规定:
(一)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经过培训合格取得防爆胶轮车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持证上岗。
(二)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作业。
(三)车辆实行固定人员管理,驾驶员每天驾驶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未经辅助运输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不得随意调换驾驶员,调换驾驶员必须履行交接手续。
四、无轨胶轮车相关规定:
(一)必须使用合格的矿用防爆无轨胶轮车,防爆无轨胶轮车必须有整车出厂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防爆(检验)合格证,防爆柴油机要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防爆(检验)合格证。
(二)严禁使用非防爆车辆入井作业。
(三)严禁使用局部改装的防爆胶轮车入井作业。
(四)严禁使用安全制动性能不可靠的油刹(液压制动)运料防爆胶轮车入井作业。
(五)安全性能方面存在缺陷的经修复后不能保证运行安全的车辆立即淘汰。
五、车辆入井相关规定:
(一)所有入井车辆进行统一编号管理。
(二)所有入井车辆必须随车配备定位卡、多功能气体检测仪、2台不小于4kg的干粉灭火器和2个故障警示牌,两个阻车垫。
(三)所有车辆必须由辅助运输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业人员定期(周期7天)对车辆的性能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由辅助运输管理领导小组签发合格证(合格证要有使用期限)并在井口进行公示。
(四)车辆每班入井前要经专门车辆检查员对车辆转向、灯光、制动、轮胎等各部位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发放入井证。
(五)车辆入井前井口检查工要检查车辆的合格证、入井证,驾驶员的驾驶证、防爆胶轮车特种作业人员证件,车辆运送材料是否捆绑牢靠,是否存在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违反规定乘人等现象,检查合格方可入井。
(六)车辆每次出、入井必须在井口进行登记。
六、车辆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相关规定:
(一)所有入井车辆必须执行出车“三项检查”,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查。
(二)配备专业人员按维护保养说明书按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
(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车辆要立即进行检修,检修完成后经辅助运输管理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四)所有防爆无轨胶轮车必须经专业维修人员定期检修,建立运输车辆检修车间及安全检查设施线,配备专业的制动检测设备。
七、行驶车辆的道路相关规定:
(一)车辆出入的井口要设挡车杆,挡车杆置于常闭状态,检查合格的车辆方可启杆经过,升井车辆要及时在井口登记销号,做到一车一杆一登记。
(二)车辆行驶在斜井或倾斜巷道中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在行车斜井井口、井底必须设声光报警信号。
(三)行车斜井及巷道交叉口等处宜设减速设施(减速带或减速栅栏),悬挂限速标志,安全提示标志。
(四)胶轮车行车路线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在巷道拐弯处、交叉处、变坡点、作业点设反光标识牌、警示牌、鸣笛标志等标识牌板。
(五)当巷道倾角超过8°、巷道斜坡倾角超过8°且连续坡长超过200米时,严禁使用胶轮车运输。
(六)副斜井井底拐弯处必须设置防跑车失速保护装置、避险硐室、沙体等防撞缓冲物。
八、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所有车辆必须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用途使用。严禁人车运送材料及随车携带大件物件,人车必须按定员乘人,严禁超员,驾驶室严禁乘人;运料车除驾驶员外严禁乘人,严禁车辆超速运行;装载机严禁运送材料和人员。
(二)车辆在斜巷行驶时必须保持低档(1、2档)行驶,在斜巷行驶中严禁换挡;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空挡行驶,严禁熄火滑行。
(三)同向行驶的车辆必须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四)车辆双向行驶会车时,副斜井下行车辆让上行车辆;平巷中空车让重车,小车让大车,下坡车让上坡车。会车时相距50米开始变光减速,让行车辆必须停车关闭大灯,等待对面车辆经过后方可通行。
(五)车辆行驶中遇行人必须停车让行,待行人经过或躲到躲避硐后方可通行。
(六)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它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如在坡上应挂反向档,加阻车垫。
(七)在副斜井拐弯处、巷道交叉口、急转弯处、喷雾降尘点、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严禁停车,避免会车。
(八)在车辆行驶路线中进行施工作业,必须提前安排计划,通知入井车辆司机,并在作业点前后50米范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车辆经过施工地点时,要鸣笛、减速慢行。在施工点5米前停车,确认施工点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后,方可慢速经过。
(九)车辆禁止在陡坡、弯道处掉头。
(十)乘坐人车必须听从司机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防护栏关好,车辆开动前,司机必须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确认安全后方可开车。
(十一)车辆在井下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km/h,车辆在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坡度较大、噪声大的地段或遇有行人,以及前方有车辆、障碍物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速鸣笛,确认安全后方可经过。
(十二)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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