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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保育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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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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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保育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明确保育院的发展方向,强化保育院管理,做到依法办院,促进幼儿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称和校址
第二条 单位名称:甘肃省保育院
第三条 单位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86号
第三章 办院形式 办院单位及类别
第四条 办学形式:独立办学
第五条 办学单位:甘肃省保育院
第六条 单位类别:甘肃省一类幼儿园
第七条 单位层次及学制:县级建制,学制三年。
第四章 办院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八条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幼儿园幼儿园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指针,认真做好幼教工作。
第九条 原则:坚持社会主义的办院方向,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改进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依法治教,依法办院,促进幼教改革的顺利进行;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按需要定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办院条件,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五章 办院的目标与宗旨
第十条 办院目标:保持甘肃省内一流水平,进入国内名园行列。一流的教学设施,一流的师资队伍,一流的管理体系,一流的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办院宗旨:“一切为了孩子。”
第七章 院徽、院旗、院训
第十二条 院徽
第十三条 院旗
第十四条 院训:爱心养正 关怀启蒙
第六章 办院规模和招生区域
第十五条 办学规模:保育院现有15个教学班,其中大班6个;中班5个;小班4个。550余名在院幼儿。
第十六条 招生范围及对象:省级一级厅局及有关单位子女。幼儿年龄为3.5—6.5 岁。
第七章 招生办法
第十七条 保育院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第十八条 凡属招生范围适龄幼儿需入托者,须持家长单位证明,提前5个月到保育院院长处登记,并按规定分配指标。入院前,须按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保育院复检合格者方可入院。
第八章 校舍 设备 经费来源及管理使用方式
第十九条 校舍:甘肃省保育院始建于1949年,占地面积11060平方米,其中新建综合教学楼面积8190平方米。院内设有幼儿寝室、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教具室、陈列室、图书资料室、保健室、隔离室、厨房、锅炉房、洗衣洗衣房、职工办公室、家长接待室及教职工值班室等。并设有与其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有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拥有沙池和种植园,为幼儿提供了优良的硬件条件。
第二十条 设备:教学楼安装了电视双向点播系统、电脑监控系统 、电话交换系统,设置了电脑语音室、科普试验、图书阅览室、多功能厅、游戏厅、美术厅和舞蹈厅等,教学管理自成体系。成套的幼儿生活用房及用品,为幼儿提供了舒适的生活娱乐环境。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国家财政拨款。
第二十二条 经费管理及使用方式:保育院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并接受省教育厅和上级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保育院对财产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租赁校舍需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文书。
第九章 内部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保育院隶属省教育厅。
第二十五条 保育院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职责、权限按国家教委《幼儿园管理工作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保育院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两科三室,即保教科、总务科、办公室、教研室、医务室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对保育院实行科学化管理。院长定期召开院长例会(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涉及全院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章 人员聘用条件及方式
第二十七条 人员聘用条件:
(一)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努力学习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二)教师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另外,还应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第二十八条 聘用方式:院方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底填报主管部门下发的人员需求计划,来年赴有关院校经面试、做课等考核后择优聘用。
第十一章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教职工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
(二)教职工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三)教职工有权经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三十条 教职工的义务:教职工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章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
(一)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二)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它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她们的政治、文化和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和改进工作人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维护她们的正当权益。
(六)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第十三章 终止办学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终止办学的条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否则,将终止办学。
第三十三条 终止办学的程序:幼儿园的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四章 章程修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保育院组织,提出议案,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后,报主办部门批准执行。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甘肃省保育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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