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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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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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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引言
《康复计划方案》
1.1 第一个康复计划方案在一九七六年发表。一九九八年的《康复计划方案》(下称“本方案”),是本世纪的最后一个康复计划方案,涵盖范围如下 —
(a) 自一九九四年进行《康复计划方案》检讨以来康复服务的发展,以及这些服务在一九九八年的情况;
(b) 一九九八/九九至二零零二/零三年度期间的康复服务供求预测;以及
(c) 需要在日后进一步研究的事项。
1.2 本方案载述的康复服务和活动,由大约15个政府决策局/部门、两个临时市政局、七个法定团体以及超过90个非政府机构筹划和提供,并由政府拨款和私人捐款资助。这些服务和活动包括 —
(a) 预防、鉴定及评估服务;
(b) 为各类残疾人士而设的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康复等方面的服务;
(c) 职业康复服务;
(d) 通道设施、交通及康复科技服务;
(e) 为康复工作人员进行的人力规划及训练;
(f) 立法措施和公众教育活动;
(g) 社交、康体及文化活动;以及
(h) 支持服务。
1.3 本方案是根据一九九八年康复计划方案检讨委员会(下称“检讨委员会”)所作检讨的结果而制订。检讨委员会由康复专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来自五个政府部门、医院管理局、职业训练局及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的代表。另外,检讨委员会也经过香港社会服务联会,邀请提供康复服务的非政府机构(包括家长组织和自助组织)的代表出席会议,讨论她们所关注的事项。检讨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和职权范围,详载于附录1.1。在一九九七年九月至一九九九年六月期间,检讨委员会为检讨工作举行了15次会议,其中一次是筹备会议。
1.4 本方案已由康复咨询委员会审议经过,并按需要收录了该委员会的意见。康复咨询委员会是政府发展和推行本港康复政策及服务的主要咨询组织,其成员名单和职权范围,详载于附录1.2。
1.5 政府会在规划期结束之前,即在二零零三年三月前,检讨和修订本方案。为《康复计划方案》进行检讨,可让各有关方面就康复服务的未来发展路向交换意见。由于要全面审议所有问题并为《康复计划方案》定稿需要超过一年时间,因此方案的检讨工作已由每年一次改为每三年一次。另外,自一九九四年的《康复计划方案》检讨起,规划期亦已由 缩短至五年,以便得出更实际的未来供求预测数字。《康复计划方案》载录了政府、法定团体和非政府机构以往的工作成绩和对未来服务的承诺,另外,如政府和法定团体因政策或资源理由,未能提供或承诺提供非政府机构所要求或建议的服务,非政府机构往往会经过《康复计划方案》来重申她们的要求和建议。
一九九五年康复政策及服务白皮书
1.6 政府在一九七七年发表首份康复政策及服务白皮书,名为《群策群力协助弱能人士更生》,在一九九五年五月再发表名为《平等齐参与、展能创新天》的第二份康复政策及服务白皮书(下称“一九九五年白皮书”),述迈向二十一世纪期间,政府为康复政策和康复计划所订的目标与路向。检讨委员会在拟备本方案时,依循一九九五年白皮书所载的既定政策和路向,特别是政策目标、残疾类别和专用名词的定义。
1.7 政府在发表《一九九二年施政报告》时,承诺会在五年内全面达致《一九九二年康复政策及服务绿皮书》所载的目标,其后又因应各类康复服务的需要和转变,在一九九五年白皮书中修订了这些目标。在一九九七年,政府已全面达致修订目标,为各类残疾人士增设了3 930个宿位和3 368个日间服务名额。政府亦已拨款,以提供一九九五年白皮书订明短缺的其它服务名额。
政策目标
1.8 本方案采用了一九九五年白皮书载述的下列康复政策目标 —
在有需要时推行和采取全面而有效的措施,以预防残疾、发展残疾人士的体能、智能及融入社会能力,而且创造一个外在的社会环境,使她们在社交生活及成长方面,均能达致全面参与及机会均等这两个目标。
本方案采用的残疾类别
1.9 为了跟进一九九五年白皮书提出的事项,检讨委员会曾研究本方案应该包括哪些残疾类别。检讨委员会决定从一九九五年白皮书列出的残疾类别中,删除“适应不良”,并在本方案内继续采用其余八个残疾类别;这个决定其后在一九九八年十月获康复咨询委员会经过。这八个残疾类别是 —
(1) 自闭症;
(2) 听觉受损;
(3) 弱智;
(4) 精神病;
(5) 肢体伤残;
(6) 言语障碍;
(7) 器官残障;以及
(8) 视觉受损。
1.10 一九九五年白皮书提到,教育署和社会福利署当时正共同研究应否删除“适应不良”这个类别。由于有适应困难的儿童一般来说都没有缺损或残疾情况,只是在学校或家庭里的人际关系不理想,因此,教育署和社会福利署建议把“适应不良”从残疾类别中删除。社会福利署会继续为有适应困难的儿童及其家人提供所需的社会服务,而为这类儿童提供的教育服务,日后则会在教育委员会的现行机制下加以检讨,而不会包括在《康复计划方案》的检讨范围内。
1.11 除言语障碍的定义外,各个残疾类别的定义,均会在阐述为各类残疾人士而设的服务的章节内说明。言语障碍一般与其它残疾有关连,对于这种残疾,本方案采用了下列定义 —
言语障碍人士不能有效地与她人沟通,又或由于有言语困难而引致她人对其言行过分注意,以致影响其学业、情绪和社交方面的发展。
缺损、残疾和障碍的定义
1.12 从上文第1.9段描述的残疾类别划分情况来看,政府和提供康复服务的非政府机构,对于应否在本港普遍采用世界生组织的“缺损、残疾及障碍国际分类法”显然仍未达成协议,所持理据与一九九五年白皮书载述的相同,即国际分类法过于详细,不适合本港的情况。由于现行的广泛分类办法有足够弹性(虽然外界人士可能会感到混淆),因此本方案会加以采用。另外,对于某些中文名称,各方面亦意见不一,举例说,残疾、残障、伤残、及弱能都是指“disability”。现抄录世界生组织区分缺损、残疾和障碍所用定义,以便参阅 —
(a) 缺损 — 心理、生理、组织构造或机能有任何丧失或异常情况。
(b) 残疾 — (因缺损而引致)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受到限制或有所缺乏,而这种活动对一般人来说,是可用正常方式或在正常能力范围内做到的。
(c) 障碍 — 因缺损或残疾而限制或阻碍一个人担当以其年龄、性别、社会及文化背景而言是份属正常的角色。
残疾人士的估计数目
1.13 在一九八四至一九八六年期间,有一项关于精神病患病率的抽样调查在沙田进行(沙田小区精神健康调查),除此以外,本港没有进行大规模的地区调查以确定本港各类残疾的普遍率。为确定残疾人口而进行全港调查,往往受到不少因素限制,其中一个因素是个人资料方面的私隐受到《个人资科(私隐)条例》(第486章)的规定保障,另外,也有个别残疾人士及其家人不愿意披露残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本方案只有根据外国的残疾普遍率、沙田小区精神健康调查中所搜集的精神病方面的资料,以及生福利局康复服务中央档案室所记录的个案数据,来估计本港残疾人士的数目。康复服务中央档案室的背景和运作资料,载于支持服务的章节内。
1.14 本方案所采用的普遍率,会在阐述为各类残疾人士而设的服务的适当章节内分别说明。一九九八至二零零二年间本港残疾人士的估计总人数(不包括言语障碍和器官残障人士的数目),载于下文表1.1。下表没有列出言语障碍或器官残障人士的估计数目,原因是各方对于那些疾病应纳入器官残障范围未能达成共识,而言语障碍又往往与其它残疾,例如弱智、肢体伤残、器官残障等有关连。
需求程序
1.15 为了筹划政府资助的社会康复服务,社会福利署采用了一项在一九九四年一月获前康复发展协调委员会(现称康复咨询委员会)经过的需求程序,以流转式会计方法,把使用服务人数、新申请数目、轮候人数及退出人数等计算在内,有关详情载于附录1.3。如果其它服务机构有采用别的需求程序或规划标准,亦会在有关的康复服务章节内说明。
表1.1 — 需要康复服务的残疾人士的估计数目(不包括言语障碍和器官残障人士的数目)
年份
1998
1999
人口
(年中的预测数字)
6 659 400
6 768 900
6 860 000
6 951 000
7 040 200
自闭症患者
(约70% 自闭症患者是弱智人士)
6 659
6 769
6 860
6 951
7 040
听觉受损人士
38 549
39 267
39 902
40 555
41 146
弱智人士
133 188
135 378
137 200
139 022
140 804
精神病患者
88 667
90 684
92 455
94 274
96 005
肢体伤残人士
68 850
70 320
71 613
72 937
74 090
视觉受损人士
73 171
74 417
75 462
76 509
77 518
残疾人士总人数
409 084
416 835
423 492
430 248
436 603
占人口的百分率
6.14 %
6.16 %
6.17 %
6.19 %
6.20 %
康复服务的公共开支
1.16 康复服务主要由政府经过教育署、生署、劳工处、社会福利署、运输署、生福利局及医院管理局拨款资助。在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用于康复服务的公共开支预计会达147亿元,占总公共开支预算的5.08%,其中146亿元属经常开支,另外1.67亿元属非经常开支。这些金额已包括间接费用(员工退休金、酬金、房屋福利、医疗及牙科福利等),以及根据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和伤残津贴计划而发放给残疾人士的款项。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及过去 间按服务成本计算的康复服务公共开支细目,分别载于附录1.4及1.5。
1.17 在康复服务的总公共开支当中,有大部分是拨给非政府机构的资助。除了提供服务之外,非政府机构也在制订政策和筹划方面担当重要角色。提供康复服务的非政府机构,大都是香港复康联会(香港社会服务联会复康部)的成员。香港复康联会是一个协调组织,在筹划和发展康复服务方面,与政府紧密合作,并致力促进政府部门与非政府机构之间的意见交流和沟通。
一九九四年以来的主要发展
1.18 自一九九四年进行《康复计划方案》检讨以来,各有关政府部门、法定团体和非政府机构为残疾人士提供的康复服务均令人满意,期间成立了平等机会委员会和监护委员会,也大大改进了康复服务的质素和增加了供应量。随服务名额日益增加,政府已能够满足市民对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特殊幼儿中心、残疾学童特殊学校、中途宿舍,以及失明长者住宿服务的现有需求。各项服务在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改进情况(按政府资助的名额计算),载于附录1.6。
1.19 在未来五年,所有服务机构都会继续确保残疾人士获得持续照顾和支持,以协助她们融入社会并参与小区活动。为应付预计的需求和服务短缺,政府已预留资源,以便在二零零二至零三年度完结前,为残疾人士增设超过4 000个日间名额和宿位,预计每年资助额超过三亿元。当前提供的服务和获拨款在日后提供的服务、轮候人数、使用率和政府资助服务的每月单位成本概要,载于附录1.7。
1.20 检讨委员会注意到,根据不同政策纲领而为残疾人士提供的服务各有差别,例如弱智儿童特殊学校设有护理人员职位,但中度弱智成人宿舍则没有;为残疾人士而设的特殊学校和康复中心,聘用了不同职系的人员来执行类似职务;以及一般安老院有小区老人评估小组服务,但残疾人士院舍则没有。检讨委员会内的非政府机构成员要求政府研究这个问题,以确保根据不同政策纲领所筹划和提供的服务,有更佳协调和更一致。
1.21 除了为残疾人士而设的日间名额和宿位数目有所增加,以及其它康复服务有所改进之外,检讨委员会亦欣悉下列两项有助进一步协助残疾学生融入主流教育的计划的推行 —
(a) 融合教育先导计划
在一九九七年九月,教育署推出一项为期两年的融合教育先导计划,当前共有七间小学和两间中学参与。校方采用学校本位辅导方式,由家长、正规教师和辅导教师合力协助有轻度弱智、听觉受损、视觉受损、肢体伤残,或患上自闭性紊乱症而智能达一般水平的残疾学生融入主流教育。教育署鼓励校方修改课程和评核方法,采用因材施教的策略,并推动学生发挥助人精神,以协助能力不一的同学。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共有49名学生经过这项试验计划入读普通学校。试验计划的评估报告,会连同有关长远政策和策略的建议在一九九九年公布。如评估结果理想,可望日后有更多学校参与这项计划。
(b) 大学联合招生办法(联招办法)为残疾学生设立的辅助制度
大学联合招生处因应康复咨询委员会的建议,由一九九七年起为肢体伤残、听觉受损、视觉受损、言语障碍,以及器官残障学生另设录取程序,即联招办法的辅助制度,以便让更多残疾学生接受大专教育。根据辅助制度,符合自选课程所定最低入学资格的残疾申请人,无须与其它健全申请人竞争。在一九九七年及一九九八年的招生工作中,共有46名残疾学生经过辅助制度提出申请,其中22位最后获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拨款资助的高等教育院校录取。
资源增值计划
1.22 在一九九八年的《康复计划方案》检讨工作进行期间,行政长官发表了《一九九八年施政报告》,宣布政府部门和政府资助机构将实施资源增值计划,目的是提高生产力和工作效率,以便从基线开支腾出资源进行各项新计划,而又不会令现有服务质素下降。根据资源增值计划,政府部门和政府资助机构须在二零零二至零三年度完结前提高生产力,幅度须达运作成本的5%。
1.23 在本方案送往印刷前,政府已公布由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起,运用资源增值计划中腾出的资源,推行多项措施以设立或改进康复服务,其中包括 —
(a) 为一个非政府机构增设高级职业治疗师及高级物理治疗师职位,以改进为残疾学前儿童提供的专职医疗服务;
(b) 为多个非政府机构增设物理治疗师及物理治疗技工职位,向失明长者提供物理治疗服务;
(c) 为残疾长者增设36个老人痴呆症患者补助金名额;
(d) 增设48个幼儿中心兼收弱能儿童计划名额;以及
(e) 为听觉受损人士增加手语翻译及个案工作人手。
由于政府已发表资源增值措施的详情,因此,本方案不会覆述有关康复服务的资源增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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