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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内审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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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集团公司 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强化公司内部控制、 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改进公司经营管理、 提高公司经营效率、 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等方面的作用, 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同国资委、 审计署、 证监会、 银监会、 保监会六部委联合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工作”, 是指公司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 即经过独立客观的监督、 检查和评价活动, 对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对公司经营管理大纲及各项规定、 决策、 决议、 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以提高公司运营的效果及效率。 本制度所称 ”审计人员”, 是指在集团公司从事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的人员, 包括审计部监察专员以及从非审计部抽调、 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下属单位”, 是指**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与控股公司。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有关政策, 依照公司规章制度, 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发挥监督、 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为集团公司管理层系统地提供分析、 评价、 建议、 咨询和信息, 促进公司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 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 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对外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 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 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审计部是公司专职的内部审计及监督机构, 在工作上直接向总经理报告, 特别重大的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审计人员, 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 技能和其它能力。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 专业能力、 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她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 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审计人员应经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 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审计部应促进公司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 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 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对外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 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 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其主要职责为: ( 一) 对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的可靠性、 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估; ( 二) 对企业的人力、 财政和物质资源的利用是否切实有效、 厉行节约并有所保障进行审查和评估; ( 三) 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审查和评估; ( 四) 了解和评价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可能性, 并帮助公司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 五) 必要时, 对属于内部审计任务规定范围内的涉及被指控的任何措施行为和渎职的案件进行调查; ( 六) 开展企业的反舞弊工作, 对举报信息进行特别调查; ( 七) 确保内部审计、 调查和检查报告的完整性、 及时性、 客观性和准确性; ( 八) 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服务。 第八条 审计部行使内部审计职责时有如下权限: ( 一) 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 在职责范围内, 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 二) 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有关单位或特定的事项实施内部审计。实施审计过程中, 除特别限定外, 受委派的审计人员具有与委派其工作的审计部同等的审计权限; ( 三) 在履行职责时, 审计部能够不受限制地任意、 直接、 立即查阅属于被审计单位的所有文件与记录, 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 会议纪要、 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 账册、 报表、 对账记录、 实物等会计资料; 3.签订的各类合同、 招投标活动纪录、 材料物资核价单、 供应单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4.工程计划、 施工图纸、 预算、 结算、 决算等文件资料; 5.行政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它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 四) 进行内部审计时,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 向审计部报送、 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如有必要, 报经批准, 审计部能够暂时封存会计账册、 凭证、 档案等原始文件和资料; ( 五) 根据需要, 审计部可参加集团公司有关的会议, 会签有关文件。集团公司各部门、 各下属企业召开财务、 经营、 管理等工作会议, 重要合同、 协议的洽谈与签订, 应当邀请审计部参加。审计部是大额采购、 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 评标工作小组的成员单位之一; ( 六) 集团公司各部门、 各下属企业的经营、 财务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 应当抄送公司审计部; ( 七) 审计部进行审计工作时, 有权实地察看、 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 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 八) 审计部履行职责时, 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 询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部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口头询问应作笔录, 并由审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 ( 九) 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 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并经批准, 可调整审计目标, 扩大审计范围, 或进行追溯、 延伸审计; ( 十) 审计部能够直接受理工作人员个人就可能存在的欺诈、 浪费、 滥用职权、 不遵守行政、 人事和其它制度或与内部审计的任务规定相关的其它不规范活动提出的投诉或提供的信息; ( 十一) 所有工作人员均有权与审计部进行秘密接触和向其提供信息, 而无打击报复之虞。 ( 十二) 审计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 有权作出制止的决定, 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 1.阻挠、 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2.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会计凭证、 账簿、 虚报以及其它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截留、 挪用公司资金, 转移、 隐匿、 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4.其它违反公司内部规章、 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 十三) 审计部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其它汇报材料, 能够不抄送、 抄发相关单位和个人; ( 十四) 对阻挠、 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 部门或人员, 审计部能够采取必要的措施, 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 十五) 审计部认为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能够提出处理建议。 ( 十六) 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 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任务和内容 第九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任务包括: 1.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 拟定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 2.根据审计工作规划和公司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 3.下属各分子公司主要领导人的离任审计; 4.公司员工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 经总经理批准委托审计部进行的专项审计; 5、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 每年年底对各分子公司进行例行审计检查, 评价经营班子的业绩; 6.各单位认为有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 应报董事会批准后, 提交经批准的委托书至审计部正式立项后开展审计。 第十条 审计部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活动, 应该包括保证活动和咨询活动。 保证活动是为了对公司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独立评价而客观地审查证据的行为。保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 一) 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 ( 二) 绩效审计; ( 三) 财务审计; ( 四) 合规性审计( 包括履约审计) ; ( 五) 内部控制审核; ( 六) 舞弊审计; ( 七) 经济责任审计( 包括离任审计) ; ( 八) 重大事项审计; ( 九) 各类审计调研及调查; ( 十) 其它审计事项。 咨询活动是指提供建议以及相关的服务活动, 这种服务的目的是增加价值并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咨询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顾问服务、 建议、 协调、 流程设计与优化、 培训等。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或接受委托实施审计时, 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 确定审计人员, 制定审计方案, 明确审计范围、 内容、 方式和时间。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的审计通知书, 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送达。进行审计工作时, 应至少两名审计人员共同进行, 以保证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在其提供的书面证据上签章。如其拒绝签章, 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 但不影响证据引用。 第十四条 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拟定审计报告初稿, 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就审计报告向审计部出具书面意见; 如逾期未作回复, 将视作无意见, 由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注明。审计部应在查明后采纳或维持原报告。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 审计部查明后维持原报告或作必要的修改。 第十五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报告草拟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 报总经理和管理层审阅。经审定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 应和审计报告一并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执行过程中需要集团公司其它有关单位协助的,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配合。对审计报告反映的普遍性问题,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以集团公司名义批转各部门、 下属公司执行。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有不同意见, 能够向审计部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执行。审计部应当另行派人对申请复议事项认真复核, 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须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的, 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 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 审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审计人员应经过定期回访方式, 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 并编写后续审计报告, 总结审计效果。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 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 也可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 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 包括审计决定、 审计意见、 审计报告、 审计计划、 审计工作底稿、 各种审计证据、 被审计单位提供和经过各种形式获得的数据资料等加以集中、 整理、 分类和归档形成审计档案。   第六章 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 审计部的工作应保证独立性和客观性, 审计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时, 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审计部在确定审计范围、 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 应不受干扰和控制。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 并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审计人员必须正直、 客观、 勤勉、 保密和胜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时, 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它人员提供、 展示、 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 其它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依法行使职权, 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审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 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 保守秘密, 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适用该信息, 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她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经费应予以保证。 第七章 责任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按照证据确凿、 客观公正、 结论准确、 处理适当的原则,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处理和提出处罚意见, 促进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理和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建议收回审批权限、 收缴违规所得、 罚款、 通报批评、 建议调离工作岗位、 建议给予处分等。以上处理处罚能够并处。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以及与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或者拒绝、 阻碍检查的, 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警告; 拒不改正的,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接受审计及以各种方式逃避、 阻挠、 妨碍审计的单位和人员, 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威胁、 污辱、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及侵犯审计人员名誉、 人格、 人身安全的有关人员, 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对拖延或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从重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揭发、 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 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 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和监察人员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及审计人员行为规范、 有重大工作过失及渎职、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贪污受贿、 泄露秘密的审计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 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是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的基本制度, 是制定其它内部审计规章、 制度、 政策和程序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经营管理等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适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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