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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开展农村低保对象核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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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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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发〔 〕52号
关于开展农村低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党支部、村委会:
《**开展农村低保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已经乡党委会议研究经过,现予以印发,请各村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工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开展农村低保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70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书记李建华在《当前民族贫困地区精准脱贫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调研报告上的批示,民政厅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专项核查,按照**县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就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核查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 工作目标
重点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边缘户的特困群众进行清理整顿。
(一)对原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全面的核查,重点核查低保对象是否准确,是否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纳入到低保范围,是否做到了应保尽保,各类档案、公示材料、会议记录是否齐全,证件档案填写是否规范。
(二)对未纳入低保救助范围的患重特大疾病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新申请低保户要填写《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授权书》,是申请人同意授予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授权的书面凭证。申请低保者不填写“授权书”按自动放弃社会救助对待。
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和水平,做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
二、工作任务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乡镇统筹、共同复核、有效衔接”的原则,在原有贫困人口识别和农村低保对象识别的基础上,集中开展复核,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基础。
(一)全面复核,动态衔接。结合台账比对,优先审核扶贫部门确定的“兜底户”,符合条件的尽快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不在扶贫建档立卡系统中的一般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已经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清退。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进退。动态管理及衔接工作要全程公开,接受监督,确保结果公开、公正、公平,并有相关记录和档案资料。
(二)完善信息,及时更新。引入信息化手段加强民政数据的采集和动态管理,是民政工作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已全面投入使用,并对全县所有低保录入信息进行了核对,现需要对核对出的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退出农村低保范围。同时要使用新系统对新增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审批,及时将复核人员的信息录入更新,提高业务数据准确性,确保真实可靠。
(三) 全面核查低保对象。严格按照《**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申请、审核、核对、审批低保,按“三级备案”“两级审核”开展本次低保清理整顿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全面核查低保对象。严格按照《**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申请、审核、核对、审批低保,按“三级备案”“两级审核”开展本次低保核查工作。
1、村级备案。各行政村严格按照农村低保政策要求和我乡的任务指标,负责做好本村低保户基本信息摸底造册工作,经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低保户(村监会要全程参与监督),并在醒目位置张榜公布低保对象、低保标准,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和村监会签字盖章,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时,保留好上报表册,做到有底可查,实施三级备案。
2、乡镇备案。乡人民政府根据农村低保政策,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政策,建好低保申请、审核、核对、信息采集台账,及时与民政部门沟通对接,汇总上报表册,实施二级备案。
(二)乡镇审核。乡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村委会受乡人民政府委托,在驻村工作队员的主持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农村低保对象,村委会签字盖章,经村监会审核签字,经过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低保花名册进行汇总,及时组织业务站所或分管领导进行核查。重点审核是否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是否有村级公开公示和村监会主任签字;核查对象与“一卡通”账号是否相符、补贴数据是否真实,补贴标准是否一致等。未经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监会主任签字、乡村级公开公示的,不得审核经过。核查无误后由经手人、乡镇负责人签字上报县民政部门。
四、实施步骤
本次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核查工作从 4月1日底开始,至 6月1日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 4月1日- 4月15日)。制定方案,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组建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安排专人,扎实开展专项核查工作。
(二)专项核查阶段( 4月16日-5月20日)。
各村要分别成立低保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各村委会主任、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组成。采取入户核查、走访调查、查阅资料等方法,对所有在册低保对象进行100%核查。对应报未报、应退未退对象,按照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及时进行调整。按照扶贫部门确定的“兜底”户,符合条件的尽快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并酌情列入重点和基本保障对象。各村核查小组,必须严格落实责任,如实走访,如实上报,出现问题则严格追究责任。
(三)汇总上报阶段汇总上报阶段( 5月20日- 5月26日)。核查工作结束后,各村要认真汇总,于5月24日前,上报乡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乡政府汇总后,形成核查书面报告,上报县低保专项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保障
为确保农村低保核查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农村低保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政府乡长
副组长:** 乡纪委书记
** 政府副乡长
成 员:** 党政办公室主任
** 民政助理员
各村党支部书记、第一书记、包村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服务中心,**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低保核查日常协调工作。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核查,是贯彻区、市党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打好扶贫攻击战,确保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举措。各村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强化工作,落实责任。村两委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核查各村核查工作组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到人,工作到户,扎实开展自查工作。专项核查组做好指导、核查和汇总工作,并对核查结果认真分析,形成报告上报乡核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核查,重点是摸清农村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底数,全面了解贫困村和非贫困村低保对象数据,准确掌握低保对象在扶贫建档立卡中所占的比例,全面分析未进入贫困对象建档立卡的原因。结合“六保六不保”核查标准及低保政策,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复核,所有核查经过的低保对象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经过,并公示,为开展低保与扶贫两项政策有效衔接,实施精准低保“兜底”工作提供详实的数据资料。
附件:1、重点保障的六种对象
2、六类家庭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主题词:农村低保 核查工作 方案
抄 送:县民政局、本乡各领导。
**党政办公室 共印15份
附件1
重点保障的六种对象
(简称“六保”)
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特困家庭。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1、因病致贫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肝硬化腹水、重度精神病、艾滋病、脑溢血瘫痪、红斑狼疮或其它在国家规定的可报销费用范围内经新农合报销、大病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年自付费用达3万元以上的病种,月人均收入低于200元的应全户纳入保障。主要劳动力患上述病种,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保障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年人均200元)1.5倍,可将重病患者单独纳入保障。
2、因残致贫对象。主要劳动力有残联认定的一、二级残疾造成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200元的,应全户纳入保障。主要劳动力有一、二级残疾,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保障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年人均200元)1.5倍,可将重残对象单独纳入保障。
3、因年老体弱致贫对象。主要指本人年龄在75-79周岁、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本人申请纳入低保的;本人年满70周岁,子女因重病(因病致贫对象所列病种)、重残、服刑、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等原因基本丧失赡养能力的。
4、因灾致贫对象。主要指因自然灾害、社会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5、因生存条件特别恶劣致贫对象。主要指因失地少地等自然环境恶劣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6、其它原因致贫,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
附件2
六类家庭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简称“六不保”)
1、家庭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如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摩托车除外)、大型农机具、高档家具、大功率电器等非生活所需的高值物品的;在城市或乡镇购买商业住房或商铺的。
2、有购买股票或开办商店、酒店、厂矿等投资经营金额1万元以上的。
3、家庭生活水平及消费支出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如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旅游的;户口在本地,家庭成员举家在外地生活1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行为或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有承包耕地、有劳动能力而不耕种又不依法流转导致耕地抛荒的。
5、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且具有赡(扶、抚)养能力而不履行义务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6、县级民政部门按有关程序认定不能享受低保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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