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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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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草案 15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xxx幼儿园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xxxxxxx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由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 “严谨治学、服务社会、踏实务实、教书育人”为办学目的 。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丰县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丰县教育局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xxxxxx 。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xxx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万元;出资者:xxx,金额:5万元 。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幼儿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具有相关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有声望;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园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园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经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经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为 2人。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情况; (三)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本单位理事、园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经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行政负责人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利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经过终止的决议后15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小组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二)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单位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 第三十九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7月1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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