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惠荣”轮与“鹏延”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9903575 上传时间:2025-04-12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226.50KB 下载积分:8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惠荣”轮与“鹏延”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惠荣”轮与“鹏延”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惠荣”轮与”鹏延”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一、 事故概况 3月17日2251时左右, 中国天津天惠船务有限 公司管理的香港籍货船”惠荣”轮从天津驶往泰国曼谷途中, 在中国浙江舟山浪岗山列岛海域( 概位 30°32'.5N/123° 15'.6E) 与香港航运公司管理的”鹏延”轮发生碰撞。”鹏 延”轮船首吃水 13.2 米处有一宽度约 1 米, 左侧 7 米深, 右侧4米深的破口, 球鼻首严重破裂; ”惠荣”轮第3、 4货 舱严重破损后进水沉没, 29 名船员中, 9 名船员死亡, 8 名 船员失踪。 二、 调查简况 事故发生后, 交通部海事局成立了事故调查组, 对事故 原因展开了全面调查。调查组共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5份, ”鹏 延”轮现场勘察报告及现场照片等 1 套。”鹏延”轮航海日 志、 轮机日志、 电台日志、 电子海图日志、 事故海域航用海 图、 舱容图、 装货清单, 以及船舶证书、 船员适任证书等复 印件各 1 份。”惠荣”轮装货清单、 总布置图、 船舶注册证 明书等书证复印件各 1 份。”鹏延”轮事故前后电子海图数 据1份。事故前后事发水域AIS数据1份。调查组对事故证 1 据进行了综合分析, 逐一对事故相关要素进行了核定, 查清 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双方的过失,依法判明了双方的行 政责任。 三、 船舶概况 ( 一) ”惠荣”轮。 船 名: 惠荣; 英文名: HUI RONG; 登记号: HK-0722; IMO编号: 7525748; 船舶呼号: VRXD7; 型宽: 22.36米; 总吨: 14417; 船籍港: 香港; 船舶种类: 杂货船; 船体材料:钢质; 总长: 154.48米; 型深: 14.00米; 净吨: 8065; 主机种类:柴油机; 主机功率: 8616.3千瓦; 雷达2台: 一台为ARPA雷达, 一台为普通雷达; 造船厂及地址: MHI KOBE SHIPYARD & ENGINE, JAPAN; 建造日期: 1977年2月7日; ( 二) ”鹏延”轮。 船 名: 鹏延; 曾用名: MARICOBBER; 登记号: 9; IMO编号: 8020563; 船舶呼号: BQAG; 船籍港: 深圳; 船舶种类: 散货船; 船体材料: 钢质; 总长: 223.0米; 型宽:32.2米; 2 型深:17.8米; 总吨: 34886; 净吨:18916; 主机类型: 内燃机 主机功率: 14400千瓦; 雷达2台: FAR2825型1台, JMA7252-6型1台; 造船地点: 台湾 CHINA SHIPBUIDING CORP.,KAOHSIUNG SHIPYAD; 建造日期:1981年10月1日; 四、 船员概况 ( 一) ”惠荣”轮。 ”惠荣”轮本航次船员 29 名, 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证 书》要求。 ( 二) ”鹏延”轮。 ”鹏延”轮本航次船员 28 名, 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证 书》要求。 五、 天气海况 事故海域当时天气海况:晴天, 偏北风4-5级, 海浪3-4 级, 能见度7级, 东南流, 流速约1节。 六、 事故经过 ( 一) ”惠荣”轮。 据”惠荣”轮操舵水手朱某某和其它幸存者的调查笔录 整理: ”惠荣”轮本航次装载钢材660吨、 碱13000吨等货物, 3 于 年 3 月 15 日 1530 时从天津新港开航, 目的港泰国 曼谷。 3月17日中午船位报: 1200时, 船位32°45'N/123° 08'E, 航向176度, 船速: 12.9节。 3月17日2205时左右, 操舵水手朱某某上驾驶台值班, 随后应船长要求, 离开驾驶台前往主甲板桅房关门。 2215 时左右,水手朱某某返回驾驶台,站在舵轮处发现 左舷有一绿灯船( 后证实为”鹏延”轮) , 距离约 2 海里, 附近没有其它船舶。 2220时左右, 船长写好夜航命令后离开驾驶台。 2230时左右, ”惠荣”轮三副与”鹏延”轮三副在VHF16 频道进行了通话。”惠荣”轮三副当时告诉对方其从天津去 曼谷高斯仓锚地卸货, 同时询问了”鹏延”轮的动态, ”鹏 延”三副回答其南下。 2235时左右, ”惠荣”轮在接到”鹏延”轮三副在VHF16 中要求”惠荣”轮左舵10避让要求后, 左舵10转向。当时 朱某某曾问三副: 这样转, 距离够了吗? 三副没有回答。左 舵10约2-3分钟后, ”鹏延”轮又经过VHF16呼叫, 要求”惠 荣”轮左满舵避让, 随后”惠荣”轮左满舵转向。 当”鹏延”轮船首距离”惠荣”轮很近时, ”惠荣”轮 三副用VHF16再次呼叫”鹏延”轮, 并告诉”鹏延”轮其已 把定, 没有办法了, 并要求”鹏延”快向右转向, 但”鹏延” 4 轮没有应答, 随后两船就发生了碰撞。 2245—2250 时, ”鹏延”轮船首碰撞”惠荣”轮右舷第 三与第四舱间。碰撞后15至20分钟”惠荣”轮沉没。 ( 二) ”鹏延”轮。 根据”鹏延”轮相关当事人笔录、 航海日志及电子海图 数据整理: 3月15日1132时, ”鹏延”轮在河北黄骅港装载56330 吨煤炭开航, 目的港广州西基。 3月17日1200时船位: 32°35.8'N/123°17.8'E, 真 航向: 179度, 船速: 11.0节。 3月17日2130时, 航向179度, 速度11.7节, 船 位: 30-45.6N/123-19.6E, 改航向为196度航行。 2220时, 三副在雷达中第一次发现其右后方的”惠荣” 轮, 距离0.5海里, 真方位330度。 2250 时, ”鹏延”轮三副发现”惠荣”轮在其右前方, 并用雷达观察获知”惠荣”轮在其右前方25度, 距离约0.3 海里处。随后, ”鹏延”轮三副用 VHF16 呼叫”惠荣”轮, 并告诉”惠荣”轮左转, 其向右转向过”惠荣”轮船尾, ”惠 荣”轮表示同意。随后, ”鹏延”轮前进一, 右满舵。 2252 时, ”鹏延”轮三副看到”惠荣”轮右舷对着其船 首, 距离不明。 2254时, ”鹏延”轮船首以70—80度角撞向”惠荣”轮 5 右舷第三与第四舱间。2254½时, ”鹏延”轮停车, 舵仍处于 右满舵位置。碰撞时, ”鹏延”轮船位: 30-32.5N/123-15.6E. 碰撞后, 三副立即呼叫了船长, 船长随即上了驾驶台。 三副认为”惠荣”碰撞后20分钟内沉没。 七、 碰撞相关要素核定 根据事故双方当事人调查笔录、 ”鹏延”轮相关记录及 现场勘察报告, 以及”惠荣”轮探摸报告和AIS数据等材料, 对事故相关要素进行了核定。 ( 一) 时间要素。 查”鹏延”轮航海日志、 电子海图时间记录, 并核对该 船船钟, 没有发现船钟与天文钟之间有时间差, 但其提供的 所有与事故相关的记录, 都与AIS系统时间相差约3分钟。 ”鹏延”轮记录向右转向时间为2251时, AIS则显示该轮转 向时间为2248时, 两者相差3分钟; ”鹏延”轮记录发生碰 撞时间为2254时, AIS显示碰撞时间约2251时, 两者相差 也是3分钟。核对舟山海事局、 宁波镇海航标站AIS系统时 间, 与北京标准时间没有时差。综上所述, ”鹏延”轮所有 与事故相关的记录, 存在3分钟的时间差, 但原因不明, 本 调查报告与事故相关记录, 采纳AIS系统时间, 即北京标准 时间。 ( 二) 证据核实。 ”惠荣”轮当班水手朱某某调查笔录, 其对事故前后的 6 陈述, 与AIS数据及VHF同步录音记录基本一致, 其反映的 情况基本属实, 其对事故的陈述予以采纳。 ”鹏延”轮当班三副对事故前后的陈述, 与事实差异较 大。其提供的 2220 时第一次发现”惠荣”轮位于其右舷后 约0.5海里, 真方位330度。实际上, 22点19分43秒, ”鹏 延”轮在”惠荣”轮左舷相距2.3海里, 真方位98.6度处。 同样, 其向调查人员提供的 2250 时右满舵前动车减速到前 进一, 实际调查证实, 该轮碰撞前没有进行过主机减速。”鹏 延”轮三副对事故过程陈述的情况与事故不符, 其对事故的 陈述不予采纳。 ( 三) 碰撞时间。 AIS 回放显示: 22 时 49 分 43 秒时, ”鹏延”轮与”惠 荣”轮还没有发生碰撞, 22时51分01秒时, 两船碰撞则已 经发生。经核对AIS系统时间与北京标准时间一致, 本报告 认定碰撞时间约2251时。 ( 四) 碰撞位置。 根据”鹏延”轮碰撞时记录的船位、 电子海图船位和”惠 荣”轮报警船位, 本报告认定碰撞位置为: 30°32'.5N/123 °15'.6E。 ( 五) 碰撞态势。 17日1200时”惠荣”轮船位32°45'N/123°08'E, 航 向 176 度, 航速 12.9 节; ”鹏延”轮船位 32°35.'8N/123 7 °17.'8E, 航向179度, 航速11节。”鹏延”轮位于”惠荣” 轮左前方12.3海里, 横向距离8.25海里, 真方位137.9度 处。虽然此时”惠荣”轮位于”鹏延”轮右正横22.5度之后, 但两者相距 12.3 海里, 不存在任何碰撞危险。根据《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条”只有当一船能自她船以视觉 看到时, 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和第十三条第二款”一 船正从她船正横后大于 22.5 度的某一方向赶上她船时, 即 该船对其所追越的船所处位置, 在夜间只能看见被追越船的 尾灯而不能看见它的任一舷灯时, 应认为是在追越中。”及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尾灯照射距离为3海里等规定。本报告认 定17日1200时之前及当时, 两船之间不构成追越态势, 不 适用避碰规则第十三条追越条款。 随后两船不断接近, 但直到 2130 时”鹏延”轮( 船位 30°45.'45N/123°19.'38E) 与”惠荣”轮( 推算船位 30 °47'N/123°13'E) 之间仍相距5.8海里, 当时”惠荣”轮 已处于”鹏延”轮正横后 22.5 度范围之内, 同样, 两船之 间的态势也不符合规则中的追越条款规定的条件, 不适用避 碰规则第十三条追越条款。 2130时, ”鹏延”轮向右改向航行196度, 其与”惠荣” 轮构成交叉相遇局面。 综上所述, ”惠荣”轮与”鹏延”轮之间的碰撞局面, 是交叉相遇局面, 双方采取避碰行动的规则, 适用《1972年 8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五条交叉相遇局面条款。 ( 六) 避碰行动。 2235 时, ”惠荣”轮三副与”鹏延”轮三副在 VHF16 频 道进行了联系, 并在最后达成了避让协议。约2243时, ”惠 荣”轮航向178度, 航速11.9节, 开始左舵10度向左改向。 2248时, ”惠荣”轮航向100度, 并维持约1分种左右( 即 水手朱某某所说的把定) , 航速10.1节, 三副在VHF16上呼 叫”鹏延”轮右转, 但”鹏延”轮没有应答; 约2249时, ”惠 荣”轮左满舵转向, 2251时, 航向019度, 航速3.9节。 约 2247 时, ”鹏延”轮航向 194 度, 航速 11.3 节, 开 始右满舵转向, 期间航速保持在 8.5 节; 2251 时, ”鹏延” 轮航向317度, 航速2.8节。 2251 时, ”惠荣”轮向左转向避让过程中, 与向右转向 避让过程中的”鹏延”轮发生碰撞。 ( 七) 碰撞角度。 根据 2251 时”鹏延”轮和”惠荣”轮碰撞当时船首向 判断, 两船碰撞角度应为70—80度之间。 ( 八) 沉船位置。 经扫测和沉船探摸, 本报告认定”惠荣”轮沉船位置: 30°32'.576N/123°15'.736E。 八、 本报告认定事故经过 17日1200时”惠荣”轮船位32°45'N/123°08'E, 航 9 向 176 度, 航速 12.9 节; ”鹏延”轮船位 32°35.'8N/123 °17.'8E, 航向179度, 航速11节。”鹏延”轮位于”惠荣” 轮左前方12.3海里, 横距8.25海里, 真方位137.9度处。 2130 时”鹏延”轮船位 30°45.'45N/123°19.'38E, 航向转为196度, ”惠荣”轮推算船位30°47'N/123°13'E, 航向约176度, 两船相距5.8海里。双方构成交叉局面。 2205时, ”惠荣”轮船位30°40'.57N/123°14'.14E, 航向171度, 航速11.6节; ”鹏延”轮船位30°40'.82N/123 °18'.13E, 航向196度, 航速10.9节。”鹏延”轮位于”惠 荣”轮3.32海里, 真方位100.1度处。 2220时, ”惠荣”轮船位30°37'.85N/123°14'.60E, 航向166度, 航速11.4节; ”鹏延”轮船位30°37'.50N/123 °17'.25E, 航向194度, 航速10.7节。”鹏延”轮位于”惠 荣”轮2.3海里, 真方位98.6度处。 2236时, ”惠荣”轮船位30°34'.75N/123°14'.96E, 航向178度, 航速11.7节; ”鹏延”轮船位30°34'.65N/123 °16'.46E轮, 航向194度, 航速11.2节。”鹏延”轮位于 ”惠荣”轮1.3海里, 真方位94.3度处。 2242时, ”惠荣”轮船位30°33'.52N/123°15'.01E, 航向178度, 航速11.9节; ”鹏延”轮船位30°33'.44N/123 °16'.15E, 航向194度, 航速11.2度。”鹏延”轮位于”惠 荣”0.99海里, 真方位88.8度处。 10 2243 时, ”惠荣”轮开始向左转向, 2247 时, 航向 147 度, 航速11.8节; 2248时, 航向100度把定并维持1分钟, 航速10.1节; 2249时, 航向100度, 航速10.1节, 开始大 幅度向左转向; 2251时, 航向019度, 航速3.9节。 2247时, ”鹏延”轮开始向右大幅度转向, 2248时, 航 向248度, 航速9.3节; 2249时, 航向269度, 航速8.5节; 约2251时, 航向317度, 航速2.8节。 2251时左右, ”惠荣”轮与”鹏延”轮以70—80度角发 生碰撞, 碰撞时”鹏延”轮船位30°32'.50N/123°15'.60E, 碰撞后”惠荣”轮约在2306—2311时之间沉没。 九、 事故双方过失 ( 一) ”惠荣”轮过失。 1.未能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一切有效的手段保 持正规了望, 从而未能对当时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 计, 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2.没有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判断 碰撞危险,从而未能及早发现双方碰撞危险, 违反了《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七条各款规定。 3.在与”鹏延”轮形成交叉相遇致有碰撞危险时, ”惠 荣”轮作为直航船, 不但没有保向保速, 反而在 2243 时采 取了背离规则的向左转向行动, 并在 2247 时, 盲目采取了 左满舵的避碰行动, 完全抵消了”鹏延”向右转向避让的行 11 动, 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1款、 第十 五条和第十七条1款、 2款和3款的规定。 ( 二) ”鹏延”轮的过失。 1.没有运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一切有效手段保持 正规了望, 从而对当时的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违反了《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2.没有应用适合对当时的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 判断碰撞危险的存在,并及早地大幅度采取避让行动, 违反 了《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3.在与”惠荣”轮形成交叉相遇局面, ”鹏延”轮作为 让路船, 没有及早采取大幅度避让行动, 宽裕地让清她船, 违反了《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十、 事故原因 事故双方没有保持正规了望, 未能及时判断碰撞危险, 在双方形成紧迫危险时, 采取的避让措施不当是导致碰撞事 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中”惠荣”采取了盲目向左转向避让 的背离规则的行动, 完全抵消了”鹏延”轮向右转向避让的 行动; ”鹏延”轮作为交叉局面的让路船, 显然避碰行动过 晚, 是造成紧迫碰撞局面的主要因素。 12 十三、 附件:碰撞示意图 13 14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报告/总结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