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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1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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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13篇 【第1篇】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均应进行登记。 2、新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具必须具有“三证一书”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3、自有及外租设备,必须持有技术监督部门或安全监督局出具的使用许可证,以及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和安装后的验收合格报告。 4、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具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施工现场设备设施根据具体情况做好防雨、防晒、防潮及避雷保护等措施,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要有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5、外租机械设备必须同租赁方签定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内容必须齐全。 【第2篇】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管理,防止因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保养不当而发生工伤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在全公司范围内,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和每个工程项目部采购密目式安全网、漏电保护器、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都必须具有市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用证》。无《准用证》的物品,一律视为不合格产品。 2、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包括:密目式安全网、漏电保护器、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搅拌机、机动翻斗车、木工机械、钢筋机械和电焊机、打桩机等。 3、使用旧密目式安全网应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两片,检验部门为省、市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并由其颁发《准用证》,检验费用由密目网所在单位或工地承担,检验后使用期限为一年。 4、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公司安保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安监部门审批,取得验收合格通知后方可使用。 5、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应指定专人操,维护与保养。在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应悬挂或张贴有操作、维修保养人员姓名的标签。该设备的操作、维修人员应对该设备的安全使用负责。 6、对于在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各单位和各工地必须经常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修理,防止带隐患或带故障使用。 7、在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库存期间,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管,认真搞好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完好性能,对于存在安全缺陷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应及时报损、禁止出库使用。 8、对于违反本制度或因此发生严重后果的责任者,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有权按违章行为给予处罚。 【第3篇】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均应进行登记。 2、新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具必须具有"三证一书"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3、自有及外租设备,必须持有技术监督部门或安全监督局出具的使用许可证,以及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和安装后的验收合格报告。 4、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具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施工现场设备设施根据具体情况做好防雨、防晒、防潮及避雷保护等措施,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要有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5、外租机械设备必须同租赁方签定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内容必须齐全。 【第4篇】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机具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机具管理制度的职责、内容和方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内的所有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机具。 3. 引用标准 4. 定义 安全防护装备是劳动者在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所配备的装备和工器具。 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防砸鞋、耐酸(碱)手套,橡胶耐油手套、防护眼镜、耳塞、铅服等。 工器具如防坠器(速差器)、攀登自锁器、漏电保护器、绝缘棒、绝缘夹钳、验电笔等。 5. 职责 5.1. 仓库人员负责保管、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5.2. 物资供应部门负责防护装备的采购,验收、检查、报废等工作,并进行定期试验,必要时邀请同级技术、质检、安全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5.3. 安全部门负责审批计划和选择厂家、型号等。 6. 管理内容和办法 6.1. 采购 必须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和零部件。 6.2. 验收、检查、试验 6.2.1 需验收、检查、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6.2.1.1. 新购置的应进行抽检; 6.2.1.2. 经过检修或更换零部件; 6.2.1.3. 存在疑问或使用没有把握的; 6.2.1.4. 存放时间较长或新转入的; 6.2.1.5. 已经检验周期的; 6.3. 保管 6.3.1. 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说明书检验安全工器具的安全性、适用性、完好性、符合性,必要时可按有关要求进行实验,实验结果应填写《安全用品检验单》。 6.3.2. 待修完好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存放在干燥、通风、无害气体和腐蚀性化学品的场所并不得接触高温,明火及尖锐物体,并用色标或标签加以区别。 6.4. 使用 6.4.1. 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 6.4.2. 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说明书检验安全工器具的安全性、适用性、完好性、符合性,当确认完好后方可使用。 6.4.3. 安全工器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否则应进行培训。 6.4.4. 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损坏、有故障等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6.4.5. 电气安全工器具应在确认的电压等级下使用。 6.4.6. 电动或风动的安全工器具在运行中不得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其能源断开。 6.5. 报废 下列情况应以报废: 6.5.1. 经检查、试验几修理后已起不到使用要求的; 6.5.2. 修理费用已超过重新采购或制造价格的; 6.5.3. 超过安全使用使用周期的。 【第5篇】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起重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体检无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手脚残疾以及无视力、听力障碍,经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从事起重作业时,必须确定作业项目负责人、指挥人员、起重机司机、司索工艺及必要的辅助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3、遇大风、雷雨、雾、雪等恶略天气或在高压线、公路等特殊作业条件下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4、下列情况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1)6级及以上强风、暴雨、雷电天气等; (2)起重设备未经检测合格或超过检测合格有效期; (3)起吊索具未经检验、检查合格,索具规格与吊起物件重量不匹配; (4)超载或被吊物重量、理化性质(特指危险化学品等)不清,吊拔埋件及斜拉斜吊或单钩起吊等; (5)起重设备的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送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吊钩不安装防脱落装置等; (6)捆绑、吊挂不牢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7)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8)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9)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重物等,与电力线路的最小距离应小于以下要求:1kv以下线路至少为1.5m;1kv~35kv至少为3m;35kv以上至少为5m(不含阴雨或潮湿天气); (10)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况。 5、起重作业时应遵守的其他要求 (1)不得使用极限位置的限制器停车; (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不得将被吊物件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4)不得在起重设备工作时进行检查和维修作业; (5)不得未经试吊便起吊与设备额定载荷接近的重物;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6、施工作业中现场人员应按照"两书一表"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检查。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管理状况及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进行整改,防止起重过程中发生伤害事件。 7、起重作业安全要求 (1)起重作业人员在作业场地范围内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 (2)起重指挥(司索)工安全要求 a、严格执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标准的规定,起重过程中必须与起重司机联络准确、熟练无误; b、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度,避免吊绳受力过大; c、绳、链索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d、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起重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e、进入悬挂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 f、多人捆挂时,应服从一人的统一指挥。 (3)起重机司机的安全要求 a、服从起重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发现不安全情况应及时通知指挥及相关人员。对于紧急停止信号,无论任何人发出,都必须立即执行; b、全面掌握所操纵的起重机的设备构造和技术性能; c、严格按起重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d、起重作业过程中及时观察作业环境周围的人、物等,避免发生磕碰等伤害事故。 (4)两台以上吊车进行联合作业时,现场应制定作业计划和作业程序,明确专人统一进行指挥和监护。 (5)拥有起重设备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档案,包括: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启用时间和位置、保养和检查试验记录、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 (6)备停用闲置超过规定时间,在重新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和试运行,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第6篇】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总则: 安全防护用具是安全施工中的辅助设施,关键的时候起到一定的安全保证作用,为此,对下列用具制订本制度。 2、安全网: 2.1安全网应使用权用经过劳动部门鉴定的合格厂家的产品,否则不得使用。 2.2安全网应存放在通风干燥处,以免变质。 2.3使用前应经过仔细检查,方能使用。 2.4每年应定期检验一次,并作好记录。 2.5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超过使用年限,无可靠检验依据,一律不得使用。 3、安全帽: 3.1使用前必须检查有无裂纹,弹性带是否完好。 3.2安全帽使用期为3年,超过使用年限要作检定。 3.3安全帽不准当凳子座。 4、安全带: 4.1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4.2使用前应检查其生产厂家,是否经过鉴定合格,否则不得使用。 4.3使用前应检查有无损坏、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弹跳性能是否良好。 4.4安全带应挂在牢固的结构上,防止被尖锐物磨损,防止接触火源。 4.5每6个月应检查一次,并作好记录,不合格的要报废,试验过的不准再用。 4.6凡应系安全带作业的场所,不挂安全带,一经发现,按奖惩办法中的违章作业处理。 【第7篇】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是提高生产效率,确保职工身心健康的有力保证,是实现安全目标管理的必备条件。因此,所采购的产品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确保从源头上杜绝事故的发生及出现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为此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设施及防护用品的采购 1、项目用的安全设施主要有:灭火器材、漏电保护装置、登高器材、起吊设备等,在采购过程中应对生产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和评价。必须有省部级以上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有关证明资料。 2、项目用安全防护用品主要有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防尘面具等,在采购过程中必须选择有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的生产厂家,并了解其各种参数,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其他防护用品如防滑鞋、防护手套、眼镜等必须购买有一定知名度的产品。 二、产品的检验 1、安全设施进场以后,必须主动与地方县级以上有关安全部门取得联系,经过检验后发给使用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防护用品进场以后必须请地方有关劳动保护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有必要时可进行破坏性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 三、有毒有害及危险物品的采购与管理 1、项目常用有毒有害及危险品主要有:乙炔气、氧气、硫酸、油漆等。 2、乙炔气、氧气、硫酸、油漆等在采购过程中要实行单独装运、不能与其他物品混装、防止碰撞、挤压,严禁接近火源,并要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检测。 3有毒有害及危险品进场以后要与其他物品隔离存放,注意安全高度。 四、产品的标识及警示 1、油库、炸药库、配电室、起吊设备应在醒目处设置警示牌,警示标识有“请勿靠近、注意防护等字样。” 2、在施工现场特别是隧道、大桥工地,应设立“请带安全帽、系好安全绳”等醒目字样,以警示职工时刻牢记“安全”二字。 3、对有毒有害及危险品也应严格表识,注名其为危险物品,按规范操作,不得随意搬动或使用。 【第8篇】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是提高生产效率,确保职工身心健康的有力保证,是实现安全目标管理的必备条件。因此,所采购的产品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确保从源头上杜绝事故的发生及出现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为此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设施及防护用品的采购 1、项目用的安全设施主要有:灭火器材、漏电保护装置、登高器材、起吊设备等,在采购过程中应对生产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和评价。必须有省部级以上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有关证明资料。 2、项目用安全防护用品主要有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防尘面具等,在采购过程中必须选择有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的生产厂家,并了解其各种参数,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其他防护用品如防滑鞋、防护手套、眼镜等必须购买有一定知名度的产品。 二、产品的检验 1、安全设施进场以后,必须主动与地方县级以上有关安全部门取得联系,经过检验后发给使用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防护用品进场以后必须请地方有关劳动保护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有必要时可进行破坏性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 三、有毒有害及危险物品的采购与管理 1、项目常用有毒有害及危险品主要有:乙炔气、氧气、硫酸、油漆等。 2、乙炔气、氧气、硫酸、油漆等在采购过程中要实行单独装运、不能与其他物品混装、防止碰撞、挤压,严禁接近火源,并要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检测。 3有毒有害及危险品进场以后 要与其他物品隔离存放,注意安全高度。 四、产品的标识及警示 1、油库、炸药库、配电室、起吊设备应在醒目处设置警示牌,警示标识有"请勿靠近、注意防护等字样。" 2、在施工现场特别是隧道、大桥工地,应设立"请带安全帽、系好安全绳"等醒目字样,以警示职工时刻牢记"安全"二字。 3、对有毒有害及危险品也应严格表识,注名其为危险物品,按规范操作,不得随意搬动或使用。 【第9篇】机械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均应进行登记。 2、新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具必须具有“三证一书”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3、自有及外租设备,必须持有技术监督部门或安全监督局出具的使用许可证,以及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和安装后的验收合格报告。 4、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具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施工现场设备设施根据具体情况做好防雨、防晒、防潮及避雷保护等措施,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要有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5、外租机械设备必须同租赁方签定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内容必须齐全。 【第10篇】施工机械设施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起重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体检无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手脚残疾以及无视力、听力障碍,经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从事起重作业时,必须确定作业项目负责人、指挥人员、起重机司机、司索工艺及必要的辅助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3、遇大风、雷雨、雾、雪等恶略天气或在高压线、公路等特殊作业条件下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4、下列情况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1)6级及以上强风、暴雨、雷电天气等; (2)起重设备未经检测合格或超过检测合格有效期; (3)起吊索具未经检验、检查合格,索具规格与吊起物件重量不匹配; (4)超载或被吊物重量、理化性质(特指危险化学品等)不清,吊拔埋件及斜拉斜吊或单钩起吊等; (5)起重设备的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送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吊钩不安装防脱落装置等; (6)捆绑、吊挂不牢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7)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8)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9)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重物等,与电力线路的最小距离应小于以下要求:1kv以下线路至少为1.5m;1kv~35kv至少为3m;35kv以上至少为5m(不含阴雨或潮湿天气); (10)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况。 5、起重作业时应遵守的其他要求 (1)不得使用极限位置的限制器停车; (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不得将被吊物件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4)不得在起重设备工作时进行检查和维修作业; (5)不得未经试吊便起吊与设备额定载荷接近的重物;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6、施工作业中现场人员应按照“两书一表”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检查。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管理状况及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进行整改,防止起重过程中发生伤害事件。 7、起重作业安全要求 (1)起重作业人员在作业场地范围内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 (2)起重指挥(司索)工安全要求 a、严格执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标准的规定,起重过程中必须与起重司机联络准确、熟练无误; b、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度,避免吊绳受力过大; c、绳、链索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d、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起重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e、进入悬挂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 f、多人捆挂时,应服从一人的统一指挥。 (3)起重机司机的安全要求 a、服从起重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发现不安全情况应及时通知指挥及相关人员。对于紧急停止信号,无论任何人发出,都必须立即执行; b、全面掌握所操纵的起重机的设备构造和技术性能; c、严格按起重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d、起重作业过程中及时观察作业环境周围的人、物等,避免发生磕碰等伤害事故。 (4)两台以上吊车进行联合作业时,现场应制定作业计划和作业程序,明确专人统一进行指挥和监护。 (5)拥有起重设备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档案,包括: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启用时间和位置、保养和检查试验记录、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 (6)备停用闲置超过规定时间,在重新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和试运行,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第11篇】建筑二公司机械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建筑分公司机械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均应进行登记。 2、新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具必须具有“三证一书”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3、自有及外租设备,必须持有技术监督部门或安全监督局出具的使用许可证,以及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和安装后的验收合格报告。 4、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具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施工现场设备设施根据具体情况做好防雨、防晒、防潮及避雷保护等措施,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要有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5、外租机械设备必须同租赁方签定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内容必须齐全。 【第12篇】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起重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体检无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手脚残疾以及无视力、听力障碍,经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从事起重作业时,必须确定作业项目负责人、指挥人员、起重机司机、司索工艺及必要的辅助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3、遇大风、雷雨、雾、雪等恶略天气或在高压线、公路等特殊作业条件下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4、下列情况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1)6级及以上强风、暴雨、雷电天气等; (2)起重设备未经检测合格或超过检测合格有效期; (3)起吊索具未经检验、检查合格,索具规格与吊起物件重量不匹配; (4)超载或被吊物重量、理化性质(特指危险化学品等)不清,吊拔埋件及斜拉斜吊或单钩起吊等; (5)起重设备的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送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吊钩不安装防脱落装置等; (6)捆绑、吊挂不牢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7)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8)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9)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重物等,与电力线路的最小距离应小于以下要求:1kv以下线路至少为1.5m;1kv~35kv至少为3m;35kv以上至少为5m(不含阴雨或潮湿天气); (10)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况。 5、起重作业时应遵守的其他要求 (1)不得使用极限位置的限制器停车; (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不得将被吊物件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4)不得在起重设备工作时进行检查和维修作业; (5)不得未经试吊便起吊与设备额定载荷接近的重物;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6、施工作业中现场人员应按照“两书一表”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检查。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管理状况及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进行整改,防止起重过程中发生伤害事件。 7、起重作业安全要求 (1)起重作业人员在作业场地范围内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 (2)起重指挥(司索)工安全要求 a、严格执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标准的规定,起重过程中必须与起重司机联络准确、熟练无误; b、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度,避免吊绳受力过大; c、绳、链索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d、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起重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e、进入悬挂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 f、多人捆挂时,应服从一人的统一指挥。 (3)起重机司机的安全要求 a、服从起重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发现不安全情况应及时通知指挥及相关人员。对于紧急停止信号,无论任何人发出,都必须立即执行; b、全面掌握所操纵的起重机的设备构造和技术性能; c、严格按起重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d、起重作业过程中及时观察作业环境周围的人、物等,避免发生磕碰等伤害事故。 (4)两台以上吊车进行联合作业时,现场应制定作业计划和作业程序,明确专人统一进行指挥和监护。 (5)拥有起重设备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档案,包括: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启用时间和位置、保养和检查试验记录、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 (6)备停用闲置超过规定时间,在重新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和试运行,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第13篇】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机具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机具管理制度的职责、内容和方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内的所有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机具。 3. 引用标准 4. 定义 安全防护装备是劳动者在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所配备的装备和工器具。 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防砸鞋、耐酸(碱)手套,橡胶耐油手套、防护眼镜、耳塞、铅服等。 工器具如防坠器(速差器)、攀登自锁器、漏电保护器、绝缘棒、绝缘夹钳、验电笔等。 5. 职责 5.1. 仓库人员负责保管、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5.2. 物资供应部门负责防护装备的采购,验收、检查、报废等工作,并进行定期试验,必要时邀请同级技术、质检、安全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5.3. 安全部门负责审批计划和选择厂家、型号等。 6. 管理内容和办法 6.1. 采购 必须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和零部件。 6.2. 验收、检查、试验 6.2.1 需验收、检查、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6.2.1.1. 新购置的应进行抽检; 6.2.1.2. 经过检修或更换零部件; 6.2.1.3. 存在疑问或使用没有把握的; 6.2.1.4. 存放时间较长或新转入的; 6.2.1.5. 已经检验周期的; 6.3. 保管 6.3.1. 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说明书检验安全工器具的安全性、适用性、完好性、符合性,必要时可按有关要求进行实验,实验结果应填写《安全用品检验单》。 6.3.2. 待修完好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存放在干燥、通风、无害气体和腐蚀性化学品的场所并不得接触高温,明火及尖锐物体,并用色标或标签加以区别。 6.4. 使用 6.4.1. 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 6.4.2. 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说明书检验安全工器具的安全性、适用性、完好性、符合性,当确认完好后方可使用。 6.4.3. 安全工器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否则应进行培训。 6.4.4. 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损坏、有故障等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6.4.5. 电气安全工器具应在确认的电压等级下使用。 6.4.6. 电动或风动的安全工器具在运行中不得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其能源断开。 6.5. 报废 下列情况应以报废: 6.5.1. 经检查、试验几修理后已起不到使用要求的; 6.5.2. 修理费用已超过重新采购或制造价格的; 6.5.3. 超过安全使用使用周期的。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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