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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示范文本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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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示范文本 87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章 程 示 范 文 本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 经理、 监事会的章程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 经理, 不设监事会的章程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执行董事、 监事、 经理的章程007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 监事、 经理的章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执行董事、 经理、 监事的章程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起设立)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 经理、 监事会的章程   ( 注: 括号内及斜体部分为提示内容, 定稿时请删除相关内容, 打 部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本章程适用于组织机构设董事会、 经理、 监事会的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市 路 号 室。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 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 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 或分期) 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 姓名) 、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 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 ( 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以 方式出资 万元、 ……, 共计出资 万元, 合占注册资本的 %, 出资时间: 。( 或分期出资, 首期出资 万元, 出资方式为 , 出资时间: ; 余额 万元, 出资方式为 , 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到位; 共计出资 万元, 合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二: ( 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出资 万元、 ……, 共计出资 万元, 合占注册资本的 %, 出资时间: 。( 或分期出资, 首期出资 万元, 出资方式为 , 出资时间: ; 余额 万元, 出资方式为 , 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到位; 共计出资 万元, 合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三: ( 请按实填写)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职权、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㈣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㈨对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㈩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如有则具体列示, 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能够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 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 因事不能参加能够书面委托她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⒈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 时间为每年 召开。   ⒉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它议事方式, 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⒈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 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⒉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如不设副董事长, 则删除相关内容) ,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⒊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 , 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经过规定如下:   ⑴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分立、 合并、 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⑵公司能够修改章程,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⑶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经过。   ⑷股东会的其它决议必须经代表 以上( 一般为”二分之一”以上,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⒋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它表决程序, 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 其成员为 人( 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 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 , 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 人,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 但能够连选连任。   (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它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能够有公司职工代表。如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的, 则第十五条的表述如下:   公司设董事会, 其成员为 人( 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 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 , 其中非职工代表 人,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 名, 由职工代表大会( 或职工大会或其它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 人,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 , 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 但能够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股东会会议,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㈦制订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如有则具体列示, 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七条 董事每届任期 年( 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 董事任期届满, 能够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 董事因事不能参加, 能够书面委托她人参加。非董事经理、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⒈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 时间为每年 召开。 ⒉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它议事方式, 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⒈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⒉会议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如不设副董事长的, 则删除相关内容) ,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⒊会议表决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 以上的董事经过。   ⒋会议记录   召开董事会会议, 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它表决程序, 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 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⑵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⑶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⑷提名公司经理人选, 交董事会任免;   ⑸在发生战争、 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理权, 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㈧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也能够不设经理。)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 其成员为 人, 其中: 非职工代表 人,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 人,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或职工大会或其它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注意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 能够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检查公司财务;   ㈡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㈢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如有则具体列示, 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   监事能够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能够进行调查; 必要时, 能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 监事因事不能参加, 能够书面委托她人参加。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⒈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 时间为每年 召开。   ⒉临时会议   监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它议事方式, 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⒈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会议, 应当于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⒉会议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⒊会议表决   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 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经过。   4、 会议记录   召开监事会会议, 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它表决程序, 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 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 则第三十条的表述如下:   第三十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应当先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经过并盖章、 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则按本章程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它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 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 如不作规定的, 则删除本章) 。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由公司章程明确) 担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 送交公司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 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予解散:   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㈡股东会决议解散;   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㈤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 项情形的, 能够经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经过其它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 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依法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经理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 法规相抵触, 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经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 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 法规相抵触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 份, 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 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验资机构一份, 公司留存 份。      法人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 经理, 不设监事会的章程   ( 注: 括号内及斜体部分为提示内容, 定稿时请删除相关内容, 打 部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本章程适用于组织机构设董事会、 经理、 监事的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市 路 号 室。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 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 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 或分期) 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 姓名) 、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 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 ( 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以 方式出资 万元、 ……, 共计出资 万元, 合占注册资本的 %, 出资时间: 。( 或分期出资, 首期出资 万元, 出资方式为 , 出资时间: ; 余额 万元, 出资方式为 , 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到位; 共计出资 万元, 合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二: ( 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出资 万元、 ……, 共计出资 万元, 合占注册资本的 %, 出资时间: 。( 或分期出资, 首期出资 万元, 出资方式为 , 出资时间: ; 余额 万元, 出资方式为 , 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到位; 共计出资 万元, 合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三: ( 请按实实际际情况填写)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职权、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㈣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㈨对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㈩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如有则具体列示, 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㈩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能够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 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 因事不能参加能够书面委托她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⒈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 时间为每年 召开。   ⒉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它议事方式, 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⒈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 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⒉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如不设副董事长, 则删除相关内容) ,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⒊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 , 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经过规定如下:   ⑴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分立、 合并、 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⑵公司能够修改章程,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⑶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经过。   ⑷股东会的其它决议必须经代表 以上( 该比例一般为”二分之一”以上,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⒋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它表决程序, 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 其成员为 人( 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 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 , 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 人,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 , 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 但能够连选( 派) 连任。   (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它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能够有公司职工代表。如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的, 则第十五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 其成员为 人( 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 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 , 其中非职工代表 人,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 名, 由职工代表大会( 或职工大会或其它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 人,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 , 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 但能够连选( 派) 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股东会会议,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㈦制订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如有则具体列示, 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七条 董事每届任期 年( 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 董事任期届满, 能够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 董事因事不能参加, 能够书面委托她人参加。非董事经理、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⒈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 时间为每年 召开。   ⒉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它议事方式, 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⒈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 由公司章程规定) 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⒉会议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如不设副董事长的, 则删除相关内容) ,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⒊会议表决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 以上(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经过。   ⒋会议记录   召开董事会会议, 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它表决程序, 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 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⑵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⑶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⑷提名公司经理人选, 交董事会任免;   ⑸在发生战争、 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理权, 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㈧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也能够不设经理。)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 设监事 人( 能够设一至二名, 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 , 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则第二十一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 设监事 人( 能够设一至二名, 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 , 由职工代表担任, 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或职工大会或其它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能够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检查公司财务;   ㈡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㈢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如有则具体列示, 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   监事能够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能够进行调查; 必要时, 能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 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 则第二十七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应当先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经过并盖章、 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它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 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 如不作规定的, 则删除本章) 。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由公司章程明确) 担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 送交公司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 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予解散:   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㈡股东会决议解散;   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㈤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 项情形的, 能够经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经过其它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六条 公司解散时, 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依法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经理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 法规相抵触, 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经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 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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