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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补偿工作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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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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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补偿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摸清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情况及在征地补偿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切实解决各类建设项目在征地补偿工 中存在的问题,为试验区新一轮发展进言献策, 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我单位组织专人对此项工作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XXX辖区内的征地补偿标准及执用于对行情况
(一)、XXX辖区内的征地补偿标准
当前XXX辖区内,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有以下几种:
1、XXX城市房屋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及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毕市府通〔 〕53号文件)。
2、 XXX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毕市府通〔 〕54号文件)。
3、毕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毕署复〔 〕93号文件)
4、黔府函〔 〕255号文件批复的标准。
(二)执行情况
总的说来,我市辖区内的各相关镇(乡)、办事处基本上都能按照上述各标准执行。
首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组建了XXX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由常务副市长聂宗志兼任主任,亲自抓征收与补偿工作,从市直部门抽调了6名工作人员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队的统筹、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其次在建设用地依法报批前,由市国土局一是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用《征前公告》以张贴的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书面告知中明确:在告知后,凡被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拟征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自从国土资源部文件下发以来,我市所有建设用地的报批都严格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将征前公告一同上报审查。
二是将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调查结果经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签字确认,并将《调查结果确认表》一同上报审查。
三是将拟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将《听证告知书》以张贴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有权申请听证,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听证书面申请的,经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下发《听证通知书》,要求听证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并将《听证告知书》、《听证申请书》、《听证会议记录》及《送达回执》一同上报审查。
第三、 12月30日,行署《关于XXX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发布后,我市于 1月1日开始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凡是在 1月1日后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证的建设用地,均按照XXX行署公告的新标准开展征地补偿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征地的,不分地类统一按照区片综合地价3 元/亩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不分城市规划区内、外,按照统一年产值的一倍,即1203元/亩进行补偿。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1 元/亩,在城市规划内、外统一执行,当前,只是按照征收耕地面积进行核定。
跨城市规划区内外的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所涉及行政村所有的土地,即使寺块不在规划区红线范围内,仍执照“不打破村界”的原则执行区片综合地价;属于城市规划区外范围所涉及行政村所有的土地,统一执行年产值标准。
二、补偿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在征地补偿政策执行过程中,主要遇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补偿标准偏低,新老标准过渡衔接困难。首先是补偿标准偏低,从 到 ,我市城郊六个办事处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其区位的不同,一般在每亩15000—19000元之间,这一标准明显偏低。直到 起城市规划区才执行每亩3 元的补偿标准。然而,即使是3 元/亩,由于物价增长过快,特别是建材、蔬菜、肉食类农产品、燃油等价格猛涨,被征地农民依然没有从中得到实惠。
我市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在 根据国家、省、地统一安排,以标准耕作制度下的 —— 耕地年产值统计资料和实地核查资料为依据,按照规定方法和步骤进行综合测算,并于 2月上报上级部门,省政府于 12月26日批准,要求于 1月1日起实施。被征地农民认为: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土地年产值测算,要根据被征(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而执行的新标准是按照已规定好的标准耕作制度下种植的农作物在 —— 的平均产量核定的,由于物价增长过快,特别是建材、蔬菜、肉食类农产品、燃油等价格猛涨,这一标准既不符合《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也不符合被征(拨)耕地在 —— 平均年产值水平。
其次是新老标准衔接困难,在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新老标准的执行在衔接上存在很大难度。
省政府 12月20日——31日期间,行文批准了我市3个批次用地和2个项目用地,批准面积为127.6924公顷。我市 1月接到省政府批文后,及时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进行公告,因 的《征收土地方案》中补偿标准为老标准,而进行征地公告和实施征地补偿工作是在新标准实施后开展,被征地农民要求执行新标准,如果一旦执行新标准, 上半年批准征地,在 底还未征收完并在 继续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就要求执行新标准。甚至在 上半年续征收 批准用地的被征地农民也要求执行新标准,导致征地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我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式原为货币补偿方式,即 ,在XXX人民政府 第18号令出台后补偿标准采取按市场评估价结合市政府奖励政策的方式进行,即在规定时间拆迁的,按照第一层补偿原住房面积150%,第二层补偿原住房面积145%,第三层补偿原住房面积140%,第四层补偿原住房面积135%的方式进行补偿,因此,在第18号出台前已拆迁的住户,要求按现行补偿标准进行,导致拆迁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新老标准衔接出现很大困难。
(二)、新老标准重叠。我市属于毕节试验区建设的中心城市,按照省政府、行署安排和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城市规划区范围正在逐步扩大,行署公告中纳入 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范围的城郊部分乡镇行政村,逐步进入到城市规划区范围。按照行署公告,区片价执行区域为“城市规划区范围”,逐步进入到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行政村,就应执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这就出现了同一地块在公告中的新标准执行范围中存在两种补偿标准的情况,出现重叠。
(三)、社会保障落实农民仍不易享受,被征地农民对未来生活充满担忧。在土地征收的实际中,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大部分农民均表现出对未来生生存问题的紧张和担忧,一旦土地补偿款用完,一家人的生存如何解决。如果不合理尽快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就会感到与城市居民同在蓝天下,社会保障不一致的不平衡心理。
(四)、被征收房屋产权确认困难。由于传统的住房都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而航拍又很难区分合法建筑和非法建筑,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到房屋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然而,已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随即就被征收或拆迁,房屋即将灭失,要求被征收人再支付一笔不小的费用到房屋登记部门去办证,被征收人为节省费用大多不愿意。
(五)、对有关文件执行有偏差。根据《条例》精神,应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愿,在未广泛征求被征收人意愿并对被征收人诉求进行充分讨论、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况下,就以政府名义发布一个拟征收通告形式,作为工作人员进场摸底采集信息的依据,这一做法《条例》上没有明文规定,极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引起群体性事件。
(六)口径不统一,丈量标准不统一,补偿标准不统一。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快相关配套文件出台速度,紧随物价的不断上涨,及时调整土地补偿标准,使土地补偿费提高的速度与物价上涨的速度相适应确保农民的土地征用后生活水平不降低。
建议尽快出台《XXX行政公署征地补偿办法》将征地补偿政策从制定原则、程序、方法,补偿原则、程序、方法,调整原则、程序、方法,审批原则、程序、方法,以及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测算工作能够委托独立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让征地补偿工作法制化、公开化、透明化。
2、对补偿标准重叠的区片,统一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被征地人进行补偿。
3、加大对失地农民劳动就业培训的投入,加大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开发力度,拓宽失地农民就业渠道,引导或帮助具备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就业,做到具备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不因失地而失业;同时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放宽入保条件,提高养老保障待遇。对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应享受城市居民的各种社会保障政策。
4、建议房屋登记部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认定为合法的建筑,免费为被征人进行房屋登记并办理相关证件。
5、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白“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这一原则只适用于除政府以外的组织和个人,而对于政府或代表政府的行为则正好相反,即“法无明文规定就违法”,政府的行为必须在法律明文规定内。强调应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愿,在广泛征求被征收人意愿并对被征收人诉求进行充分讨论、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严格执行中央、省有关征收、补偿条例的重要性,对不符合上级文件精神或上级文件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应敦促其及时调整或停止。
6、成立专门的常设机构,对房屋征收工作系统、规范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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