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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理办法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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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理办法15篇 【第1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西成公司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要求,我项目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客专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交通安全事故。 第三条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参建各工区应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本工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2年4月22日 第六条 《关于印发的通知》2022年12月27日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七条 项目部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李华伟、姜海涛 副组长:孙永斌、李为华、刘春虹、刘华山、王立忠、张义申、贾维宏 组 员:曹明春、尹树刚、赵 鹏、陈继友、张曙辉、李龙江、杜宪莉、李海龙、丛桂玲、任晓忱、洪景秋、汤杰伟、陈秋云、杨志鹏、李 环、王 俊、牛洪方、金成哲、李宝财、刘海波、丁伟 主要负责部门:交管办 第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研究解决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4、适时组织、参与交通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5、积极主动地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适时向西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7、完成其它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项目部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项目部安质部、交管办和各工区是现场督导、实施、检查的主管单位。 第十条 各工区项目负责人是建设期内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项目部设立专门机构,全面负责本项目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施工车辆(走行机械)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管办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研究解决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4、适时组织、参与交通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5、积极主动地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适时向西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7、完成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走行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整洁和完好,保障好安全防护装置与附件的齐全有效。 第四章 道路交通机动车及驾驶员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服从公安交警、运管征稽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法,文明行车,按时参加交通安全学习。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第十六条 机械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等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第十七条 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第十八条 施工运输车辆装载的物品必须绑扎牢固,并按照环保要求覆盖。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特种车辆手续及准运证明,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带(压)道车。 第十九条 国道、省道及各类施工便道、通道等处严禁车辆人、货混装。 第二十条 车辆在建设工地内部道路行驶过程中,应遵照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第二十一条 车辆在施工现场倒车作业时,必须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地面应有人员指挥;吊车、自卸车等严禁在行驶过程中提升、顶升作业。 第五章 施工便道便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场内的便道便桥设置应满足现场管理标准化的要求,道路应平整,路基坚实、边坡稳定,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在陡坡、弯道、交叉路口、窄桥、人行横道等复杂危险路段应设置减速、危险等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区域因临时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时,应与产权部门完备手续后方能实施,同时应有相应的临时通行和保护安全的措施,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警示。 第二十四条 各工区要定期(一般不超过7天)或遇山洪、雨(雪)后,对施工便道进行检查和维护;每班前对施工便桥要进行检查和维护;陡坡等危险多发地段,要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第六章 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凡在本项目施工现场服务的车辆都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项目部内部的交通管理办法。做到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三证齐全、自觉服从项目部交管人员指挥,严格按照现场交通标志安全行驶。 2、其他单位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统一发放的内部车辆通行证,凭证出入梁场等场所;在各施工现场的临时外雇劳务车辆,入场前必须事先到当地交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然后到项目部办理车辆出入临时通行证; 3、施工车辆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在指定地点作业,在指定路段行驶,未经许可不得将车辆驶出施工区域。 4、现场所有车辆都要按现场限速标志限速行驶,时速控制在5公里/小时以内,做到礼让三先,安全行驶。 5、严禁自行车、摩托车、非施工服务车辆驶入现场施工作业区。 6、严禁人货混载、违章拉人、超载超速。 7、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开英雄车、开带“病”车。 8、施工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尽量避免妨碍施工现场通行。 9、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应瞻前顾后、兼顾左右、谨慎行驶,最好派出指挥车在前开道。 10、未经项目领导批准,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不得隔断或挖断。 11、起重车、强夯机、挖掘机作业时周围应设安全距离并有防护围栏和警告标志。 12、施工车辆脱离施工现场行驶时,应注意文明整洁,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 13、违章作业或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由车方负责。 14、工程施工,要求各协作单位尽量使用自己的车辆运送土石方、建筑垃圾等。在确有困难情况下需雇请社会车辆时,应严格检查车方的牌照、执照、行驶证、年审年检、车辆保险等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确认齐全合格后方可雇用。 15、所有现场施工服务车辆必须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项目部内部的土方车、装载机、罐车、泵车等大型施工车辆,没有项目部领导批示,一律不许私自驶出施工现场。 16、拌合站、梁场等,凡拉运物资出门的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统一印发的物资出门证经门卫审查,印鉴齐全、物证相符方可出门。凡无正式出门证或物证不相符者,任何物品不许拉运出门,门卫有权扣留。 17、凡违反道路行驶规定的,每车次处罚款200-1000元。 18、违反上述任何规定,项目部管理人员有权当场制止,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处罚款200元。 第七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工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按有关程序及时报交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内上报局指安质部。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吸取教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成客专项目部 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 【第2篇】某医学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医学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以适应学校教学、科研、产业、医疗工作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包头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是指在本校具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修建的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凡在校园内(含家属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由保卫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机动车 第四条 车辆进出校门要主动停车接受检查。校园门前禁止停放各种车辆。 第五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含家属区)严禁鸣笛,其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教学区不准卡车、客货车、翻斗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行驶,确需进入教学区的以上车辆须到校保卫处办理通行手续。进校车辆须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六条 禁止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禁止逆向行驶。 第七条 严禁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或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严禁在校园练习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 自行车 第八条 自行车的铃、闸、锁安全设施要齐全有效; 第九条自行车应靠右行驶,不准逆行,不准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十条 进、出校门下车推行; 第十一条 自行车在校园内应停放在保管站或指定的自行车停放线内,摆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学生公寓、办公楼、教学楼内不准停放自行车; 第四章 行人 第十二条 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靠右边行走; 第十三条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猛跑、踢球、滑冰、躺卧或做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横穿道路时,须注意过往车辆,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抢穿。 第五章 道路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建棚房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未经后勤、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道路,确需开挖道路的必须到后勤、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施工。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园实行交通管制时,由校长办公室决定、公布,保卫处执行。 第六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凡在校园发生的轻微、一般性交通事故由保卫处查处,重大交通事故由当地公安机关查处。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处理事故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诉。 第十九条 违反第四至二十一条规定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章同时废止。 【第3篇】风电场自用道路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 1总则 为了加强风电场自用道路的维护和管理,发挥风电场工程设施效能,保障风电场安全生产需要,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2管理范围 道路,包括风电场站内人行道、车行道,站区到每个风机的道路。 3一般规定 3.1风电场要加强对道路的管理,保持其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3.2禁止下列行为: 3.2.1在道路上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存 物料、放置废品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3.2.2在道路上排放、流洒废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浆,打砸硬物、晾晒、冲洗、焚烧物品; 3.2.3变更或移动道路的附属设施; 3.2.4占用道路; 3.3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 3.4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须经风电场领导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风电场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3.5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 3.6场内自用道路检查责任主体为风电场,第一责任人为风电场场长。道路维护主体为项目部,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3.7路况出现不良状况时,首先汇报风电场场长,由风电场场长通知项目部进行处理。项目部尽快到达现场,恢复路况。 3.8在道路上设置公用设施单位,须经风电场同意。 3.9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须到风电场办理相关手续,并向风电场缴纳占路费和恢复路面保证金。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风电场验收合格后,领回恢复路面保证金。 3.10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风电场批准,并向风电场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3.11临时占用道路的,在风电场养护维修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迁移。3.12驶入风电场区域应限速行驶,站外道路限速30公里/小时,场区5公里/小时。 4挖掘道路管理 4.1新建、扩建、改建、翻修道路,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三个月发布公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施的,凡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风电场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风电场批准。 4.2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风电场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掘路费和回填保证金后,方可开挖。 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风电场报告,并在七日内补办掘路手续,缴纳掘路费。 4.3建设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挖掘道路遇地下设施时,建设单位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风电场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4.4地下设施安装完工,建设单位应在风电场检查确认原有地下设施无损坏后,方可回填沟槽。 4.5建设单位应在风电场批准的期限内完成道路挖掘、地下设施安装、沟槽回填。 在批准期限内完不成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并按实际占用道路面积和延期时间,缴纳二至三倍的占路费。确因地下设施情况不明导致工期延长的,免缴延期占路费。 5道路养护维修管理 5.1项目部养护维修道路时,必须按照有关养护维修的操作规程进行,达到无沉陷、无松散、无坑洼、平整坚实的质量要求。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应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 5.2在道路两侧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时,按要求将相邻的人行道铺装硬化。 5.3养护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注销手续后的下列时间内修复路面: (一)横向沟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内; (二)纵向沟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内 .超过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顺延一天。 【第4篇】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及时制止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和农业部门是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村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负责办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安监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 (二)督查相关单位对危险点路段的排查、整治; (三)对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和交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第五条 公安交警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交警支队(大队)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派出所和乡镇交管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业务培训,为乡镇交管办人员办理工作 证件,及时传达上级业务部门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加强与乡镇政府、交通、农业、教育等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定期通报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三)牵头组织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四)深化源头管理,严把车辆牌证、驾驶证的核发及年检审验关。 第六条 交通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农村道路营运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运力,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 (二)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农村道路及安全设施的设置、养护、管理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 (三)会同公安交警部门严格落实道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四)严格农村运输企业资质审查,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车主、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 (五)指导乡镇交管办开展相关业务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第七条 农业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拖拉机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监管,做好拖拉机的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严格执行营运拖拉机的报废、淘汰规定,确保拖拉机的运行安全 ; (二)加大对拖拉机驾驶人员交通法规、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培训,严格驾驶人员考试工作; (三)协助交警部门和交管办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 (四)建立外籍拖拉机临时档案,动态掌握安全技术状况。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依法对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由一名乡镇领导负 责此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辖区内农村道路、场镇和上级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三)组建不少于3人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根据辖区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了解掌握本辖区婚丧嫁娶等民间聚会活动信息,指导各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制止和纠正聚会期间容易发生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搭 载、超员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必要时派员到场开展纠违工作。 (六)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七)负责指导村组制订村规民约,规范交通安全行为。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交管办工作职责 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客运源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每年不少于4次组织机动车主、机动车驾驶人和农村客(货)运经营业主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经常性地开展道路交 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建立辖区内道路、机动车、驾驶人和车主的基本信息档案,实行道路、车辆、驾驶人和车主的户籍化管理,并适时更新信息。 (三)督促辖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车辆年检、过户、证照审验等业务资料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 (四)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加强节假日、逢场日和重大集会等重点时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制止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协助 公安机关和交通运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五)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上报工作,按照相关部门的安排组织对安全隐患的整治。 (六)接受群众咨询,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七)对辖区内轻微交通事故开展损害赔偿调解,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维护、调查取证和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八)协调、指导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协会开展工作。 【第5篇】道路试验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安全第一”是试验工作永恒不变的主题,为加强试验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车辆安全和人身安全,对原试验所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整合修订。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与试验有关的所有工作人员。 3.术语 无 4.引用文件 无 5.职责 验证中心:对试验样车及试验人员安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签订《非试验人员乘坐试验车辆安全保证责任书》和《试验人员安全保证责任书》。 各专业中心:对本中心乘坐试验样车人员进行安全管理,配合验证中心组织签订《非试验人员乘坐试验车辆安全保证责任书》。 6.管理内容和规定 6.1接车规定 6.1.1 试验人员从资产科接到试验样车后,必须根据《试验样车日常安全项目检查表》(见附件1)进行认真检查,存在安全隐患者必须逐一排除并记录; 6.1.2 对试验车辆的全车轮胎气压进行复检并调整到规定标准值; 6.1.3检查车辆的工作液(特别是发动机油、发动机冷却液)是否合适,检查车辆气、油是否存在渗漏现象,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6.1.4检查全车灯具、仪表等电器件工作是否正常,并排除故障 6.1.5 对车辆检查完后,首先对制动效能、制动稳定性进行主观评价。若制动存在问题认真进行调整。 6.2试验前准备 6.2.1 由试验员借出灭火器和停车警告牌,放置在驾驶室内伸手可及之处; 6.2.2试验员按《试验样车日常安全项目检查表》的要求对样车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影响安全的故障必须排除; 6.2.3可靠性试验样车:试验员出发前认真阅读《试验大纲》,掌握该车的试验重点和难点,在试验过程中严格按大纲进行;由技术科组织对样车进行评审并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进行报警项目设置,并监控试验样车的运行,每周发一份gps监控情况报告,由道路试验室根据试验员违章情况进行通报; 6.2.4 磨合样车及去异地进行试验的样车:出发前由技术科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电源用点烟器即可,任务完成后拆除; 6.2.5专业所人员及配套厂家人员因工作需要需乘坐试验样车者,必须有经部所长签字的技术工作联系单,且只有签订了《非试验人员乘坐试验车辆安全保证责任书》(见附件2)的人员可以乘坐。此责任书由验证中心验证管理部组织,一年签订一次; 6.2.6 验证中心组织相关试验人员签订《试验人员安全保证责任书》(见附件5),一年签订一次; 6.2.7 由试验调度员签发《工程研究院验证中心出车单》(见附件3),明确试验地点、路线、安全责任人等。 6.3试验过程安全控制 6.3.1在普通道路上试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当地的交通法规行车;由安全员不定期对北京厂区试验车辆进行安全抽查,抽查情况做好记录,在本周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 6.3.2 在试验场试验时,按以下通用规定进行: a)在汽车试验场道路上试验时,因国内每个汽车试验场都在细节上有所不同,试验人员第一次到达各试验场进行试验时,必须接受试验场或带队人员的安全培训,并由熟悉该试验场的试验人员一起熟悉试验道路; b)交通规则中的禁止打手机、禁止穿拖鞋、禁止开车抽烟、禁止脱档滑行等规定在试验场中同样执行、有效;不论任何情况,绝对禁止酒后驾驶车辆; c)在试验中文明行车,在遇到外单位试验车不遵守交通规则,影响我单位正常试车时,不得私自消极地采取报复行为,应及时向试验领队反映,由领队向试验场道路室反映处理; d)严格按试验要求的试验道路行驶,不允许私自改变行驶路线和道路类型;禁止在行驶道路上赛车或者驾车嬉戏,严禁强行超车;未经允许,试验车辆严禁随意携带任何与试验无关人员; e)全程开所有灯光行驶;禁止脱档滑行,禁止逆向行驶; f)全程禁止与试验工作无关的人员乘坐试验车,司机必须带安全带,并有责任督促乘坐人员带安全带。 6.3.3 试验场高环安全行车规定 a)汽车进行高速环道试验前,必须检查轮胎气压并调整到规定值。在进行完综合坏路的可靠性车辆必须认真检查,确保轮胎不存在刺伤或有异物扎入等缺陷,前轮胎必须在五成新以上; b)汽车驶入高环时,首先打转向灯驶入一道的辅路,在确认一道上后面没有试验车驶来的情况下,打转向灯逐步驶入一道,在驶过曲线段后,在直线段上后再打左转向灯驶入二道行驶; c)高环上严禁弯道超车,超车时必须在直线段上,并且从右侧超车; d)高环上禁止紧急刹车,严禁随便停车,确因故障需要停车时,必须将车驶到直线段的紧急停车道; e)高环上不同环道的车辆严禁并列行驶,前后要拉开100m以上的安全距离。在同一环道的前后车辆安全距离要保持400m以上; f)高环上三个不同环道有严格的速度限制。严格按照试验大纲要求的车速进行试验,但不能超过试验场规定的各车道极限最高车速; g)第一次上高速环道的车辆必须在行驶6-8圈后将车停下,检查车辆的行车制动器,手制动器是否存在发热故障; h)试验车出高环时,必须提前一圈降低车速驶入下一道,然后在一道驶出,最后一个直线段后打转向灯并降速,再驶出出口。 6.3.4试验场综合路安全行车规定 a)试验车必须严格按照试验规范规定特种路面行车,不得私自择道,并按照综合路上各个限速的要求行车,除搓板路除外,综合路上的中重卡最高车速不超过60km/h,其余车辆最高车速不超过65km/h; b)全程禁止抄近道行驶。特殊车辆在个别道路路面上无法通过时,报试验场道路室。在试验场道路室容许的情况下可以改道行驶; c)坑洼路、鹅卵石路、扭曲路、搓板石路等,不同的车型要走相应的道路,严格按试验场的车型指示进行; d)在搓板路和鹅卵石路上行驶时,严禁刹车、急加油门和急减油门。搓板路上严禁单边轮压辅路行驶; e)在驶入搓板路和鹅卵石路前,必须确认前面车辆行驶正常,且车辆已经通过路面总长的2/6以上后方能驶入路面; f)综合路交叉路口较多,切记转弯避让直行原则。变道转弯必须开转向灯; g)车辆通过扭曲路面时,车速不得超过6km/h。 6.3.5试验场山路安全行车规定 a)进入山路前,必须在平路上主管评价制动效果,确保制动效果正常后才能进入山路试验; b)只允许车辆小于8t的车辆(bj108*以下)在山路上试验,特殊情况由所级领导确定后执行; c)在直线段车速不允许超过60km/h.,在转弯路段车速不允许超过40km/h.,每行驶2圈必须停车检查制动器是否过热,不允许过热行车; d)有排气制动的车辆在试验时必须使用排气制动,情况紧急情况下要使用手制动; e)连续弯道处严禁强行超车,占用对方道路。 6.3.6样车维修规定 a)需要到车底进行检查维修时,不能在只有千金顶的支撑状态下进行,必须在有硬性支撑的情况下进行; b)在需进行电气焊等作业时,必须: ①样车停靠:停靠位置应保证样车四周有1米以上的空间; ②车门全部打开; ③把灭火器置于车外伸手可及之处; ④准备好一桶以上的水置于作业位置; ⑤易燃部位用湿布遮盖,并每隔60秒喷一次水; ⑥每次持续焊接时间不超过1分钟,待检查无异常后再进行焊接; ⑦在易燃件(如燃油箱)附近操作时,需将易燃件拆下后再焊接。 6.3.7 其它 a)进行性能试验(含三高试验)的:车辆安全由试验员负责,仪器安全由试验技术人员负责; b)异地试验途中安全:由试验调度员指定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 c)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按《试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见附件4)执行。 6.4考核 6.4.1未经许可私自驾驶试验车辆办私事者,对责任人负激励200元;重复发生者,下岗一个月,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6.4.2不按规定载荷、规定路线和规定方法进行试验者,对责任人负激励50元;重复出现者加倍考核; 6.4.3 出车前、收车后检查不仔细而发生故障者,对责任人负激励50元;未发现故障至使故障扩大者,对责任人负激励100元;重复出现者加倍考核; 6.4.4 违反交通法规所造成的罚款罚分由责任人自负; 6.4.5 出现交通事故者,视情节及责任大小对责任人负激励公司损失的1%~5%; 6.4.6 对于一年内未出现安全事故的试验人员,年底给予500元的正激励;连续三年未出现安全事故者,给予1000元的正激励。以上费用列支在开发项目费用中。 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按“技管字【2006】16号《试验车辆管理办法》”中的“6.6考核”项目中的规定进行考核; 6.4.2对在试验场内外超速行驶的,每次给予60元的负激励;屡教不改者,下岗处理; 6.4.3酒后驾驶试验车辆者,负激励1000元,下岗处理。 【第6篇】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厂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3.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瑞集团旗下所有机动车辆管理。 4.管理职责 4.1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安环部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4.2各车间、部门负责各自生产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单位的私有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4.3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4.4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5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公司安环部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4.6公司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安保部统一派遣,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5.管理程序 5.1.1凡须在公司厂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安保部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厂区。 5.1.2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5.1.3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主支干线3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10公里/小时、仓库线15公里/小时,装有化工等危险品的车辆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5.1.4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其他载货的各类车辆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特殊情况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安环部审核备案。 5.1.5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5.1.6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5.1.7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7篇】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等活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停放、清洗、维修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及行驶、停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单位、维修单位和停车场地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配载的罐车及其他容器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本市重点地区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机构的,必须到市交通运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严禁个体、挂靠车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活动。 第八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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