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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暂认定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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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GS-QL-RD003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规程( 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的认定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江苏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及省局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管理
(一)、 申请
1. 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 达到下列规定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2. 凡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第一条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小规模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的, 能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 设有专业会计(持有权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和办税人员;
(2). 能够按照《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立总帐、 分类帐、 银行日记帐、 现金日记帐, 并如实记帐;
(3). 能够按照增值税规定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准确提供纳税资料, 按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4). 近三年内无偷骗税和严重欠缴税款行为;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 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而且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个体经营者, 能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 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 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其分支机构能够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 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下列纳税人, 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 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它个人;
(2).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3).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6. 新开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的, 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暂行认定手续。
新开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个体经营者一律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待实际生产经营一年后, 视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
(二)、 受理
符合一般纳税人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证件、 资料:
(1). 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报告中应详细说明企业是否具备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各项条件;
(2).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4). 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复印件;
(5). 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二寸免冠近照;
(6).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7). 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8). 企业的验资证明(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的验资证明) ;
(9). 企业章程、 有关合同、 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10). 企业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房屋产权证、 土地使用证或经有权部门确认的房产、 土地租赁合同) 及其复印件;
(11). 两名或两名以上专业财务人员、 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12). 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综合报告;
(13). 上一年度资金损益表、 资产负债表;
(14). 企业分支机构符合申请一般纳税人条件的, 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 应当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其总机构上一年度年审合格的年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以及总机构同意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证明;
(15).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 资料。
其中, 新办企业需要上报的资料有第( 1) 至( 11) 项、 第( 15) 项。如新办企业为企业分支机构, 还需要上报第( 14) 项材料。
如企业原为小规模纳税人,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需要上报的资料有第( 1) 至( 13) 项、 第( 15) 项, 如为企业分支机构, 还需要上报第( 14) 项材料。
(三)、 审核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 资料经初步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 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暂认定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暂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 审批
1.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必须自收到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填报的《暂认定申请表》起二十日内, 对其填报的《暂认定申请表》内容及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副本、 法人代表、 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 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及经营场地( 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等有关证件、 资料与其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资料进行核验, 并对纳税人的固定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察访。经核验无误后, 详细填写《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调查报告》, 在报告中应写明纳税人基本情况、 对纳税人的固定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察访的情况、 帐簿制度建立及会计核算情况、 预计年应税销售收入、 实现税金等内容, 经集体审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签署意见, 各县上报县国税局, 市区上报市局审批。签署意见应具体、 明确, 并由负责人签章。
2.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为:
(1).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市区由市局审批; 各县由县局审批。
(2). 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经营者由市局审批。
3. 负责审批的国家税务局在收到下级国税机关报送的《暂认定申请表》之日起十日内审核完毕, 经集体审议后作出决定,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 签署批准意见后将《暂认定申请表》一份留存, 一份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一份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退申请人。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 资料退回下级国税机关。
4. 企业经有权国家税务机关审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税人员资格证书》, 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责任书》等相关手续, 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并于批准当月及时将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录入金税工程计算机稽核系统, 同时进行税款清算, 于次月起按一般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 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将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和抵扣。
5. 企业在被暂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 其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控管, 逐笔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填开, 控管时间不少于半年。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 按防伪税控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执行。
6.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况统计表》, 每年度结束后十日内报送市局。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管理
1. 企业在被暂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满一年后, 应自到期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申请,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查验, 经集体审议后作出决定, 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正式认定申请审批表》( 以下简称《正式认定申请表》) 一式三份, 各县上报县国税局, 市区上报市局审批, 对于暂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到期后不申请正式认定的或查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资格查验内容为:
(1). 纳税人在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一年内其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以下标准。
①、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 不含本数) ;
②、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 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不含本数, 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除外) 。
(2). 是否按照会计制度建帐建制, 如实记帐、 核算, 正确核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准确提供纳税资料;
(3). 是否有专门的办税人员, 或者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纳税事务;
(4). 是否按期申报纳税并及时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5). 有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行为;
(6). 有无偷骗税和严重欠缴税款行为;
(7). 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8). 有无未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 保管防伪税控设备、 报送防伪税控系统数据的行为;
(9). 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2.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正式认定审验时, 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下列有关证件、 资料:
(1). 暂认定一年期内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报告;
(2). 暂认定一年期内的资金损益表、 资产负债表( 若暂认定期跨年度的, 需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 ;
(3). 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3. 负责审批的国家税务局在收到下级国税机关报送的《正式认定申请表》之日起十日内审核完毕, 经集体审议后作出决定, 并将《正式认定申请表》一份留存, 一份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一份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退申请人。
4. 企业在暂认定一年到期后, 在正式认定审验期内继续暂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
5. 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暂行认定和正式认定审核必须经集体审议决定, 并作好详细的审议记录, 市局把此项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进行考核。
6.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规定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 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管理
(一)、 申请
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 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年检申请, 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报告表》( 以下简称《年检报告表》) 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附报表》( 以下简称《年检附报表》) 一式三份。 并附报下列资料供主管国税机关查验:
(1). 税务登记证( 副本) ;
(2).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3). 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 审核
每年由市局统一组织, 对已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包括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进行年度资格查验, 查验内容为:
(1). 纳税人在一年内其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以下标准。
①、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 不含本数) ;
②、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 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不含本数, 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除外) 。
(2). 是否按照会计制度建帐建制, 如实记帐、 核算, 正确核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准确提供纳税资料;
(3). 是否有专门的办税人员, 或者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纳税事务;
(4). 是否按期申报纳税并及时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5). 有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行为;
(6). 近年内有无偷骗税和严重欠缴税款行为;
(7). 有无未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 保管防伪税控设备、 报送防伪税控系统数据的行为;
(8). 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 审批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年检报告表》及《年检附报表》, 要结合实际认真审核, 自收到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 并签署意见后, 各县上报县国税局, 市区上报市局审批。上级国税机关自收到《年检报告表》及《年检附报表》后, 在规定的时限内审批, 作出年审结论, 并将《年检报告表》及《年检附报表》一份留存, 一份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一份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退填报人。
(四)、 年审执行
1. 经审查符合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和条件的, 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记录”加贴”一般纳税人年检二○××年”字样贴花。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由主管国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 并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领购簿、 防伪税控相关设备。
2. 对于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发[1996]13号) 有关规定,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3.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或问题之一的, 暂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酌情在六个月内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停止向其供应专用发票, 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1). 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
(2). 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领购、 开具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3). 拖欠税款严重, 不积极采取措施缴纳欠税, 国家税务机关屡催无效。
4.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或问题之一的, 对年销售额未达到标准的企业以及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 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办理; 对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 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 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 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1). 有代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
(2). 有偷税、 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3). 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超过规定期限依然不能健全会计核算或者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
(4). 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会计核算不健全, 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
(5). 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01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暂认定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 ( 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
经济性质
电话
开业时间
经有权部门确认的注册资本
法人或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员
经营地址
主管部门
经营范围
职工人数
开户银行
帐号
生产经营情况
指 标( 单位: 万元)
实绩数
预计数
生产货物的销售额
加工、 修理修配的销售额
批发、 零售的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合计
应纳增值税额
财务核算状 况
专业财务人员人数
设置帐簿种类
能否准确核算进、 销项税额
管理人员调查意见
管理人员签字:
基层税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县( 区) 税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市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01表附表1
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调查报告
编号: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经济性质
经营地址
电话号码
检查人员
调查时间
报送资料与原件核实情况( 是否相符)
营业执照
企业验资证明
税务登记证
企业章程
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组织机构代码证
财务办税人员资格证书
银行开户许可证
相关合同
检查具体情况及意见
调查人员签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02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正式认定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名称( 章)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基本情况
税务登记号
暂认定日期
管理码
经济性质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经营地址
电话号码
经营范围
职工人数
成立日期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经营状况
年 月至 年 月 单位: 万元
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合计
其中
生产货物的销售额
批发、 零售的销售额
加工、 修理修配的销售额
财务状况
专职财务人员数
能否按规定建立有关帐簿
能否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
能否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能否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管理人员调查意见
管理人员签字:
基层税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章)
县( 区) 税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章)
市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01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表
纳税人名称( 章) : ( 所属年度: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地址
电话
邮编
经营范围
经济性质
职工人数
开户银行
帐号
认定时间
批准机关
年检内容
纳税人填写
税务机关审核
上年度有关情况
应税销售额总计
年度应交增值税数
年度增值税入库数
年度税款计算差错率
办税人员数
逾期申报次数
税款逾期缴纳次数
年欠税数额
是否开设税款预领储帐户
偷、 骗税行为
金额
时间
发票违法行为
金额
时间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初审意见:
县( 区) 国家税务部门审批意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01表附表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附报表
单位( 章) : 年检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基本情况
税务登记号
暂认定日期
管理码
经济性质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经营地址
电话号码
经营范围
职工人数
成立日期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经营状况
单位: 万元
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合计
其中
生产货物的销售额
批发、 零售的销售额
加工、 修理修配的销售额
有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财务状况
专职财务人员数
能否按规定建立有关帐簿并如实记帐
能否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
能否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有无发票违章行为
有无偷骗税行为
管理人员调查意见
管理人员签字:
基层税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章)
县( 区) 税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章)
市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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