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高校自主开展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426号)以及《宁波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意见》(宁大政〔2014〕13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教师教育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与健全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引导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教学工作,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激发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增强教师教学工作责任心和质量意识,推进创新人才培养,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重在激励的原则,促进教师发展,提高教学质量。
2.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突出教学质量评价的考核原则,制定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考核标准,重点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实行教学效果的优先制和一票否决制。
3.坚持分层、分类的考核原则,对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不同层次的教师实行不同的考核标准和激励措施。对专任教师、思政教师、管理岗位兼职教师(指聘任在学校管理岗位并具有教师职称的教师)实行分类考核。
4.根据校、院两级考核的原则,学院按照学校考核等级比例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对教师进行教学业绩考核;学院将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提交学校审核。
三、考核组织
成立教师教育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小组成员由我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审议考核结果,决定考核等级,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考核内容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指教师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等三个方面。其中教学工作量以考核年度统计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为主要依据,具体计算办法参照《宁波大学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教学效果主要包括教师承担课程教学(包括理论课和实验课)的评价效果、指导学生获奖情况、在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等,课程教学效果考核根据《宁波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办法》进行,以学生评教和学院评教为主要依据;教学研究与改革以考核年度教务处统计认定的教研工作量为主要依据,具体计算办法参照《宁波大学教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五、等级确定
1.考核等级及比例
根据《宁波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意见》(宁大政〔2014〕133号)的文件规定,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并进行总量控制。考核结论分为A(优秀)、B(良好)、C(及格)、D(不及格)四个等级。其中B级(含A级)以上比例不超过当年度学校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80%,A级比例不超过20%;C级和D级应有一定的比例。考核按照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不同职称系列分类进行。
根据学校总量控制原则,我院按照A级20%、B级60%、C和D级共20%的比例确定教师各等级数量。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不同职称系列教师的各等级比例依照上述原则确定。主要承担教学工作的非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根据自愿原则参照相应职称层次进行考核。
2.考核分值计算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定量考核以本科教学业绩分为依据,其计算公式如下:
(1)教学工作质和量业绩分的计算如下:
教师本科教学业绩分=本科教学工作质和量业绩分×k1+教研业绩分×k2
各项说明如下:
本科教学工作质和量业绩分=∑(课程教学工作量×课程质量等级系数)+∑(实践教学工作量×实践教学质量等级系数)
其中:
课程教学工作量:包括考核年度统计的理论课程教学工作量和实验课程教学工作量。为保证课程教学质量,学院参考学校岗位聘任要求所对应的教学工作量,根据职称确定本学院各层次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上限,其中教授课程教学工作量的上限为每年135当量课时,副教授课程教学工作量的上限为每年210当量课时,讲师课程教学工作量的上限为每年230当量课时,讲师以下的课程教学工作量的上限为每年135当量课时。
课程教学质量分值:由学生评教×60%+学院评教×40%的折算数值所得。每年两个学期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得分,取平均值。只有一个学期有课,取一个学期的分值。
课程教学质量分值系数最高分为1.5,最低分为1.0,其他分值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0.5×(得分 - 最低分)
系数=1.0 +
最高分-最低分
(注:得分是指当年两个学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平均得分;最高分和最低分是指同一职称层次的最高分和最低分)
有教学事故者按照学校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实践教学工作量:以考核年度统计的指导学生各类实践教学的工作量为依据,主要涉及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学科竞赛四个方面。教授的实践教学工作量的上限为每年45当量课时,副教授的实践教学工作量的上限为每年70当量课时,讲师的实践教学工作量的上限为50当量课时,讲师以下的实践教学工作量的上限为45当量课时。
实践教学质量分值系数: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由于不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其分值系数统一确定为1,若毕业设计(论文)抽查不合格,考核等级不能评定为A、B等级。
(2)k1为质和量系数,取0.7;
k2为教研系数,取0.3。
(3)教研业绩分为考核年度教务处统计认定的教研工作量。
3.考核等级确定
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本实施细则确定以下A、B、C、D各等级评价标准:
A级:教师在考核年度完成相应岗位要求的本科教学工作量,至少主讲一门本科生课程,且至少一门课程质量等级达到优秀,且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在学院同类教师前40%;在考核年度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教师考核年度本科教学工作业绩分列学院同层次教师的前列;
2.考核年度主讲的本科生课程获校级以上精品课程;
3.考核年度获各级教学成果奖;
4.考核年度获校课堂教学优秀奖或校教学创新奖;
5.考核年度指导的本科生获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或挑战杯竞赛奖;
C级:教师在考核年度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有主讲课程的质量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 教学业绩考核分在学院同层次的后20%且未出现教学事故;
2. 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者;
3. 教授给本科生上课每学年不足32课时。
B级:基本条件:达到额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业绩考核分在同层次前80%以上。满足A中的6条之一者,可考虑升为B级。
D级:教师在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方面若有两个方面表现明显不足,或教学质量等级不合格,或出现教书育人中影响恶劣事件,或出现二级以上教学事故者,或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学院、基层学术组织安排的教学任务。
六、考核程序
1.专任教师
(1)教学业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我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
(2)考核结果在学院内公示3天。公示期内,教师如有异议,可向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并陈述理由,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事实情况妥善处理;如发生争议,教师可向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4)学院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
2.思政教师
担任本科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思政教师全校单列考核,考核细则根据学校文件执行。
3.管理岗位兼职教师
按照学校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正副系主任、督导主任、院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按其在考核年度实际承担的课程教学工作量的1.2- 1.8倍计算,乘以倍数后执行课程教学工作量上限的规定。
4.首聘期内的优秀博士的教学工作量按聘用合同规定执行。
七、附则
1.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的上半年对上一年度的本科教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上年度学院在编的、具有教师职称系列的教师。
2.本实施细则中的教学工作仅指教师从事学校本专科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以及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等工作。
3.本实施细则由学院教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
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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