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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64.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环境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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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864.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itrogenous fertilizer industry 2017-09-29 发布 2017-09-29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864.12017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7 年 第 54 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

2、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和化肥工业氮肥 4 个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HJ 863.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

3、业铝冶炼(HJ 863.2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HJ 863.3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HJ 864.12017)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p.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9 月 29 日 HJ 864.12017 iii 目 次 前 言. 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 5 产排污节点及许可排放限值.7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13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5 8 环境管理台账记

4、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8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1 10 合规判定方法.2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2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30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 .36 HJ 864.12017 iv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1 号) ,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氮肥工

5、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 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 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6、 、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9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9 月 29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 864.12017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 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氮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环水体2016186 号中附件 2)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

7、确定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包括生产合成氨和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氮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水体2016189 号附件 1) ;执行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颁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 但排放工业废水、 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氮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

8、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8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

9、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212 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864.12017 2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

10、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 (环境保护部令 第 45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环发20086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456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

11、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环监1996470 号) 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水体2016186 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水体2016189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环监函20161488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

12、准。 3.1 氮肥工业排污单位 nitrogenous fertilizer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 指生产合成氨和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 硝酸铵、 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

13、1 一般规定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 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 标准正在编制审批之中,待正式发布后按发布的标准实行。 HJ 864.12017 3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环水体2016186 号中附件 2)中的相应信息。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4.2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氮肥行业) 、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环

14、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编号) 、认定或备案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要求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需选择行业类别,适用于本标准的生产设施,选择氮肥行业;执行GB 13223 的生产设施选择火电行业。 主要产品及产能填写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序、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和其他。 4.3.2 主要生产单元 包括备煤(以煤为原料的排污单位填写) 、原料气制备、原料气

15、净化、氨合成、尿素和硝酸铵等工艺单元以及公用工程单元。 4.3.3 主要工序及工艺 主要工序和主要工艺见附录 A 中表 A.1表 A.3。 4.3.4 生产设施 分必填内容和选填内容。 a)必填内容,包括: 1)表征生产单元生产能力的设施,如原料气制备单元的气化炉;原料气净化单元的碳化塔;氨合成单元的氨合成塔;尿素单元的尿素合成塔;硝酸铵单元的中和反应器等; 2)排放工艺废水的生产及环保设施,如原料气制备单元采用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洗气塔、造气废水沉淀池、造气循环水冷却塔,水煤浆或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的黑(灰)水处理系统,碎煤固定床加压气化工艺的煤气水分离系统、酚氨回收系统,天然气或重油部分

16、氧化工艺的黑水处理系统,尿素单元的工艺冷凝液处理系统,硝酸铵单元的工艺冷凝液处理系统等; 3)排放工艺废气的生产及环保设施,如备煤单元破碎机、筛分机、皮带输送机、转运站等;原料气制备单元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放空管、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的磨煤干燥热风炉、煤粉过滤器、粉煤仓,焦炉气转化工艺的脱硫再生槽,天然气或焦炉气转化工艺的一段转化炉;原料气净化单元的脱碳气提塔、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硫回收尾气处理系统;尿素单元的放空气洗涤塔、造粒塔(机) ;硝酸铵单元的造粒塔;固体产品(尿素、硝酸铵)包装机;生产单元开工加热炉等; 4)储罐,如液氨罐、甲醇罐、甲醛罐、原

17、料油罐等; 5)给排水系统的净水场、除盐水站、循环冷却水场、污水处理厂,动力系统的动力锅炉及全厂开工锅炉,火炬系统的火炬等。 HJ 864.12017 4 b)选填内容包括: 除 a)外,其他生产设施为选填内容。 4.3.5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可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环水体2016189 号附件 4)进行编号并填报。 4.3.6 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填写设计年运行小时数、处理量。排放废气的生产设施还应填写设计废气排放量。 4.3.7 产品名称 填写各生产单元的主要产品名称。如原料气制备单元产品包括粗合成气、酚、液氨

18、、焦油等,原料气净化单元产品包括净化合成气、石脑油、硫黄、液化气等,氨合成单元产品包括液氨,尿素单元产品包括尿素。 4.3.8 生产能力和计量单位 填写生产单元的设计生产(加工)能力,并标明计量单位。生产(加工)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4.3.9 设计年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 4.3.10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 一般要求 填写各生产单元主要原料、辅料及燃料的名称、设计年使用量和成分。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原料、辅料及燃料,应全部填写。

19、4.4.2 原料、辅料 4.4.2.1 名称 原料包括煤(无烟煤、烟煤、褐煤) 、天然气、焦炉气、油、焦炭等。 辅料包括工艺过程和废水处理、废气治理过程中添加的辅料。 4.4.2.2 设计年使用量 填写与生产(加工)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 4.4.2.3 成分 原料中硫元素占比为必填项。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3 燃料 4.4.3.1 名称 包括燃料煤、燃料油、燃料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在备注中标明自产或外购。 HJ 864.12017 5 4.4.3.2 设计年使用量 填写与生产(加工)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 4.4.3.3 成分 煤中硫分、灰分、挥发分

20、、汞含量、低位热值和其他燃料中硫元素占比、低位热值为必填项,其余参数为选填项。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4 其他 填写排污单位需要说明的内容。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要求 废气产排污环节、 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单元或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节点、 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 、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及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等。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等。 4.5.

21、2 废气 4.5.2.1 产排污环节和污染物种类 产排污环节包括备煤单元的煤堆场、 含尘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原料气制备单元的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造气循环水冷却塔、造气炉放空管、造气废水沉淀池,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的磨煤干燥热风炉和煤粉过滤器、 煤粉输送及加压进料系统粉煤仓, 天然气转化工艺的一段转化炉,焦炉气转化工艺的脱硫再生槽、一段转化炉;原料气净化单元的脱碳气提塔、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硫回收尾气处理系统等;尿素生产单元的放空气洗涤塔、造粒塔(机) 、包装机;硝酸铵生产单元的造粒塔、包装机;公用工程单元的动力锅炉、污水处理厂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以煤或油

22、为原料) 、火炬等排放源。 污染物种类为各污染物项目,具体见表 1。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2.2 污染治理设施 废气治理设施主要包括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处理等。 4.5.2.3 污染治理工艺 a)脱硫:干法脱硫、半干法脱硫、湿法脱硫(石灰石法、氧化镁法、氨法、氢氧化钠法)等; b)脱硝: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等; c)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湿式除尘等; d)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处理:蓄热氧化、热力焚烧、洗涤、生物滴滤等。 4.5.2.4 污染治理设施参数 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和计量单位,其中参数包括

23、废气排放量、运行时间、污染物(参见表 1)排放浓度等。 需要填写废气治理设施详细参数时,参照 HJ 853 中附录 C 选填。 4.5.2.5 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其他排放情形,具体见表 1。 HJ 864.12017 6 4.5.3 废水 4.5.3.1 废水类别和污染物种类 废水类别包括工艺废水、循环冷却水场排污水、除盐水站排污水、锅炉排污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标准中的各污染物项目,具体见表 2。 4.5.3.2 排放去向 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去向包括装置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和回用。 废水总排口排放去向包括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

24、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等。 4.5.3.3 排放规律 排放规律包括连续排放和间断排放,具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环水体2016189 号附件 2)中的废水排放规律相关内容填报。 4.5.3.4 污染治理设施 包括装置预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厂预处理设施、生化处理设施、深度处理与回用设施等。 4.5.3.5 污染治理工艺 a)装置预处理:过滤、沉淀、除油、闪蒸、汽(气)提、萃取、溶剂回收等; b)污水处理厂预处理:调节、混凝沉淀、隔油、浮选等; c) 污水处理厂生化处理:

25、 缺氧/好氧 (A/O) 、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 (SBR) 、 周期循环活性污泥法 (CASS) 、氧化沟、曝气生物滤池(BAF) 、膜生物反应器(MBR) 、生物接触氧化法等; d)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与回用:混凝沉淀、过滤、臭氧氧化、超滤(UF) 、反渗透(RO)等。 4.5.3.6 污染治理设施参数 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和计量单位,其中参数包括废水处理量、运行时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排放浓度等。 需要填写废水治理设施详细参数时,参照 HJ 853 中附录 C 选填。 4.5.3.7 排放口类型 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4.5.4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

26、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环水体2016189 号附件 4)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可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环水体2016189 号附件 4)进行编号并填报。 4.5.5 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6 章“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对于采用不属于可行技术范围的污染治理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5.6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以及环监1996470 号,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HJ 86

27、4.12017 7 4.5.7 排放口基本情况 4.5.7.1 废气排放口 废气排放口主要填写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 4.5.7.2 废水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主要填写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的须填写受纳水体水质目标、 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经纬度坐标, 废水间接排放的须填写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其废水排放标准。 4.5.7.3 雨水排放口 雨水排放口主要填写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受纳水体名称及水质目标,以及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经纬度坐标。 雨水排放口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 如无内部编号, 则采用 “YS+三位流水号数字” (如

28、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6 其他要求 a)厂区平面布置图 给出厂区平面布置图,图中应标明主要生产单元及公用工程单元设施名称、位置,有组织废气排放源、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位置。 b)全厂雨水和污水管线走向图 分别给出厂区雨水、污水集输管线走向及排放去向等。 c)生产工艺总流程图 给出全厂物料总加工流程图,图中应标明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物料走向等。 d)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给出生产单元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图,并标明物料走向和产排污节点(设备位号、排出位置和去向) 。 5 产排污节点及许可排放限值 5.1 产排污节点 5.1.1 废气 纳入许可管理的

29、废气污染源、污染物项目和排放口类型具体见表 1。 表 1 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气污染源及污染物项目 污染源 许可排放浓度(速率) 污染物项目 许可排放量 污染物项目 排放口类型 备煤 含尘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 一般排放口 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烟囱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a、烟气黑度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主要排放口 造气循环水冷却塔 其他排放 情形 以煤为 原料 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 原料气制备 造气废水沉淀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 其他排放 情形 HJ 864.12017 8 续表 污染源 许可排放浓度(速率) 污染物项目 许可排放量 污染物项目

30、 排放口类型 原料气制备 造气炉放空管 其他排放情形 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 原料气净化 脱碳气提塔废气排气筒 (硫化氢) 、 (氨) 、非甲烷总烃 一般排放口 磨煤干燥系统放空气排气筒 颗粒物、氮氧化物 一般排放口 原料气制备 煤粉输送及加压进料系统粉煤仓排气筒 颗粒物、甲醇b、 (硫化氢b) 一般排放口 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排气筒 甲醇、 (硫化氢) 一般排放口 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 原料气净化 硫回收尾气排气筒 二氧化硫、硫酸雾c 二氧化硫 主要排放口 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排气筒 甲醇、 (硫化氢) 一般排放口 水煤浆气流床气化工艺 原料气净化 硫回收尾气排气筒 二氧化硫、硫酸雾c 二氧化

31、硫 主要排放口 酸性气脱除设施排气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醇、非甲烷总烃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主要排放口 以煤为 原料 碎煤固定床加压气化工艺 原料气净化 硫回收尾气排气筒 二氧化硫、硫酸雾c 二氧化硫 主要排放口 以天然气为原料 蒸汽 转化法 原料气制备 一段转化炉烟囱 颗粒物 颗粒物、 氮氧化物 主要排放口 脱硫再生槽废气排放口 硫化氢、氨 一般排放口 以焦炉气为原料 部分 转化法 原料气制备 一段转化炉烟囱 颗粒物 颗粒物、 氮氧化物 主要排放口 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排气筒 甲醇、 (硫化氢) 一般排放口 以油为 原料 部分 氧化法 原料气净化 硫回收尾气排气筒 二氧化硫、硫酸雾c

32、二氧化硫 主要排放口 放空气洗涤塔排气筒 (氨) 氨 主要排放口 造粒塔或造粒机排气筒 颗粒物、 (氨) 、甲醛d 颗粒物、氨 主要排放口 尿素 包装机排气筒 颗粒物 一般排放口 造粒塔排气筒 颗粒物、 (氨) 颗粒物、氨 主要排放口 硝酸铵 包装机排气筒 颗粒物 一般排放口 动力锅炉烟囱 颗粒物、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a、烟气黑度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主要排放口 污水处理厂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以煤或油为原料) (氨) 、 (硫化氢) 、 酚类e、非甲烷总烃e 一般排放口 公用工程 火炬f 其他排放情形 厂界 氨、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硫化氢g、 颗粒物g、甲醇h

33、、酚类i 注:括号内污染物管控排放速率。 a采用“三废”混燃系统时,应管控汞及其化合物。 b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煤粉输送载气采用来自低温甲醇洗脱硫脱碳设施的二氧化碳气时,应管控硫化氢、甲醇。 c硫回收生产硫酸时,应管控硫酸雾。 d造粒过程使用甲醛时,应管控甲醛。 e采用固定床煤气化工艺时,应管控酚类、非甲烷总烃。 f指全厂主火炬。 g以天然气为原料和燃料的排污单位可不管控硫化氢和颗粒物。 h氨醇联产或脱硫脱碳采用低温甲醇洗工艺时,应管控甲醇。 i采用固定床煤气化工艺时,应管控酚类。 HJ 864.12017 9 5.1.2 废水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类别包括所有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 排入厂区

34、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和污染雨水, 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 废水总排放口实施许可管理的水污染物项目为列入 GB 13458 的所有污染物项目,具体见表 2。 表 2 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水排放口及污染物项目 废水排放口 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项目 许可排放量污染物项目 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氮、总磷、石油类、硫化物、氰化物、挥发酚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a、总磷a a位于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磷和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应管控总磷和总氮年许可排放量。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

35、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污染物排放的最大量。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源主要排放口应明确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年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应明确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其他排放情形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无组织排放源明确企业边界许可排放浓度。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明确有组织排放源颗粒物、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日许可排放量。 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

36、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对于水污染物,废水总排放口应明确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年许可排放量。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 环评批复时的总量控制指标、 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 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

37、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填报许可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环水体2016186 号中附件 2)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气 以产排污节点对应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明确各排放口各项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天然气(或焦炉气)转化工艺的一段转化炉烟气中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9078 确定。 焦炉气转化工艺的脱硫再生槽废气中硫化氢、氨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16171 中脱硫再生塔排放限值确定。 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 “

38、三废” 混燃系统烟气和公用工程单元的动力锅炉烟气中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汞及其化合物、 烟气黑度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13223 或 GB 13271HJ 864.12017 10 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其他管控的有组织排放源中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氮氧化物、甲醇、酚类、非甲烷总烃、甲醛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16297 确定。 有组织排放源中氨、硫化氢许可排放速率按照 GB 145

39、54 确定。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16297、GB 14554 确定。 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待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 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5.2.2.2 废水 废水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照 GB 13458 确定。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废水, 其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13458 中表 2 直接排放标准确定;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的废水,其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

40、照 GB 13458 中表 2 间接排放标准确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要求应当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污单位, 其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13458 中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确定。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5.2.3 许可排放量 5.2.3.1 废气 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氨核算年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分别按照基于许可

41、排放浓度(速率)和单位产品排放绩效两种方法计算,从严确定。 应同时满足基于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和单位产品排放绩效两种方法核定的许可排放量。 a)基于许可排放浓度(速率)的年许可排放量 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主要排放口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年许可排放量按式(1)计算: Ei=hQ109 (1) 式中:Ei 第 i 个主要排放口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h 主要排放口年运行小时数,h/a; Q 主要排放口设计排气量(标态) ,m3/h; 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mg/m3,按照 GB 9078、GB 13271、GB 16297 取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42、。待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则从其规定。 2)氨 主要排放口氨的年许可排放量按式(2)计算: E=Rh103 (2) 式中:E 主要排放口氨年许可排放量,t/a; h 主要排放口年设计年操作时间,h/a; R 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速率,kg/h。 HJ 864.12017 11 b)基于单位产品排放绩效的年许可排放量 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氨的年许可排放量按式(3)计算: E=S103 (3) 式中:E 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S 单位产品产能,t/a; 单位产品排放绩效值,按表 3 取值。 表 3 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绩效参考表 产品名称 污染物项目 单位 排放绩效值 颗粒

43、物 kg/t 合成氨 0.375 二氧化硫 kg/t 合成氨 1.3 合成氨a(以煤或油为原料) 氮氧化物 kg/t 合成氨 1.5 颗粒物 kg/t 合成氨 0.04 合成氨a(以天然气和焦炉气为原料) 氮氧化物 kg/t 合成氨 0.306 颗粒物 kg/t 尿素 0.3 尿素b 氨 kg/t 尿素 0.5 颗粒物 kg/t 硝酸铵 0.3 硝酸铵c 氨 kg/t 硝酸铵 0.5 a包括备煤、原料气制备、原料气净化和氨合成单元。 b指尿素单元。 c指硝酸铵单元。 2)公用工程动力锅炉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按式(4)计算: E=SQ 109 (4) 式中:E 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S 设

44、计燃料消耗量,kg/a 或 m3/a; 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 m3;按照 GB 13271 取值,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Q 基准烟气量,按表 4 取值。 表 4 锅炉废气基准烟气量参考表 锅炉类型 热值 基准烟气量 燃天然气锅炉/(m3/m3燃气) 12.3 12.5 MJ/kg 6.2 21 MJ/kg 9.9 燃煤锅炉/(m3/kg 燃煤) 25 MJ/kg 11.6 38 MJ/kg 12.2 40 MJ/kg 12.8 燃油锅炉/(m3/kg 燃油) 43 MJ/kg 13.8 注:燃用其他热值燃料的,可按照动力工程师手册进行计算。 c)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年许可

45、排放量 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之和,按式(5)计算: HJ 864.12017 12 1niiEE=年许可 (5) 式中:E年许可 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Ei 第 i 个主要排放口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d)混合排放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 许可排放量为各设施许可排放量之和。 e)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特殊时段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件,根据停产、减产等要求,确定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和产量控制要求。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

46、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当中明确。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 国家或排污单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发布新的特殊时段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新的停产、减产等要求进行排放。 特殊时段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日许可排放量按式(6)计算。 (1)EE=日许可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 (6) 式中:E日许可 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日许可排放量,t; E前一年环统日平均排放量 排污单位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均值,t; 特殊时段日产量或排放量削减比例,%。 5.2.3.2 废水 所有排污单位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许可排放量。实行总磷、总氮总量控制的区域,明确总磷、总氮许可排放量。对于有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或

47、者地方政府有要求的,还可明确列入 GB 13458 中的其他各项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 a)单独排放 废水中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分别按照基于许可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排放绩效两种方法计算, 从严确定。 1)基于许可排放浓度的年许可排放量 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按照式(7)计算: E=SQ 106 (7) 式中:E 某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S 合成氨产品产能,t/a; Q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m3/t 氨, 按照 GB 13458 取值, 地方有更严格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的排污单位, 如有协商废水排放量, 可按照协商排水量 (折算为单位产品排水量)计算,但不应超过

48、 GB 13458 的要求; 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 2)基于单位产品排放绩效的年许可排放量 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的排污单位,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的年许可排放量按式(8)计算: E=S103 (8) 式中:E 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S 单位产品产能,t/a; 单位产品排放绩效值,按表 5 取值。 HJ 864.12017 13 表 5 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绩效参考表 排放绩效值 污染物项目 单位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 其他企业 化学需氧量 kg/t 合成氨 0.25 0.4 氨氮 kg/t 合成氨 0.025 0.05 总氮 kg/t 合成氨 0.125 0.175

49、 b)混合排放 排污单位同时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行业废水,许可排放量按式(9)计算: ()6110niiiESQ= (9) 式中:E 某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某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mg/L; Qi 不同行业污水基准排水量,m3/t 产品;如无污水基准排水量,取近 5 年单位产品实际排 水量的平均值,但需剔除浓度限值超标或者监测数据缺失时段,运行不满 5 年的则从投产之日开始计算; n 排放的工业废水类别; Si 不同行业产品产能,t/a。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6.1 一般规定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判断排污单位是否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

50、理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参考。 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的可行技术, 且填报的污染物排放设计出口浓度满足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原则上认为其采用的技术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未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说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提供中试数据等) ,证明可达到与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排污单位应加强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评估所采用技术的达标可行性。 待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6.2 废气 6.2.1 可行技术 排污单位主要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 6。 6.2.2 运行管理要求 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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