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政策总结整理
1、扶持政策
要点
1、落户奖励
2、经营贡献奖励
3、办公有房补贴
4、人才奖励
5、免征部分税金
6、专项资金支持
7、土地优惠
参考
1、杭州市 (1)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补助200万元;注朋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1、长清区:新办数字创意产业类、服务外包类企业,自经营之日起 5年内,按其每年贡献的地方财力奖励企业,前三年100%,后两年50%。(2)对上年实现地方财力4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新增数额,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列支。2、青岛市: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增上缴税收(市级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子50%补贴。3、槐荫区:对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认定后第一完整年度所产生“三税”区级留成部分的30%-50%计算,给予一次性财政扶持
槐荫区:(1)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新购或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分3年按一定比例支付,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在3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青岛市:对引进且聘用的优秀人才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为期三年的奖励: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及研发中心引进高级管理和研发人员,且所在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个人年缴纳所得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按1100给子为期3年的补贴,用于购房、购车补助
1、中山市:按优惠面积范围内建筑物的报建费、墓础没施和公建配套费总额计算,从扶持资金中给子补贴。2、杭州市: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杭州市: 对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成立之日起给予扶持第一年按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区地方财力的80%给予资助,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分别按当年形成区地方财力的60%、50%、40%、30%给予资助。
1、青岛市:自建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所购土地实际支付地价款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2、历城区:对需征地的项目,除征地享受最低地价外,还可按应缴土地出让金(区级)数额一定百分比予以返还;3、广州市: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重点企业及重点项目,经市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准予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建议
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认定当年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
区级留成试行“三免三减半”政策,并争取市级留成部分减免政策
参考以上条件执行。对于特大型企业可以采取建办公用房,为企业争取用企业所得税顶厂房建设款的优惠政策等;三是对于购买办公用房的企业,给予每平方米高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一是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三年内按其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60%-80%给予奖励;二是配套建设公租房,园区企业员工优先租赁,企业员工购买片区住房,可以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申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参考以上条款
协助落户总部企业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2、提供便利措施
要点
注册便利
绿色通道
鼓励融资
人才落地
资质评审
参考
1、杭州市:对于注册资本在亿元以上的集团总部企业,经申请,公司名称可不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总部企业名称需免冠“行政”地域名
的,由市工商部门牵头,报国家工商总局并争取核准。总部企业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除国家有专项限制性规定外,在注册登记时原则上准予放开。2、济南高新区:凡在济南高新区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四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项目实行“零收费”,免缴收费项目共19项
郑州高新区:服务投资“绿色通道”。企业入驻工业园前,高新区国税局主动向企业提供税收咨询服务,宣传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企业入驻工业园时,开通办税流程绿色通道,及时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企业入驻工业园后,根据园区企业办税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介入服务、上门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延时服务等特色服务。
1、杭州市:积极培育优质总部企业上市,帮助总部企业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对接,支持总部企业发行信托产品融资。对实现国内上市的总部企业,根据募集资金的额度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2、广州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协调组织银团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对总部企业实行知识产权、收费权及大宗商品仓单质押等融资。
南京市: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办理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入户手续。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学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待遇。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优质方便的医疗服务。探索建设租赁住居,定向解决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住房问题
杭州市:支持总部企业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允许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建立相应专业的中级评审委员会,其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直接中报高级经济师等职称任职资格。总部企业中,中级职称45周岁以下、副高级称50周岁以下、高级称55周岁以下人员、经相关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资格确认后,办理接收落户手续。对业绩突出、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建议
参考以上优惠政策,与相关部门沟通后制定
成立专门小组,为企业入驻提供行政手续审批方面的服务;
帮助总部企业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对接,协助企业融资
参考以上条款,并给予总部迁入企业负责人,一定的中小学名校就学名额
协助办理专业人员资格评审
二、各地相关政策
1、杭州市相关政策
(1)杭州市下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
    1.对一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成立之日起给予扶持。第一年按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区地方财力的80%给子资助,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分别按当年形成区地方财力的60%、50%、40%、30%给子资助。
    2、从区外转入我区的总部企业从税务征管关系转入之日起五年内该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区地方财力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50%给子资助;
    3、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远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当年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房,按购房价的1.5%给子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当年实现约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地万财力在300万元以上,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对已入驻我区且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区地方财力在1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至500万元、500万元以下至300万元的总部企业,三年内分别按当年形成区地方财力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钓40%、35% 30%给子资助。
三、山东省相关政策
1、山东省相关政策
(1)山东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认定及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
2002 年 9 月 10 日 鲁科政字[ 2002 ] 244 号 )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 决定》 ( 鲁发[ 2002 ] 8 号 ) ,为了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在我省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加强对享受 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的确认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投资的所有 高 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包括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管理公司。高新技术 风险投资公司是以风险投资为主要经营活动的非金融性企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是 受风险投资者的委托,并为其提供风险投资咨询服务和管理的非金融性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中货币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管理公司 注册资金中货币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
3.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应熟悉和掌握与设立风险投资机构相适应的理论知 识,并具备相应的经营和管理经验; 
4.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应有明确的项目筛选、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必要的程序和机制;  
5.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不低于当年投资总额的 70% 。 
第四条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应向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公司章程 
2. 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3.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投资的有关董事会文件和出资证明。 
第五条 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逐级上报省科技 厅批准,颁发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认定证书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六条 省科技厅于 10 月底以前将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名单 及有关资料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于每年年底以前下达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名单。 
第七条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风险投资机构每年确认一次。 
第八条 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当年 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其 中当年新开办的风险投资机构,其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上述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全部税收 ,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在 2007 年前享受财政专项资 金扶持政策,对新开办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自投资经营之日起 5 年内享受财政专项资金 扶持政策。 
第十条 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风险投资机构实行不定期检查,如发 现有弄虚作假的,撤销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扶持资金。
(2)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 
(2002 年 12 月 19 日 鲁科高字[ 2002 ] 290 号 )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鲁发[ 2002 ] 8 号 )和省财政厅《关于利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 2002 ] 35 号),为加强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确认管理,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应在每年 6 月底以前向同级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享受 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资格认定申请表;在孵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 持资格认定申请表。  
2 、省科技厅批准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文件。  
3 、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在孵企业相关协议及其证明文件。  
第三条 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 技 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建议名单,并填写《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 企业建议名单》(附后),于每年 10 月底以前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经审查确认后,于每 年年底以前下达《山东省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名单》。  
第四条 对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当年实现并缴 入 地方国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由财 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五条 对现有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在 2007 年底前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 持 政策;对新开办的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 5 年内享受财 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外,继续享受原有政策。  
第七条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每年确认一次。  
第八条 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实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 有弄虚作假的,撤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扶持资金。
(3)山东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8号),为了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强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确认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为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以下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1.利用技术、管理和市场等方面的知识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如科技评估机构、科技招投标机构、情报信息咨询机构、专利事务所等;
    2.直接参与服务对象技术创新过程的机构,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
    3.为科技资源有效流动、合理配置提供服务的机构,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技术经纪机构、技术人才中介机构、科技条件市场等;
    4.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机构,如技术(成果)推广机构等;
    5.从事科技普及、传播的机构,如科技普及(传播)机构等。
  第三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省内有关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为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或项目提供服务;并且年度所取得的上述业务收入占年度总收入的70%以上;
    3.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其中专职人员应不少于10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第四条    申请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于每年6月底以前向同级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章程;
    2.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3.为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或项目提供服务的合同书及收入证明。
  第五条    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对本市的情况进行审查汇总后,于每年10月底以前上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经审查、确认后,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于每年年底以前下达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第六条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中介机构每年确认一次。
  第七条    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其中当年新开办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其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上述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全部税收,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2005年前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新开办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撤销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扶持资金。
2、济南市相关政策
(1)济南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政策若干政策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抢抓以服务外包为主的世界新一轮服务产业转移的战略机遇,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大对服务外包产业的扶持力度,将济南建设成为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济南市注册登记,从事服务外包业务,并经市外经贸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和机构,现阶段主要是指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鼓励海内外企业、组织、个人投资创办服务外包企业;鼓励支持各类企业从事和发展服务外包业务;支持服务外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合作等方式加快发展。
第二章  财政扶持
第四条 设立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从市级财政中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与国家商务部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相配套,用于引导、扶持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专项资金将随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逐年增加或调整使用范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推动扶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补贴。解决服务外包企业人才短缺的现状,支持大学生学习掌握服务外包的业务知识、商业规则和专业技能,鼓励大学生和海外留学人员在服务外包企业就业。重点培训对象为国内外应届大学毕业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服务外包企业新入职员工。 
(二)服务外包有关国际认证或认证升级补贴。本规定所称国际认证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
(三)办公用房补贴。对重点服务外包企业购地建设、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适当补贴。
(四)招商及人才招聘补贴。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商务部、省政府、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外服务外包招商、人才招聘、展览促销活动给予适当补贴。支持企业举办或参与服务外包的学术与技术交流。
(五)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基础设施和产业环境建设补贴。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区的技术支撑平台、电力系统、网络系统和国际数据出口的建设与改造。
(六)培训基地建设。按照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确认的服务外包培训基地或机构,给予扶持。
(七)出口奖励。鼓励企业扩大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对每年出口贡献较大的企业予以奖励。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到海关进行出口报关,并将海关统计数据作为奖励的依据。
(八)服务外包贡献奖。对引进服务外包企业和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内外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拓展和调整济南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型城市奖励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工业引导资金、人才发展及引智专项基金等各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功能,向服务外包企业倾斜。 
(一)鼓励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配套技术,引进用于服务产品创新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快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鼓励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的品牌建设,发展自主创新的知名品牌。
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技术创新、研发费用,由市科技部门按照《济南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扶持。对服务外包企业获得的国内外专利、科学技术奖、知名品牌、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按照《〈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予以奖励。
(二)支持软件外包企业增强外包业务承接能力。按照《济南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市信息产业部门对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和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国际认证的软件外包企业,给予认证费补贴;对软件外包出口给予奖励。
(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引进用于服务产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强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引进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购置国产设备按国产设备投资的40%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
(四)支持中小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对规模小但发展潜力大的服务外包企业,市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加快济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给予扶持。
(五)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的人才引进和培训,市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按照《济南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规定》、《济南市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规定》、《济南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接收落户实施细则》,对企业人才引进,员工培训,大学生就业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三章  工商税收
第六条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对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给予前置审批和工商登记便利。对于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业务,工商部门将根据企业申请,直接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 “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或“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以方便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承接外包业务。对需要前置审批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
第七条 对符合软件企业标准并经信息产业部门认定的从事软件外包的服务外包企业,按软件企业缴纳税收,享受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服务外包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每年按一定比例奖励扶持企业。资金来源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章  融资支持
第九条 争取商务部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积极开展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金融合作,通过国家政策扶持和政策性贷款的支持,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将服务外包产业纳入业务范围,对服务外包企业贷款融资给予支持。
第十条 鼓励境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投入。扶持济南高新区设立服务外包风险投资基金,并将其作为种子基金,直接或间接地联合境内外风险投资公司,共同投资孵化服务外包企业,以市场化的方式,放大政府资金的推动作用。对成长型、扩张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扶持其到资本市场再融资,形成风险投资有进有退、滚动发展的机制。
第五章  人才吸引
第十一条  拓宽对外渠道,大力吸引海内外具有从事服务外包经验和对国际外包市场熟悉的外包人才,特别是熟悉国际外包业务流程管理、能与国外外包客户进行直接业务沟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二条 凡来我市创办服务外包企业,或被服务外包企业聘为中层以上管理、技术人员的海外人才,可按国家、山东省、济南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出入境、居留、落户、医疗、保险及子女上学等便利和待遇。
第十三条被我市的服务外包企业聘用的外地人才,优先解决本地户口,在居留、医疗、保险及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与济南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鼓励大中专学生到服务外包企业就业,从事服务外包工作。按照《济南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接收落户实施细则》优先解决济南市户口。
第十五条 实行服务外包人才奖励措施。对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人员,实行资金补助奖励,奖励标准按照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市级分享部分的80%为依据进行核定,可分年度或累计几年集中奖励补助。资金来源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六章  基地建设
第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高新开发区及省级经济开发区建设服务外包产业示范区,发展形成各具特色的服务外包产业基地。
第十七条 在土地供应、规划、建设方面,优先满足各服务外包示范区和服务外包企业的需求,并简化审批程序,建立“绿色通道”。
第十八条 电力、电讯、供水、供热、供气、公交等部门,要优先满足服务外包示范区和服务外包企业的需求,加快示范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小环境内实现双回路供电、双备份网络系统和足够带宽的国际数据端口。根据服务外包行业的特殊需要,安排足够量的公交班次,并适当延长公交车的通勤时间,增加早班、夜班车,满足服务外包企业员工上下班的需求。
第十九条 优先考虑示范区内配套环境的规划、建设,给予服务外包企业提供生活、居住、交通、金融、教育、医疗、商业、体育、娱乐等配套设施和体系。
第七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条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关键和核心技术,以拥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为技术堡垒,增强国际竞争力。在抓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同时,重点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进一步增强竞争优势。
第二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立知识产权投诉中心,依法严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方面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专业、便捷的信息服务。
第八章 组织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成立济南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全力推动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分管秘书长及市外经贸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信息产业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外办、市侨办、市知识产权局、市供电局的分管领导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负责服务外包基地规划、建设和发展的协调推进和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市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服务外包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各类困难和问题,制定调整有关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服务外包企业认证体系和统计体系。按照国家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市外经贸部门作为服务外包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和市统计部门做好服务外包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服务外包企业从事远程支持的网络业务处理、数据运营中心、呼叫中心、在线数据处理等基于电信网络和互联网提供的服务外包业务,以及为提供外包服务而为客户采购并提供相关电信网络带宽和接入服务的服务外包企业,市信息产业部门在市场准入方面不做限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服务外包信息网站,配合国家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全面介绍国内外服务外包的发展趋势、市场状况、研究成果,为企业提供准确、及时、成本低廉的信息和建议。借助此平台,加强外包企业和跨国公司之间、外包企业之间、政府与外包企业之间畅通的信息交流和业务沟通。
第二十七条 成立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成员之间的人才培训、业务拓展、招商促进等方面实现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共同营造服务外包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二十八条 积极开展服务外包招商、展览、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发挥济南市人才引进办公室(济南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济南市海外学人联谊会、济南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区和海外创业基地的作用,吸引海外人员投资创办服务外包企业和联络服务外包业务。发挥信博会的作用,增加服务外包比重。按照市场规律和服务外包的特点,有效开展各类活动,吸引国内外企业在济南从事服务外包业务。
(2)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确认管理,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和科技厅《关于利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2]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从事国家划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
3.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企业运营期限2年以上,年总收入10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研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5%以上。
    第三条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政府重视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工作,资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
2.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3.在孵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
4.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达到30家以上,其中,在孵化场地内的企业达到60%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数之比在5%以上;
5.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设施较齐备,服务功能较强,可为企业提供资金、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培训、市场和技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新办或运行不到3年的企业,技工贸总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2.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的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3.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行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4.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
    第五条  申请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应在每年5月底以前向同级财政局和科技局提出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产品简介(包括产品标准、技术水平、应用领域等)。
2.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文件;
3.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在孵企业相关协议及其证明文件。
    第六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筛选,提出企业建议名单报市财政局审查确认后,会同市科技局联合下达济南市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名单。
第七条  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审查认定后,下达批复文件,并据以办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当年新开办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其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上述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全部税收,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审查认定后,下达批复文件,并据以办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以上资金由各级财政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新增支出预算中安排,并按财政体制规定的税收分享比例,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拨付。
    第八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新开办的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第十条  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各项税收扶持政策均不得重复享受的规定,在同时具备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产品等专项扶持政策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计算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其申办手续,按照《济南市财政局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集中财力,重点支持”的原则,在每年确定享受各项财政扶持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时,将优先选择那些“发展前景好、企业规模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进行扶持。
    第十二条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每年确认一次。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实行不定期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的,撤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提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此文件精神,制定出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的扶持政策。
(3)济南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济财企﹝2010﹞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字〔2009〕41号)和《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0]71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是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引导、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承接信息技术外包(ITO)、商业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等国际服务贸易业务。 
  第三条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共同负责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市商务局重点负责明确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市财政局重点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拨付;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为支持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服务业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我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以下方面: 
  (一)完善口岸服务功能,支持口岸事业发展,为服务外包企业运行和发展提供便利; 
  (二)国家和省服务外包相关扶持政策的地方配套; 
  (三)服务外包园区规划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 
  (四)服务外包企业的培育、涵养和引进; 
  (五)服务外包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六)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环境建设; 
  (七)对服务外包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奖励。 
  第六条 凡在济南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且财务制度健全、在财务、税收、金融、外汇、海关、统计管理等方面无重大违规行为、企业单位能按财政部门要求按时上报财务税收信息快报的服务外包单位,可享受我市服务外包扶持政策,具体包括: 
  1、经政府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园区; 
  2、主要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并经认定的企业; 
  3、具有从业资格并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 
  4、服务外包公共服务机构; 
  5、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国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的分支机构,经市商务局备案确认,可参照法人单位享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字〔2009〕41号文件)中的有关奖励方面的政策。 
  6、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外包相关单位。 
  第七条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作为政府性扶持资金,主要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 
  (一)财政补助。对单个企业的年扶持额度,要根据相关企业的资产规模、年营业额、项目投资额、职工人数、上缴地方税收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服务外包园区的扶持以建设项目贷款贴息为主。对单个园区的年度贴息额度,原则上应控制在项目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以内,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三)以奖代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事项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扶持,奖励范围和标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确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对服务外包园区的扶持政策。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服务外包园区,为建设办公及研发用房、员工宿舍和公寓、工作和生活配套设施等发生的建设项目贷款利息,可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50%的贷款贴息扶持,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对服务外包园区发生的规划费用和公共技术平台、公益性基础设施、培训平台的建设费用,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投资主体适当补贴。资金来源分别由“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安排。 
  第九条 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扶持政策。除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字〔2009〕41号)第三条“支持服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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