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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全书全套教学教程电子教案教学设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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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点击此处结束放映,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第二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第三节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学习目标,知识目标,掌握国际商法的概念、调整范围、渊源;了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理解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能力目标,认识到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在商事合同中尽量约定适用自己熟悉的法律,以达到利用法律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目的。,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二、国际商法的渊源,三、各国国内商法,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三个方面把握这个概念:,.“国际”,.“商”,.“法”,二、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国内商法,.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条约(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reaties and Conventions)是指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商事主体在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国际商事条约是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s)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由于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并得到普遍遵守的商事原则和规则。一般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商业团体整理编纂成文,广为接受并普遍遵守。,注意,国际商事惯例不是一国的国内立法,也不是一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但按照各国的法律,一旦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则该惯例对合同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各国国内商法,一方面是依据现有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并非能解决一切商事领域中出现的问题,只是在买卖、支付、海商、保险等领域比较完备,另一方面是现有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也并没有被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地区承认和采用,还有当事人也可能选择某一国内法来解决双方的争议,所以在很多的场合下还要凭借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某一国的国内商事立法或商事判例来处理有关国际商事争议。,第二节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大陆法系简介,二、英美法系简介,一、大陆法系简介,.什么是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大陆法系的特点,.大陆法系的渊源,.什么是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又叫罗马法系、民法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出现于13世纪的西欧,是在继承和发展罗马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与完善的。大陆法系以1804年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为标志,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包括许多欧洲大陆的国家如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意大利等,还有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以及亚洲的日本、泰国,我国的大陆、台湾、澳门地区都属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包括许多欧洲大陆的国家如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意大利等,还有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以及亚洲的日本、泰国,我国的大陆、台湾、澳门地区都属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特点,大陆法系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注重法律的系统化、条理化、逻辑化和法典化。,.大陆法系的渊源,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为成文法,一般包括宪法、法律(指国家立法机关制订的狭义的法律)以及条例等。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作为法的正式渊源。这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最明显的一个区别。但是最近几十年,两大法系在很多方面都有相互借鉴和融合的趋势,判例在大陆法系越来越受到重视。一些法无明文规定的案件在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后或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作出判决后,对下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有重要参考意义。,二、英美法系简介,.什么是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美法系的特点,.英美法系的渊源,.什么是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又称普通法法系,是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开始形成的。英美法系虽然以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它是普通法、衡平法和制订法的总称。,.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我国的香港地区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的特点,英美法系的特点是法律的二元结构(即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重程序、不作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等。,.英美法系的渊源,(1)判例法。,(2)成文法。,(3)习惯。,第三节 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一、法律冲突的概念,二、法律冲突的解决,三、我国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次序,一、法律冲突的概念,国际商事领域的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商事法律关系因各国商法规定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二、法律冲突的解决,1.间接调整的方法,2.直接调整的方法,三、我国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次序,1.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2.适用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3.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4.适用国际惯例,5.公共秩序保留,本章小结,本章简要介绍了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的渊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概念、特点和渊源、法律冲突以及如何解决法律冲突。本章介绍了国际商法的一个难点问题,即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并不要求高职高专学生掌握,但要求他们认识到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以及一些与他们将来工作密切相关的国际公约的重要性。,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节合伙企业,第三节公司,学习目标,知识目标,了解商事组织的基本法律形式;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的设立、解散和清算;掌握合伙企业的对内对外关系;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能力目标,掌握各种商事组织成立条件,以及他们的出资人对内和对外的法律关系,重点掌握公司这一商事组织相关的法律制度。能在实践中解决商事组织在其经济活动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又称独资经营企业,指由一人出资兴办,财产完全由出资者个人所有和经营管理,同时出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3.个人独资企业无注册资金的限制,内部机构设置简单,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二节 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三、合伙企业的法律关系,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Partnership Enterprises)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经营共同的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1.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2.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3.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合伙企业的法律关系,(一)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二)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的解散又称合伙企业的终止,一般有三种情况:,协议解散,依法解散,强制解散,第三节 公司,一、公司的概念与类型,二、公司的设立,三、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四、公司的公积金与红利,五、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六、有限责任公司,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八、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的概念与类型,()公司的概念,()公司的特征,()公司的类型,()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公司的特征,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财产权,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二、公司的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三、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合并,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的分立,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依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之间没有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的类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四、公司的公积金与红利,()公积金的概念,()公积金的种类,()公积金的用途,()公司的红利,()公积金的概念,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指公司为了增强自身财力,扩大业务范围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决议而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累积资金。,()公积金的种类,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公积金的用途,法定公积金用途包括:,弥补亏损;,追加投资,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的红利,红利(Dividends)是公司赢利中用于分派给股东的部分。公司的赢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营业收入,称为营业盈余;二是由于非营业结果所取得的收入,称为资本盈余。,五、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解散的原因主要包括:,(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5)被吊销营业执照;,(6)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六、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定性,2.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4.公司设立程序的简易化,(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一人有限公司的概念,2.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1.一人有限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次,在是否可分期缴纳方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必须一次性缴纳;,第三,在是否可投资设立新公司方面,限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在投资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八、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五)股份与股票,(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股东人数无上限要求,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4.公司社会性与公开性,(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应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五)股份与股票,.股份,.股票,.股份的转让,.股份,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它通过股票的形式表现出来,是计算股权的最小单位。,(1)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不可分割;,(2)股份表示股东享有权益的范围;,(3)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票,股票是股份的证券形式,是一种表现股东权利的证券。根据股东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不同,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根据股东是否被记名,可以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3.股份的转让,原则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都可以转让。但是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对股份的转让作出了限制。如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章小结,本章主要介绍了商事组织的主要几种组织形式,重点介绍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内外部关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资本、公司的合并、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利润分配等内容。,第三章 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生效,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违约责任,第六节合同的转让,第七节合同的消灭,学习目标,知识目标,掌握合同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及分类;掌握合同成立及其生效的必要条件;掌握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基本原则;掌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了解合同的让与与消灭。,能力目标,能够订立有效合同;能够分析并处理合同纠纷。,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二、合同的法律特征,三、合同的分类,一、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3.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三、合同的分类,1.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要约,二、承诺,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与法律性质,(二)要约的有效条件,(三)要约的法律效力,(四)要约失效,(一)要约的概念,要约(Offer),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须表明按照要约所提出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向,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相对人一般都是特定的,而要约邀请的相对人一般都是非特定的;,(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一般不是确定的;,(3)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吸引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三)要约的法律效力,1.对要约人的约束力,2.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四)要约失效,.受要约人的拒绝,.要约人依法撤回或撤销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二)承诺的生效,(三)承诺撤回,(一)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承诺(Acceptance)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有效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二)承诺的生效,英美法系采取“投邮主义”,大陆法系采取“到达主义”,中国现行立法采纳了到达主义。,(三)承诺撤回,承诺撤回是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行为,承诺撤回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第三节 合同的生效,一、当事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有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三、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四、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五、对价与约因,一、当事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大陆法,英美法,中国法,(二)法人的行为能力,二、当事人有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1.错误(Mistake),2.欺诈(Fraud),3.胁迫(Duress),4.重大失衡(Undue Influence),三、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对合同必须合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均为无效合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概述,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三、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合同的履行概述,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的、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各国法律一致认为,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三、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我国合同法的规定:,1.质量条款约定不明确,2.价格条款约定不明确,3.时间约定不明确,4.履行地点不明确,5.履行费用不明确,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项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也称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第五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三、违约的形式,四、违约的救济,五、违约责任的免责,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4.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大陆法系以过错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英美法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为例外,三、违约的形式,中国法:,1.预期违约,2.不履行,3.迟延履行,4.不适当履行,四、违约的救济,1.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3.解除合同,4.违约金,5.禁令,五、违约责任的免责,1.情势变迁,情势变迁(Variation of Situation)是大陆法的一项法律原则,它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继续履行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2.合同落空,合同落空是指非因当事人自身的过失,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使当事人订约时谋求的商业目的受挫,致使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是合同的履行从商业上看已经不可能或者非法,则合同当事人得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并免除其违约责任。,3.不可抗力,第六节 合同的转让,一、合同权利的转让,二、合同义务的转让,三、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一、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亦称合同债权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中国:通知,二、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债务承担,是指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新债务人一般被称为承担人。,中国:对方同意,三、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制度。,中国:双方同意,第七节 合同的消灭,一、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抵消,四、提挈,五、免除,六、混同,二、合同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抵消,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各自以债权抵偿对方债务的行为。,约定抵消,法定抵消,法定抵消的条件:,(1)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4)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消的债务。,四、提存,提存(Deposit),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提存原因有:,(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本章小结,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本章介绍了合同履行的原则以及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本章规定了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解除合同等救济方法。,合同的转让分为三种: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导致合同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清偿、免除、提存、抵消、混同、合同解除等。,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第二节卖方的基本义务,第三节买方的基本义务,第四节违约救济方法,第五节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学习目标,知识目标,掌握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掌握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掌握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了解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能力目标,能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争取适用对己方有利的法律;能在合同履行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妥善处理简单的国际货物买卖纠纷。,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并非是一部世界各国共同制订、普遍遵守的统一法典,而是包括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买卖法。,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一)国际货物买卖条约,(二)国际贸易惯例,(三)各国国内买卖法,第二节 卖方的基本义务,一、交付货物,二、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三、品质担保,四、权利担保,一、交付货物,(一)交付货物的时间,(二)交付货物的地点,(一)交付货物的时间,公约33条对如何确定交货时间作了如下规定:,(1)如果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2)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时间交货,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一天交货;,(3)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中国合同法第60条、62条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履行的时间,则按约定的时间交货,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二)交付货物的地点,总结公约的意思,交货地点如下:,1.合同有约定按约定;,2.合同无约定按以下:,(1)货交承运人;,(2)特定地点;,(3)卖方营业地。,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二、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约定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约定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买方有权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三、品质担保,(一)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范围,(二)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时间,(三)卖方对货物品质问题的补救,(四)卖方品质担保的免责范围,(一)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范围,公约35条规定:,(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的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项至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中国合同法第60条、65、156条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所交货物的质量,则按约定的质量交货,如果就货物的质量或包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二)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时间,公约规定:,(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显现。,(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三)卖方对货物品质问题的补救,公约第37条规定: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作出补救,但是,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四)卖方品质担保的免责范围,()买方明知。,()买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买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四、权利担保,(一)卖方的物权担保义务,(二)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一)卖方的物权担保义务,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售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货物上不存在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或其他用益物权。,(二)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公约第42条第1款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第三节 买方的基本义务,一、支付货款,二、收取货物,一、支付货款,1.按约定支付货款,2.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3.价格约定不明时的处理,4.付款地点,5.付款时间,二、收取货物,1.做好接收货物的准备,2.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第四节 违约救济方法,一、违约的类型,二、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三、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四、预期违约和对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救济方法,一、违约的类型,1.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2.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1.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已届履行期,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情况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2.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非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没有达到像根本违约那样给对方造成了重大损害。,二、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一)卖方不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二)卖方迟延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三)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一)卖方不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2.要求卖方赔偿损失,3.买方可以撤销合同,(二)卖方迟延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根据公约规定,在卖方迟延交货的情况下,主要看迟延交货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构成根本违约,则买方可撤销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若未构成根本违约,则买方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三)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1.要求交付替代货物,2.要求对不符货物进行修补,3.减价,4.撤销合同,5.请求损害赔偿,部分交货和货物部分相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根据公约第51条第1款规定,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只能对漏交的货物及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采取退货、减价、请求损害赔偿等救济方法。,提前交货和超量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根据公约第52条,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三、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2.要求买方赔偿损失,3.撤销合同,4.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四、预期违约和对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救济方法,(一)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二)对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救济方法,(一)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1.中止履行,2.撤销合同,(二)对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救济方法,公约第73条:,(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撤销合同对该批货物的效力,但不能撤销整个合同。,(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也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撤销合同对今后各批货物的效力,但对此前已经交付的各批货物不能撤销。,(3)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即撤销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效力,同时可以撤销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的效力。,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一、货物所有权转移,二、货物风险的转移,一、货物所有权转移,(一)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的重要性,(二)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涉及的法律,(一)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的重要性,1.涉及破产清算,2.涉及风险转移,(二)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涉及的法律,1.各国国内法,2.国际贸易惯例,3.公约,4.中国法,二、货物风险的转移,(一)各国国内法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二)国际贸易惯例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三)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四)中国法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一)各国国内法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则主要按以下两种原则。,(1)货物的风险在货物所有权转移时转移给买方。,(2)货物的风险在卖方向买方交货时转移给买方。,(二)国际贸易惯例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Incotems2000以及Incoterms2010明确规定了各种术语的风险转移时间。如Incotems2000规定FOB术语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Incoterms2010规定FOB术语 在“货物装上船”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三)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见教材P91,(四)中国法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42条149条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时间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我国合同法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则与公约基本一致。,本章小结,本章简要介绍了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并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主,介绍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以及违约救济方法。,第五章 代理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第二节 代理的法律关系,第三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第四节 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度,学习目标,知识目标,掌握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掌握代理权的产生及终止;掌握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及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了解承担特别责任代理人的种类;掌握中国的代理法律制度和中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法律问题。,能力目标,能运用代理法基础知识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能运用代理法基础知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二、代理权的产生,三、无权代理,四、代理关系的终止,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2.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作独立的意思表示,(3)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权的产生,(一)大陆法规定的代理权,(二)英美法规定的代理权,(一)大陆法规定的代理权,1.法定代理权,2.意定代理人,(二)英美法规定的代理权,1.明示授权,2.默示授权,3.客观必需的代理权,4.追认的代理权,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做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1.狭义的无权代理,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2.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的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并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应当直接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行为人无代理权。,(3)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事实依据。,(4)第三人所作的行为善意且无过失。,四、代理关系的终止,(一)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一)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1)代理目的的实现。,(2)代理期限届满。,(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协议终止他们之间的代理关系。,(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单方终止代理关系。,2.根据法律规定终止代理关系,(1)被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2)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3)法律的改变使代理成为非法。,(4)主要标的物灭失。,(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后果,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即不能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否则即属于无权代理,按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处理。,2.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代理关系终止后,对于第三人是否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如果代理关系终止时,被代理人及时通知第三人的,才对有关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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