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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票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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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票证制度
1、 目的
为落实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标准、 规范等要求, 确保公司生产、 检维修作业的安全、 有效进行, 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检维修中动火、 进入受限空间、 盲板抽堵、 高处作业、 吊装、 临时用电、 动土、 断路八大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和八大特殊作业票的安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检维修中所涉及的动火、 进入受限空间、 盲板抽堵、 高处作业、 吊装、 临时用电、 动土、 断路八大特殊作业。
3、 编制依据
下列文件对于本制度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制度。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GB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2811 安全帽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869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GB/T 4200 高温作业分级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95 安全带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26557 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 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DL 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JB/T 450 锻造角式高压高压阀门技术条件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
特殊作业 special work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 进入受限空间、 盲板抽堵、 高处作业、 吊装、 临时用电、 动土、 断路等, 对操作者本人、 她人及周围建( 构) 筑物、 设备、 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4.2
动火作业 hot work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 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如使用电焊、 气焊( 割) 、 喷灯、 电钻、 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4.3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GB 50016、 GB 50160、 GB 50074 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 乙类区域的场所。
4.4
受限空间 confined space
进出口受限, 通风不良, 可能存在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 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 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如反应器、 塔、 釜、 槽、 罐、 炉膛、 锅筒、 管道以及地
下室、 窨井、 坑( 池) 、 下水道或其它封闭、 半封闭场所。
4.5
受限空间作业 operation at confined space
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6
盲板抽堵作业 blinding-pipeline operation with stop plate
在设备、 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4.7
高处作业 work at height
在距坠落基准面2 m 及2 m 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8
坠落基准面 falling datum plane
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4.9
坠落高度( 作业高度) falling height( work height)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4.10
异温高处作业 high or low temperature work at height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 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 ℃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
4.11
带电高处作业 hot-line work at height
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 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4.12
吊装作业 lifting work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 工件、 器具、 材料等吊起, 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13
临时用电 temporary electricity
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4.14
动土作业 excavation work
挖土、 打桩、 钻探、 坑探、 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 以上; 使用推土机、 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15
断路作业 work for road breaking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 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 吊装、 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5、 基本要求
5.1 作业前, 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 有害因素进行辨识, 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2 作业前, 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主要内容如下:
a)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 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 事故的预防、 避险、 逃生、 自救、 互救等知识;
e)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 教训。
5.3 作业前, 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a) 对设备、 管线进行隔绝、 清洗、 置换, 并确认满足动火、 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b) 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理措施;
c) 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 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 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 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5.4 作业前, 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 设施、 工器具等进行检查, 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 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 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 作业现场的梯子、 栏杆、 平台、 箅子板、 盖板等设施应完整、 牢固, 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 井、 沟、 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并设警示标志, 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 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 消防器材、 通信设备、 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 作业使用的脚手架、 起重机械、 电气焊用具、 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 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5.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2811 要求的安全帽, 作业时, 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多工种、 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注: 职业禁忌证依据GBZ/T 157- 。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 如确需离开, 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5.6 作业前, 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 进入受限空间、 盲板抽堵、 高处作业、 吊装、 临时用电、 动土、 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 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 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 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 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5.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 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 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迅速撤离。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 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 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 迅速撤离, 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5.8 作业完毕, 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 箅子板、 扶手、 栏杆、 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 将作业用的工器具、 脚手架、 临时电源、 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 将废料、 杂物、 垃圾、 油污等清理干净。
6、 《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有分级的特殊作业, 《安全作业证》应根据特殊作业的等级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6.2 《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审批和使用
6.2.1 《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审核( 会签) 、 审批部门( 人) 的内容如表1 所示。
表1 《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的内容
安全作业证种类
办理部门
审核或会签
审批部门( 人)
动火安全作业证
特殊动火作业
作业单位
/
生产部长
一级动火作业
/
安全环境科
二级动火作业
/
动火点所在车间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作业单位
/
受限空间所在车间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生产车间
作业单位
生产部
高处安全作业证
一级高处作业a
作业单位
/
设备电仪科
二级、 三级高处作业b
车间
设备电仪科
特级高处作业c
安全环境科
生产部长
吊装安全作业证d
一级吊装作业
作业单位
/
生产部长
二级、 三级吊装作业
/
设备电仪科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作业单位
配送电单位
设备电仪科
动土安全作业证
动土所在单位
技术部、 生产部、 企业管理部、 安环科
工程管理部门
短路安全作业证
断路所在单位
企业管理部、 安环科
工程管理部门
a 还包括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实施的高处作业。
b 还包括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
1) 在升降(吊装)口、 坑、 井、 池、 沟、 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2) 在易燃、 易爆、 易中毒、 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 在无平台、 无护栏的塔、 釜、 炉、 罐等化工容器、 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4) 在塔、 釜、 炉、 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5) 在临近排放有毒、 有害气体、 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的高处作业。
c 还包括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
1) 在阵风风力为6 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d 其它要求:
1) 对本标准9.2.1 规定的吊装作业, 应将吊装方案与填好的《吊装证》一并报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2) 吊装质量小于10 t 的吊装作业可不办理《吊装证》。
6.2.2 《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作业点、 一个作业周期内同一作业内容一张《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6.2.3 《安全作业证》不应随意涂改和转让, 不应变更作业内容、 扩大使用范围、 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6.2.4 作业内容变更, 作业范围扩大、 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 以及作业条件、 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 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
6.3 《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6.3.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 h;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 h。
6.3.2 《受限空间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 h。
6.4 《安全作业证》持有及保存
《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 其持有和存档部门( 人) 参见表2。《安全作业证》应至少保存一年。
表2 《安全作业证》持有及保存的内容
安全作业证种类
持有及保存情况
第一联
第二联
第三联
动火安全作业证
一级和特殊动火
动火点所在车间( 监火)
动火人
安全环境科
二级动火
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 监火)
动火人
生产车间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作业负责人
监护人
受限空间所在车间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作业单位
生产车间
生产部
高处安全作业证
作业人员
作业负责人
设备电仪科
吊装安全作业证
吊装指挥
项目单位
设备电仪科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作业单位( 作业时)
配送电执行人( 作业结束后注销)
配送电执行人
设备电仪科
动土安全作业证
现场作业人员
动土所在单位
工程管理部门
断路安全作业证
作业单位
断路所在单位
工程管理部门
7.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7.1主题内容
7.1.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或检维修中的所有动火作业。
7.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 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 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 电焊、 铅焊、 锡焊、 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 等离子切割机、 砂轮机、 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 液化气炉、 火炉、 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 烤、 煨) 管线、 熬沥青、 炒砂子、 铁锤击( 产生火花) 物件、 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 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其它可产生火焰、 火花的作业。
7.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 是指GB50016、 GB50160、 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 乙类区域的场所。
7.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 临时用电、 高处等作业时, 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7.2 分工与职责
7.2.1 公司安全环境科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2 动火作业点所在部门, 负责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 落实专业安全措施; 负责制定工艺吹扫处理方案( 含盲板图) , 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负责组织、 协调盲板加、 拆工作并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 负责组织、 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现场安全交底、 安全监护等工作; 督促、 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7.2.3 动火作业单位, 负责制定安全作业方案, 参与各项安全措施的检查确认; 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 安全交底、 安全监护等工作。
7.2.4 公司技术部门, 负责审核工艺吹扫处理方案( 含盲板图) ; 负责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并根据检测数据确认是否具备作业条件。
7.2.5 动火作业人职责
a)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严禁违章作业。
b)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 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 见附件1) 不动火, 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对不符合要求的, 有权拒绝动火。
c) 作业结束后, 应清理现场, 与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 方可离开。
7.2.6 动火监护人职责
a) 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 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 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有较强的责任心, 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b) 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 应在车间主任或班长的指导下, 逐项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确需离开时, 监护人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 暂停动火。
c)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 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 有权制止动火; 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 有权停止动火; 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 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 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并向上级报告。
d) 作业结束后, 确认无残留火种, 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
7.2.7动火作业负责人职责
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 参与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 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
7.2.8动火作业分析人职责
负责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并根据检测数据确认是否具备作业条件。
7.2.9动火审批人职责
动火审批人批准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 了解动火点及周围情况, 检查、 完善安全措施, 确保《动火作业证》的办理符合规范要求。
7.2.10动火点所在车间主任职责
a)负责组织人员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 有害因素进行辨识, 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与动火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
b) 参与制定工艺吹扫处理方案( 含盲板图) , 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c) 负责组织、 协调盲板加、 拆工作, 并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
7.2.11动火点所在班组长职责
参与制定、 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 对当班过程中的动火作业具有监督检查权, 对违规动火作业有叫停的权利; 动火过程中, 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 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3 动火作业分级
7.3.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 一级动火、 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 假日、 夜间或特殊情况, 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7.3.2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 输送管道、 储罐、 容器等部位上或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重大危险源区域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7.3.3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7.3.4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 装置经清洗、 置换、 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 可根据其火灾、 爆炸危险性大小, 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7.3.5 公司内, 除特殊动火、 一级动火、 二级动火范围以外, 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 为固定动火区。二级( 含二级) 动火区域内, 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7.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7.4.1 动火作业前, 由动火所在车间主任组织当班班长、 动火作业负责人, 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 有害因素进行辨识, 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组织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 并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 见附件2) 。车间主任或班长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 与动火作业负责人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 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
7.4.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按照6.2.1表1执行。
7.4.3 《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 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负责人员和动火作业单位负责人员确认签字。
7.4.4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 对带压设备、 容器、 管线进行测厚, 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4.5 作业结束后, 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 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 并由动火所在车间负责人员现场验收, 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7.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7.5.1 公司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 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 取样及检测方式、 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 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 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 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 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
7.5.2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 应对上、 中、 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 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7.5.3 在设备外动火, 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7.5.4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 如现场条件不允许, 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 但不应超过60 min;
7.5.5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 应重新分析, 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7.5.6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 当被检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 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 体积分数) ;
b) 当被检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 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 体积分数) ;
c) 动火设备、 管线及作业环境内, 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d) 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 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 规定的, 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它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7.6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7.6.1 基本要求
按照本制度中第5项相关要求执行。
7.6.2 其它安全要求
a)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 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 并配备消防器材, 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b)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 空洞、 窨井、 地沟、 水封等, 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 可燃物料的设备, 应采取隔离措施。
c)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 管道等生产、 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16、 GB 50160、 GB 50074 规定的甲、 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 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 并进行清洗、 置换, 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 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7.6.3规定执行。
d)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 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 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e)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 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f) 在生产、 使用、 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 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g)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 m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 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h) 铁路沿线25 m 以内的动火作业, 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经过或停留时, 应立即停止。
i) 使用气焊、 气割动火作业时, 乙炔瓶应直立放置, 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 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 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j)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 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k) 五级风以上( 含五级) 天气, 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 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6.3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7.6.1和7.6.2 规定的同时, 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 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 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 分厂) 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 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e) 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7.7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按照本制度中第6项相关要求执行。
8.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8.1主题内容
8.1.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或检维修中的所有受限空间作业。
8.1.2 本规定所称受限空间作业是指, 进入或探入进出口受限, 通风不良, 可能存在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 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 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如反应器、 塔、 釜、 槽、 罐、 炉膛、 锅筒、 管道以及地下室、 窨井、 坑( 池) 、 下水道或其它封闭、 半封闭场所内的作业。
8.1.3 受限空间作业涉及进入动火作业、 临时用电、 高处等作业时, 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8.2 分工与职责
8.2.1 受限空间作业所在部门, 负责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 落实专业安全措施; 负责制定工艺吹扫处理方案( 含盲板图) , 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负责组织、 协调盲板加、 拆工作并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 负责组织、 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现场安全交底、 安全监护等工作; 督促、 协调受限空间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8.2.2 受限空间作业单位, 负责制定安全作业方案, 落实专业安全措施, 参与各项安全措施的检查确认; 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 安全交底、 安全监护等工作。
8.2.3 公司技术部门, 负责审核工艺吹扫处理方案( 含盲板图) ; 负责受限空间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并根据检测数据确认是否具备作业条件。
8.2.4 受限空间作业人职责
a)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严禁违章作业。
b)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作业”原则, 即没有经批准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见附件3) 不作业, 受限空间监护人不在现场不作业, 安全措施不落实不作业; 对不符合要求的, 有权拒绝作业。
8.2.5 受限空间监护人职责
a) 受限空间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 了解受限空间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 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有较强的责任心, 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b) 在接到《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 应在车间主任或班长的指导下, 逐项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检查受限空间现场情况。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确需离开时, 监护人应收回《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暂停作业。
c) 受限空间安全措施不落实, 有权制止作业; 当作业出现异常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 对不执行”三不作业”又不听劝阻时, 有权收回《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立即停止受限空间作业, 并向上级报告。
8.2.6 作业单位负责人职责
对受限空间作业全面负责, 参与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 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
8.2.7受限空间作业分析人职责
负责受限空间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并根据检测数据确认是否具备作业条件。
8.2.8受限空间作业审批人职责
受限空间作业审批人批准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 了解受限空间及周围情况, 检查、 完善安全措施, 确保《受限空间作业证》的办理符合规范要求。
8.2.9受限空间所在车间主任职责
a)负责组织人员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 有害因素进行辨识, 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与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
b) 参与制定工艺吹扫处理方案( 含盲板图) , 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c) 负责组织、 协调盲板加、 拆工作, 并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
8.2.10受限空间所在车间班组长职责
参与制定、 落实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 对当班过程中的受限空间作业具有监督检查权, 对违规受限空间作业有叫停的权利; 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 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 应立即通知停止受限空间作业。
8.3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8.3.1 受限空间作业前, 由受限空间所在车间主任组织当班班长、 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人, 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 有害因素进行辨识, 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组织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 并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 见附件2) 。车间主任或班长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 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
8.3.2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按照6.2.1表1执行。
8.3.3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 需在与本次受限空间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受限空间所在车间负责人员和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员确认签字。
8.3.4 作业结束后, 受限空间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 经受限空间所在车间负责人员现场验收, 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8.4 受限空间作业分析及合格标准
8.4.1 公司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 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 取样及检测方式、 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 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 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 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8.4.2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 监测要求如下:
a) 作业前30 min 内, 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 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如现场条件不允许, 时间可适当放宽, 但不应超过60 min。
b) 监测点应有代表性, 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 应对上、 中、 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 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 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8.5.2.3 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e)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 至少每2 h 监测一次, 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 应立即停止作业, 撤离人员, 对现场进行处理, 并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f) 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 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撤离人员, 对现场进行处理, 并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 应做连续分析, 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h)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 时, 应重新进行分析。
8.4.3 受限空间作业分析合格标准
作业前, 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 过) 的物料特性, 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 并达到如下要求:
a) 氧含量为18%~21%, 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b) 有毒气体( 物质) 浓度应符合GBZ 2.1 的规定;
c) 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7.5.6条规定。
8.5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8.5.1 基本要求
按照本制度中第5项相关要求执行。
8.5.2 其它安全要求
8.5.2.1 作业前, 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 要求如下:
a) 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b) 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 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c) 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 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8.5.2.2 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 可采取如下措施:
a) 打开人孔、 手孔、 料孔、 风门、 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 必要时, 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 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8.5.2.3 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 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8.4.3要求的, 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 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b) 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8.4.3 要求的, 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 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 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 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 防护鞋、 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d) 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 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 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 应配戴防尘口罩、 眼罩等防尘护具;
f) 高温的受限空间, 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 必要时采取通风、 隔热、 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 低温的受限空间, 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 必要时采取供暖、 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8.5.2.4 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 V, 在潮湿容器、 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 V;
b) 在潮湿容器中, 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 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8.5.2.5 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 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 应增设监护人员, 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8.5.2.6 应满足的其它要求如下:
a) 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备有空气呼吸器( 氧气呼吸器) 、 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c)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d) 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 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 工器具等物品; 在有毒、 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 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 焊) 工器具带出;
e) 难度大、 劳动强度大、 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f) 作业结束后, 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 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g) 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 h, 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8.6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管理
按照本制度中第6项相关要求执行。
9.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9.1主题内容
9.1.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或检维修中的所有盲板抽堵作业。
9.1.2 本规定所称抽堵盲板作业是指, 在设备、 设施、 装置、 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9.1.3 抽堵盲板作业涉及进入动火作业、 受限空间、 临时用电、 高处等作业时, 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9.2 分工与职责
9.2.1 抽堵盲板作业所在部门, 负责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 落实专业安全措施; 负责绘制盲板图及编号, 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负责组织、 协调盲板加、 拆工作并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 负责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现场安全交底、 安全监护等工作。
9.2.2 抽堵盲板作业单位, 负责制定安全作业方案, 落实专业安全措施, 参与各项安全措施的检查确认; 负责盲板加、 拆工作; 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 安全交底、 安全监护等工作。
9.2.3 抽堵盲板作业人职责
a)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严禁违章作业。
b)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作业”原则, 即没有经批准的《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 见附件4) 不作业, 抽堵盲板监护人不在现场不作业, 安全措施不落实不作业; 对不符合要求的, 有权拒绝作业。
9.2.4 抽堵盲板监护人职责
a) 抽堵盲板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 了解作业区域的生产情况, 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有较强的责任心, 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b) 在接到《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后, 应在车间主任或班长的指导下, 逐项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检查作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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