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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论文-中国对日基本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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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日基本政策 1.向苏联一边倒 在冷战结构话的过程中,新中国的基本外交方针是“向苏联一边倒”,对日关系也包括在这一框架内。毛泽东访苏后于1950年2月14日缔结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其第一条: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中国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①巩固国家政权,抵制美帝国主义对新中国政权的颠覆 ②可以获得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物质支持和道义支持,在国际上避免处于孤立地位。 ③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式,错综复杂,不可能独立于两大阵营之外。 2.“把军国主义者和日本人民区分开来” 从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开始,中国历代领导人都认为,必须把一小撮军国主义分子和普通日本国民区分开来,也就是一分为二的理论:①把日本军国主义和日本人民区分开;②把日本政府中决定政策的元凶和一般官员区分开,把罪大恶极和一般错误区分开。 难道日本侵华战争没有得到过日本国民狂热支持和拥护?若没有多数日本国民亢奋高涨的积极响应,战争能如此大规模地开展吗?事实上,战时日本国内消息闭塞,才导致很多日本人民响应了战争的号召。 1955年1月,在会见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会长村田省藏时,周恩来说明了“区分日本军国主义和日本人民”的原则后,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平等互惠等对日政策三原则。也许这是中国第一次将“二分法”这一对日基本原则告诉给了日本方面。 3.“对日工作”的组织机构 20世纪50年代,中国在对日政策上是如何进行讨论、立案以及做出决定的呢?第一个负责对日关系的机构,是周恩来直接领导、廖承志具体负责的“对日工作办公室”。1955年12月设立了“对日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日本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对日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4.“对日政策和对日活动的方针和计划” “1955年文件”一般被认为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对日基本政策。1955年3月1日,党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对日政策和对日活动的方针的计划” 对日政策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5点:①主张美军从日本撤退,反对美国在日本建立军事基地,反对重新武装日本与复活军国主义;②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争取改善中日关系,逐步达到外交关系的正常化;③争取日本人民,建立中日两国人民间的友谊,对日本人民的处境表示同情;④给日本政府以压力,孤立美国,以迫使日本政府改变对中国的关系;⑤间接地影响和支持日本人民反美和要求独立、和平、民主的运动。 5.促进对日邦交正常化 促进对日邦交正常化的过程如下:①1955年3月,中国代表团为协商第三次民间贸易协定而访日;②1955年4月周恩来参加万隆亚非会议;③1955年9月,日本的国会议员代表团第一次收到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邀请,参加了国庆招待会。在这些动向的背后,中国曾先后三次积极推动邦交正常化:①中日两国在日内瓦的领事馆之间就在华日侨的归国问题进行了交涉;②接着在1955年11月的信函中中方又反复向日本方面要求,在解决侨民等问题之前,“中日两国关系正常化,才是更急迫要解决的问题”。③1956年1月,周恩来总理在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上,公开了两次的沈平提案,并公开表明:“遗憾的是,至今未得到日本政府的任何回答。促使中日关系的正常化,是两国国民的迫切要求,中国政府再次提议,就这一问题进行协商。” 6.在华日侨的归国与战犯 日侨归国的主要过程:李德全、廖承志率领中国红十字会代表团,在北京东城干面胡同的中国红十字会楼内,就协助愿意回国的日侨归国问题与日方三团体代表举行正式会谈,廖承志在18日以《协助日侨回国旨在增进中日人民的友好关系》为题发言。 (日方三团体:日本红十字会、日中友好协会、日本和平联络委员会) 从国籍法上说,中国与日本仍是处于战争状态,因为吉田政府单独和美国媾和,中国外交部长周恩来1950年12月4日的声明早就指出,对日和约的准备和拟制,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无论其内容与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因此,无法想像在战争状态下,会允许日本政府官员乘坐的船只进入中国港口。” 在廖承志和中国政府的大力合作下,1953年3月23日,第一批归国日侨3968名搭乘日轮“兴安丸”、“高砂丸”和“白山丸”三条船到达日本舞鹤港。 处理战犯则采取:一个不杀、从宽处理。根据毛泽东的指示,在1062名日本战犯(共关押1109人,关押期间死亡47人)中,中国政府决定仅对其中部分犯有严重罪行的战犯进行起诉,对次要和一般战犯不予起诉,宽大处理。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分三批对关押的1017名罪行较轻、悔罪态度较好的日本战犯宣布宽大处理,不予起诉,立即释放回国。其余重犯也于1964年3月得以回到日本。 而日本方面又是如何应对的呢?选择台湾座位中国的“正统政府”,顽固坚持推行“政经分离”原则…… 日本政府实施的“政经分离”原则如下所示: 对华政策上,岸信介政府则一方面继续敌视中国,制造“两个中国”,一方面大力推行“政经分离”政策,企图达到捞取实惠的目的。 日本政府的“政经分离”政策,始自吉田茂政府,为历届政府所推行,是日本政府的一条基本的对华政策。 为了反对岸信介政府的这种两面政策,我国政府针锋相对的提出了中国的政治原则。1958年7月7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提出解决中日之间问题的政治三原则:要求日本政府停止“继续敌视中国人民,继续制造两个中国,继续阻挠中日两国正常关系的恢复。” 1960年6月23日岸信介下台,池田勇人继任首相。池田一上台就表示“要以向前看的姿态,对待日中贸易的扩大”。池田内阁虽然继续对中国采取“政经分离”政策,但态度比较谨慎。 虽然1969年中日双边贸易额达到6.25亿美元,比五十年代最高额增长了3倍多。不过由于日本政府一直坚持政治与经济相分离的做法,经贸往来和合同等仍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特别是在1964年秋佐藤荣作内阁执政以后,继承其胞兄岸信介的反动衣钵,变本加厉的推行追随美国,敌视中国的政策,使两国经贸关系再次面临紧张状态,在60年代后期,出现战后中日经贸关系发展史上的第三个“起伏”。 总之,整个60年代与50年代一样,日美关系仍是日本对外关系的核心。在美国继续敌视和封锁中国的情况下,在日本政府继续追随美国,敌视中国的政策不变的情况下,中日关系不可能有根本好转。日本政府对华采取“政经分离”的做法,正是日本既要参与美国遏制中国的战略,又需要发展对华经贸关系的产物,同时也反映出日本不同当政者对中日关系表现出的不同的态度和做法,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截然不同的影响。 7. 日本对华的战争赔偿问题&8.为什么放弃赔偿要求 按照国际惯例,在每一份战后签署的和约中都包括战争赔偿的内容。这种由战败国向战胜国缴纳的赔偿,款额往往大得惊人, 战败的日本却没有向作为主要战胜国之一的中国缴付赔款!更令人不解的是,那些受战争破坏远较中国为轻的东南亚国家却不同程度地获得了赔偿,其中缅甸、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所得赔款分别为2亿美元、5.5亿美元和2.23亿美元,甚至连当时尚未统一的越南南方吴庭艳政权也获得了赔款3900万美元。   对于日本,以美英苏中为首的同盟国在日本投降后成立了一个赔偿委员会,专门协商日本赔偿问题。 1945年11月5日,该委员会一致认为,为了剥夺日本进行战争的产业能力,防止军国主义复活,决定加重日本的战争赔偿。方式是把日本工业设备的一大半拆迁给各战争受害国作为赔偿。为此,指示各国分头调查、统计战争期间的损失,以便具体确定赔偿的方案。  1947年10月25日,经过两年多的调查核实,同盟各国向日本提出了索赔要求,总计金额为540亿美元,中国也在其中。但是在赔偿如何分配的问题上。   中国要40%,但其他各国坚持只给30%,此后各方争执不休,问题一拖再拖,久而未决。国民党政府由于忙于打内战,因而后来对日本赔偿的分配问题也就无心顾及了。 1972年9月29日上午10时20分,中日两国代表在人民大会堂签署了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联合声明。声明第七条写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至此,中日两国间悬而未决长达27年之久的赔偿问题,以中国政府的大义之举宣告结束。 在张香山所著的《中日关系管窥与见证》中有如下说明: 据我了解,1957年由浅沼稻次郎书记长率领的日本社会党亲善使节团来中国访问,周总理会见他们时,使节团的成员胜间田清一先生向总理提出,能不能在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时候,像处理战犯那样,对战争赔偿问题也采取宽大政策。周总理说,关于赔偿问题的方针,现在还不能确定,要到实现邦交正常化的时候才能决定。后来,大概是在60年代初,在什么范围我不大清楚,中央讨论了战争赔偿问题,确定可以放弃战争赔偿要求。其所以放弃战争赔偿,据我听说有几条理由,最主要的理由是,为了对日本人民表示友好,不使日本人民因赔偿负担而受苦。其次一个理由,是接受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教训,凡尔赛条约规定德国应支付巨额赔偿,使德国战后经受极大困难和痛苦,引发了德国的复仇主义,让希特勒上台。再一个理由,当时已有一些国家放弃了赔偿要求,至于蒋介石放弃不放弃则不能作为依据。 1972年,周总理同竹入委员长就实现邦交正常化问题进行第一次会谈时,由于赔偿问题早有内部决定,所以总理就表示复交时中国可以宣布放弃赔偿的要求。竹入委员长对于我们放弃赔偿要求,表示非常感谢。以后日本方面送来的《联合声明》草案中,也写入了中国放弃赔偿的要求。 但是田中首相一行到中国后,这个本来不成问题的赔偿问题,却成了问题。在9月26日上午举行的第一轮外长会谈时,在座的日本外务省条约局局长高岛益郎先生抠字眼,抠条文,抠法律,他说日本和台湾缔结“日华条约”时,蒋介石已宣布放弃赔偿,所以日中两国签署的《联合声明》就毋须再写入赔偿问题。对于这一错误意见,我们给予了批驳。 在同日下午的小规模首脑会谈时,周恩来总理就严正的批评了高岛的意见。总理说:当时蒋介石已经跑到台湾,已不能代表中国,遭受战争损失的主要在大陆。蒋介石说的放弃赔偿是慷他人之慨。我们放弃赔偿要求是从两国人民友好出发,不使日本人民蒙受赔偿的苦难。 只要查一下历史资料,就可以查到蒋介石从日本得到过军需机械等的赔偿,而我们新中国既没有要求,也没有得到过赔偿。 中日两国《联合声明》中关于赔偿问题的条款,同日苏恢复邦交时发表的《日苏共同宣言》的赔偿问题条款的内容与写法大不相同。中日两国《联合声明》只简单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但《日苏共同宣言》中,则详细的写上苏联放弃对日本国的一切赔偿请求权。接着又写上苏联和日本双方,互相放弃对对方国家、团体,以及民间的一切请求权。 最近几年来,中日两国出现的所谓民间赔偿问题,据我了解,这不是中国引起的,是日本的一部分活动家提出的,如何妥当地处理这个问题,这是有关当局应该认真对待的。放弃赔偿是否包括民间的部分,就我个人的看法来说,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称“人民政府”,这说明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权,又是代表人民的。所以我国中央政府放弃了对日本的赔偿要求,理应也包括放弃民间赔偿的要求。 其实放弃对日赔偿事件的核心应是--中苏冲突——中日邦交的正常化,重挫了苏联在远东进攻型战略的锋芒,同时提升了中国和日本的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1]毛里和子.中日关系-从战后走向新时代[M].徐显芬.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8-30 [2]张香山.中日关系管窥与见证[M].当代世界出版社.1998.66-70 [3]刘天纯.日本对华政策与中日关系[M].人民出版社.2004.3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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