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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样本.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9873666 上传时间:2025-04-11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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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10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附件1: 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 〕14号)关于“对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实行临时性救助措施,适当补助有关医疗费用”的精神,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安排专项经费,对符合治疗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提供医疗救助。为了保证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目标 (一)原则:认真执行《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见附件2),在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自愿的前提下,积极进行内科治疗救助,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目标:对符合内科治疗救助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经过住院治疗,改进患者临床症状,提高生存质量。 二、定点医院的条件 为确保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范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救治的管理,各地应选择定点医院开展治疗救助工作。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定点医院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并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内科定点医院条件 1、医院资质与资格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县级以上(含县级)血吸虫病防治专科医院或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院。 (2)具备诊断、治疗晚期血吸虫病和抢救上消化道出血、肝昏迷等严重并发症的能力。 (3)近两年未发生过与晚期血吸虫病救治有关的重大医疗事故。 2、技术人员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和2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内科医师,有配套的、具有资质的药剂和护理人员队伍。 3、设施与设备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检验室及病原、免疫、生化检测设备(血液生化仪等); (2)有常规诊疗设备(胃镜、直肠镜、B超仪、X光机、心电监护仪等); (3)符合要求的内科病房及抢救室或重症监护室; (4)有符合要求的药房和质量保证的临床用药; (5)有安全可靠的临床用血来源; (6)有规范管理的病案资料室及信息处理、传输设备(计算机等)。 (二)定点医院的确定和撤消 1、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救治工作的需要,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患者、利于管理”的原则,选择辖区内2-3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候选单位,逐级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推荐。原已确认的晚期血吸虫病外科救治定点医院可优先作为内科定点救治医院候选单位推荐。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组对推荐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评估意见,结合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救治工作需要,确认1-2家医院为定点医院。 3、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组织专家明查暗访,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应及时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消。 三、内科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和审批 (一)申请内科治疗救助对象的条件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中“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的晚期血吸虫病人。 2、血吸虫病流行区的农民。 3、经济收入低于当地乡(镇)平均收入水平。 (二)治疗救助对象筛选与审批 1、患者本人向当地基层血防站(血防组、卫生院)提交治疗救助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照片、所在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 2、当地基层血防站(血防组、卫生院)依据晚期血吸虫病人登记册等资料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诊断标准,对提出申请的患者进行初步筛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分类登记造册,将结果上报当地县血防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当地定点医院负责对本县经过筛选的对象进行确诊。定点医院不能确诊的,邀请上一级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组的专家会诊。 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患者的个人资料、证明材料和定点医院的诊断结果等作进一步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并根据患者的病情,按照“分期分批安排”的原则,制定救治工作计划。优先考虑病情危重病人、未接受过救助的病人和预期治疗效果好、易巩固、能恢复生产生活能力的病人。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逐级将审核后的救治对象的有关材料和救治工作计划逐级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专家组对计划进行审核后,下达治疗计划,并上报卫生部。 6、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治疗计划,向定点医院安排相应的医疗救助任务,并向安排在当年救治的患者出具相关证明,作为住院治疗救助凭证。未纳入本年救治计划的,应向患者作好解释工作。 四、住院管理 (一)患者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的介绍信、晚期血吸虫病内科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入院手续。 (二)定点医院在病人办理入院手续前,向病人或家属说明有关政策和注意事项,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 (三)定点医院应按照《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原则上使用常规检查和甲类药;如需特殊检查及特殊用药,必须经县级技术指导小组同意;收费实行“一日清单”制,“抄告单”由病人或其家属签字。 (四)不属于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范围的疾病的检查和用药,其费用全部由患者自己负担,但事先应告知患者,征得其同意并签字。 (五)治疗期间出现不能由医院处理的意外情况或严重并发症,要及时请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会诊。 (六)患者出院时,经治医生应认真书写出院小结,交待出院后的注意事项。 五、救助经费使用及管理 (一)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于晚期血吸虫病人的内科治疗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内科治疗一般按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执行;晚期血吸虫病门脉高压症并发上消化道出血,且无外科手术指征者和顽固性腹水等危重病人,每名病人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具体救助标准由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合理制定。每位病人每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内科治疗救助。 (二)报账程序 定点医院将救助对象签字后的出院小结、医嘱单、费用清单复印件(装订成册)报县卫生行政部门。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每例内科治疗对象的治疗方案及实际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按照标准拨付晚期血吸虫病内科治疗经费给定点医院。原则上,每季度拨付一次。 (三)经费管理 1、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经费要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 〕24号)执行,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2、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补助经费要严格执行补助标准,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支付。实际治疗费用在补助标准以内的,实报实销,超过补助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己负担。晚期血吸虫病人的治疗要严格执行《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保证治疗质量,同时要厉行节约,杜绝不合理费用发生。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 4、在审核治疗方案和治疗费用时发现方案、费用不合理的,其不合理的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已报账的,应予以扣回,不得转嫁给患者。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公示享受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 六、资料管理 (一)定点医院必须妥善保存每位住院病人的病案资料(病历、医嘱、包括各项检查结果、病程记录、处方、费用清单等)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以备查验。做到一人一档,保证各项数据准确可靠。资料实行专人保管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完成资料整理、统计、分析,并将总结材料逐级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七、组织管理与质量控制 (一)根据卫生部、财政部项目管理方案,省卫生、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的组织、领导、协调、计划任务安排,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二)省、市、县分别成立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专家技术指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拟订技术方案细则;对定点医院进行评估与确定;对救助对象的审定与最终的审核验收与评估;技术指导与质量控制;培训业务技术骨干;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和处理;对定点医院确诊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进行抽查(核实诊断)和晚期血吸虫病人救助医疗质量的监督。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负责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明确职责,建立办事规则、办事程序等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组织血防站(组)和乡村医生进行开展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的宣传发动工作,对在册晚期血吸虫病人进行告知,及时发现未在册晚期血吸虫病人。 (四)增强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各级卫生部门、血防机构和定点医院要经过多种形式宣传晚期血吸虫病内科治疗救助的政策,使群众和患者了解政策和办事程序。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努力为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各定点医院要加强与基层血防、卫生院的沟通与联系。 (六)加强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工作的督查。要建立明查暗访、进村入户与救助对象面对面访问核实、深入定点医院抽查等核查机制,市级组织抽查数不少于救助治疗数的20%,省级组织抽查数不少于救助治疗数的10%。核查情况须登记在案。发现服务不完善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必须严格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撤销定点医院资格。 (七)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专题报告。 各项目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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