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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学考试竞争法实践考试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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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学考试竞争法实践考试作业 资料仅供参考 反不正当竞争法 单选择 1、《谢尔曼法》,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反垄断法。 2、189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 3、一般认为,美国是现代竞争法的发源地。 4、美国竞争法实施主要是由行政法机构和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与制约来完成的。 5、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成立于19 ,是一个由司法部长助理领导的独立机构。 6、联邦行政执法机构的一个最主要特色是设立了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两个职能机构. 7、在美国还有一股不容忽视的执行反托拉斯法的力量,这就是私人对违反竞争法律的行为提起的三倍赔偿的诉讼。 8、依新的《反限制竞争法》的规定,执行该法的主体除联邦和各州的卡特尔局、联邦经济部和垄断委员会这些国家竞争主管机关之外,法律还规定了私人执行机制以及欧洲竞争网络之间的合作机制。 9、德国竞争主管机关:联邦和州卡特尔局、联邦经济部、垄断委员会。 10、英国的竞争法仅指反垄断法。 11、公平交易委员会是根据《禁止垄断法》的规定而特别设立的执行机构。其由委员长和4名委员组成,任期5年,由内阁总理大臣经国会的批准而任命,她们独立地行使职权,公平交易委员会享有行政、准司法和准立法的权限。 12、除了联邦反垄断局以外,实施竞争法的司法机关主要是俄罗斯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经济法院。 13、反垄断机关还有权到宪法法院、普通法院或者经济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各个国家机关或者市场上的经济主体的行为因违反反垄断法而无效,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反垄断机构对她们的处罚。 14、《巴黎公约》依然是国际上第一个比较系统规定竞争规则的国际公约。 15、需要特别禁止的行为包括商业混淆行为、商业诋毁行为和商业误导行为。 16、欧盟竞争法的域内效力是指欧盟竞争法适用于欧盟整个共同市场,并具有高于成员国国内法的效力。 17、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 (一)行为法特性(二)补充性(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18、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却始于20世纪80年代。 19、依据直接侵害对象的差异,能够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直接损害竞争者和直接损害消费者的两类行为。 20、市场混同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 2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具体列举了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种正是市场混同行为 22、以成文法规的形式对商标保护加以规定的则首推18 法国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 23、本书采纳第二种观点,即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4、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此时完全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5、商品长久并广泛行销、使用,在其相关领域广为人知并有较好的信誉的,能够认定为知名商品. 26. 所谓通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在某一领域内已被特定行业普遍使用,为交易者共同承认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比如,“葡萄酒”、“西瓜霜”等都是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 27、她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包括前文所述的法人的名称、自然人的姓名,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字号等。 28、具有商业价值而被她人仿冒的名称,如自然人的姓名、笔名、艺名等,也能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9、其它方法的商业宣传,比如对商品所作的现场演示、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的文字标注或说明、经过新闻媒介所作的不同于广告的宣传报道等。 30、商品上的虚假标识行为又可分为下面三种表现形式:(1)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2)伪造产地;(3)采用其它方法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1、质量标志,是指证明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达到一定水平的标志。 32、产地是指商品的地理来源,比如商品的出产地、制造地或加工地等 33、确立广告的一般准则:(1)广告内容要做到真实、合法、准确和清晰。(2)广告形式具有可识别性。(3)广告活动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34、广告内容真实、具体又体现在以下三点:(1)广告应该以事实为依据(2)广告中关于商品和服务的承诺,应当保证兑现。(3)广告应客观地介绍商品和服务。 35、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明示或隐含“包治百病”、“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祖传秘方”、“完全无剐作用”等不科学的断言或保证性词汇, 36、有关法律禁止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做广告 37、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 38、广告行为的完成涉及三方主体,除了广告主之外,还有广告经营者(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一方)和广告发布者 39、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了虚假广告。 40、根据奖品赠与范围及其确定方式的不同,能够将有奖销售行为分为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与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 41、有奖销售产生不良的市场导向,危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42、有奖销售促使市场竞争畸形激烈,可能强化阻碍市场竞争的障碍。 43、有奖销售容易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易于损害消费者权益。 44、德国禁止商业往来中带有“馈赠”、“奖励”、“凭票赠送”、“免费”等词语。另外,抽奖式有奖销售在德国是被禁止的。 45、《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46、内定人员必须是经营者足以控制、影响的人员。 47.操纵有奖销售。这是指经营者故意将没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 品、奖券按照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8、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500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49、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1.行为具有多发性和隐蔽性。2.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3.贿赂手段的多样性。 50、商业贿赂行为除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还可能涉及对《会计法》、《税法》、《刑法》的违反。 51、商业贿赂行为的另一种手段是提供其它不正当利希。物质性利益指那些间接体现为金钱价值的利益,例如股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酒席招待、免费旅游等;而非物质性利益主要是指满足个人不正当社会地位和特殊消费的目的,例如升学就业、职务升迁、户口迁移、性服务等。 52、在商业贿赂中,行贿人的目的是明确的经营利益或可能带来经营利益的交易机会。 53、经营者的范围还应当包括其代表人、代理人。 54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行贿者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购买更多的商品以获取更多的经营利益。 55、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依据《刑法》第163条、第164条关于商业贿赂罪的规定,即“公司、企业人员受贿 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而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和没收财产。 56、当受贿人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公务员时,除经营者利益和市场秩序外,还侵害了国家廉政制度。 57、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它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58、回扣行为发生在销售者与购买者之间。 59、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能够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60、合法佣金的法律特征能够归纳为以下几点:(1)佣金支付关系发生在经营者与中间人之间。 (2)中问人具有合法的中介资格。 (3)佣金的支付方式必须是公开的,而且在账目上反映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4)佣金是合法的劳务报酬。 61、附赠行为之对象是经营者或者消费者。附赠行为一般具有公开性。 62、商业秘密的范围 (1)技术秘密。(2)经营秘密。(3)管理秘密。 6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双重的,即包括了受害人的财产利益,又包含了市场竞争秩序。 64、非法获取的手段包括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即《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10条第1款之规定。 65、英美法虽以判例法为渊源,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却提供了制定法的依据,而且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其中以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和英国的《保护秘密权利法》为代表。 66、中国《合同法》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沦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67、 6月29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原来《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 68、刑法上对于商业秘密的含义以及侵权行为方式则完全援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之规定。 69、商誉的载体具有多元性和不确定性。 70、 对于商誉权利属性的认识,单一的财产权说或人格权说都是片面的。 71、商誉与名誉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点::(1)权利主体不同。(2)评价标准不同。 (3)权利性质不同。(4)权利实现方式不同。名誉只能自我消费 72、在商业诋毁的主观要件中,应当包括故意和过失。 73、最早规制商誉侵权行为的法律是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74、根据垄断形成的原因能够将垄断分为国家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经济垄断、知识产权垄断。 75、国家垄断基于国家权力产生,涉及国家经济安全以及国计民生需要而由中央政府垄断经营的事业,如军事、能源、交通运输、金融服务、媒体服务等。 76、中国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虽有个别条款涉及反垄断行为,但 8月30日中国《反垄断法》正式颁布,标志着中国选择了分别立法模式。 77、中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并未借鉴惩罚性赔偿这一责任形式。 78、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的精神,首先强调丁属地主义,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利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而不论行为主体是本闷人述是外国人;其次,体现了保护主义,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不论行为主体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就能够适用。 79、适用除外的法律程序是适用除外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当前,主要有三种程序:申请登记、申报确认和直接适用。 80、1993年9月《反不正当竞争法》单独颁布。 81、 8月30日,《反垄断法》由第十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经过,自 8月1日施行。 82、根据协议主体是否具有营利性,能够将垄断协议分为营利性组织实施的垄断协议和非营利性组织实施的垄断防议。 83、依据参与联合企业的意思表示形式,明示型垄断协议一般以比较明确的协议形式进行,例如正式的书面协议、门头约定或者有关联合组织的决议等。 84、垄断协议法律适用原则包括两项:一项是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另一项是适用“合理原则” 85、德国、日本、英国、荷兰、比利时等国的反垄断法均规定了类型豁免和个案豁免制度。1.类型豁免。又称法定类型豁免、集体豁免,是反垄断法予以明文规定,无需经过批准的豁免。2.个案豁免。又称个别豁免。 86、一般而言,能够豁免的垄断协议主要有:合理化卡特尔、标准化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公共利益卡特尔、中小企业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进出口卡特尔、条件卡特 尔等。 87、合理化卡特尔应具备以下条件:(1)所进行的合理化为企业的经济过程服务,而且从根本上提高参与企业在技术方面、经济管理方面或企业组织方面的生产能力或经济效益;(2)无不当损害一般消费者及有关经营者利益的风险;(3)所有参与者应享受平等待遇;(4)参与者加入或退出卡特尔的权利不会受到不正当地限制。 88、标准化卡特尔是指规定采用统一的商品标准或者规格型号的卡特尔。 89、中小企业卡特尔具有如下特征:(1)中小企业卡特尔参加者为中小规模的生产经营者。(2)中小企业卡特尔参加者不能经过协议限制价格、限制竞争对手,但能够在卡特尔协议的成员之间消除过度竞争。(3)中小企业卡特尔能促进中小企 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的提高。(4)中小企业卡特尔参加者地位平等,并有自由 加入或退出卡特尔的权利。 90、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91、刑事责任常采用两罚制,既处罚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也处罚相关个人。 92、由反垄断执法机关追究,主要有禁令、罚款、没收所得、解散有关组织等。 93、由于经营者的营业额是既定的,相关市场范围较宽,则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相对偏低, 94、反垄断法上的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三个维度。 95、新鲜蔬菜),或产品若长途运输则运输成本相对于产品本身价格太高(如沙石、水泥等),这些产品的地域市场范围就比较窄 96、在反垄断实践(主要为德国的反芒断实践)中,有下列四种方法:空间比较、时间比较、成本与合理利润的比较、产品比较。 97、认定掠夺性定价的前提是确定企业的成本。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成本分别是生产成木和购货成本加上销售费用。 98、强迫交易主要有以下 几种表现形式:1.强制她人与自己从事交易。2.强制她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3.强制安排她人之间的交易。 99、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公用企业垄断的常见形式。 100、这种损害的对象不一定是某个具体的受害个人或企业,而是竞争机制或竞争秩序 1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102、竞争者数量的减少并非仅仅指竞争者被其它竞争者兼并,也包括竞争者被其它竞争者所控制,即不能独立进行自主经营决策这种情形 103、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规制的使用范围概况起来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经营者合并2取得股份或资产3干部兼任4联营。 104、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经营者集中可划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三种类型 105、根据《反垄断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经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它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经过 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它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它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10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期限为30日。 107、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108、根据《反垄断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它每个经营者50%以L 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109、第一阶段的审查为初步审查,根据《反垄断法》第25条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期限为30日,自反垄断执法机关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文件、材料之日起计算。 110、地区性垄断又称“块块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111、地区封锁是地区性垄断行为中的典型类型,具体能够包括妨碍商品流通、歧视性招投标安排、排斥或限制外地资金流人本地市场等行为。地区封锁是反垄断法的主要规制对象。 112、竞争法执行的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国家专利局、中国证监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卫生局、国家商务部。 113、吊销营业执照。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了一种情况能够吊销营业执照,即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她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能够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1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能够获得的民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1)赔偿损失。2)停止侵害。3)恢复名誉。 多选 1、大致上说,美国的竞争法有三大渊源:一是制定法或成文法;二是判例法;三是各种反垄断指南。 2、欧盟竞争法的主要执法机构:(一)欧盟委员会(二)成员国竞争执法机构(三)欧洲法院。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依据行为所采取的手段性质所作的分类(一)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二)利诱性市场交易行为(三)强迫性市场交易行为 4、假冒注册商标: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商标侵权行为的所有形式,(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她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她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它损害的。 5、商品上的宣传行为:(1)商品上的宣传(2)经过广告的宣传(3)其它方法的商业宣传。 6、商业秘密的法定的解释对“信息”进行了三个方面的限制:(1)信息不为公众所知;(2)信息具有经济价值;(3)信息已被采取保密措施。 7、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方式:(一)非法获取她人的商业秘密 (二)非法披露她人的商业秘密 (三)非法使用她人商业秘密 (四)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8、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在美国司法界和学术界看法比较一致。一般认为其适用于横向价格固定、横向市场划分、联合抵制、转售价格维持、搭售或捆绑销售等案件。 9、合理化的垄断协议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10、各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表述不尽相同,如卡特尔、竞争者合谋、联合行为。 11、纵向非价格垄断,是指所有不涉及价格成分的其它纵向垄断协议:排她性交易、选择性交易。 12、信息交流合法与否取决于两个因素:(1)交流信息的类型。(2)信息交流所涉及的市场结构。 13、市场上商品的可替代程度高,替代性产品多,某一产品 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会比较小;反之,市场上商品的可替代程度低,替代性产品少,某一产品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会比较大。 14、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关键在于从以下两个层面考察产品的可替代性:(1)产品消费需求的可替代性。(2)产品生产供给的可替代性。 15、公用企业垄断主要有以下具体形式:(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16、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规制的适用范围,概括起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经营者合并。(2)取得股份或资产。(3)干部兼任。(4)联营 17、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申报书;(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3)集中协议;(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8、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形有三种。(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19、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反垄断法》规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 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它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20、中国《反垄断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该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从条文所规定的职能上看,反垄断法委员将承担多方面的咨询职能:竞争案件在中国能够经过法院寻求最终解决。 21、启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程序主要有三种方式:(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行使检查。(2)受害人直接申请。(3)社会公众在发现违法事实之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启动程序 名词 1、竞争:简短的定义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之间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投资、生产、销售、管理、技术:服务等诸多方面相互争胜的行为。 2、竞争法,是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自由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制止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 4、市场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等欺骗性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同,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6、虚假商业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上,或者以广告或其它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产地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7、虚假广告宣传,是指经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实物等广告媒介的形式,不真实地宣传和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情况,欺骗和误导购 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的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它利益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9.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10.商业行贿是指经营者在销售、购买或者其它经营形式中,使用财物或其它不正当利益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以此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 11、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她人,经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侵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 12、垄断,在经济活动中,任何以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等形式构成限制自由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13、本身违法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企业的某些特定行为,不论事实上是否已经产生了限制竞争的后果,均被视为非法垄断。 14、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作为国内法的反垄断法适用于本国主权管辖范围之外的垄断行为的法律制度。 15、适用除外也能够称为豁免适用,指基于特定目的,对违反反垄断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特定行业、特定企业或其特定行为,不适用或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制度。 16、垄断协议定义为: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或后果的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决定或者其它办同行为。 17、横向垄断协议,又称水平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处于同一生产或销售环节、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而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经过共谋而达成的垄断协议。 18、纵向垄断协议,又称垂直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经过共谋达成的垄断协议。 19、行业协会垄断,是指行业协会以协会决定、章程、活动、共同行动等为手段,意图排除、限制会员之问的竞争、会员与交易相对人的竞争、会员与同行非会员的竞争,或者实际达到排除、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 20、相关市场是指同类产品或者替代产品竞争所存在的一定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 2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采取实质性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不当行为。 22、掠夺性定价是指支配企业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或者采取闩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成本的行为 23、差别待遇(也称歧视待遇)是指支配企业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不同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或其它交易条件上实行各异的待遇。 24、公用企业垄断,是指公用企业借助网络等基础设施,不恰当获得或维持垄断地位的行为。 25、经营者集中界定为: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经过合并、取得资产或股份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或多个经营者,并引起市场结构持久变化的行为。 26横向合并义叫水平合并,是指因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并。 27、行政性垄断能够被定义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 28、行业性垄断又称“条条垄断”,是指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其它职能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排除本行业内部或跨行业竞争的违法行为。 简答 1、竞争的功能 (一)竞争的积极功能: 1.竞争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 2.竞争促进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合理流动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竞争能够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竞争的消极功能 1.竞争的结果会导致垄断的出现。 2.在竞争的过程中,一般会付出一定的成本,有时这种成本还会是十分巨大的。 (1)由于竞争带有相当程度上的自发性和盲目性 (2)由于竞争总会导致优胜劣汰,使得一些人富裕,另一些人穷困,造成贫富悬殊、两极分化, 3.竞争会对社会的伦理道德风尚带来负面影响。 2、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一、自由竞争原则: 自由竞争原则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能够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市场竞争领域,能够自由地选择竞争的范围,竞争的手段,交易的对象、条件、方式和场所,并有权拒绝和抵制她人对竞争的限制。 二、公平竞争原则:一般所说的公平,多指形式意义上的公平;除此之外,还有实质意义上的公平。竞争法必须将公平原则提升到实质公平,充分发挥竞争的积极功能,开展有效竞争。 三、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参与竞争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管理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相对于自由竞争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是更具特色也是更为重要的原则。 3、竞争法的多元化目的 一、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为形成良性的市场秩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规制,是经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的: 1.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作出了界定,确立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 2.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3.竞争法经过赋予执法机关以较强的监督检查权,强化了执行竞争法的力度,从而能够减少潜在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秩序的良性发展。 二、促进有效竞争 所谓有效竞争,是指一种竞争在经济上是有益的,而且根据市场的现实条件又是能够实现的。竞争法对有效竞争的激励主要经过两个途径实现: 1.经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有效规制而实现激励。 2.经过对竞争者合法权利的有效配置和保护而实现激励。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 竞争会给消费者带来福利,但在现实中因竞争的开展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竞争法不但要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还必须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作为己任,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升到实质公平的高度。 4、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 中国确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的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规制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的反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自己规制的主要对象,但又并不局限于此,体现了在调整范围等几个方而都区别于其它国家立法的特质。 1.调整范围采取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 2.在规定多种救济方式的同时,侧重于行政执法机关的主动干预。 3.集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于一体。 5、中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和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日前比较突小的不足和问题是: 1.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口益显露出其局限性。2.对实践中出现的、法律未曾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有效打击3.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存在疏漏和不足。4.行政强制手段难以适应竞争执法需要。5.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存在相当程度的冲突,干扰了法律的实施效果。 6、完善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思路 1)确立一个规范的“一般条款”。2)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3)强化行政执法手段。4)对竞争法和有关法律进行清理和编撰。 7、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不正当性的基本依据,也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经营者所为: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 以市场竞争为目的是区别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它违法行为、特别是与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志。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危害后果上所表现出的一种特征。就整体而言,任何经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相对于市场中的其它诚实竞争者而言都是不公平的,她人应得的商业利益无不因此受到损害。 8、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知名商品; (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三)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四)造成误认;(五)擅自使用。 9、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一)无形性。 (二)秘密性。 (三)价值性 (四)独特性。 (五)时间性。 (六)传授与转让的有限性。 10、商誉的法律特征 (一)抽象性 (二)价值性 (三)相对不确定性 (四)依附性 (五)地域性 11、商业诋毁的构成 (一)主体为竞争关系中的经营者 (二)客体的二重性 (三)主观故意或过失 (四)客观方面。 12、非法垄断的主要类型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经营者集中 (四)行政垄断 (五)公用企业垄断 13、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和对象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与本国产业政策导向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1.自然垄断行业 2.金融行业 3.农业 4.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5.合理化的垄断协议 14、垄断协议的特征 (一)主体的多元性 (二)主体的独立性 (三)主体间意思的一致性 (四)目的的排除、限制竞争性 15、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是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行为人;也就是说,行为的实施者是两个以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二)主观要件:横向垄断协议是当事人在主观方面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故意,即主体明知其行为会带来限制和排除竞争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三)客体要件:横向垄断协议所侵害的客体为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 (四)客观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口头、书面和其它方式来订立协议或实施其它共谋行为,并在实质上排除、限制竞争,具体表现为经营者固定价格、横向限制产量和销售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串通招投标等多种形式。 16、纵向价格垄断的消极作用在于:(1)它使价格固定,限制价格的信息传递和调节功能的正常发挥;(2)它妨碍了销售方相互间的价格竞争,影响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的发挥;(3)它使消费者被迫接受被固定了的较高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17、行业协会垄断的特征 1.主体复杂性。 2.合意特殊性。 3.行为隐蔽性。 4.危害严重性。 18、中国《反垄断法》第18条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条件作了哪些规定?,主要包括1.经营者的市场份额2纵向控制能力3财力和技术条件4竞争者的依赖程度5进入障碍等条件. 19、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行政性垄断的主体要件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性垄断的主体要件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性垄断的主体要件不采机构性质这一形式性要求,而采是否行使了行政权力这一功能性要求。 2.行为要件 行政性垄断作为一利,违法行为,必然欠缺了合法的行政行 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法律要求,滥用了行政权力。行为的违法性是行政性垄断行为要件的核心内容。 3.效果要件 这里的效果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对市场竞争造成的实际影响。是否会产生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实际效果是反垄断法判定行政主体行为是否违法的基本依据。 20、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主要职权、职责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调查权。(2)授权执法的权力。(3)处罚权。(4)义务与惩戒。 论述 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是保护公平竞争的两个重要法律,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 1.保护的对象有所差别。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案件中多存在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所侵害的特定的当事人,前者侧重于保护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当事人,后者侧重于维护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竞争机制。 2.法律的调整方法有所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采用了一些公权的干预方法,反垄断法一般要设立地位独特的执法机构并赋予其强制性的禁止、许可、罚款甚至强行解散或者分拆企业等公权力,其调整方法体现了十分突出的主动干预色彩。 3.规制标准有所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其规制的标准正是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反垄断法其规制的标准关涉非道德判断的经济、统计等技术因素。 4.适用范围所遵循的原则有所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毕竟是构成竞争法的两大组成部分,二者之间存在不少相同或联系之处。 1.二者拥有相近的立法宗旨。都旨在维护和营造公平的竞争秩序,确保竞争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二者的调整范围存在重叠或交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对市场竞争中的社会冲突加以强调和规范,市场竞争关系是它们共同关注的调整范围。 3.二者在法律渊源上也具有紧密的联系。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 一、损害诚实经营者权益 不正当竞争者为了牟取商业利益,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机会、占有更多的市场,必然首先损害其它诚实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具体表现为: 1.侵犯诚实经营者的合法权利。欺骗性交易行为往往直接导致对其它经营者的侵权。 2.合法经营者蒙受巨大拟失。(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泛滥,必然导致合法的经营者失去其应褂的市场份额、客户和利润大量流失。 (2)被侵权或被假冒的经营者为了寻求救济、减少损失,还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 和财力.承担一系列间接损失。 二、损害购买者的正当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总体而言是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地侵犯了上述权利,具体表现则不尽相同。其中的欺骗性交易行为因为其欺骗对象就是购买者,因此对购买者权益的损害最为直接和明显。 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败坏商业道德 1.破坏了正常的竞争机制。 2.滋生腐败,败坏商业道德。 四、损害国家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国家利益的损害,不但是指从整体上破坏一国的社会经济秩序、阻碍生产力发展,还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特定国家商品信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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