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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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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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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目的
在<淮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统一指导下,为快速、有效地做好淮安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干线航道畅通,防止内河水域严重污染,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在淮安市水上搜救中心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实施,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应急资源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对我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监控、报告、报警、联动、响应、结束及善后等工作。
1.2.2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协调由市水上搜救中心和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在洪泽湖区设立前线指挥部,各县(区)突发水上交通事件在市水上搜救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辖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2.3职责明确、规范有序 各县(区)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和权限,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并建立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规范处理工作程序。
1.2.4决策科学、反应迅速 搜救中心决策过程民主科学,发挥搜救中心组成员和各相关专家的作用,决策果断,措施有效。启动应急预案后,应急程序各环节要体现反应的快速性,保证应急资源以最快速度到达突发水上交通事件水域。
1.3编制主要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3.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3.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3.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3.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1.3.8<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3.9<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1.3.10<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1.3.11<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1.3.12<淮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编制背景、现状及趋势
1.4.1编制背景 淮安是水运大市,水网密布,航道通航里程和船舶通行密度居全省前列,航道里程达1487公里, 船闸船舶经过量达94.3亿吨,渡口年渡运量达270万人次,京杭运河淮安段又是船舶密集区,日均经过量达3000艘次,危险品运输船舶日均达350余艘次,水路运输极其繁忙,极易造成内河交通和水域污染事故,加之极端天气频繁,船舶和人员遇险等突发事件也经常发生。因此,对加强对我市内河交通突发事件的防范、应急处理非常紧迫。
1.4.2应急现状 当前承担我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任务的主要是全市各级地方海事部门。海事部门担负日常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当前仅靠海事的力量已不能适应应急处理工作要求。
1.4.3突发事件趋势预测 随着我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内河运输将更加繁忙,由于船舶流量增加,大型化发展趋势加快,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特别是干线航道堵塞,湖区风灾险情有增加的趋势,损失也可能进一步扩大。
1.4.4水上突发事件预防、应急规划 市水上搜救中心将重点开展京杭运河、淮河、洪泽湖等水域的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反应预案的研究工作。加快各县(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系统的建设。逐步完善本市辖区重点水域的突发事件预控、应急预案,加快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和装备建设。
1.5适用范围
淮安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淮安市所辖通航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人员伤亡、遇险,干线航道大面积堵塞,船舶严重污染水域等突发事件。
1.6制定与发布
按照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淮安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淮安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制定,由市水上搜救中心发布,各成员单位备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水上搜救中心机构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航道管理部门)、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办公室(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环境监察局、驻淮各通信公司、有关航运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
2.2市水上搜救中心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水上遇难搜寻救助、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船舶大范围污染的预防和应急反应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全面负责全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等工作。
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及搜救所需专业资源和社会资源的组织、动员、储备和调动方案。
及时总结交流水上搜救工作的经验,表彰、奖励搜救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不断提高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的保障能力。
指导全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发布.
2.3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2.3.1贯彻落实上级搜救中心的规定和决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当全市通航水域洪泽湖区重大水上遇难发生时,根据搜救中心的指示,指导和协助湖区前线指挥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展搜救。如水上遇难特别重大,应建议搜救中心调集市直有关力量或协调驻淮军队、武警部队支持,赶赴事发现场,参加搜救工作。
2.3.2拟订全市水上搜救力量的组织、动员、储备、调动和建设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2.3.3拟订重大水上遇难的应急反应预案和各项具体实施方案。
2.3.4具体承办搜救中心的重要会议,组织召开搜救专业会议;组织起草搜救中心文件。
2.3.5拟订水上搜救演习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2.3.6承办搜救中心其它工作任务。
2.4湖区前线指挥部职责(洪泽县政府)
2.4.1密切关注洪泽湖区水上安全动态,随时掌握有关气象、水文、船舶航行等现场信息。
2.4.2一旦发生湖区险情,应及时准确地向搜救中心汇报,并按照险情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2.4.3根据搜救中心的指示,及时指挥成员单位开展搜救。必要时,调集当地社会力量参加搜救。如果水上遇难特别重大,应及时请求搜救中心从市直单位调集力量或协调驻军、武警对搜救工作给予支援。
2.4.4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遇难的调查、统计和遇险、遇难人员的安置、救助、遣散等工作。
2.5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职责
2.5.1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航道管理部门):承担水上搜救行动的现场指挥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管制、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以搜救中心名义调动和协调专业船舶和社会船舶参与水上搜救,协调各成员单位关系,承担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 航道管理部门提供航标、船闸等支持和保障.
2.5.2 市安监局:负责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贯彻国家有关水上搜救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重大水上遇难搜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2.5.3市委宣传部:负责水上搜救行动的新闻发布,从有利于维护政府形象,有利于水上搜救和事故处理工作正常进行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做好搜救信息发布和对外宣传的新闻把关工作。
2.5.4市发改委:负责水上搜救资源保障的协调工作。
2.5.5市公安局:参与失火船舶的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负责搜救现场的治安工作,组织公安船艇参加水上搜救行动,负责搜救行动的道路交通控制,负责110接报水上遇险的信息转递工作。
2.5.6市财政局:支持搜救中心办公室等部门开展工作,对有关搜救工作经费的依法纳入部门预算,并给予政策和经费的支持。
2.5.7市民政局: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对获救人员的善后、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等开展社会救助。
2.5.8市卫生局:负责协调获救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及水上紧急医疗援助。
2.5.9市环境监察局:制定水域污染应急反应预案,参与船舶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负责污染状况的化验和预测,提供必要的环保技术支持。
2.5.10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气象情况,发布恶劣天气警报,并为搜救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2.5.11市水利局:负责及时向搜救中心提供全市水情变化,开展搜救时湖区和全市通航水域周边有关水利设施、水位调控等方面的配合协调。
2.5.12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办公室(市农委):按水域分工负责渔业船舶、人员遇险遇难搜救的指挥协调,协助和配合水上交通遇险遇难的搜救。
2.5.13驻淮各通信公司: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负责提供水上搜救区域段的应急移动通信保障;提供船舶、人员失踪移动通信的定位技术支持。
2.5.14其它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地方搜寻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救、遇险人员临时安置、维稳等工作。
2.5.15辖区内航运企业:应市水上搜救中心要求,组织有关船舶参加水上救助行动。
2.6现场应急响应及指挥
现场指挥: 事件发生地政府县(区)长或副县(区)长。
现场副指挥:市地方海事局长,事故发生地县(区)交通运输局长。
指挥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决策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职能和任务:在水上搜救中心的领导下,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现场指挥和协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分析、判断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决策、确定应急处理措施,成立相应应急小组;部署和组织各应急小组、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的职责开展工作;聘请有关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及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汇报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现状、发展趋势、采取的措施和损失情况,并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指示。
2.7应急组织体系图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
市水上搜救中心
各成员单位
件应急指挥中心
件应急指挥中心
件应急指挥中心
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现场应急指挥部
信息评估组
现场救助组
后勤保障组
治安维护组
交通管制组
信息处埋组
污染控制组
医疗防疫组
专家指导组
信息发布组
3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分级
3.1I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3.1.1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1人以上,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3.1.2发生154小时以上航道堵塞或滞留船舶3000艘以上。
3.1.3造成特大水域污染事故。
3.2II级(严重)突发事件
3.2.1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7人以上10人以下,危及30-50人以上生命安全。
3.2.2发生72小时以上至154小时以下航道堵塞或滞留船舶1000-3000艘。
3.2.3造成重大水域污染事故
3.3III级(重大)突发事件
3.3.1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6人以下,危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3.2发生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航道堵塞或滞留船舶500-1000艘。
3.3.3造成较重水域污染事故
3.4Ⅳ级(较大)突发事件
3.4.1造成人员伤亡,死亡失踪2人以下。
3.4.2发生航道堵塞48小时以上至8小时以下,滞留船舶500艘。
3.4.3造成一般水域污染事故
4 信息上报与分析处理
各级水上搜救中心和地方海事机构是接受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报告的首要部门。同时,海事机构要采用一切积极手段,主动掌握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发生I、II、III、Ⅳ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上报。
4.1信息来源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早期信息主要来自以下报告:
4.1.1海事日常巡航、重点水域执勤点、GPS监控系统。
4.1.2”12395”电话、VHF甚高频等接报。
4.1.3船员以及信息员报告。
4.1.4”110”接警联动转报。
4.1.5天气预报与突发气象警报。
4.2信息上报主要内容
4.2.1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报告时间;
4.2.2突发事件发生时间;
4.2.3突发事件地点(水域名称、地理位置、陆地标志);
4.2.4突发事件简要情况(人员遇险、航道堵塞、船舶污染等);
4.2.5人员、船舶损失情况,经过初步判断的情况要力求准确;
4.2.6事发水域通航状况、是否有恶化的趋势;
4.2.7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4.2.8当前所采取的措施、进一步采取措施和救助的需求。
4.2.9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简洁、明了、全面,尽可能准确,并不断掌握最新情况,及时补报。
4.3上报方式、上报程序和上报时限见下表: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基层海事处所、执勤点
12395、110联动等
(信息来源)
省地方海事局
省内河搜救分中心
市水上搜救中心(市政府相关领导)
向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市地方海事局)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信息上报主要利用甚高频电话系统,移动、固定电话网,传真。口头报告后,有条件的单位和部门,要组织书面报告材料。
4.4信息的初始评估和分析
市水上搜救中心接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报告后,除对报告单位和报告人要求对事件最新情况继续报告和补充报告外,要立即对突发事件进行初始评估和分析,目的是尽快报警,启动应急预案,不失时机的采取应急反应措施。随着信息量的不断增加,要对突发事件情况进一步评估和分析。初始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4.4.1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规模,初步评估突发事件的级别,判断是否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4.4.2评估突发事件遇险人员的威胁程度、对航道通航的影响、对水体的污染程度,以及是否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4.4.3对事发水域当前的气象、水文、水域特点等情况进行分析,以确定最佳的救助或处理方案。
4.5信息通报
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初始评估和分析的结果迅速报警,并立即采取应急行动。接受报警的主要单位和个人:
4.5.1上级水上搜救中心、上级主管部门;
4.5.2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5.3水上搜救中心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
4.5.4可能受到影响的水域沿线的海事机构;
4.5.5必要时及时向社会发布航行警告。
4.6现场信息采集
应急反应行动过程中,现场动态信息要及时传递到现场指挥部,以及应急指挥中心,为应急行动现场指挥提供决策支持。
信息类型
信息内容
采集方式
采集部门
现场信息
人员伤亡
调查、统计
海事等相关部门
沉没、滞留船舶
现场勘查
海事部门
现场救助与处理
现场调查
海事等相关部门
水域通航秩序
治安维护
管制、巡航
电视监控
海事、公安部门
气象信息
文字上报
气象部门
船民生活情况
调查了解、摄录
民政部门
社会治安情况
调查
公安部门
4.7保证信息畅通措施
4.7.1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小组与市水上搜救中心通信无阻。事发水域海事甚高频电话处于统一频道。12395电话网络畅通,所有应急专用固定、移动电话,传真设备保持畅通。GPS定位、导航系统运行。
4.7.2所有救助海巡艇配备甚高频电话,主要救助海巡艇装备GPS定位导航系统,指挥用海事车、艇装备甚高频电话和车载移动电话。各级指挥中心主要人员配备专用手机,必须保持全年不间断的每天24小时开机状态。
4.7.3必要时能够调用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保障队伍为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提供临时应急通信。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程序
5.1.1I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I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由水域管辖所在的市水上搜救中心决定,启动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级别和成立应急响应期间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紧急处理工作。省内河搜救中心根据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情况报告,决定启动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I级应急响应启动的最高部门为省内河搜救中心。
5.1.2Ⅱ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由水域管辖所在的市水上搜救中心决定,启动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级别和成立应急响应期间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紧急处理工作。省内河搜救中心根据市水上搜救中心情况报告,决定启动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的最高部门为市水上搜救中心。
5.1.3III、Ⅳ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III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报市水上搜救中心相关领导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5.2应急反应对策
根据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分析、评估,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对策。制定应急反应对策的几个主要因素:
5.2.1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种类、级别,以及对相关信息的分析,制定安全、快速、有效的应急反应对策方案。启动洪泽湖水上搜救、防堵保畅、溢油应急或重点水域的专项预案。调动各应急反应小组投入应急工作。
5.2.2以保障人员生命安全为首要应急任务。救助遇险人员,是应急反应对策第一考虑因素。
5.2.3必要时派遣船艇对事发水域实行警戒或交通管制,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5.2.4实施应急方案必须而暂时无法调集的资源,应市水上搜救中心请求相关部门予以支援。
5.2.5一个地区的应急队伍和设备不能满足应急反应需要时,考虑从其它地区调集,甚至请求周边省、市的支援。
5.2.6对突发事件导致事发水域外的通航及安全产生的影响,应积极加强预控。
5.3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处理措施
若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导致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指挥中心应成立次生灾害防御组,包括卫生、环保、消防、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在事发水域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段和设施,采取紧急措施,并加强监视和控制,防止灾害扩散,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灾 种
处理部门
处理措施
避免方法
次生事件
疫情
卫 生
防 疫
提前防治
火灾
消 防
灭 火
危险品船舶及时疏散等
爆炸
公 安
紧急扑救、隔离、转移爆炸物等
危险品船舶及时疏散等
有毒有害气体泄露
安 监
切断源头、消毒
加强对危险品船舶的管理
治安事件
水 警
平息,处理犯罪分子
积极做好滞留船员的思想稳定工作。
5.4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为保障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行动的快速性、有效性,现场指挥部能够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反应行动。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突发事件水域能够参与应急处理或救助的一切有效力量。
动员社会力量的组织程序:现场指挥部提出需求,市水上搜救中心研究分析,通报市政府,市政府进行决策。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政府指令精神,向各自系统进行部署落实,从而全面动员。
参与应急反应行动的社会力量,应急指挥中心应考虑从预案实施保障经费中给予一定的消耗补偿。对在应急反应行动中表现突出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
5.5新闻报道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由市委宣传部门负责,按规定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新闻稿须事先送征求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并由市水上搜救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事件的新闻报道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5.6应急结束
5.6.1I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完成后,由省地方海事局提出,经省内河搜救分中心决定,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6.2II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终止,由市水上搜救中心决定。III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终止,由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报中心领导决定。
6 后期工作
6.1善后处理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1.1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人员伤亡的善后工作,由地方政府及民政部门负责。
6.1.2沉船、沉物的打捞工作,由地方海事部门负责。
6.1.3船舶造成的水域污染,有环保部门和地方海事部门共同负责。
6.1.4损失评估由指挥中心组织海事、船检以及其它专业人员,对人员伤亡、船舶、货物,以及其它物体等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6.2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分析
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及时成立以地方海事部门为主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组,负责调查分析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经过、产生原因、损失情况、责任、应急行动过程及效果、防范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
6.3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由参与应急处理和救助的各单位、各部门分别提供单项总结,市地方海事局汇总。市水上搜救中心组织专家,根据汇总材料和调查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不断完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其它局部水域的专项预案。
6.4奖励与责任
6.4.1奖励。在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6.4.2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实施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违反市水上搜救中心命令,拒不承担应急措施和救助任务的;
·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反应期间不坚守岗位,或玩忽职守的;
·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有关情况的,随意向新闻单位提供信息的。
·扰乱社会秩序,妨碍社会稳定,影响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
·贪污、挪用、盗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经费或者物资的;
·有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的。
7 应急保障体系
7.1艇力保障
全市地方海事部门在重点水域部署的海巡艇,其装备必须具备多种功能,能适合水上搜救、抢险、消防、排档等需要。参与洪泽湖水上搜救的海巡艇,必须抗风等级高,装备雷达、GPS等导航系统。投入工作的海巡艇,在任何时刻,从接到指令后必须开往事发水域。在事发水域的公务等社会船艇,必须服从市水上搜救中心及海事现场指挥的调遣,随时准备参与救助行动。
7.2通信保障
在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时,首选通讯系统是地方海事系统的甚高频电话网络,必要时对其它甚高频电话网络进行限制。市水上搜救中心应配备手持式甚高频电话,紧急情况供指挥人员使用。备选通讯系统是固定或移动电话。
7.3应急队伍保障
进一步优化、强化以海事专业队伍为主体、航政、水警、专业技术等队伍为一体的应急反应队伍体系。由市中水上搜救中心加强对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和保障应急工作。同时,市水上搜救中心应成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理提供专业技术人员。
7.3.1人员培训
市地方海事局应组织专家定期开展海事人员应对内河交通突发事件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应对能力。现场海事人员必须经过应急突发事件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市中水上搜救中心要加强对专业搜救人才的培养,定期开展相应的培训、学习、学术交流,增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提高水平。
7.3.2应急演习
选择重点水域,如洪泽湖、京杭运河、淮河、盐河,分别开展应对人员遇险、航道堵塞、船舶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以地方海事应急队伍为主,各成员单位积极参加,充分锻炼应急队伍的反应能力和实战能力。争取每年开展一个科目的演练,由市水上搜救中心组织。
7.4应急安全保障
应急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应穿救生衣,防止落水。在大风气候条件下实施应急行动,现场救助艇应满足抗风等级要求,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行动。
突发事件导致大量船员长时间聚集,市、县(区)政府及民政部门应保证正常生活必须品,特别是水和食物,确保应急期内船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7.5应急医疗卫生保障
对在突发事件中受伤的人员,卫生部门成立的医疗防疫组要迅速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必要时在突发事件水域建立救护站。另外,在大量船员聚集的情况下,要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7.6应急治安保障
公安水警部门负责突发事件水域聚集船民的治安保障,维持秩序,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防止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必要时及时疏散滞留船员。
7.7应急经费保障
7.7.1市水上搜救中心应急处理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并由审计、财政部门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7.2对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所必须的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7.7.3应急处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市水上搜救中心确定的工作项目以及用于应急处理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修订等。
8 预案管理
8.1预案修订与完善
8.1.1应急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时,经演习、实战检验发现重大缺陷或辖区搜救力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对预案应及时进行修订。
8.1.2预案附录中成员、通信地址及搜救力量布局每年进行一次更新。
8.2预案报备
8.2.1淮安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淮安市水上搜救中心批准后,报省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备案。
8.2.2淮安市水上搜救中心在制订或修订预案时,在结构上应与<江苏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一致,并与其预案相衔接。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对水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水上搜救中心报水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8.3.2市水上搜救中心每年举行一次各成员单位领导会议,对水上搜救工作进行总结,对搜救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和船舶进行表彰,根据实际搜救情况,对成员单位补助适当的燃料费用。
8.3.3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市水上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法办。
9 附则
9.1本预案解释权属淮安市水上搜救中心。
9.2本预案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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