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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题目: 新债务重组准则对上市公司的
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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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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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3
第1章 新债务重组准则的相关概述 4
1.1 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出台背景 4
1.2 新准则的变化 4
1.2.1 债务重组准则的定义变化 5
1.2.2 债务重组准则的会计处理变化 5
1.2.3 债务重组准则的内容变化 5
第2章 新债务重组准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6
2.1 对上市公司确定债务重组核算范围的影响 6
2.2 对上市公司债务重组行为的影响 6
2.3 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 6
2.4 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7
2.5 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 7
第3章 典型案例分析:对ST华龙债务重组案例的分析 8
3.1案例背景介绍 8
3.2 案例分析 9
第4章 债务重组准则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9
4.1 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一定问题 9
4.2 存在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的现象 10
4.3 债务重组准则没有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 10
4.4 债务重组损益会造成现金流量表不真实 10
4.5 债务重组披露不够完善 11
第5章 债务重组准则实施建议 11
5.1 设立专门确认及监督机构 11
5.2 修改债务重组损益的确认 11
5.3 将资金时间价值运用到准则中 11
5.4 完善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 12
5.5 细化债务重组披露信息 12
参考文献 ………………………………………………………………………………… 13
致谢 ………………………………………………………………………………14
新债务重组准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摘 要
债务重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一项重要交易活动,财务人员有必要读懂相关会计准则。为了规范债务重组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再次修改并颁布了新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2006年债务重组新准则较2001年准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1998年制定的准则基本相同。新准则使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使用现值的估计技术,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这些都与当今国际准则中的做法相吻合。进入新世纪以来,债务重组活动在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这促成了规范该经济活动会计行为的债务重组准则的产生和发展。截至2010年,新债务重组准则在上市公司已经运行了三年多,本文从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出台背景、与旧准则相比之下的变化、在上市公司中的应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新债务重组准则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实施的建议等几个方面详细地分析了新债务重组准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关键词: 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影响
第1章 新债务重组准则的相关概述
1.1 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出台背景
企业由于管理不善或遭受外界因素影响导致资金周转不灵、盈利能力下降、资不抵债,陷入债务困境,导致重组活动不断发生,进而促进了债务重组准则的产生。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首次颁布,对于规范我国债务重组交易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等起到了积极作用。2001年准则对1998年准则进行了修订,这是我国政府根据市场环境特点以及债务重组具体事务中存在的问题做出突破性举措。2001年准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上市公司利用准则进行利润操纵以及盈余管理。2006年准则的修订,其目的就是意图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指导重组交易行为并能够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准则。
2006年债务重组新准则较2001年准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1998年制定的准则基本相同。新准则使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使用现值的估计技术,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这些都与当今国际准则中的做法相吻合。新的准则带来新的气象,如何做好新旧准则的衔接与交替,如何合理、可靠地运用新准则,成为准则颁布后的重点。本文针对该问题,对新《债务重组》准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以期为我国会计准则的完善尽一己之力。
因此,本文的研究为会计准则制定者提供了理论依据,不仅对我国的会计准则建设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对证券市场监管者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2 新准则的变化
1.2.1 债务重组准则的定义变化
1998年财政部根据《CAS——基本准则》制定了《CAS——债务重组》,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2001年准则);2006年财政部对该准则再次进行修订,发布了《CAS12——债务重组》(以下简称2006年准则)。2006年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与2001年准则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前提条件更全面准确。2006年准则中指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重组;2001年准则中强调只要债务人修改了债务条件就认定为重组,也就是说债务人修改了债务条件但没发生财务困难也可以进行债务重组,这极大地违背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2006年准则很准确地弥补了这一缺憾。
(2)语言表达更为严谨。2006年准则把“法院的裁决”改为“法院的裁定”。《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作出的一般是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作出的是裁决。
(3)重组的必要条件更为明确。2001年准则中“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为重组的必要条件2006年准则改为“债权人作出让步”即债权人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价值偿还债务。“修改债务条件”范围过于宽泛,意味着只要双方达成协议不作出让步也可以重组,歪曲了重组的实质。“债权人作出让步”更好地体现了重组的实质。
1.2.2 债务重组准则的会计处理变化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个方面:
(1)公允价值的引入。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2006年准则中以非现金资产抵债业务,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相对于历史成本而言,公允价值更能反映市场的信息。资产或债务的价值应体现在未来预计的现金流人和流出上,历史成本只能反映取得资产或产生债务所花费的成本,而不是其自身的价值。所以公允价值可以作为目前最合适的方法。公允价值有很多表现形式,如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行市场价格等,判断时有很强的主观性,给企业带来很大困难,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舞弊的机会。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阶段,会计队伍的业务素质还不够成熟,虽说近年来国际化进程比较快,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也是一种趋势,但使用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2)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方法。2001年准则中规定,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不确认为当期损益。2006年准则改为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这意味着那些无力偿还债务的企业,一旦债权人让步,企业不仅能被全部或部分豁免债务,而且还能获得巨额利润,这部分利润还将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进入利润表,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的水平。所以2006年准则的确认方法可能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
1.2.3 债务重组准则的内容变化
两个债务重组准则会计报表披露的内容根据相关会计确认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披露信息为“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和“或有支出”,债权人应当披露信息为“或有收益”。2006年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和“或有应付金额”债权人应当披露信息为“或有应收金额”。
第2章 新债务重组准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1 对上市公司确定债务重组核算范围的影响
从2007年1月旧起,我国上市公司排除了相当一部分以前作为债务重组事项核算的债务重组,大大缩小这一特殊业务的核算范围,并按其他准则规范核算这一部分排除在外的业务。同时上市公司债务重组业务的核算范围又回到了最初制定的准则规范,这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只有现在或将来偿还债务的金额或价值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时,也即债权人在让步的情况下,才能按债务重组新准则的的规定对债务重组事项进行核算和披露。否则只能适用其他的相关准则,将其纳入其他准则规范范围进行处理。
2.2 对上市公司债务重组行为的影响
在目前我国公司债务重组中,报表性重组比例较大,重组过程中的盈余管理现象严重,有相当比例的重组公司把重组当作盈余管理的手段,通过债务重组粉饰财务报表,以达到保壳的目的,此外,将债务重组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将大大影响每股收益,每股收益的提高很可能导致股票价格的上升,从这个角度来说,影响股价成为财务报表操纵又一主要动机。相对其他重组方式来讲,通过非现金资产抵债方式进行重组较为容易操纵利润。同时债权人也以接受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确认重组损失-营业外支出,而非以债权账面价值作为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因此,具有盈余操纵动机的债务人仍然可以通过调节资产公允价值将债务重组总收益在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债务重组利得和资产转让损益之间进行分配,由公式可知,公允价值的调增调减对债务重组收益总额没有影响,但是,调高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减少债务重组利得,增加资产转让损益。由此看来,这种核算规则和新修订的上市规则的出台客观上仍然为“*ST”公司通过债务重组以操纵报表利润提供了可能,即其可以选择以存货和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抵债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调高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加营业利润,同样满足新规定的摘星摘帽条件。
2.3 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
首先,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债务方以资产抵债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减少,“负债”项目也相应减少,增加的只是当期损益科目,似乎没有影响资产负债表,其实不然,如果包括债务重组收益在内的债务方利润总额为正时,这部分债务重组收益最终会以未分配利润的形式计入所有者权益从而影响当期资产负债。再次,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除了涉及现金资产外,以其他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入流出,对现金流量表的正表不会产生影响,但是由于这部分损益影响了债权债务方的净利润,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加减债务重组利得,然而,在现行的补充资料的净利润的调节项目下并没有债务重组利得这一调节项目,这样势必造成债务重组公司现金流量表的正表与附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相等。因此,为了配合新债务重组的规定,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需补加“债务重组利得”这一项。
2.4 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由于在新会计准则中普遍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因此在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损益确认上的变化肯定会对其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某公司用非货币资产中的存货来清偿其债务,由于存货的公允价值一般是按市价作为其依据的,因此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大于其账面价值的,从而使得该公司在债务重组时所确认的损益相应的增加了。其具体原因有:由于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债务重组所产生的资本公积相应的减少了,当期的利润总额得到了增加,而这又包括构成利润总额的净利润和所得税费用。
同以上的债务人相比,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的损益相反却减少了,其原因是由于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债务重组中所获得的存货这项非货币资产的价值被增加了,相应的就减少了当期的利润总额,也就减少了当期的净利润和所得税费用。因此可以看到,公允价值计量概念的引入,实质上是提高了债务人的利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由此会增加债务人为摆脱自身的困境进行频繁重组,并利用此方式来操纵其利润或调整其资本结构的可能,所以对于那些身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来说,加强这些上市公司在债务重组活动中行为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可行的。
2.5 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
由于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势必会对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上市公司在债务重组中的损益产生较大的影响,所以极有可能导致部分债务负担较重的上市公司在该准则出台之后,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减轻其债务,从而提升其当期的利润水平。因此,对于那些在最近几年来经营堪忧或入不敷出,经常出现亏损并无力还债的上市公司,为了保住其上市资格而可以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来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所负担的债务,并在同时还可将债务重组中所产生的损益直接计入上市公司当期的利润表之中,从而大幅度的提升该公司的当期利润水平及每股的收益水平。而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所进行的这种行为,一般而言是与其债权人在达成某种默契的条件下进行的,两者通过该行为可以达到共同操作利润,实现各自利益的目的。
此外,公允价值计量标准的确定也是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的上市公司在债务重组中可以利用的对象。由于目前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缺乏规范性,因此上市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公允价值的变更,来操纵本公司债务重组的当期损益,从而达到对当期利润及其他损益科目进行相关调整的目的。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债务重组来进行盈余管理,通过对公司盈余的管理和控制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总之,由于新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余管理等方面会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而这些影响既包括正面的,也包括反面的。通过对正面影响的经验总结和负面影响的教训总结,可以为今后会计准则的修订及制定指明一个清晰的方向,使其可以更好的实现对企业会计工作进行指导的功能,提高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从而进一步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服好务。
第3章 典型案例分析:对ST华龙债务重组案例的分析
3.1 案例背景介绍
由于2004年和2005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ST华龙股票于2006年5月8日停牌一天,自2006年5月9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相应变更为:“*ST华龙”。由于公司2006年继续亏损,公司股票自2007年5月25日起暂停上市交易。2008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经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07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720.3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646.42万元。该公司于2008年5月8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结合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公司股票于2009年1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恢复上市交易。恢复上市首日的股票简称为“NST*华龙”,以后公司的股票简称为“ST华龙”,证券代码为“600242”。
该公司于2007年实现盈利,实现净利润720.32万元,为恢复上市创造了条件,主要是因为2007年12月,公司与重庆新渝巨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五家债权人签订《债务重组协议》,豁免公司债务3,040.86万元。通过以上债务重组,公司实现营业外收入3,040.86万元。2007年公司通过资产拍卖获得收益803.58万元,获得农业部渔用柴油补贴款收入720.20万元。该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中也披露“债务重组利得:2007年度公司与部分债权人签订债务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公司向上述债权人支付160万元,债权人解除公司欠上述债权人账面价值3,200.86万元的债务,截至2007年12月31日债务和解已实施完毕”。
该公司于2008年再度确认债务重组损益29,460.70万元,2008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披露“2008年12月30日,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阳中法民破字第3-23号裁定:终结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公司根据法院裁定,将豁免的债务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3.2 案例分析
据财务报表显示,ST华龙2004~2007年净利润分别为:-12,965.31万元、-52,900.83万元、-11,330.38万元和720.3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逐年净利润分别为:-12,663.82万元、-34,208.25万元、-11,010.22万元、-3,646.42万元。该公司有连续三年为亏损;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则连续四年亏损。可以说,ST华龙2004~2007年的四个年度中,企业经营没有任何起色,没有退市仅仅是因为有非经常性损益为其做贡献。
由ST华龙的复牌过程可以看出,如果不进行债务重组,其不可避免将面临退市的命运。该公司能够扭转退市命运与2006年《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颁布密切相关,可以预见债务重组收益的暂时性决定了该公司盈利能力不具有持续性。ST华龙2008年和2009年的净利润分别为19,436.71万元和764.0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2,727.28万元和-540.76万元。可以看出,如不考虑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利润所做的贡献,公司仍然亏损,盈利状况没有发生改变。值得一提的是,公司在2007年利用债务重组进行扭亏,2008年利用债务重组避免了扭亏的次年再次出现亏损的不利局面,实现基本每股收益1.09元,公司2009年基本每股收益为0.04元,比2008年同期减少96.33%。
从近三年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情况来看,ST华龙只是众多利用债务重组而进行盈余管理的上市公司之一。债务重组准则自2007年实施后,*ST源发、S*ST海纳、*ST金泰等上市公司无不借债务重组实现了扭亏,可以看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又一次成为亏损上司公司扭亏的重要手段。
第4章 债务重组准则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4.1公允价值可能不公允
在债务重组中,如果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债务转为资本,就会涉及债权人接受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和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问题。虽有许多原则来规范,但在现实操作中公允价值的确定还有很大难度,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市场发育不完善,在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会计人员人为确定或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很可能会造成公允价值“不公允”;另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大多存在关联交易,债务重组双方可能是母子公司等有关联的公司,债务人会利用关联关系以小资产抵大债务操纵利润。
4.2 存在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的现象
根据债务重组的偶然性,准则把债务重组产生损益计人营业外收支,即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计人“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会计科目;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会计科目。计入营业外收支意味着进入利润表,债务人的债务如果部分或全部被豁免,其账面业绩会大幅度提升,每股收益也将极大的提高。这时上市公司尤其是一些亏损ST公司就会以此来操纵利润实现扭亏为盈的目的,这也是许多连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不断进行债务重组循环重组的原因。
4.3 债务重组准则没有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
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下进行债务重组时,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人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修改其他债务条件”,通常包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实际操作中延长的债务偿还期限往往比较长,如将偿还期限延长一年、三年、五年,甚至更久。这就涉及到时间价值。债务重组准则没有考虑这一点的影响,只是单纯地突出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债权人实际上因作出了让步而发生的损失,由于忽略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而没有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从而使债务重组的损益确认不真实。
4.4 债务重组损益会造成现金流量表不真实
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列作营业外支出,都计入当期损益。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以净利润为起算点,调整不涉及现金的收入、费用、营业外收支等有关项目的增减
变动,也就是说债务重组损益包括在补充资料的调整范围内。现金流量主表列示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运用直接法计算,是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债务重组不是企业的经营活动,债务重组损益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的流人流出,因而对当期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同一张表,同一债务重组却会造成不同的影响,现金流量表的真实性和前后一致性遭到了质疑。
4.5 债务重组披露不够完善
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和“或有应付金额”债权人应当披露信息为“或有应收金额”。这些虽然很透明但过于简单化,不能体现债务重组的真实性,上市公司对债务重组的披露尚待加强和细化。
第5章 债务重组准则实施中的完善建议
5.1 设立专门确认及监督机构
设立专门确认及监督机构,加强控制国家可以设立一个公允价值管理机构并开设官方网站,制定统一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型,并且集中提供公允价值的测算服务,企业在重组时缴纳一定费用就可直接申请使用,既能节约成本又能保证会计信息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真实性;同时还必须加强对此机构的监督与审计,做到监管统一,以指导企业在实务中正确运用;另外会计准则中也应对公允价值的确认做详细规定以此来规范重组企业,避免其利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
5.2 修改债务重组损益的确认原则
债务重组损益准则规定计人当期损益,给上市公司提供了利用此进行利润操纵的机会,为了避免此现象可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1)债务重组收益按金额大小分步计入当期损益。债务重组涉及金额较小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这样虽然会对利润产生影响,但由于涉及金额不大债务人不会据此来操纵利润,这样处理也比较简单;债务重组涉及金额较大时,应分期计入企业损益,重组时先计人“递延债务重组收入”账户的贷方,确认收益时再分期从该账户转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账户的贷方,计入当期损益。在如何确认债务重组金额大小以及如何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期限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国家可制定参考性规定,也可由企业自行确定,国家进行监督。
(2)债务重组损失视同坏账损失处理,不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直接的关系,不属于营业外支出。同时,债务重组损失与坏账损失本质上相同都是由债务引起的经济损失,所以债务重组损失应比照坏账损失来处理。
5.3 将资金时间价值运用到准则中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偿还债务的准则规定要用公允价值计量。根据谨慎性原则.如果延长债务的偿还期限,应将重组后的未来应付金额按折现后现值确认,不选用公允价值,这样可以更好地把准则与实际联系起来。
5.4 完善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
完善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增加“债务重组损益”如果主附表所反应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一致,现金流量表就失去了它的现实意义。建议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一项“债务重组损益”,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这样处理既可以较清楚地反映债务重组收益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又可以为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提供准确的参考资料,保证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5.5 细化债务重组披露信息
债务重组中会有方方面面的不确定性,准则又不能一一规范,因此建议由权威部门发布详细的指南或者在披露信息中规范,例如增加披露债务重组收益的所得税影响额,披露重组收益产生的每股现金流量及净资产收益率等重要财务指标,让报表使用者能一目了然,提高债务重组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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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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