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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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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管理制度
学校财产属于国有资产, 是教学工作的物质基础。为加强学校财产的管理, 确保教学政策学正常的秩序, 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 申购与记账
1、 根据教学实际的需要, 各组室的申购计划一般应与上学期结束前, 在查清损耗的基础上, 由管理员( 或需用者) 提出, 经教研组长汇总、 教务处审核, 纳入预算, 安排采购。零星急需物品也须教务处审核, 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2、 采购的物品( 包括上拨物品) , 应经仓库保管员、 校长签字后才能到财务科报销。
3、 每年仓库保管员应对实物进行一次全面清点, 做到账账相符、 帐物相符。
二、 保管与使用
1、 财产保管室应定橱定位, 全部仪器、 设备、 物品应分类、 编号。
2、 财产保管室应根据各类仪器、 设备、 物品的不同性能和特点, 进行常规检查和保养。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不准随意拆卸仪器的零部件移作她用, 保持仪器的完好率。
三、 出借与领用
1、 学校财产原则上不出借, 贵重设备如照相机、 录音机、 摄像机等私人不准借用。
2、 其它个件物品, 在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前提下, 经总务处批准, 凭借条能够临时借用, 按期归还。外单位借用物品, 应凭介绍信, 经校长室同意, 由总务处开具出门单。出借物品归还时应当场验收, 如有缺损根据赔偿制度应与赔偿。
3、 每学期期终前所有出借物品一律回收。教职工在调离本校前, 应主动还请借用物品。
4、 借用教室应用预先与总务处联系, 按规定付款, 用完后应将教室打扫干净。
5、 低值消耗办公用品领用, 由教师填写领用单, 统一办理领用手续。
四、 报损与赔偿
1、 凡因质量问题或自然老化而引起的财物损坏免于赔偿, 但应做好报损手续。
2、 借出的仪器、 工具在归还时如有缺损应负责修复, 否则照价赔偿, 出借物品遗失应照价赔偿。
3、 对无意损坏的学校财物要照价赔偿, 故意损坏的公物除加倍赔偿外, 还应按学校规定作出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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