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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楼下政忠煤矿
11181采面往西回风、 运输巷回收工字钢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矿 长: 伊继国
工 程 师: 孔凡宁
生产矿长: 莫学坤
安全矿长: 王廷波
机电矿长: 翟金成
编制日期: 2月 11 日
措施会审表
参加会审人员
姓 名
职 务
矿 长
工 程 师
安 全 矿 长
生 产 矿 长
机 电 矿 长
会 审 意 见
11181采面往西回风、 运输巷回收工字钢安全技术措施
由于11181采面受地质变化的影响煤层变薄, 回采困难, 经矿务会研究决定对回风巷、 运输巷进行回撤工字钢棚, 预计回风20米, 运输巷40米( 100架棚) , 预计工期15天, 为了保证施工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 特制定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1、 通风与瓦斯管理措施
1) 回撤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新鲜风流中, 且距回撤工作面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回撤工作面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实行"风电"、 "瓦斯电闭锁", 电器设备必须完好, 杜绝失爆。
2) 回撤过程中, 风筒出风口距迎头的距离不得大于5m。
3) 回撤工作面每班必须有瓦检员巡视、 检查瓦斯, 严禁空班、 假检、 漏检。回撤工作面必须根据本作业规程的要求配足风量, 严禁在无风、 微风或瓦斯超限的情况下作业。
4) 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 撤出人员, 查明原因, 制定措施, 进行处理。
5) 回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都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 进行处理 。
6) 回撤过程中, 若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都必须切断电源, 撤出人员, 在恢复通风前, 必须先由瓦检员检查瓦斯, 只有停风区瓦斯浓度在0.8%以下或二氧化碳浓度在1.5%以下, 且风机及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 方可由瓦检员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7)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 设置栅栏, 揭示警标, 禁止人员入内, 并向矿调度汇报; 停工区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不能立即处理时, 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8) 如果瓦斯断电仪出现故障, 造成连锁开关送不上电, 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严禁任何人将断电仪甩掉不用或将控制小线短接。
9) 回撤工作面中机电设备的各种保护必须齐全, 严禁甩掉保护装置。
10) 施工过程中, 必须保证风机正常运转, 严禁乱停风机。局部通风机的停开只能由瓦检员负责, 其它人员严禁擅自停开风机。
2、 回收前必须对巷道进行认真检查、 维护, 发现巷道有损坏的要整改和加固好。
3、 钢丝绳、 绳套、 钩头等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 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如发现损坏要及时更换。
4、 回收工字钢时, 挂钩工禁止一人单独作业, 操作过程中要有专人监察迎头顶板动态, 一棚回出后, 必须等顶板活动稳定后方可再回第二棚。
5、 临时支护要求: 点柱使用单体液压支柱, 必须垂直顶底板架设, 单体液压支柱柱爪必须与长钢梁呈面接触, 支柱初撑力不小于50KN, 巷道顶板必须封严背实, 掉顶处必须用木料接实顶板, 确保架设的托棚正规有劲, 并及时拴齐拴牢防倒绳。
6、 回工字钢棚腿操作顺序: 回工字钢腿必须在托棚架设好后, 方可撤除原巷道工字钢棚腿, 然后用手镐、 铲子刷帮卧底清理, 巷道帮部刷直后必须及时背帮, 防止片帮, 可采用编织袋装煤矸配合木料、 竹笆背帮, 要求巷道帮部背严背实。
7、 回撤回字钢棚腿必须由里向外依次进行, 严禁多茬同时进行。
8、 回工字钢腿必须至少2人协同操作, 一人回棚, 一人观察顶板。严禁单人作业。
9、 回撤工字钢棚腿前, 首先准备好拔柱器、 卸载手把、 长钎等工具及背板、 竹笆、 木料等护顶护帮材料。
10、 回棚时,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用长钎找掉悬岩危矸。
11、 回棚人员应站在顶板完整支架状况较好的安全可靠地点, 避开拔柱器力作用线方向操作, 拔柱生根要牢, 钩头不准对着任何人。
12、 对于难回的工字钢棚腿, 只准采用挑顶或卧底方法回出, 当顶板破碎时, 可放弃回撤, 不得强行回撤, 严禁炮崩工字钢棚腿子或用其它机械的方法强行回出。
13、 当拔柱器拉不动时, 不能强行回料, 严禁硬拉硬拽。应对工字钢棚进行适当的降底后再回, 以免发生断绳等现象。
14、 回出的工字钢棚腿必须及时运出工作地点到指定地点码放整齐, 不得影响行人、 通风、 运输等。
15、 在作业过程中, 如果出现无风或者微风情况禁止作业, 必须等到通风恢复正常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16、 施工地点瓦斯含量超过0.8%时, 禁止作业。施工地点瓦斯含量恢复正常以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17、 瓦检员、 安全员、 跟班矿长要在现场监督施工, 保证施工安全。
18、 其它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上级安全条例及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措施第 次贯彻记录
年 月 日 时
班 次
在 册
人 数
主 持
队 长
贯彻人
姓 名
工种或职务
印
姓 名
工种或职务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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