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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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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13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关于深入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05-08 苏环科〔 〕11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外经贸局、科技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进生态环境的作用,提高开发区生态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环保部、商务部和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 ]51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 ]188号)的精神,在已有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各类开发区的实际,现就深入开展我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成立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科技处,成员由省环保厅科技处、外经贸厅开发区处和科技厅高新处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协调工作,以及推进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鼓励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立。所有创立生态市(县)的地区,其辖区内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均应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立;其它地区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也应积极开展创立。今年,未开展创立工作的省辖市至少有一家开发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立。 具体创立要求及程序,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立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 ]188号)执行;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立按《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各级环保、外经贸、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协调。积极引导所在辖区内开发区走生态化改造之路,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创立生态工业园区;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支持和优惠政策;加强对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高标准完成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四、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应坚持“积极、规范、有序”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为指导,建立企业间的共生组合和产业链,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市场机制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等运作模式。   附件: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环保厅       江苏省外经贸厅      江苏省科技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苏发[ ]16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 ]63号)、《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开发区发展水平意见的通知》(苏政发[ ]12号),促进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和深入开展,规范我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创立工作,参照环保部、商务部和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 ]51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 ]1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及清洁生产要求而设计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园区。 园区一般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 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是由不同工业行业的企业组成的工业园区,主要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基础上改造而成的生态工业园区;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是以某一类工业行业的一个或几个企业为核心,经过物质和能量的集成,在更多同类企业或相关行业企业间建立共生关系而形成的生态工业园区;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是以从事静脉产业生产的企业为主体建设的生态工业园区。 建设何种园区取决于地方优势、行业优势、产业特点及资源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创立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申报、验收、命名和管理。 其它工业集中区以及大型企业为核心的工业聚集区创立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创立   第五条   园区创立申报条件: (一)园区地理位置(包括四止边界)、产业定位等得到省政府确认; (二)园区已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批准; (三)园区管委会已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区内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和清洁生产等工作已具备良好的基础; (四)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环境保护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园区内所有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园区创立须经其所在省辖市环保、外经贸、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办公室提出创立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五份)主要包括: (一)园区建设单位编写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对照申报条件阐明的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基本思路、基础条件、预期目标、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等; (二)申报条件相关证明材料; (三)所在省辖市环保、外经贸、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出具的园区创立意见; (四)园区组织编制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和相应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编制工作应委托具有生态工业园区规划编制经验的单位进行,可参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编制指南编写。 第七条   申请创立材料经办公室审查经过后,办公室将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送审稿)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委员会由环境保护、生态工业、循环经济、城市和区域规划以及所涉及行业的省内外知名专家组成。 第八条   专家论证会的论证重点是: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是否存在原则性错误和重大问题、是否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与园区建设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政策保障措施;园区创立意义是否明确、创立条件是否成熟、目标是否明确和合理可行、内容是否符合生态工业要求、是否有可行的项目等。 第九条   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送审稿)经过专家论证后,园区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论证会形成的专家意见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程序向办公室报送正式的报批稿。 未经过专家论证的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送审稿),园区组织修改后,交由办公室按照第七、八、九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核论证。 第十条   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报批稿)经办公室审查经过后,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联合发文批准同意其创立省级生态工业园区。 报批稿未经过办公室审查的,则需重新修改完善。   第三章  验收和命名   第十一条   园区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报批稿)中确立的建设内容和时间进行园区建设。 建设过程中,若需对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园区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园区建设过程中,应结合建设规划和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待达到建设规划阶段目标和标准要求,由园区提出申请,经其所在省辖市环保、外经贸、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对该园区的创立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三条   园区申请考核验收的材料(一式五份)包括: (一)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园区的社会、经济、环境等基本情况,创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园区建设的工作情况等; (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技术报告。主要包括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中的阶段目标、规划项目完成情况、生态工业园区标准中基本条件和具体指标符合性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等; (三)省辖市环保、外经贸、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四)其它相关的图文资料。 第十四条   考核验收依据为《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4- )、《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3- )、《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5- )、园区建设规划和相关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   考核验收程序包括情况汇报、资料核查、现场考核和情况通报四个部分。 (一)情况汇报。验收组介绍考核验收目的并听取园区建设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二)资料核查。重点是对园区申请材料内容的全面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现场考核。现场考核主要是对园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对考核条件和指标的符合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走访,对公众环境满意度和生态环境认知率进行问卷调查等。 (四)情况通报。验收组根据资料核查和现场考核情况,形成验收意见,并向园区建设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经过考核验收的园区,办公室将在有关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为10天。   办公室将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转交相关部门查实、查处或责令园区进行整改。有关部门将查处意见或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办公室,并及时向群众通报对举报问题的处理结果。同时将公示情况和办理情况上报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对经过考核验收的园区,由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联合发文,正式命名该园区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并授予统一规格的标牌。 未经过考核验收的园区,应对照建设规划和相关标准整改完善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创立的园区,自批准同意创立之日起,应于每年12月底向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获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总结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必要的调整及其说明和下一步工作重点等。 第十九条   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对园区进行调研和抽查。 第二十条   办公室每3年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一次园区建设绩效评估。评估重点为:园区组织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管理是否到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是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建设规划、环评文件及相关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园区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园区,办公室责成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依然不符合要求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申请撤销其命名: (一)园区建设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报告园区发展动态; (二)园区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 (三)园区中的企业严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未能完成国家或地方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或总量控制目标; (四)园区中的主要企业经济、社会、环境等效益差,并直接影响到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五)未按园区建设规划的要求和目标推进园区的建设,园区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未及时报告,使园区建设滞后或成效不明显; (六)园区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七)园区未完成所在辖区环境管理目标。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根据各园区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调研和抽查情况以及绩效评估结果,适时发布全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最新进展。同时,领导小组对成绩显著的建设单位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保、外经贸、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园区建设和加强园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后,《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办法(试行)》(苏环科[ ]19号)即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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