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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
二、 矿井主要通风机及装置检查、 维修管理制度 3
三、 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保管、 维修和校验保养制度 5
四、 矿井风量测定及管理制度 6
五、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7
六、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9
七、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5
八、 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 17
九、 矿井瓦斯、 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17
十、 盲巷、 窒息区管理制度 18
十一、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21
十二、 瓦斯超限分析上报及追查处理制度 23
十三、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26
十四、 矿井防治火灾管理制度 27
十五、 煤层自燃发火预测分析预报制度 30
十六、 火区管理制度 31
十七、 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 维护、 调校、 检定管理制度 32
十八、 一通三防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33
十九、 通风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34
一、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 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 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
2、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制定通风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3、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 其中1套作为备用, 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 在满足生产要求时, 可继续使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设专职司机看管,每小时填写1次运行记录。主要通风机房必须安装水柱计、 电流表、 电压表、 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和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反风操作系统图、 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应悬挂上墙。
4、 改变主要通风机的工况时, 必须有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2台及其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 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5、 因检修、 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 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受停风影响的地点, 必须立即停止工作、 切断电源, 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 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 由矿长或矿技术负责人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 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6、 各煤矿企业要从供电系统、 机电设备、 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 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风停电, 必须按事故追查。
7、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 并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矿井反风演习报告报煤矿企业和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8、 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测风制度, 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测风站必须悬挂记录牌。通风科应将测风报表报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矿井测风报表应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 矿井、 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 矿井内、 外部漏风率等。
9、 加强井巷维修, 保持巷道设计断面, 保证通风畅通和行人安全。
10、 没有形成负压通风系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回采; 严禁在独头巷道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回采; 采煤工作面必须确保两个安全出口。
11、 矿井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 风桥、 风墙、 风窗,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 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 必须安设2道正向永久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应砌筑永久性风墙, 确需行人、 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 永久风门不得少于两道。非自动风门必须互相连锁。永久调节风窗的调节窗应在上部设置, 调节板灵活可靠。带风窗的永久风门不得少于两道。永久风桥通风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的五分之四, 其坡度不大于300, 呈流线型。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的质量要符合通风质量标准的要求。
12、 采煤工作面投产时, 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 防尘、 监测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 不符合规定不准生产。
13、 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 掘进工作面开口掘进时, 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14、 采、 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 可采用串联通风, 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对于串联通风, 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经矿技术人批准后实施。
二、 矿井主要通风机及装置检查、 维修管理制度
1、 矿井采用机械通风。回风井装置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 和与其相配套的电动机, 其中任意一套工作时都能产生近似相同的工况, 并满足矿井供风的需要, 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 可靠。
2、 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应配有与变电所直通的两趟专用供电线路, 不得挂用其它负载, 保证主要通风机稳定工作、 连续正常运行。
3、 经常保持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能力与风网风阻相匹配, 工况 点处于合理工作范围。
4、 矿井主要通风机在常年工作中不应出现喘振现象, 否则, 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5、 主要通风机装置( 风硐、 扩散器、 消声器等) 阻力必须小于 矿井通风系统总阻力的15%, 扩散器应起到回收风流速压的作用, 不得出现反风吸风现象, 否则必须采取降阻和改造扩散器的措施, 降低装置阻力, 消除反向吸风现象。
6、 生产矿井应建立可靠的反风系统, 主要通风机应装有反风设施, 必须能在10min内改变井巷中的风流方向, 主要通风机反风后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7、 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机电、 通风等有关 部门检查一次, 主要通风机运行参数和备用风机径向、 轴向间隙、 叶片质量、 扩散器和风机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地表变形位移状况等。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由矿长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次。
8、 改变主要通风机转速和风叶角度时, 必须进行风网解算, 制度方案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9、 矿井在安装、 更换新风机或改造老风机之后, 必须进行风机 性能测定。在风机正常运行期间, 每5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建立完整可靠的主要风机性能数据库, 并根据最新测定结果进行风网匹配。
10、 主要通风机因检修、 停电或其它原因需停风时, 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技术措施, 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因通风机停风受到影响的地点, 必须立即停止工作, 切断电源, 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 并有矿技术负责人或矿值班领导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 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产, 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主要通风机在停风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 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11、 主要通风机必须每三年进行一次叶轮动平衡测试, 备用风机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叶轮平衡测试, 发现问题, 及时采取措施。
三、 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保管、 维修和校验保养制度
1、 通风仪器仪表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并设置专用存放室进行保管。
2、 通风仪器仪表的领用应登记清楚, 做到谁领用谁负责。
使用仪器仪表前应检查一次, 看是否完好, 如发现问题应更换, 使用后也应检查一次。
3、 通风仪器仪表必须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方可使用, 使用时要小心谨慎, 轻拿轻放, 防止受到较大的震动和冲击, 使用后要保持清洁。
4、 所有仪器仪表应建立使用管理台帐和管理卡片, 做到帐、 卡、 物相符。
5、 损坏或有故障的仪器仪表应送局二级站修理校正, 对到期的仪器仪表应及时送检。
6、 甲烷断电仪、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校正一次。
7、 报废通风仪器仪表按有关规定办理, 移交局二级站统计, 严禁仪器仪表的外借或流失。
8、 无故损坏或丢失仪器仪表者, 应照价赔偿, 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9、 按规定时间向局通风处呈交《通风仪器、 仪表月报表》。
四、 矿井风量测定及管理制度
1、 通风科负责风量测定工作, 每旬对井下各个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测定。每次测定结果, 于当日报送安通科长。测风结果按旬制成旬报并报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及有关领导和部门。测风结果按月制成月报报局公司通风处。
2、 为正确测定风量, 必须按下列规定, 在主要风巷中建立测风站:
⑴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 其前后各10米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和拐弯等局部阻力。
⑵测风站位于巷道断面不规整处时, 其四壁应用木板或其它材料做成固定形状断面, 长度不得小于4米。
⑶测风站应有测风牌板, 牌板上注明测风站的断面积、 平均风速、 风量、 空气温度、 大气压力、 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测定日期以及测定人等项目。
3、 通风旬报、 月报报送之前, 需经通风科长和矿总工程师审批。
4、 对于井下生产的采掘面由通风科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风量测定。
5、 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的外部漏风率每半年至少测定一次。
6、 测风人员测风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隐患( 风量不足、 系统不畅通、 风筒有破口和接头漏风等) , 必须及时向通风科长汇报。
五、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 性能完好, 防爆性能合格的局部通风机方能下井。
2、 按所服务巷道掘进规程设计要求选择局部通风机。
3、 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合理安装局部通风机, 有消音装置, 风电闭锁、 瓦斯电闭锁装置, 无循环风, 且采掘供电分开。
4、 所有工作的局部通风机, 必须挂牌管理, 专人监督检查, 管理牌板有局扇功率、 风筒直径、 供风长度、 巷道风量、 管理人员及供风地点等。
5、 交接班、 临时停工或其它任何时候, 掘进工作面不准停风机。
6、 局部通风机的撤移和停风必须由通风科安排, 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停开。
7、 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 在恢复通风前, 必须检查瓦斯, 确认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不超过1.5%时, 而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它开关地点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 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供电, 否则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 局部通风机使用必须执行轮换制度, 即掘进工作面结束后, 必须把服务于该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拉上地面进行检修保养。
9、 通风科日常必须对在用局部通风机的运行状况密切检查, 发现有声音异常、 振动过度等状况则立即更换。
10、 风筒工必须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敷设风筒, 做到无破口、 无接头漏风、 无急弯, 且逢环必挂, 每天要到所负责范围进行维护和管理, 发现风筒漏破、 脱节等要及时处理。
11、 风筒的接长、 更换、 修补和拆除, 只能由风筒工负责, 使用单位在换棚、 清理等需要脱开风筒时, 必须请示通风部门, 同意后方可脱开。
12、 掘进( 开拓) 工作面结束后, 必须及时回收风筒到地面洗晒修补, 以备后用。
13、 使用单位的人员有责任维护好风筒, 任何人员不得随意破坏, 在拉放料过程中要注意, 以免物料刮烂风筒, 损坏则照价赔偿。
14、 巷道中部及绞车硐室严禁破开风筒凉风, 如发现则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50~100元/次( 处) , 未发现直接责任人的则处罚到班( 队) 长。
15、 垱头的临时风筒由使用单位负责接挂, 临时风筒出风口到垱头的距离不得大于8米, 否则给予当班班长处罚50~100元。
16、 巷道低矮、 矿车碰风筒处施工单位要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卧底、 挑顶或扩帮, 否则矿车刮烂风筒除照价赔偿外, 还要处罚100~200元/条( 处) 。
17、 各掘进( 开拓) 垱头往外50米左右, 巷道较宽、 顶板完好的地方, 适当留数条旧风筒作为备用风筒。
六、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 通风设施( 风门、 密闭、 风桥、 风筒等) 是构成通风系统、 防止瓦斯事故的基础设施, 要认真爱护, 确保其完好。故意损坏通风设施,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 通风科主要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施工、 安装、 维修、 更换、 清理以及日常管理。通风设施必须按标准施工, 保证施工质量。
3、 通风设施施工质量标准:
( 一) 永久密闭( 包括永久挡风墙)
①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墙厚根据用途和自然条件的不同而确定。密闭墙两面用料石或砖等不燃性材料构筑, 墙体厚度不小于0.5米, 墙中间用黄土层层夯实。密闭墙面和距墙1米范围内的巷帮巷顶必须进行喷浆处理。喷浆厚度不小于8厘米, 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 耳听无声音)。
②墙体周边要掏槽( 岩巷、 锚喷、 砌碹巷道除外) 掏槽深度不小于0.3米, 见硬底硬帮, 要与煤岩接实, 四周要有不少于0.1米的裙边。
③密闭墙内外有积水时, 前后墙要有一定高度的水泥抹面, 墙底部要设反水管; 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 措施孔、 孔口封堵严密。
④墙面平整(1米内凸凹不大于10毫米, 料石勾缝除外), 无重缝, 无空缝, 无漏风。
⑤密闭墙前5米内支架完好, 无片帮、 冒顶, 无杂物、 积水和淤泥。
⑥密闭墙前无瓦斯积聚。
⑦密闭墙前应设置栅栏、 警标、 说明牌和检查牌。( 挡风墙能够只设说明牌)
( 二) 临时密闭( 包括临时挡风墙)
①用料石或砖构筑临时密闭时, 要求顶部总厚度不小于0.5米, 墙体厚度不小于0.3米, 中间用黄土充填并捣实, 墙体要抹面或勾缝, 做到墙面平整, 无漏风。
②用木板构筑临时密闭时, 要按巷道断面打立柱, 木板条自上而下压茬钉在立柱上, 用石灰加黄泥或水泥加黄泥浆满抹或勾缝, 无裂缝, 无漏风。
③密闭要设在顶帮良好处, 四周掏槽见硬底硬帮, 与煤岩接实。
④密闭前5米内支护完好, 无片帮冒顶, 无杂物、 积水和淤泥。
⑤闭墙前无瓦斯积聚。
⑥密闭前设置栅栏、 警标、 说明牌和检查牌。( 挡风墙能够只设说明牌)
( 三) 防火墙
①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防火墙所用材料与永久闭墙相同, 其顶部厚度应根据封闭地点及其自燃条件而定, 但一般不应小于1米。
②防火墙上下要砌筑在顶板坚实的岩石上, 其掏槽要求与永久闭墙相同。
③防火墙两面必须用料石砌筑, 并用水泥沙浆砌筑勾缝, 墙中用黄土层层夯实。
④防火墙内外有积水时, 或有可能有水流经闭墙时, 其墙底部必须用混凝土构筑, 高度不低于0.8米, 前后墙用水泥抹面, 并在墙底部设反水管。防火墙必须预留观测孔、 措施孔, 孔口要安装气门堵严实。
( 四) 永久风门
①永久风门墙体的规格质量标准同永久密闭。
②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 应能保证行车或行人时不同时打开。一般情况下行人风门距离不小于5米。进、 回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 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所有风门, 应同时安装反向风门。
③风门能自动关闭, 所有风门必须有闭锁装置, 保证风门不能同时敞开。
④风门要严密不漏风, 墙体周边要掏槽, 见硬底硬帮, 要与煤岩接实, 墙垛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 料石勾缝除外), 无裂缝, 无重缝, 无空缝。
⑤风门门框的规格应根据运输工具的类型而定。木制风门门框要包边沿口, 有衬垫, 四周接触严密, 门扇要用不小于4厘米厚的木板制成, 木板接茬的位置要采用错口接法并穿带。门扇平整不漏风, 门框与门轴要向关门方向倾斜80-85º, 门扇与门框不歪斜。
⑥风门底部的水沟处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 通车风门要设底坎, 电缆、 管路孔要堵严。
⑦风门前后5米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 无杂物、 积水、 淤泥。
⑧当风门所处的巷道长度大于50米时, 必须留设调节风窗。
( 五) 调节风门
应符合永久风门标准1—6条要求。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要设在门框的上方, 并能调节, 调节风窗的大小根据配风计划或生产所需要的风量来确定。
( 六) 永久调节风窗
应符合永久闭墙标准。调节位置要设在上方, 并能调节, 调节风窗的大小根据配风计划或生产所需要的风量来确定。
( 七) 临时调节风窗
应符合临时闭墙标准。调节位置要设在上方, 并能调节。所有调节风窗均应安设防止风流逆转装置。
( 八) 风桥
①风桥原则上全部采用自然风桥, 若确需施工人工风桥, 必须制定专项设计、 专项措施, 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②人工风桥浇注混凝土厚度不小于1 米, 风桥上下巷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或砌碹。桥面平整不漏风。风桥两端接口严密, 四周见硬底硬帮, 砌墙厚度不小于0.5米, 掏槽深度在煤中不小于0.3米, 在岩石中不小于0.2米, 槽中要填实。无缝隙。
③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 成流线型, 坡度小于30度。
④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或调节风窗。
( 九) 测风站
①矿井进回风巷、 主要进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都要设固定测风站。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 掘进分区进回风巷及其它分区巷道、 硐室能够设临时测风站。
②测风站前后10米内无风流分叉、 汇合点, 巷道无拐弯及障碍。
③砌碹巷道测风站, 要用水泥沙浆抹平面。
④金属棚巷道测风站, 顶板及边帮要完好。
⑤测风站内无杂物、 积水、 淤泥。
⑥每个测风站都要设置测风牌板, 其内容填写: 断面、 平均风速、 风量、 测风时间及测风人等。
( 十) 栅栏
栅栏应根据设置地点巷道的宽度首先打起坚固的立柱, 木条宽度不少于4厘米, 厚度不少于2厘米, 木条横竖间距不超过20厘米, 栅栏要封闭全断面。未经通风科长同意, 任何人不得拆除栅栏。
三、 瓦斯检查员负责本人检查范围内通风设施的检查与管理, 每班至少对检查范围的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及时处理。
四、 井下采、 掘、 机、 运、 通各单位负责对通风设施的使用、 保护等日常管理。行人、 运输及进行其它作业经过风门时要及时关闭, 不得同时打开两道以上风门造成风流短路。不得在风门前后5米范围内存放车辆和堆放任何设备、 材料, 不得在密闭、 栅栏前堆放任何设备、 材料。运输设备或物料经过风门时, 必须小心谨慎, 不得损坏风门, 当设备或物料长度或高度超过风门规格时, 不得强行经过风门。
五、 风门能自动关闭。通车风门必须设底坎、 挡风帘。主要巷道之间的风门应进行联锁。
六、 不论临时风门还是永久风门, 其数量不少于两道, 单道风门不得投入使用, 风门其间距不得小于5米, 主要进、 回风巷道所设风门处 , 同时设反向风门。
七、 井下风门的联锁装置安装维修由通风部门负责, 定期检修, 对损坏的装置要及时整修。各单位对其工作范围内的风门联锁装置负责使用和保护, 同时要求各单位教育职工爱护和正确使用风门联锁装置。一经发现损坏和偷盗者, 对个人进行严厉考核、 对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八、 所有通风设施前都应挂牌管理。密闭前挂检查牌及管理牌、 警标, 并设栅栏。一般使用期不超过6个月和为采掘工作面服务的可构筑临时设施, 但回采工作面结束后的密闭必须是永久的。
九、 安通科负责所有通风设施的设计、 验收和检查。严格进行管理。
七、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 一般巷道掘进同其它巷道在贯通相距20米前, 矿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 并通知通风部门, 报告应包括贯通点附近的地质条件、 岩性、 地质构造, 顶底板稳固性以及水文地质情况。
2、 矿测量员必须标清贯通位置, 绘制准备的测量图。
3、 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 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 停止一切工作, 撤出作业人员。如果贯通已使用巷道, 必须在贯通口附近两侧20米挂设警戒牌。
4、 贯通单位的作业人员, 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经常敲帮问顶, 放炮前先将掘进头附近10架棚检查加固好, 贯通后及时对贯通口进行支护。
5、 掘进头放炮前, 应将附近的开关、 电缆、 绞车等机械设备用板皮遮挡好, 防止放炮崩坏。
6、 如在掘进过程中, 发现有煤壁挂汗、 淋水或炮眼大量涌水、 煤壁温度忽高忽低等到异常情况时, 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汇报调度和矿总工, 待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后, 方能继续作业。
7、 通风科每班派通风工对两贯通头的风筒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保持正常通风。
8通风科每班指定瓦斯检查员检查贯通两头的瓦斯浓度, 只有在两边当头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低于1%时, 才能打眼、 装药放炮。
9、 放炮前, 掘进当班班长应提前半小时派专人到其它人员可能进入预定贯通口的通道口警戒, 警戒位置到预定贯通口的距离直线段不少于80米, 曲线段不少于50米, 警戒员如发现有异常情况的, 能处理的应迅速处理, 否则应立即汇报班长, 停止当头作业。
10、 贯通距离只有10米时, 应用2.5米长钻杆朝预定贯通位置方向打探孔如探孔打穿, 则应根据煤岩壁厚度, 适当浅打眼, 少装药, 以防放空气炮或放炮崩棚, 炮眼底到两边的最小抵抗线距离自由面煤壁不小于0.5米, 岩石则不小于0.3米,严禁在探孔装药。
11、 放炮安全距离: 直线段为80米, 曲线段为50米, 放炮位置选择在顶板完好, 支架稳固的地方。
12、 巷道贯通前, 通风科必须进行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的准备工作。
13、 巷道贯通当班, 必须有掘进区队、 通风科领导在现场值班指挥, 贯通后通风科必须及时对通风系统进行调整, 实现全压并检查贯通点的瓦斯及风速情况, 作好记录, 符合《规程》有关规定后, 方可恢复工作。
八、 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
1.由通风科安排瓦检员每班至少检查2次专用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 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浓度。
2. 由通风科检查巷道完好情况如因采动影响致使专用回风巷变形, 需维修时, 由通风科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经批准后严格执行。
3.如需进入专用回风巷检查或维修防尘管路时, 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且经当班瓦斯检查员同意。
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进入专用回风巷。
5、 进行采区开采设计时, 必须首先布置采区专用回风巷。采区进、 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 严禁一段为进风巷, 一段为回风巷;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 排水系统后, 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6、 开采煤层的采区, 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九、 矿井瓦斯、 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1、 检查地点: 所有采掘工作面、 硐室、 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 有人作业的地点。
2、 检查次数及内容: ①采煤工作面、 上隅角、 回风流、 掘进工作面迎头、 回风流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2次, 且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 实行检查。 ②其它需要检查瓦斯的地点, 执行巡回检查。 ⑴总回风、 总进风、 处于回风系统中的机电设备检查点、 有人工作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 每班检查2次; ⑵处于进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 有人工作地点、 井下硐室、 每班检查1次; ⑶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 备用工作面每班检查1次; ⑷火区密闭内外气体每天检查一次; 普通密闭每七天检查1次。 ⑸被串联采煤工作面进风侧, 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 每班检查2次, ⑹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每天检查1次, 挡风墙外瓦斯浓度每周检查1次。 ⑺根据井下实际情况, 每月由通风科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 随时增减检查内容。
十、 盲巷、 窒息区管理制度
1、 凡是井下深度超过6米且不通风的独头巷道都称之为盲巷( 深度不超过6米, 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 无瓦斯涌出, 能够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除外) 。
2、 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把好设计、 计划、 施工关, 严格防止盲巷的产生。掘进巷道停工时, 不得残留盲巷。
3、 采空区必须及时密闭, 从巷道通至采空区的联络巷、 溜煤眼必须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逐个予以密闭。采区结束后最多不超过45天, 必须在所有通往与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 全部封闭采区。
4、 废弃的盲巷要及时密闭。长期停工停风的地点, 视瓦斯涌出、 巷道压力、 复工时间等, 必须采取临时或永久密闭。密闭距巷口不能超过6米。永久密闭前设栅栏、 禁止入内牌、 管理牌。栅栏距巷口不得超过2米, 栅栏必须封闭全断面, 并牢固可靠。密闭质量应符合《通风设施质量标准》规定, 警标应清楚、 醒目。
5、 利用局扇通风的独头巷道必须保持连续运转。临时停工时, 不得停风。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 局扇停止运转造成停风时, 对于当班临时停风的, 当班能够复工的地点, 有专人看管巷口并能做到时刻不离的, 可不设栅栏, 但必须断电撤人、 设禁止入内的标志,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区, 直到采取排放瓦斯措施、 实现正常通风后方可撤除看守人员。对于当班临时停风不能复工、 又无人看管的, 除了断电撤人、 设禁止入内标志外, 还必须在巷口2米以内的地点设置栅栏, 并拆断轨道、 管路、 电缆。
6、 封闭盲巷时, 与盲巷连通的溜煤眼、 联络巷一起封闭, 通往封闭区域内的导电物体( 密闭上予留的取样管、 返水管除外) , 必须在构筑设施前回收完毕, 不能回收的必须事先采取绝缘措施, 以防杂散电流引爆封闭区域内的瓦斯, 否则不得密闭, 封闭工作应在24小时内完成。
7、 临时停工、 停风的地点, 瓦斯检查员每班在栅栏处至少检查一次瓦斯、 二氧化碳、 氧气, 如发现栅栏内1米处瓦斯浓度超过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 不能立即处理, 要立即向调度室、 安全科、 通风科汇报, 并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8、 长期停工停风的地点, 瓦检员应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内容有瓦斯、 二氧化碳、 氧气、 一氧化碳、 温度。密闭距巷口不超过6米并能进行有效扩散通风的, 通风人员能够不采取特殊措施进入栅栏检查, 否则, 必须由救护队佩带呼吸器进入栅栏检查。每次检查结果都应填写在检查牌上, 并汇报安全科、 通风科, 根据变化情况进行处理。
9、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 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应制定安全措施, 报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进行机电、 回收等作业。
10、 凡打开密闭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由救护队检查瓦斯、 安设风筒、 采取措施排放瓦斯, 实现正常通风后, 瓦斯浓度降到1%、 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5%以下, 其它有害气体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 非救护队员方可进入。
11、 根据生产需要, 掘进巷道与盲巷贯通时, 必须严格执行巷道贯通有关制度, 制定安全措施, 对盲巷采取排放瓦斯措施, 正常通风后方可贯通。
12、 通风科对所有盲巷都要建立管理台帐并填入通风系统图。
13、 对密闭前瓦斯和有害气体涌出异常的特殊区域每班由瓦检员至少检查一次。对不完好或被损坏的设施, 通风科要及时维修, 气体超限的要及时采取措施。
14、 严禁任何人进入设有栅栏、 警标、 拦网的巷道内, 严禁任何人私自拆除和破坏密闭、 栅栏等一切设施, 一经发现, 从重处罚。
十一、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一、 主扇排放瓦斯
矿井停电后,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必须有恢复通风、 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主扇排放矿井内的瓦斯时, 主扇启动前, 应先打开防爆门或其它风门, 采用风流短路的办法进行排放。在通风系统正常后, 主扇出风口处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 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下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 同时矿山救护队员协助。当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时, 其它人员方可入井。
二、 局扇排放巷道内瓦斯
1、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 必须制定排除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
2、 本班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分钟时, 由瓦检员就地进行排放; 停风时间30分钟至8小时或虽未超过30分钟, 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 由瓦检员电话汇报调度室, 由通风科制定排放措施, 指定人员进行排放。
3、 局部积存瓦斯时, 由瓦检员汇报调度室, 通风科制定排放措施, 并指定专人进行排放。
4、 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排放瓦斯时, 由通风科制定措施, 必须指定专人进行排放。
5、 排放密闭区的瓦斯时( 不包括连通采空区的) , 由通风科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 由通风科领导现场指挥进行排放。
6、 排放密闭的联通采空区、 老窑区、 火区等处的瓦斯时, 由矿制定措施, 经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 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现场指挥, 矿山救护队协助进行排放。
7、 排放瓦斯时,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及要求:
⑴排放瓦斯前, 必须停止回风系统内排出瓦斯风流经过区域的所有作业,撤出人员, 设置警标, 并要求瓦检员与机电部门、 现场安全员联系, 切断电源, 安全员把守巷口, 严禁人员入内。
⑵开启局扇前, 必须检查瓦斯, 当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 方可人工开启局扇开始排放工作。
⑶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 排放瓦斯量必须严格控制, 确保其排出的风流在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控制风量可采用扒开局扇处第一节风筒接口( 人为造成漏风) ; 或用绳子扎风筒收紧或放松绳子控制风筒出口风量; 或采用错口法( 即两节风筒接头错开, 由小到大逐渐对住整个接头) 等方法。但不得采用断续开停局扇的方法。
⑷排放瓦斯时, 应有瓦检员随时检查排出风流及其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后的瓦斯情况, 并按第⑶项要求, 控制排出瓦斯量, 并详细记录排放瓦斯过程。
⑸排放瓦斯时, 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⑹排放瓦斯后, 经检查证实, 排放巷道瓦斯浓度不超过1%, 氧气浓度不低于20%, 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瓦检员、 安全员一起进入排放巷道, 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 无局部瓦斯积存, 其它条件符合《规程》有关规定, 且稳定30分钟后, 方可由瓦检员命令撤除警戒, 恢复局扇正常通风, 通知电工送电, 恢复工作。
⑺巷道开口未形成全负压通风的地点, 排放瓦斯时, 全负压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严格按不超过0.5%掌握。
三、 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
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 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 只有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 后一台局扇方准送电, 依次类推, 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分区内必须撤出人员, 切断所有电源。
四、 排放已密闭区、 联通采空区、 老窑区、 火区的瓦斯要由外向里, 逐节增加风筒, 控制风量和瓦斯浓度向外排出, 排放瓦斯工作由救护队执行。
十二、 瓦斯超限分析上报及追查处理制度
一、 瓦斯治理管理职责划分
1、 矿长是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对瓦斯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定期检查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及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所需人力、 物力和资金。
2、 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编制、 审批、 实施、 检查瓦斯治理工作规划、 计划和措施。对瓦斯治理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 有权安排使用人力、 物力和资金。
3、 主管生产、 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对涉及本工作的瓦斯治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负责安排瓦斯治理工程所需时间和空间, 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问题。
4、 主管安全的副矿长对瓦斯治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负责安排瓦斯治理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 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规定
1、 瓦斯超限事故必须进行追查分析, 制定防范措施,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处理。追查处理情况, 由事故单位以书面材料报送局公司通风管理处。
2、 因管理不善, 片帮、 冒顶、 无计划停电停风、 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计划外瓦斯超限, 其浓度达到1.5%以上(含1.5%)者, 由驻矿安监站长主持, 相关科室、 矿领导参加, 进行追查处理。浓度在1.5%以下者, 由安全矿长主持, 矿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 进行追查处理。
3、 生产过程中由于爆破( 有措施的震动爆破除外) 、 割煤造成的瓦斯超限, 其浓度达到1.5%以上(含1.5%)者, 由矿安监部门主持, 矿总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参加追查处理, 制定防范措施。浓度在1.5%以下者, 由矿总工程师主持, 安监(检)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 分析追查处理, 制定防范措施。
4、 有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为计划内超限, 不作为事故追查处理。停电停风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瓦斯排放措施, 提前2个小时向局公司通风处汇报。
5、 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及时向局公司汇报, 隐瞒不报的, 一经查出, 加重处罚。
三、 其它要求
1、 通风科定期对矿井通风设施进行检查, 确保设施的完好, 否则因通风设施损坏而造成井下某地瓦斯超限时将追查通风科责任。
2、 井下掘进巷道严禁出现无计划停风, 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 通风科按时对井下风量进行测定, 合理分配井下作业地点的风量, 否则作业地点因风量不足而引起瓦斯超限时将追查通风科责任。
4、 瓦斯员每班必须巡检到位, 严禁出现空班漏检、 假检现象, 否则将追究瓦斯员责任。
5、 废弃的巷道、 盲巷和与采空区联通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封闭, 杜绝出现瓦斯超限, 否则将追查通风部门责任。
6、 通风科根据采掘进度及时施工永久通风设施, 保证风流稳定, 控制可靠, 否则风流短路引起瓦斯超限时将追查通风科责任。
四、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保持正常运行, 传感器位置设置合理、 灵敏可靠, 其报警点、 断电点及断电范围符合《规程》要求, 数据传输准确。
十三、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 健全防尘队伍, 具备各种必须的作业工具。
2、 在现有的基础上, 按质量标准化要求补充和完善矿井的防尘系统。
3、 防尘系统的所有管路由通风科防尘工负责安装或拆除, 其它人员不得任意更改或拆除, 如需更改或拆除, 应通知通修防尘工来处理, 违者给予单位罚款100至300元, 给予个人罚款50元。
4、 进入各工作地点的防尘支管路, 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使用单位必须检查督促本单位职工维护好本单位的防尘管路系统, 保持设施的完好性, 如发现有不负责任的破坏行为, 则追究使用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5、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风流中要设净化装置以净化风流, 净化水幕地板要用水泥铺设地板, 水幕装置由防尘工专人管理, 且定时喷洒。
6、 皮带机、 煤仓口等转载点必须安装喷雾装置且灵活可靠, 运输机司机或煤仓装车工负责喷洒水, 即工作时放水, 不工作时停水, 如工作时不洒水或离岗不关水, 则按三违处理。
7、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刮板机的机头要安设喷雾装置, 掘进工作面要安装有带喷头的胶管, 以便放炮装渣时能进行洒水, 且做到灵敏可靠, 雾化好, 保证转载( 出渣) 时能正常喷雾。
9、 井下主要大巷原则上每月进行冲刷一次, 采煤工作面机巷每月由采煤区队负责清扫或冲洗, 日常应视粉尘情况不定期进行冲洗, 井下任何地点不能有厚度超过2毫米, 连续长度大于5米的粉尘堆积。
10、 每月定期进行测尘, 并上报矿务局主管部门。
11、 防尘系统主管路、 支管路、 雾化装置、 开关匣阀等设施由通风科设计安装, 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安设、 更换拆除和破坏。通风科每月应对防尘系统进行一次自检, 找出缺点进行整改。
12、 按标准要求在相应地点安装隔爆水槽, 指定专人维护。
13、 通风科对井下各用风地点及巷道调配合理的风速, 既有效的稀释和排出粉尘, 又避免巷道积尘二次飞扬。
14、 井下所有作业人中必须佩带防尘口罩进行个体防护。
十四、 矿井防治火灾管理制度
1、 强化通风系统管理, 减少矿井内部漏风, 预防煤炭自燃。
2、 及时封闭停采工作面, 隔离采空区的遗留煤炭继续于空气接触氧化。
3、 井下风门、 调节风窗、 密闭墙等通风构筑物要及时安设, 并经常维护, 保证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 养活或杜绝漏风, 抑制煤炭自燃。
4、 布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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